环保应知应会手册(终40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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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保护应知应会手册

一、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

1.新《环境保护法》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共有7章,70条。

2.新《环境保护法》五大亮点:(1)建立公共检测预警机制;(2)划定生态保护红线;(3)环境公益诉讼主体扩大;(4)按日计罚无上限;(5)明确政府管理。

3.新《环境保护法》中环境保护管理原则:(1)坚持保护优先、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全员参与、损害担责的原则。(2)坚持“谁开发、谁保护;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3)坚持推行清洁生产、循环发展的原则。(4)坚持实行污染物达标排放和重点污染物总量控制的原则。

4. 新《环境保护法》规定:每年6月5日为环境日。

5.生态保护红线:新《环境保护法》规定,

国家在重点生态保护区、生态环境敏感区和脆弱区等区域,划定生态保护红线,实行严格保护。

6.按日计罚:新《环境保护法》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法排放污染物,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自责令更改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

7.污染环境罪:《刑法》第339条规定,即:“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其徒刑,并处罚金”。

8.排污费:指排污者为其生产和消费活动产生的污染支付的环境成本。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排污费征

收使用管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排污费,包括征收污水、废气、固体废物及危险废物、噪声超标四项费用。

9.环境影响评价分为:报告书、报告表、登记表。报告书是指项目实施对环境有敏感的、不可逆的、综合的、以往尚未有过的重大影响,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是指项目实施对环境影响有限,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登记表是指项目实施对环境有极小的影响,编制环境影响登记表。

10.环境敏感区:(1)需特殊保护地区:指国家或地方法律法规确定的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划定的需特殊保护的地区,如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国家重点保护文物、历史文化保护地(区)、水土流失重点预防保护区、基本农田保护区。(2)生态敏感与脆弱区:指水土流失重点治理及重点监督区、天然湿地、珍稀

动植物栖息地或特殊生态环境、天然林、热带雨林、红树林、珊瑚礁、产卵场、渔场等重要生态系统。(3)社会关注区:指文教区、疗养地、医院等区域以及具有历史、科学、民族、文化意义的保护地。(4)环境质量已达不到环境功能区划要求或者已经接近标准限值的地区。

11.可持续发展原则:即协调环境与发展关系的一个基本原则,由世界环境与发展委员会在1987年向联合国提交《我们共同的未来》中提出,经1992年联合国环境与发展委员会,确立为全球环境与发展的基本原则。主要内容包括当代人与后代人之间的关系;当代人与人之间、国与国之间的关系;发展与环境的关系等。

二、公司内部环境保护制度

12.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要求:

(1)新、改、扩建设项目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新、改、扩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法律法

规和规章制度,并办理相关环保手续。

(2)凡对环境有影响的新、改、扩建设项目都必须按照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分类要求,主动执行环境影响评价报批制度,执行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

(3)新、改、扩项目建成后,按照国家《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必须经过政府有关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核查,经批复同意试生产后,方可投入使用。

(4)建设项目施工过程,必须保护施工现场及周围环境,防止和减轻粉尘、噪声、震动等对周围生产、生活环境引起的污染和危害。

13、凡属下列情况之一,为环境污染事件:

(1)生产经营活动中,因无防污设施或防污设施不全或有缺陷,造成环境污染。

(2)擅自闲置、停用和拆除治理污染设施,造成环境污染。

(3)因责任心不强,管理不善,违反操作规程,致使有毒有害物质外溢流失,造成环境污染。

(4)未履行排污申报登记制度,偷排乱排废油、废水、废气、废渣、泥浆及废弃物等,造成环境污染。

(5)未按规定办理审批手续,擅自引进外来承包方进行有毒有害物质的施工,造成环境污染。

(6)其他因素造成的环境污染。

14.环境污染事件等级划分:小事件、一般事件、较大事件、重大事件、特别重大事件五个等级。

(1)环境污染小事件(Ⅴ):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下;在非环境敏感区油品泄漏量为10吨以下;对周围农田、植被、水系造成一定污染的事件。

(2)一般环境污染事件(Ⅳ级):.发生中毒(重伤)10人以下;因环境污染需要疏散、转移

群众5000人以下,或直接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发生在环境敏感区的油品泄漏量为1吨以下,以及在非环境敏感区油品泄漏量为10-15吨,造成一般污染的事件;跨县界的突发环境污染事件。

(3)较大环境污染事件(Ⅲ级):发生死亡3人以下,或中毒(重伤)10人以上50人以下;因环境污染需要疏散、转移群众5000人以上1万人以下,或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2000万元以下;因环境污染造成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源地取水中断;发生在环境敏感区的油品泄漏量为1吨及以上15吨以下,以及在非环境敏感区油品泄漏量为15至100吨,造成较大污染的事件;跨地市界突发环境污染事件。

(4)重大环境污染事件(Ⅱ级):发生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或中毒(重伤)50人以上100人以下;因环境污染需要疏散、转移群众1万人

以上5万人以下,或直接经济损失在2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因环境污染造成县级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源地取水中断;发生在环境敏感区的油品泄漏量超过15至100吨,以及在非敏感区油品泄漏量超过100吨,造成重大污染的事件;跨省界突发环境污染事件。

(5)特别重大环境污染事件(Ⅰ级):死亡10人以上,或中毒(重伤)100人以上;因环境污染需要疏散、转移群众5万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在1亿元以上;因环境污染造成地市级以上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源地取水中断;发生在环境敏感区的油品泄漏量超过100吨,造成严重污染事件。

15.环境污染事件报告内容及上报时限:内容包括发生事件的时间、地点、起因、损害或可能的损害、已采取的应对措施和进展情况及其他相关重要情况。一般或较大环境污染事件必须在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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