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设计合理使用年限的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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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设计合理使用年限的确定

关于建设工程的设计合理使用年限,主要指建筑主体结构的设计使用年限。根据《建筑结构可靠度设计统一标准》(GB 50068-2001)和《民用建筑设计通则》(GB 50352-2005)的规定,建设工程的设计合理使用年限分为四类:

1.对于临时性建筑,其设计使用年限为5年;

2.对于易于替换结构构件的建筑,其设计使用年限为25年;

3.对于普通房屋和构筑物,其设计使用年限为50年;

4.对于纪念性建筑和特别重要的建筑结构,其结构设计使用年限为100年。

此外,对于专业建筑工程,则应按照相应的专业技术规范要求确定其设计合理使用年限。对于具体工程项目,其设计合理使用年限则应根据工程项目的建筑等级、重要性来确定。在建设工程的设计合理使用年限内,工程承包人应当对该工程的主体结构(包括地基基础)进行保修。

在填写设计使用年限时,设计人应当注意其与土地使用年限的区别。我国土地实行有偿、有期限使用的制度。国务院《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12条规定:土地使用权出让最高年限按下列用途确定:

(一)居住用地七十年;

(二)工业用地五十年;

(三)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用地五十年;

(四)商业、旅游、娱乐用地四十年;

(五)综合或其他用地五十年。

可见,土地使用年限与土地使用用途有关,与建筑物建筑等级和重要性没有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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