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盈利组织的理论基础1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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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说代议制政府是18世纪的伟大社会发明,而官僚政治是19世纪的伟大发明,那么,可以说,那个有组织的私人自愿性活动也即大量的公民社会组织代表了20世纪最伟大的社会创新。

莱斯特?萨拉蒙
2.1 公民社会理论
2.1.1 公民社会的内涵
公民社会是“Civil Society”一词在国内的译名,这一英文名词在国内还有另外两个译名,即“市民社会”和“民间社会”。

我国学者俞可平教授曾对这三个译名进行分析,他指出,“市民社会”是时下最流行的译名,也是“Civil Society”的经典译名,它来源于马克思主义经典著作的中文译名,但这一术语在实际使用中带有一定的贬义,传统上人们常常将它等同于资本主义社会。

“民间社会”是台湾学者的译法,它是一个中性的称谓,但不少人认为它过于边缘化,没有什么特色。

“公民社会”则是一个褒义的定义,它强调公民对社会政治生活的参与和对国家权力的监督与制约,这一译名受到越来越多学者的认同。

归纳起来,关于公民社会的定义大致可分为两类:一类是建立在国家和社会二分法的基础上,指的是独立于国家但又受到法律保护的社会生活领域及与之相关的一系列社会价值或原则;另一类定义则建立在国家??经济??公民社会的三分法基础之上,公民社会指的是介于国家和家庭或个人之间的一个社会相互作用领域及与之相关的价值或原则。

进入九十年代,以国家??经济??公民社会为基础的公民社会定义逐渐为大多数学者所接受,其中,戈登?怀特(Gordon White)的定义最有代表性,他认为,“当代使用这一术语的大多数人所公认的公民社会的主要思想是:它是国家和家庭之间的一个中介性的社团领域,这一领域由同国家相分离的组织所占据,这些组织在同国家的关系上享有自主权,并由社会成员自愿结合而形成以保护或增进他们的利益或价值。

”他主张将企业或经济机构同公民社会分开来对待,前者作为经济系统构成公民社会的基础。

公民社会理论主要致力于公民社会的结构性特征和文化特征以及公民社会和国家之间的关系的研究,何增科在其主编的《公民社会与第三部门》一书中将公民社会的结构性要素及特征归纳为以下四个:
(一)私人领域。

持第一类定义的公民社会理论研究者认为,私人领域是指私人自主从事商品生产和交换的经济活动的领域,其中市场机制和私人产权构成这种私人领域的两大要素。

持第二类定义的公民社会理论研究者则主要在个人领域(Privacy)定义上使用私人领域这一术语,认为个人领域(个人的家庭生活或私人生活领域)构成个人自我发展的和道德选择的领域,个人在这一领域应享有充分的隐私权。

(二)志愿性社团。

在这种志愿性社团里,成员的加入或退出是自愿的,并且不以赢利为目的,它的团体成员基于共同利益或信仰,自愿结成一种非政府、非营利的社会组织。

志愿性
社团为公民提供参与公共事务的机会和手段,提高了他们的参政和解决公共事务的能力。

因此,许多当代公民社会理论研究者将志愿性社团看作公民社会的核心因素,有人甚至在二者之间划等号。

(三)公共领域。

哈贝马斯是公共领域思想的集大成者,他认为公共领域是介于私人领域和公共权力之间的一个领域,是一种非官方的公共领域,它是各种公众聚会场所的总称,公众在这一领域对公共权威及其政策和其他关心的问题进行评判。

自由的、理性的、批判性的讨论构成这一领域的基本特征。

(四)社会运动。

西方右翼学者一般把新社会运动看成是公民社会中一个非常重要的结构性因素。

公民社会不仅包括上述结构性因素,还包括与之互为表里和相互支持的基本价值或原则,后者构成公民社会的文化特征。

西方公民社会的价值或原则主要有个人主义、多元主义、公开性、开放性、参与性和法治原则:
(一)个人主义。

个人主义的假设一直是西方公民社会理论的基石,它假定个人是社会生活的基本单位,公民社会和国家都是为了保护和增进个人权利和利益存在的。

这一点与我国和一些受儒家文化影响的亚洲国家不同。

儒家文化更强调集体主义,认为个人的利益要服从集体和社会的需要。

我国非营利组织的发展是建立在集体主义文化的基础上,而不是建立在西方式个人主义的文化上。

(二)多元主义。

它要求个人生活方式的多样性,社团组织的多样性,思想的多样性,维系这种多元主义的是提倡宽容和妥协的文化。

(三)公开性和开放性。

政务活动的公开化和公共领域的开放性是公众在公共领域进行讨论和政治参与的前提条件。

(四)参与性。

强调公民参与社会政治生活和制约国家权力。

(五)法治原则。

公民社会理论者强调用法律来保障公民社会与国家的分离。

在三分法的情况下,还要保障它同经济系统的分离。

倡导法治原则的目的是为了划定国家行动的界限,反对国家有意干涉公民社会内部事务,从而保证公民社会成为一个真正自由的领域。

2.1.2 公民社会与非营利组织
从上面所简要介绍的公民社会理论中,我们容易明确公民社会与非营利组织之间的辩证统一关系:
(1)公民社会是非营利组织存在和发展的基础。

公民社会是民主政治和市场经济健康发展的土壤和温床,一个地区公民社会的发展水平高低将直接影响当地非营利组织的发展。

(2)非营利组织既是公民社会的主要组织实体,也是公民社会文化价值特征的主要倡导者、传播者非营利组织的行为实际上是公民社会中公民意识的一种表达,它的非官方性、非营利性和自愿性,自治性等特征,使它成为一套最适合从下而上发展,构建发达公民社会的组织
形式,是公民社会的核心要素。

(3)非营利组织的发展和壮大促进公民社会的发展。

非营利组织作为公民社会的核心部分,非营利组织的不断发展反映和表达公民意愿,培养了民间交流和自主管理的方法与技能,增强了社会成员的个人自我管理能力。

它的发展及其在教育、政治参与等方面所发挥的巨大作用增强了公民和政府在社会公共事务上的合作,促进公民社会的发展和成熟。

实践证明,公民社会的力量与社会和国家之间起作用的非营利组织的数量有关,一个地区存在大量的志愿性的非营利组织则会提高公民的政治参与的程度,加强对政府的监督,合理分担政府公共管理职能、最终为促进民主政治发展提供了很好的组织与制度保障,另一方面,非营利组织的大量存在也意味着社会成员之间相互平等,相互信任和相互合作水平较高,公民、个人与政府相互信任度也较高,政府合法性较高,这样国家体制运转高速,廉洁有效。

2.2 市场失灵与政府失灵
市场失灵产生的主要原因及表现有以下几点:
(一)个人自由与社会原则之间存在矛盾
首先基于个人效用最大化原则的帕累托最优概念与社会收入公平原则不一定一致,效率与公平是市场无法自行解决的一对矛盾。

其次是价值取向问题,个人价值取向与社会价值取向会产生矛盾,市场无法自行解决这类冲突,极端的例子就是吸毒,尽管吸毒能给吸毒者带来极大的效用,但这却不是社会所赞同的。

(二)公共产品供给失衡问题
公共产品是指在消费活动中不具有排他性的产品,即那些同时被许多个人共同消费的产品,公共产品具有以下几个特征:
1、公共产品的消费具有非排他性(无法排他,不必排他,或者不值得排他),也就是说公共产品是向整个社会或某个区域整体提供,不能将其分割成若干部分,分别归个人或集团消费。

以国防安全为例,国防安全作为一种公共产品,全体国人都能享受得到,我们无法采取措施去排除某些人对国防安全的享用权,而且从成本效益来看,我们也没有必要或者不值得采取什么措施去排除某些人的享用权。

2、生产公共产品的收益也具有非排他性,也就是说谁投资不见得谁就受益,或者说个人收益与社会收益是有巨大的差异。

以灯塔为例,投资者从中得到的与投资相比,可能是微不足道的。

从灯塔中得到的服务是面向整个区域所有成员的,无法将其分割出来归个人或集团,消费者的增加并不引起生产成本的增加,多一个消费品引起的边际成本为零。

3、非营利性。

提供公共产品的目的往往不是为了追求利润的最大化,而是提高公共福利和社会效益。

4、公共产品消费和收益的非排他性决定公共产品的生产具有较高甚至是无法估量的私人交
易成本。

鉴于以上公共产品的特征,在市场情况下就会出现两个问题,一是公共产品供给不足,由于成本太高,私人或营利组织不愿承担;二是“搭便车”现象,期望别人出钱,自己享受同样的权利,但这最终也会导致公共产品供给不足。

因此,在某种程度上,我们可以说公共产品就是市场无法有效率地供给或市场根本就不能提供的物品。

公共产品可以分为三类,第一类是市场在原则上就无法有效率地提供的物品,如基础科学研究,公共卫生、司法、国防等。

第二类是为市场有效率地运转提供条件的公共产品,如保护财产所有权,控制垄断,建立和维护社会制度等。

第三类是市场根本无法提供的物品,如宗教信仰、价值观念、人权保障、社会公共安全和宏观经济稳定等。

(三)市场的外部性现象
按照帕累托最优状态的要求,所有的生产者和消费者之间的经济活动关系都是通过市场发生联系,在市场以外不存在成本与收益的相关性。

但在事实上,社会中大量存在着无需影响价格,就能直接影响他人经济利益的相互作用关系,这种影响经济学称之为外部经济效应,或称为外部效应,“外部效应指厂商或个人在正常交易市场以外向其他厂商或个人提供的便利或施加的成本”。

这种便利或成本往往是相关者行为的自愿非自愿结果。

外部效应可导致市场在配置社会资源时产生偏差。

当存在外部效应时,各个市场主体的边际效益和边际成本之和就不再等于社会边际效益和边际成本。

这里要提出的是,市场的外部效应有正负之分,外部正效应是指企业带给社会的生产成本小于企业耗费的成本,或者说它的外部效应给他人或社会带来一种“搭便车”的利益,获利者不需要支付成本,如技术进步。

反之,外部负效应指某一企业带给社会的生产成本大于企业耗费的成本,环境污染就是典型。

(四)经济周期与危机
市场经济的运行具有周期性,伴随着经济周期涨落而来的是高通货膨胀与高失业率,给人们带来物价飞涨与失业的痛苦。

稳定经济进行,熨平经济周期的波纹是市场机制无法解决的难题。

(五)贫富分化问题
在市场经济中,有些人因为拥有稀缺的资源或技能而得到高收入,变得很富有,但另一些人却因资源缺乏而难以维持生计,市场经济社会带来结果的不公平和贫富分化问题。

由于市场具有上述失灵问题,因此,我们不但需要市场这种资源配置机制,而且还需要市场之外的资源配置机制:政府和非营利组织。

2.2.2 政府失灵
(一)信息不完全
信息不完全问题是市场失灵的重要原因,但政府也不能免疫。

以自然垄断的价格管制为例,
从理论上来说,应该使管制价格等于边际成本,然后对边际成本与总平均成本的差额给予补贴,但政府几乎不大可能确定边际成本究竟是多少。

又如调节贫富分化问题,政府的目标是补贴给最需要帮助的人,但要筛选出最需要的人成本很高,结果往往是那些不很需要帮助的人得到帮助,而要想改进结果就不得不花更多的用于补贴的钱来用于调查和核实。

因此这些工作都给了非营利组织巨大的空间,鉴于非营利组织的客观性、志愿性和非营利性,他们可以以较低的成本提供更为客观中立的信息。

(二)公共产品供给问题
政府提供公共产品的决策是一种政治性的决策,倾向于反映代表社会大多数的“中间选民”的意愿。

这样,政府在提供公共产品问题上就存在诸多条件的限制,而这些限制为非营利组织的发展提供契机:
1、种类限制。

政府提供的服务和公共产品总是普遍的、统一的,有特别偏好的公众的需求无法得到满足,这就为非营利组织的创造空间。

同时,政府的能力有限,只能在小范围内进行新项目的试验,为了达到服务全体公众的目的,需要非营利组织进行补充。

约翰?穆勒在《论自由》一书中指出,政府的服务趋向于在所有的地方都一样,而个人和社团的服务则具有多样化的特征。

萨塞拉蒙指出,正如营利组织鼓励私人利益由个人直接决定一样,非营利组织也鼓励公共利益由人们自己直接决定,而不必委托政府替自己“操心”[11]。

2、多数限制。

对于公共产品和政府的施政存在着多种多样的看法,当政府遵循多数原则时,另外的少数则可以留给非营利组织负责回应。

3、任期限制。

在短暂任期的限制下,政府官员倾向于关注短期问题,而长期社会问题的解决则可能留给非营利组织。

4、知识限制。

政府为获得政策决策所需信息、观点和相关研究,鼓励建立非营利的研究中心和机构。

5、规模限制。

政府机构需要非营利组织作为协调机构发挥政府与公民个人之间的纽带作用,因为庞大的政府机构使得一般公民难以亲近。

这些限制解释了非营利组织作为市场和政府之外制度形式存在的必要性,公共产品的性质及非营利组织的特性和优势使得产品和服务由非营利组织来提供比国家来提供更有效[。

(三)政府的低效率
政府行为受到一系列法律的约束,受到各种社会势力的牵制,而且作为一个庞大的科层机构,政府也难以摆脱官僚主义积弊的拖累,因而政府往往对新的社会需求和发展机会反应迟钝,显得非常保守。

然而,非营利组织则较少受这些因素制约,可以对各种需求和机会做出迅速反应。

因此,在思想、文化、科学、技术、组织方式、制度安排等各个领域中,非营利组织都承担了创新职能,积极领导社会发展的潮流。

(四)政府行为的失范
最后,也是最重要的是,政府有可能违背自己的宗旨而损害公众利益。

政府对社会经济管理经常缺乏明确的利益主体和责任主体。

政府与人民之间的法理或法律上的契约关系在现实中往往不完整、不对等。

政府行为因此不时会失序或失控,并导致政府违约行为惩罚的空置。

而且政府由具体的官员组成,作为自然人的政府官员并不像他们自己所宣称的那样是什么“大公无私的人民公仆”,他们也是“理性的经济人”,同样也会为个人私利所左右,也会假公济私,滥用职权。

而且现代史上出现的一个引人注目的普遍趋势就是政府的自主性日趋强化,政府逐渐变成一个具有独立利益的行动主体,摆脱了社会的控制,肆无忌惮地谋求自己的利益,而把公共利益抛在脑后。

2.3 契约失灵与志愿失灵
2.3.1 契约失灵
契约失灵是指由于信息不对称导致仅仅依据生产者和消费者之间的契约,难以防止生产者坑害消费者的机会主义行为的出现。

契约失灵理论是由美国学者汉斯曼提出的,它也是从经济学的角度研究非营利组织问题,但它与市场失灵、政府失灵理论不同之处在于,政府失灵、市场失灵理论主要研究的是为什么有些公共产品要由非营利组织提供,而契约失灵理论研究的是为什么有的私人产品也要由非营利组织提供。

在现实生活中,无论是生产者还是消费者都不可能拥有完全的市场信息。

同时,生产者和消费者所拥有的经济信息往往互相不对称。

总的说来,生产者所拥有的信息远远高于消费者,信息不对称使消费者往往缺少足够的信息来评估产品和服务的质量。

这使得他们达不成最优的契约,即使达成契约,也很难真正实现。

在这种情况下,由营利组织构成的市场竞争可能是无效率的,生产者完全有能力通过提供劣质商品来获得额外的收益,甚至出现所谓逆向选择问题,即劣质商品把优质商品驱逐出市场的现象。

这种契约失灵现象的结果是消费者的利益蒙受大量损失。

有时当购买者不是最终消费者时,也会产生契约失灵现象,父母为小孩购买的服务和产品就存在着无法有效对这些产品和服务进行监督和评价的可能。

因为尽管父母可凭经验对这些产品和服务进行经验性和初步的评估,但作为最终消费者的小孩常常由于无知和没有能力有效评判这些产品服务的质量,同时又没有有效将信息反馈给父母,这都造成了生产者和消费者之间的信息不对称,生产者通常会利用这种优势获得额外利润,这也是为什么现在儿童玩具价格越来越高的一个原因。

有时由于产品和服务本身性质太过复杂和专业,消费者无法获得有效信息或没有能力去分析获得的信息,因而无法对其进行有效监控和评估。

例如,医院所提供的医疗产品和服务,消费者常常没有医生那么多专业知识,由此而产生的信息不对称,使消费者可能会付出更多的代价取得这些产品和服务,这也是现在医疗费用越来越昂贵的一个原因,这是一种很典型的契约失灵。

契约失灵无法靠市场自行解决,消费者在购买产品时往往会选择依靠市场之外的一些组织来
保护自己的利益。

政府和非营利组织就是市场之外的组织机构,它们都不以营利为目的,它们在提供产品和服务时不会借信息不对称的优势获取利润。

政府和非营利组织受非分配性原则约束,它不能将所得利益分配给组织实施控制和管理的成员。

非分配性约束原则使得政府和非营利组织在提供存在信息不对称的商品和服务时,故意提高价格或降低质量的可能性不高,因此,政府和非营利组织能抑制一些市场主体的机会主义行为,维护消费者的利益。

2.3.2 志愿失灵
市场失灵、政府失灵以及契约失灵理论从经济学的角度,为非营利组织的产生和发展提供了相当有说服力的理论解释。

但无论是市场失灵、政府失灵还是契约失灵理论都有一个基本假设,就是认为非营利组织是独立于市场与政府之外的,是政府、市场失灵后的辅助性衍生物。

这些理论认为,政府和市场因其内在的局限性,无法满足人们多样性的需求,无法适应多元化的社会,而这两者之短正是非营利组织之长,非营利组织可以弥补市场与政府失灵,为社会提供市场和政府不能提供的服务。

但是事实上,正如市场失灵、政府失灵和契约失灵一样,非营利组织也有其内在的局限性,在以筹款志愿为基础而建立的非营利组织中,实际上也是问题重重。

萨拉蒙提出了著名的“志愿失灵”理论,这一理论指出了非营利组织的几大缺陷:
(一)慈善不足。

非营利组织活动所需要的开支与所能筹集到的资源之间存在巨大的缺口。

就获取资源的方式而言,政府的特征是“强制”,营利组织的特征是“自愿”和“互利”,而非营利组织的特征是“自愿”和“公益”。

非营利组织用来“生产”公共产品的资源有三个来源:社会捐赠、政府资助和收费。

通常志愿捐款只占非营利组织开支的很少一部,服务性收费是一个很敏感的问题,过高则很容易使公民反感,会受到公民的抵制,而且这不符合非营利组织的初衷,一般来说,非营利组织不会将其作为主要资源来源。

因此,不论是历史还是现在,政府补贴一直是非营利组织的主要来源,在其预算开支中占主要地位,并还处于上升趋势。

但由于新公共管理运动和政府重塑运动,政府越来越没有能力,也没有意愿来过多地支持非营利组织了。

(二)非营利组织往往存在家长作风,实际掌握经济资源的人对如何使用资源有较大的发言权,他们所做的决定往往既不征求多数人的意见,也不必对公众负责和接受监控。

(三)非营利组织的业余性。

非营利组织强调的是志愿性,义工服务,工作常常由有爱心的志愿人士担任,这不可避免影响组织绩效和服务产品质量。

同时,由于非营利组织不能提供有吸引力的工资待遇,因此很难吸引专业人员加盟,这也影响非营利组织功效的发挥。

(四)非营利组织对象的局限性。

正如前面所提到的,作为政府失灵的一种补充,非营利组织活动的对象往往只是某些特定的社会群体,如特定的种族、特定的宗教、特定区域的居民、特定的性别和年龄。

由于不同非营利组织筹集资金、组织动员能力不同,不同群体受到的服务肯定会不同。

以慈善活动为例,如果每个群体都要建立自己的慈善机构,很多机构提供的服务很难产生规模效应,或者成本很高,效率很低。

除了以上问题外,作为制度环境的产物,非营利组织存在被环境同化的可能,这是因为任何一种组织的存在都是以反应迅速和高效管理为目标的,非营利组织也不例外。

政府组织与市场组织是两种成功的组织形式,它们的结构和运转方式也是非营利组织模仿和选择的,所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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