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油化工储存场所消防安全技术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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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S 13.220.01
C 80
备案号:DB21辽宁省地方标准
DB21/T1972-2012 石油化工储存场所消防安全技术规范
2012-04-02发布2012-05-02实施辽宁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
目次
前言 (Ⅱ)
1、范围 (1)
2、规范性引用文件 (1)
3、术语和定义 (1)
4、符号 (2)
5、基本规定 (2)
6、场所设置 (2)
7、油罐设置 (2)
8、消防设施 (3)
9、防流淌火设施 (3)
10、泵房设置 (4)
11、消防站和消防车道设置 (4)
12、其他设置 (5)
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辽宁省消防总队提出。
本标准由辽宁省消防总队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辽宁省消防总队负责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袁国斌、张兴权、李苗、苗国典、徐佳华、王余胜、金
秀芬、苗迦熙、王忠刚、王强、王雅杰、邓春景、栾军。
石油化工储存场所消防安全技术规范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石油化工储存场所消防安全的术语和定义、符号、基本规定、场所布置、油罐设置、消防设施、防控流淌火设施、泵房配置、消防站和消防车道设置等。
本标准适用于新建、改建、扩建的石油化工储存场所。
对已经投入使用的石油化工储存场所使用本标准第8、9、10、11、12章规定。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但与本文件不一致或相抵触时,以本文件为准。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50057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
GB50074石油库设计规范
GB50084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
GB50160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
GB50737石油储备库设计规范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石油化工储存场所
储存石油化工液体产品总储量大于m3和单罐容积大于20000m3轻质油品及可能造成重大政治影响、经济损失、人员伤亡的独立或企业附属的库区或设施。
3.2罐组
布置在一个防火堤内的一组储罐。
3.3 储罐区
由一个或若干个罐组构成的区域。
3.4 储存区
一个或多个储罐区和为其服务的油泵站、变配电间以及必要的消防设施构成的区域。
3.5 浮顶储罐
顶盖漂浮在液面上的储罐。
3.6 内浮顶储罐
在储罐内设有浮盘的固定顶储罐。
4 符号
下列符号适用于本标准。
D:为相邻储罐中较大储罐的内壁直径。
5 基本规定
5.1石油化工储存场所建设与设计应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辽宁省消防条例》及国家或行业现行相关标准规定,并应经消防安全综合评估。
5.2 石油化工储存场所的选址应符合GB50737和GB50074的规定。
5.3石油化工储存场所的选址应避开地震带、泥石流等地质灾害易发地带。
5.4石油化工储存场所的消防安全应符合GB50160的规定,并符合本标准要求。
6 场所布置
6.1 石油化工储存场所应按储存区、装卸区、辅助生产区、行政区和库外管道区分区布置,见表1。
6.2 石油化工储存场所的总容量不应大于m3。
储罐总容量大于m3的石油储备库,应划分为多个储存区。
6.3 行政区内应设置应急集结地,面积宜满足施救储存区内最大储罐全液面活在所需车辆停放的需要。
应急集结地可与行政区内停车场、宿舍外广场合用,应设置明显标识以及照明灯、消防水鹤、泡沫液快速充装等配套设施。
6.4 地上输油管道与消防站、变配电所(室)、消防控制室、消防泵房、油泵站、办公室、控制室、宿舍、食堂等房屋建筑的距离不应小于15m,且面向储罐、输油管道的外墙应为无门窗的实体防火墙或防爆墙,室内地面应高于室外地面0.5m。
7 油罐设置
7.1一个储存区储罐总容量不应大于 m3。
7.2一个储罐组的总容量不应大于 m3。
7.3一个储罐容量不应大于 m3。
7.4分属不同储存区的相邻储罐防火距离不应小于1.0D。
7.5分属不同储罐组的相邻储罐防火距离不应小于0.8D;
7.6不同构筑形式或火灾危险性不用的储存设施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石油库中设置有不同形式的储存设施时,地上储罐与覆土储罐、储油洞库应分别单独设置储罐区。
2、地上储罐、覆土储罐、储油洞库的距离不应小于60m,覆土储罐与储油洞库之间的距离不应小于50m。
3、同一储罐区内,火灾危险性相同或相近的油品宜相对集中布置。
4、原油、成品油和使用相同灭火剂的储罐应分别相对集中分组布置。
8 消防设施
8.1 当甲、乙类浮顶储罐、内浮顶储罐防火距离小于0.4D时,应在设有消防冷却水系统的基础上,在储罐边缘增设防护冷却水幕系统,冷却水幕应采用开式洒水喷头。
防护冷却水幕系统的喷水强度按0.5L/(s·m)、火灾延续时间按6h计算。
8.2 防护冷却水幕系统用水量按储罐区内最大储罐全表面防护冷却计算。
8.3 浮顶储罐、内浮顶储罐的消防冷却水系统用水量除计算起火储罐冷却水量外,还应加上相邻储罐冷却用水量。
距起火储罐距离不足0.4D的相邻储罐1/2表面冷却,当相邻储罐超过3个时,按3个较大罐计算水量。
8.4 防护冷却水幕系统与油罐组内消防冷却水系统分别独立设置,消防用水量叠加计算。
8.5 执行本标准第8.1条确有困难,无法设置防护冷却水幕系统时,石油储备库应配备两台射程不小于100m,流量不小于500L/s的大流量移动泡沫灭火炮及相应的远程供水系统;一、二级石油库应配备一台射程不小于100m,流量分别不小于500L/s的大流量移动泡沫灭火炮及相应的远程供水系统。
8.6 消防冷却水系统水泵、防护冷却水幕系统水泵应自罐引水或采用同步排吸消防水泵,取水时间不应大于2s。
9 防流淌火设施
9.1 防火堤设置应符合GB50074的规定。
9.2 罐组应设置防火堤,防火堤高度不应高于 3.2m,防火堤内有效容积应大于油罐组中最大单体油罐容积,每个储罐应设置防火隔堤。
9.3 在防火堤内每个隔堤处应设置消防扑救操作平台和踏步。
消防扑救操作平台的面积不应小于6 m2,间距不应大于50m。
9.4 储存区内地上敷设的输油管道应在两侧设置防液体流淌的围堰,围堰长度超过100m时应用土堤或实体隔墙分段。
跨越道路部分管段可不设围堰。
9.5 防火堤四周应设环形消防道,消防道路路面标高应高于防火堤外侧地面的设计标高0.5m。
9.6 储存区应设置2.5m以上的实体围墙。
当储存区设置在山坡地带时,实体围墙与较高一侧的山体应有5m的间距。
9.7 石油化工储存场所内应设置事故储存池,容量不应小于储罐区内最大单体油罐的容积。
9.8 防火堤外设置的排洪沟、排水渠应采取防止易燃可燃液体流入的技术措施;排洪、排水暗渠严禁在储罐组地下穿过。
10 泵房设置
10.1消防泵房配置应符合GB50160的规定。
10.2 消防水泵应增设柴油机泵作备用动力源,泡沫泵可用水轮机作为备用动力源。
柴油机油料储备量应满足机组连续工作8h的需要。
10.3 石油化工储存场所的消防泵均应设备用泵,且备用泵必须采用柴油机驱动泵。
当泡沫泵有柴油发电机做备用动力时刻采用电动泵。
柴油机油料储备量应满足机组连续工作8.00h 的需要。
10.4 石油化工储存场所的消防水池或消防储水罐的容积,应满足上述各种消防用水总量的总和。
10.5 消防水池、泡沫液罐应设置消防车取用接口,其它可利用的水源地应设置消防车取水专用场地。
10.6 消防泵房、泡沫泵房、油泵房应设置应急(事故)照明装置,照度不应低于正常工作照度,供电时间不应小于8。
00h。
10.7 在一个区域内设有两个以上消防泵房的,其供水管线应相互联通,宜形成环状管网,并加设连通阀门。
10.8 油泵房应设泡沫灭火设施。
11 消防站和消防车道设置
11.1石油化工储存场所应设置专用消防站和环形消防车道,消防站的设置应符合当地消防专项规划要求。
11.2几个石油化工储存场所在同一区域,应分别设置消防站,各消防站应设置互通的消防车道。
11.3 消防站的车辆和人员配备应能满足扑救储存区内最大单体油罐全液面火灾的需要。
11.4 消防站的位置,应满足接到火灾报警后,消防车到达本单位火灾现场的时间不超过5min的要求。
11.5 石油化工储存场所的储罐区、罐组周围应设置环形消防车道。
装卸区应设消防车道,并应与石油化工储存场所内道路构成环形道路。
11.6 储存区内的消防车道宽度不应小于11m,消防道路内缘转弯半径不应小于12m。
路面应清晰标出通行方向。
11.7 消防道路路面标高应高于防火堤外侧地面的设计标高0.5m。
11.8 储罐区消防车道超过300m时,该消防车道中段应设置消防车扑救作业场地,作业面积不应小于18×18m。
11.9 消防道路与防火堤外堤脚线之间的距离,不应小于9m。
11.10 石油化工储存场所通向公路的车辆出入口不应少于两处。
12 其他设置
12.1 石油化工储存场所消防用电设备和油泵房供电应符合《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规定的一级负荷供电,其配电线路应采用单独专用回路供电,其它供电负荷发生故障不应影响消防用电设备正常运行。
12.2 消防配电线路、控制线路和信号线路应埋地敷设,不可与输油管道同排设置。
采用矿物绝缘类不燃性电缆,可在地上敷设并应敷设在专用电缆桥架内。
12.3 直径不小于300mm的遥控电动阀门,同时应具有手动操作功能。
直径大于600mm的遥控电动阀门,手动关闭时间不宜超过15min。
直径大于600mm的遥控电动阀门,手动关闭时间不宜超过20min。
遥控电动阀门应设有备用动力接口。
12.4 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泡沫泵房、变配电室、油泵房应有保证消防系统正常工作的可靠措施。
消防控制室、变配电室应有专业人员24h值班。
12.5 消防用电设备应由两个独立变电所分别供电并设有自备发电设施。
12.6 为消防用电设备供电的高压供电设备的直流操作电源应设备用设备,并能自动切换。
12.7 石油化工储存场所应配备移动EPS应急供电设备,供电容量和电压应满足应急快速关闭阀门的需要。
12.8 石油化工储存场所内的输油管道穿越桥涵时应将桥涵用沙土填实。
12.9 严寒地区消防供水管线、泡沫混合液管线宜采取防冻措施。
12.10 储罐组、输油泵站、计量站等可燃气体易泄漏和易积聚区域,应设置可燃气体浓度检测器,并实时将数据传输到控制室。
12.11 地上油罐应设置梯子并附护栏。
高度大于5m的立式油罐应采用盘梯或斜梯,宽度不小于1m。
12.12 储罐浮顶边缘应设置有效的边缘密封装置,一次密封和二次密封装置之间及浮顶与罐体之间应进行可靠的电器连接。
建在落雷区的甲、乙类浮顶油罐不应采用金属机械密封装置。
12.13 连续液位计应具备高液位、低液位报警和高高液位连锁关闭油罐进口电动阀的功能。
低液位报警设定高度(距罐底)不宜小于2m。
浮顶或内浮顶油罐低低液位开关应具备低低液位连锁停止输油泵并关闭泵出口阀的功能,低低液位开关设定高度(距罐底板)应不小于浮盘支柱高度。
12.14 管径大于300mm,长度超过1000m输油管道上应设置紧急切断阀门,阀门之间距离应小于500m。
紧急切断阀门组应设置水喷雾灭火装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