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环境保护厅环境影响评价机构考核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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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环境保护厅环境影响评价机构考核管理办法
【法规类别】环保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粤环[2012]81号
【发布部门】广东省环境保护厅
【发布日期】2012.11.24
【实施日期】2013.01.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广东省环境保护厅环境影响评价机构考核管理办法
(广东省环境保护厅2012年11月24日以粤环〔2012〕81号发布自2013年1月1日
起施行)
第一条为加强环境影响评价机构(以下简称“评价机构”)的监督管理,规范评价机构从业行为,提高环境影响评价工作质量,确保环评审批的科学性,切实为广东省经济、社会、环境的全面可持续协调发展提供科学的环境决策依据,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管理办法》(原国家环保总局令第26号)、《关于加强环境影响评价机构及从业人员管理的通知》(环发〔2008〕)69号)等规定,结合广东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广东省行政区域内开展环境影响评价业务的所有评价机构。
第三条省环境保护厅负责在全省行政区域内开展环境影响评价业务所有评价机构的考核管理工作。
各地级以上市、县(市、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环保部门”)应按照环境保护部和省环境保护厅对评价机构考核管理的要求,结合地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工作对辖区内开展业务的评价机构进行考核和监督管理。
第四条各级环保部门应当遵循科学、公正、廉洁、高效的原则,依法依规对评价机构实施考核监督管理。
第五条省环境保护厅依据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办法规定对评价机构进行考核。
广东省环境技术中心(以下简称“省技术中心”)依据本办法受省环境保护厅委托实施评价机构考核工作。
第六条考核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采用日常考核与抽查考核相结合的办法。
第七条评价机构考核分为日常考核和年度考核两部分。本办法所称日常考核,是指环保部门、评估机构、专家组审查、建设单位等对评价机构编制的单个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编制质量及服务进行综合考核;年度考核是指省环境保护厅对在广东省从事环境影响评价的机构每一年的环评工作情况进行考核,根据评价机构日常考核成绩、各地级以上市
环保部门的考核结果、环评文件抽查考核成绩、评价机构年度总结和考核自评等方面情况,综合评定年度考核结果。
第八条考核结果作为评价机构信用管理主要组成部分和环境保护厅初审评价机构申请环评资质晋级或评价范围调整等业务的重要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