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盈利组织的理论基础10页

合集下载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如果说代议制政府是18世纪的伟大社会发明,而官僚政治是19世纪的伟大发明,那么,可以说,那个有组织的私人自愿性活动也即大量的公民社会组织代表了20世纪最伟大的社会创新。

莱斯特?萨拉蒙

2.1 公民社会理论

2.1.1 公民社会的内涵

公民社会是“Civil Society”一词在国内的译名,这一英文名词在国内还有另外两个译名,即“市民社会”和“民间社会”。我国学者俞可平教授曾对这三个译名进行分析,他指出,“市民社会”是时下最流行的译名,也是“Civil Society”的经典译名,它来源于马克思主义经典著作的中文译名,但这一术语在实际使用中带有一定的贬义,传统上人们常常将它等同于资本主义社会。“民间社会”是台湾学者的译法,它是一个中性的称谓,但不少人认为它过于边缘化,没有什么特色。“公民社会”则是一个褒义的定义,它强调公民对社会政治生活的参与和对国家权力的监督与制约,这一译名受到越来越多学者的认同。

归纳起来,关于公民社会的定义大致可分为两类:一类是建立在国家和社会二分法的基础上,指的是独立于国家但又受到法律保护的社会生活领域及与之相关的一系列社会价值或原则;另一类定义则建立在国家??经济??公民社会的三分法基础之上,公民社会指的是介于国家和家庭或个人之间的一个社会相互作用领域及与之相关的价值或原则。进入九十年代,以国家??经济??公民社会为基础的公民社会定义逐渐为大多数学者所接受,其中,戈登?怀特(Gordon White)的定义最有代表性,他认为,“当代使用这一术语的大多数人所公认的公民社会的主要思想是:它是国家和家庭之间的一个中介性的社团领域,这一领域由同国家相分离的组织所占据,这些组织在同国家的关系上享有自主权,并由社会成员自愿结合而形成以保护或增进他们的利益或价值。”他主张将企业或经济机构同公民社会分开来对待,前者作为经济系统构成公民社会的基础。

公民社会理论主要致力于公民社会的结构性特征和文化特征以及公民社会和国家之间的关系的研究,何增科在其主编的《公民社会与第三部门》一书中将公民社会的结构性要素及特征归纳为以下四个:

(一)私人领域。持第一类定义的公民社会理论研究者认为,私人领域是指私人自主从事商品生产和交换的经济活动的领域,其中市场机制和私人产权构成这种私人领域的两大要素。持第二类定义的公民社会理论研究者则主要在个人领域(Privacy)定义上使用私人领域这一术语,认为个人领域(个人的家庭生活或私人生活领域)构成个人自我发展的和道德选择的领域,个人在这一领域应享有充分的隐私权。

(二)志愿性社团。在这种志愿性社团里,成员的加入或退出是自愿的,并且不以赢利为目的,它的团体成员基于共同利益或信仰,自愿结成一种非政府、非营利的社会组织。志愿性

社团为公民提供参与公共事务的机会和手段,提高了他们的参政和解决公共事务的能力。因此,许多当代公民社会理论研究者将志愿性社团看作公民社会的核心因素,有人甚至在二者之间划等号。

(三)公共领域。哈贝马斯是公共领域思想的集大成者,他认为公共领域是介于私人领域和公共权力之间的一个领域,是一种非官方的公共领域,它是各种公众聚会场所的总称,公众在这一领域对公共权威及其政策和其他关心的问题进行评判。自由的、理性的、批判性的讨论构成这一领域的基本特征。

(四)社会运动。西方右翼学者一般把新社会运动看成是公民社会中一个非常重要的结构性因素。

公民社会不仅包括上述结构性因素,还包括与之互为表里和相互支持的基本价值或原则,后者构成公民社会的文化特征。西方公民社会的价值或原则主要有个人主义、多元主义、公开性、开放性、参与性和法治原则:

(一)个人主义。个人主义的假设一直是西方公民社会理论的基石,它假定个人是社会生活的基本单位,公民社会和国家都是为了保护和增进个人权利和利益存在的。这一点与我国和一些受儒家文化影响的亚洲国家不同。儒家文化更强调集体主义,认为个人的利益要服从集体和社会的需要。我国非营利组织的发展是建立在集体主义文化的基础上,而不是建立在西方式个人主义的文化上。

(二)多元主义。它要求个人生活方式的多样性,社团组织的多样性,思想的多样性,维系这种多元主义的是提倡宽容和妥协的文化。

(三)公开性和开放性。政务活动的公开化和公共领域的开放性是公众在公共领域进行讨论和政治参与的前提条件。

(四)参与性。强调公民参与社会政治生活和制约国家权力。

(五)法治原则。公民社会理论者强调用法律来保障公民社会与国家的分离。在三分法的情况下,还要保障它同经济系统的分离。倡导法治原则的目的是为了划定国家行动的界限,反对国家有意干涉公民社会内部事务,从而保证公民社会成为一个真正自由的领域。

2.1.2 公民社会与非营利组织

从上面所简要介绍的公民社会理论中,我们容易明确公民社会与非营利组织之间的辩证统一关系:

(1)公民社会是非营利组织存在和发展的基础。公民社会是民主政治和市场经济健康发展的土壤和温床,一个地区公民社会的发展水平高低将直接影响当地非营利组织的发展。(2)非营利组织既是公民社会的主要组织实体,也是公民社会文化价值特征的主要倡导者、传播者非营利组织的行为实际上是公民社会中公民意识的一种表达,它的非官方性、非营利性和自愿性,自治性等特征,使它成为一套最适合从下而上发展,构建发达公民社会的组织

形式,是公民社会的核心要素。

(3)非营利组织的发展和壮大促进公民社会的发展。非营利组织作为公民社会的核心部分,非营利组织的不断发展反映和表达公民意愿,培养了民间交流和自主管理的方法与技能,增强了社会成员的个人自我管理能力。它的发展及其在教育、政治参与等方面所发挥的巨大作用增强了公民和政府在社会公共事务上的合作,促进公民社会的发展和成熟。实践证明,公民社会的力量与社会和国家之间起作用的非营利组织的数量有关,一个地区存在大量的志愿性的非营利组织则会提高公民的政治参与的程度,加强对政府的监督,合理分担政府公共管理职能、最终为促进民主政治发展提供了很好的组织与制度保障,另一方面,非营利组织的大量存在也意味着社会成员之间相互平等,相互信任和相互合作水平较高,公民、个人与政府相互信任度也较高,政府合法性较高,这样国家体制运转高速,廉洁有效。

2.2 市场失灵与政府失灵

市场失灵产生的主要原因及表现有以下几点:

(一)个人自由与社会原则之间存在矛盾

首先基于个人效用最大化原则的帕累托最优概念与社会收入公平原则不一定一致,效率与公平是市场无法自行解决的一对矛盾。其次是价值取向问题,个人价值取向与社会价值取向会产生矛盾,市场无法自行解决这类冲突,极端的例子就是吸毒,尽管吸毒能给吸毒者带来极大的效用,但这却不是社会所赞同的。

(二)公共产品供给失衡问题

公共产品是指在消费活动中不具有排他性的产品,即那些同时被许多个人共同消费的产品,公共产品具有以下几个特征:

1、公共产品的消费具有非排他性(无法排他,不必排他,或者不值得排他),也就是说公共产品是向整个社会或某个区域整体提供,不能将其分割成若干部分,分别归个人或集团消费。以国防安全为例,国防安全作为一种公共产品,全体国人都能享受得到,我们无法采取措施去排除某些人对国防安全的享用权,而且从成本效益来看,我们也没有必要或者不值得采取什么措施去排除某些人的享用权。

2、生产公共产品的收益也具有非排他性,也就是说谁投资不见得谁就受益,或者说个人收益与社会收益是有巨大的差异。以灯塔为例,投资者从中得到的与投资相比,可能是微不足道的。从灯塔中得到的服务是面向整个区域所有成员的,无法将其分割出来归个人或集团,消费者的增加并不引起生产成本的增加,多一个消费品引起的边际成本为零。

3、非营利性。提供公共产品的目的往往不是为了追求利润的最大化,而是提高公共福利和社会效益。

4、公共产品消费和收益的非排他性决定公共产品的生产具有较高甚至是无法估量的私人交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