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规划与土地的使用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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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第一章总则 (2)
第二章土地使用性质分类及控制 (3)
第三章蓝线、绿线、黄线控制 (4)
第四章土地使用强度控制 (5)
第五章建筑间距 (6)
第六章建筑物退让 (9)
第七章建筑物的高度和景观控制 (12)
第八章配套设施规划 (14)
第九章道路交通规划 (17)
第十章绿地控制 (18)
第十一章城市设计控制 (19)
第十二章市政工程规划 (22)
第十三章规划实施措施 (24)
附录1:名词解释 (25)
附录2:文本用词说明 (26)
台州市椒江商业中心控制性详细规划
文本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规划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1990)、《城市规划编制办法》(2006)、《台州市椒江区分区规划(2004-2020)》、以及台州市各相关专项规划而制定。
第二条本规划是台州市椒江商业中心建设和开发的法定指导性文件,自本规划批准公布之日起,本片区范围内的一切建设和土地利用活动,均应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的规定,执行本规划。下一层次规划(详细规划、城市设计等)也应遵循本规划的原则和具体要求进行编制。
第三条规划范围
本片区位于椒江老城区核心地段,东起解放北路,西到轮渡路,北以工人路为界,南至中山西路,总用地面积约为32.2公顷。
第四条控制规模
本片区规划居住人口控制规模为9500人,建设用地控制规模为32.2公顷。
第五条本规划的解释权属台州市建设规划局,如需调整,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的有关规定。
第六条本规划经台州市人民政府批准后,自公布之日起开始实施。第七条文本中有下划线的文字为本规划的强制性内容。
第二章土地使用性质分类及控制
第八条本片区规划功能定位为:集购物、办公、居住、休闲娱乐于一体的商业街区。
第九条本片区土地使用性质分类和代号采用《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DJl37-90)规定的标准。一般应按照本规划所标定
的性质进行控制。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见附表1。
第十条本片区总用地32.20公顷,含商住用地、公共设施用地、绿地、道路广场用地、市政公共设施用地等类型。规划各类建设用地规模详见附表2。
第十一条在以街坊、地块为整体成片开发时,城市干路所限定的街区不得进行变更。次级道路所限定地块的变更,须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次级道路所限定地块内的细分在规划实施过程中允许调整,但其规模必须符合本规划中所规定的指标总量控制要求。
第十二条本规划所确定的土地用途是对未来土地使用的控制与引导,现状合法的土地用途与本规划规定用途不符的,原则上可继续保持其原有的使用功能;一旦这类土地要求进行改造与重建时,必须与本规划规定的用途相符。
第十三条本规划所确定的公共配套设施及市政设施,若是安排在土地使用权已出让的地块上,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有关法规的规定,在有需要的时候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并对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给予适当补偿。
第十四条在进行本规划中所载准许用途时,必须同时遵守其它有关法则的规定以及有关政府契约条款的规定。
第三章蓝线、绿线、黄线、紫线控制
第十五条按上层次规划,本片区未涉及到城市蓝线、绿线、黄线和
紫线的控制。
第四章土地使用强度控制
第十六条各地块开发的用地规模、容积率、建筑密度、建筑高度、绿地率必须符合本规划的规定。本规划规定的地块容积率、建筑密度等指标为上限,特殊地块的具体建筑容量,城市规划管理部门应结合现状情况、服务区位、交通区位、环境区位和土地价值等因素,进行综合环境分析后确定。
第十七条同一地块内,不影响周围环境的前提下,经规划主管部门批准,可适当减少建筑密度而提高容积率;对于单体建筑需要提高层数时,在不超过规定的容积率的前提下减少建筑密度;需要降低层数时,在不超过规定的建筑密度前提下减少容积率。
第十八条已出让的土地,因计算口径原因,可能在本规划中表达的地块用地面积与实际使用面积不符,而且容积率数值不同,但总建筑面积将保持一致;或因道路及其他配套设施建设而被占用了部分用地面积的地块,应考虑容积率补偿。
第十九条在本规划执行过程中,遇到部分特殊情况时,土地开发强度应经规划主管部门重新确定。
1、对本规划确定的地块进行合并开发的;
2、对本规划确定的地块进行细分开发的;
3、对土地使用性质改变的。
第五章建筑间距
第二十条建筑间距应符合本章的规定,并同时符合消防、卫生、环保、工程管线和建筑保护等方面的要求。
第二十一条居住建筑间距应综合考虑采光、通风、消防、防疫、防灾、管线埋设、视觉卫生等要求,保证受遮挡的居住建筑获得符合日照要求的居住空间。台州市居住建筑日照标准为大寒日有效日照时间不低于2小时。
第二十二条居住建筑的间距应符合台州市居住建筑日照标准,进行日照阴影分析,采用的日照阴影分析软件必须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认定,日照阴影分析图纸需盖有建筑或规划资质设计单位的出图章。同时建筑间距应满足下列要求:
(一)多层居住建筑间距
1、平行布置的条式居住建筑,朝向为正南北向,正向间距在本片区不小于1.15倍。
当建筑方位偏东或偏西时,不同方位间距折减系数换算如下表1:表1:
2、多层居住建筑相互垂直布置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当其山墙宽度大于22米时,应按平行布置时的间距规定控
制。
(2)当其山墙宽度小于22米时,居住建筑南北方向垂直布置时,山墙面对南立面时其间距不得小于南侧建筑高度的0.8倍;山墙面对北立面时其间距按侧向间距计算。
(3)居住建筑东西方向垂直布置时,山墙面对东立面时其间距不得小于东侧建筑高度的0.5倍,且最小不小于10米;山墙面对西立面时其间距按侧向间距计算。
(二)高层建筑与居住建筑的间距
1、条式高层建筑的朝向为正南北向的(东西向面宽大于32米),与其北侧平行布置的居住建筑的正向间距在本片区不小于1.15倍,当建筑方位偏东或偏西时,则不同方位间距折减系数换算按表2;与其北侧垂直布置的居住建筑的间距不得小于高层建筑高度的0.3倍,且最小值不小于13米。
2、点式高层建筑的朝向为南北向的(东西向面宽小于32米),与其北侧平行布置的居住建筑的间距不得小于高层建筑高度的0.7倍,且最小值不小于24米;与其北侧垂直布置的居住建筑的间距不得小于高层建筑高度的0.3倍,且最小值不小于13米。
3、点式高层建筑的朝向为东西向的(南北向面宽小于32米),与其东(西)侧居住建筑的间距不得小于高层建筑高度的0.3倍,且其最小值不小于13米。
4、高层建筑与高、多、低层住宅的山墙间距不得小于较高建筑高度的0.25倍,且其最小值不得小于13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