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民意与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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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 代 商 贸 工 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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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0 0年第 2 O期
论 民意 与 司法
王翰 举
( 徽 省 公 路 运 输 管理 局 , 徽 合 肥 2 0 0 ) 安 安 3Fra Baidu bibliotek0 1
摘 要 : 意在 监督 司法 的 过 程 中起 到 预 防 腐 败 、 扬 法 治 精 神 等 作 用 。但 民 意 与 司 法 性 质 不 同 , 意倾 向道 德 性 分 民 弘 民 析 , 法是规则 思维; 司 民意 有 理 性 与 非 理 性之 分 , 法 是 理 性 的 体 现 。在 民 意 与 司 法 相 冲 突 的 地 带 应 注 意 预 防 民 意 对 司 法 司
民 意 与 司 法 协 调 的 方 面 使 民 意 在 司 法 权 的 运 作 中 发 挥 积 极 作 用 。在 我 国 , 于 地 域 辽 阔 、 口众 多 、 治 与 经 济 由 人 政 相 对 分 离 、 会 分 工 和 公 共 政 治 事 务 需 要 专 门 知 识 和 才 能 社 等 原 因 , 众 无 法 直 接 经 常 行 使 属 于 自 己 的 权 力 , 理 国 家 公 管 和 社 会 事 务 , 能 实 行 间 接 民 主 或 代 议 制 民 主 。 此 体 制 意 只 味着政 治权力 的持 有与 行使 之 间存 在某 种 程度 的分离 , 可 能 引 起 政 治 失 控 , 治 权 力 不 是 按 照 权 力 所 有 者 而 是 按 照 政 权 力 行 使 者 的 意 志 运 行 , 致 政 治 权 力 异 化 。 司 法 权 是 重 导 要 的政 治 权 力 , 有 让 公 民 参 与 到 司 法 权 中 , 施 广 泛 监 只 实 督 , 能 最 大 限 度 的 防止 司 法 权 异 化 。 才 ( ) 利 于 司 法 公 正 , 立 司 法 权 威 。 培 根 曾 形 容 司 法 1有 树 公 正 的 重要 意 义 “ 次 不 公 正 的 判 决 , 恶 果 相 当 于 十 次 犯 一 其 罪 ” “ 次 不 公 的 判 决 比 多 次 不 平 的举 动 为 祸 犹 烈 , 为 这 ,一 因 些 不 平 的 举 动 不 过 弄 脏 了水 流 , 不 公 的 判 决 则 把 水 源 败 而 坏 了 。 民 意 之 所 以 能 促 进 司 法 公 正 , 要 体 现 在 民 意 在 司 ” 主 法 过 程 中对 各 种 非 法 律 因 素 的 排 斥 上 。 贺 卫 方 在 谈 到 《 水 浒传 》 中高 俅 陷 害 林 冲 一 案 时 曾 诙 谐 地 说 : 高 俅 毕 竟 权 高 “ 势 重 , 官 也 许 有 几 分 畏 惧 , ‘ 芦 僧 判 断 葫 芦 案 ’ 含 糊 法 会 葫 , 了事 。但 是 , 治 社 会 必 然 是 舆 论 自 由 的 社 会 。 于 是 , 断 法 判 发 布 次 日,东 京 邮 报 》 发 表措 辞 激 烈 的 社 论 , 于 如 此 畏 惧 《 便 对 权 势 的司 法提 出严 厉 的 批 评 ; 梁 电视 台采 访 各 界 人 士 , 家 汴 大
l 民意 与 司 法 的 协 调
司 法 追 求 公 平 、 义 , 括 实 体 正 义 和 程 序 正 义 , 代 正 包 近 以 来 更 突 出 程 序 正 义 的重 要 性 。 因 为 实 体 的 正 义 必 须 通 过 定程 序和形 式 表 现 出 来 , 序 正义 要 求 程 序 的公 开性 。 程 程 序 公 开指 司 法 过 程 和 结 果 对 当 事 人 和 社 会 公 开 。程 序 公 开 能 够 发 挥 当 事 人 和 社 会 舆 论 的 监 督 作 用 , 止 徇 私 舞 弊 防 现象发 生 , 进 当事人 和社 会对 司法 结果 的信 赖 。1 促 8世 纪 意大利 刑法学家贝卡利亚在《 犯罪 与刑 罚 》 论 中指 出 , 审 判 “ 应 当公 开 , 罪 的证 据 应 当 公 开 , 便 使 或 许 是 社 会 唯 一 制 犯 以 约手段 的舆论能 够约 束强 力 和欲 望 ; 样 , 民 就会 说 , 这 人 我 们 不 是 奴 隶 , 们 受 到 保 护 。 讼 程 序 保 持 公 开 是 防 止 司 我 ”诉 法 专 横 与 擅 断 , 现 和 弥 补 司 法 不 公 的 有 效 途 径 。 它 保 证 发 了 司 法 公 正 , 时 也 是 司 法 审 判 民 主 化 的 表 征 。 只 有 偏 私 同 的 目的 , 才会 有 程序 的秘密 配 置 。民 意对 司 法 的监 督 是 法 治社 会 的必 然 要求 , 二者 在法 治 社会 中的 作用 也有 许 多 不 同 。 但 民 意 的 监 督 作 用 与 司 法 独 立 具 有 价 值 取 向 一 致 的 共 性 , 决 定 了两 者 总 体 上 是 一 种 协 调 、 容 关 系 。 二 者 在 理 这 包 论上和 事实上不存 在根 本 的紧 张关 系 , 民意 与 司法 的关 系 不 应 放 在 对 抗 模 式 中 认 识 , 应 从 协 调 社 会 统 治 手 段 的 角 对这等公然违反法治原则 的司法制度都极 感愤怒和不 安。舆 而 论 的压 力 之下 , 诉 法 院推 翻原 判 , 回重 审 , 局 当然 还 是 林 上 发 结 度 加 以理 解 。 冲无 罪 ” 。可 见 民意参 与 对 司法 公 正是 大有 裨 益 的 。 1 1 根 本 目的 基 本 一 致 . () 2 有利于 司法公开 , 防司法 腐败 。正义 不仅应 当得 预 民 意 主要 通 过新 闻 、 信访 等 形 式 体 现 , 意 和 司 法 最 根 民 而 本 目的都 是 为 了 维 护 广 大 人 民 群 众 的 根 本 利 益 。 区 别 是 实 到 实 现 , 且 应 当 以人 民 能 够 看 得 见 的 方 式 得 到 实 现 。 审 是 现 根 本 目的 的 手 段 不 同 : 闻舆 论 监 督 是 通 过 满 足 公 民 知 判 公 开 作 为 一 项 基 本 诉 讼 原 则 和 审 判 制 度 , 现 代 司 法 程 新 核 , 阳 情 权 的需 要 来 实 现 , 法 独 立 则 是 通 过 公 正 审 判 维 护 社 会 序 制 度 的“ 心 ” 是 司 法 民 主 的 重 要 标 志 。“ 光 是 最 好 的 司 防 腐 剂 ” 司 法 公 开 会 预 防 司 法 腐 败 的 发 生 。 例 如 在 “ 国 , 中 公 正 来 实现 。 1 2 目的 和 信 念 相 同 . 网络第一 案” 的女教师黄静裸 死 案 中, 媒体 以报 道形 式通 过 在 民意 和 司法 的 目的 均 是 追 求 社 会 公 正 。 民 意 和 司 法 都 网 络 影 响 民 意 , 民 意 的 推 动 下 公 安 机 关 和 法 院 多 次 召 开 有 维 护 社 会 正 义 、 现 社 会 公 正 的 功 能 。 民 意 通 过 对 司 法 新闻发布会 向媒体通 报案情 , 案件 处 于民 意的监 督 和“ 实 使 阳 。 机 关 审 判 活 动 的评 论 和 反 馈 , 使 审 判 活 动 公 正 进 行 ; 司 光 之 下 ” 促 而 ( ) 利 于 法 律 宣 传 , 强 公 民 法 律 思 维 。 公 民 参 与 司 3有 增 法独立则通过避 免法 官 以外 的个 人 和 团体 对 其进 行 约束 , 通 获 并 保 证 法 官 公 正 执 法 , 而 实 现 公 正 审 判 , 护 社 会 公 正 。 司 法 活 动 , 过 法 院 的 判 决 , 知 法 律 的 价 值 倾 向 , 将 自身 从 维 影 法 追 求 的是 法 律 上 的 公 正 , 民 意 体 现 自 身 或 受 众 观 念 上 体 验 传 播 给 周 围 的 人 , 响 他 们 的 观 念 与 行 为 。 这 类 似 于 而 物理学 的“ 波原 理” 公 民将 参 与审 判 的经 验传 播 给 相 水 。“ 的 公 正 , 求 道 德 性 的情 感 公 正 与 评 价 。 追 互 依 存 体 系 中的 其 他 人 , 而 凸 显 了 法 院 裁 决 的 意 识 形 态 从 13 均 以 行 政 权 和 立 法 权 为 指 向 . 不在 于 对某 个 具体 在 某 些 西 方 国家 , 于立 法 权 与 行 政 权 势 力 凸 显 , 要 功能 。这种 意义上 的 判决 的 社会 作 用 , 由 需
的 过 分 、 理 性 干预 , 保 司 法 的 独 立性 。 非 确
关 键 词 : 意 ; 法 ; 弈 民 司 博 中 图分 类 号 : D9 文献标识码 : A 文 章 编 号 :6 23 9 ( 00 2—2 80 17 —1 8 2 1 ) 00 4—2
民 意 的 监 督 确 实 预 防 了 许 多 司 法 腐 败 现 象 , 进 司 法 促 公 正 、 开 和透 明 , 时 也 提 高 了 公 民 法 律 意 识 , 我 国 法 公 同 对 治 的 建 设 发 挥 了 重 要 作 用 。但 民众 存 在 对 案 件 的 看 法 从 道 德 立 场 出 发 , 司 法 问 题 变 成 道 德 审 判 , 至 混 淆 法 律 和案 把 甚 件 事实 的 问题 , 此 民意 在 发 挥 积 极 作 用 的 同 时 , 派 生 了一 因 也 些 负 面影 响 , 以法 官 在 考 虑 民意 时 , 须 将 民 意 中 的理 性 与 所 必 非 理性 部 分分 离 , 保 司法 的公 正 性 、 性 和合 法 性 。 以确 独立
在体 制 内与体制 外寻求抑 制其膨 胀 的手段 。体 制 内主要 为 司法 权 , 制 外 则 可 依 赖 民 意 。 因 此 , 意 与 司 法 便 承 担 起 体 民 制 约 和 监督 行 政 与 立 法 权 的 使 命 , 使 二 者 在 政 治 学 意 义 这 上 相 同 处 多 余 不 同 处 , 现 实 中默 契 多 于 掣 肘 。 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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