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营利组织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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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工作行政改革的意义表现在:(1)社会工作行政改革是社会工作行政与其内外环境互动的结果;(2)社会工作行政改革是政府社会工作行政管理能力与社会进步之间良性互动的必要手段;(3)社会工作行政改革有助于促进社会经济发展,提高社会福利水平,加强民主政治建设。社会工作行政改革的理论基础是:(1)新公共行政学的理论;(2)公共管理学的理论;(3)公共决策学理论;(4)福利国家理论的发展。

根据我国社会工作行政的制度背景与管理模式的现状,我国社会工作行政改革的核心内容应当包括:(1)社会工作行政系统的功能更新;(2)社会工作行政系统的组织结构改革;(3)社会工作行政制度的创新。当前我国社会工作行政改革的阻力,主要可从外部社会环境和内部组织环境两个方面进行分析。前者的制约主要表现为:一是市场经济发展不完善性的制约;二是社会发展水平不平衡性的制约;三是改革配套程度的制约。后者的制约主要表现在:我国社会工作行政改革的最大阻力,来自于占有既得利益的社会工作行政部门。一是来自已有的制度方面的阻力;二是来自政府既得利益集团及其成员的阻力,具体表现有:(1)政出多头;(2)政府工作人员保守守旧,不思进取;三是来自行政技术能力的制约。当前推动我国社会工作行政改革的动力因素也同时存在,主要有社会工作行政改革的外部动力和内在动力。前者来自于社会工作行政系统与社会环境的互动,社会环境中政治、经济和文化因素是推动社会工作行政改革的力量。后者表现为:一是政府社会工作行政部门改革人士的推动;二是社会工作机构工作人员的自我价值实现的需要;三是新的技术方法的推动。当改革的动力超过阻力时,就会使社会工作行政改革不断深入进行和发展。

非营利组织有一个共同点,那就是拥有强烈的使命感,并以改善人生为目的。德鲁克基金会主席弗朗西斯·赫塞尔本认为,一切工作源于使命,并与使命密切相关。

非营利组织发展的阻碍

从世界角度来看,非营利组织筹钱的困难是相似的。目前世界上有2000万非营利组织,其中只有5%有充足的资金来源。肯尼思·基尔申纳认为,中国非营利组织一定要通过广泛的宣传,赢得政府支持,加强与私营部门合作,建立良好的税制结构,工作人员的收入及资金来源抵税或免税,才能自立。

对非营利组织的发展而言,如何吸引住高素质并有特殊专长的人也是一个难题。相对企业而言,非营利组织的工资较低,成员即使做出很大贡献,也很难得到企业常用的物质嘉奖。在这一方面,中国青少年发展基金会的经验值得学习。它们通过创办高级学习班的形式,不断培训成员,使机构保持了超稳定性,不仅人员流失小,一些成员再积累丰富经验之后,到其他基金会当负责人。这样,青基会不仅承担了救助失学儿童的使命,更将目光集中在中国非营利组织的发展上。

如何使志愿者保持高度的使命感是非营利组织发展的又一难题。在中国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型的过程中的今天,这个困难显得尤为突出。彼得·德鲁克认为,过去人们常说,志愿者是不受薪的,所以不能对他们提太高的要求,但现在这一观点已经发生变化,正因为他们是不受薪的,志愿者将从他们的成就中获得更大的满足,并做出更大的成就。赫塞尔本认为,对机构而言,应该相信每个志愿者都是有价值、有尊严、平等的个体,都是自己的领导者。对志愿者而言,做志愿工作必须是不断学习和成长的过程,这样,他们才能保持热情和创造力。

我国的非营利组织刚刚起步,其发展呈现出如下四大特征:

1、官办的机构多,民办的机构少。这种状况不仅使政府的社会管理成本居高不下,而且容易使非营利组织过分依赖政府,独立性较差。

2、学术性的机构居多,社会服务和社会福利性的机构较少,大多数非营利组织的社会服务能力和社会支持能力低下。

3、政府行政干预过多,专业化的管理能力较低。

4、政府的扶持政策不一,致使官办的和民间的非营利组织无法平等地竞争。

5、普遍存在着专业化程度低、服务水平低和自治自律水平低的问题。

措施:

要用改革的精神,按照“政社分离”的原则,从制度上明确政府和非营利组织在社会事务方面的职能和权限。这样,政府不仅可以降低社会管理过程中居高不下的经济成本、政治成本和道德成本,提高行政效率,更重要的还在于,藉此可以有效地创造有利于社会发育和非营利组织发展的制度性环境。

要大力实施政府购买服务的理念,重点鼓励公益性、福利性非营利组织的发展。政府购买服务理念的实施,意味着政府的角色和职能开始由“全能型政府”向“有限型政府”转变,意味着社会服务性事务不再由政府包办代替或直接操办,而是通过资金的提供交由各类社会服务组织来办理。不仅如此,在政策导向上,政府购买服务过程中的“卖主”重点应是公益性、福利性的非赢利组织,特别是民办的非营利组织。这样,政府购买服务的过程实际上也就成为推动非营利组织发展的过程。

要积极发展职业化与专业化的社会工作。在西方发达国家以及我国香港地区,社会工作已成为令人崇敬的专业和职业,社会工作机构已成为非营利组织中相当专业化、职业化且家喻户晓的社会服务组织。而我国目前为数不多的非营利组织虽已承担了若干社会工作职能,但至今没有形成职业化与专业化,其运作方法基本上仍然是经验主义的或者是政府行政行为的延伸,故其社会工作的角色和效能并不被社会所认同。因此,政府有必要加紧制定导向性政策,尽快推出职业化与专业化的社会工作制度。

要制定和完善在用地、资金、人事制度及税收制度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政策,鼓励非营利组织的发展。对官办的非营利组织和民办的非营利组织,应实施同等的“国民待遇”。除必须保留的少数官办的非营利组织机构以外,多数官办的非营利组织应逐步民营化。此外,应制定导向性政策,鼓励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的专业人员向非营利组织机构的合理流动。要确立“在发展中规范、在发展中管理”的指导思想,强化政府对非营利组织依法管理的理念和行为。在社会转型的今天,政府的这种依法管理作为一种“有限干预权”必须得到制度化。唯此,非营利组织的发展才能摆脱政府部门的过度干预。

非营利组织的未来

中国青基会秘书长徐永光认为,非营利组织的发展是大势所趋。这与中国改革的大趋势相适应,与政府权力的下放、中介组织的发育、资源再分配格局的形成趋势密切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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