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侵权行为的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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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提纲
一、摘要
二、关键词
三、我国侵权行为构成要件的通行理论
1、行为的违法性。
2、损害事实的存在: A)财产损害、B)人身损害、C)
公民生命健康权以外的人格权受到的损害。D)精神损
害
3、因果关系。
4、主观过错。
四、对重构我国侵权行为法的一点思考。
1、概述。
2、侵权行为与侵权行为法
3、侵权责任构成。
4侵权行为的类型。
5、侵权的责任形态:A)直接责任和替代责任;B)单方责任和双方责任;
C)单独责任和共同责任:(1)连带责任;(2)按份责任;(3)不真正连带责任;(4)补充责任。
6、损害赔偿。
论侵权行为的构成
骆中强
[摘要]侵权行为的构成是指在通常情况下共同具有的因素,在当代的侵权行为法中,过错原则以外的特殊情况越来越多,各种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就不尽相同,除了一般侵权行为构成的四个要件外(行为的违法性、损害事实的存在、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的因果关系、行为人主观上的过错。),许多案件和判例都突破了传统的构成原则,对过错的要求不是那么的严格,对行为、以及行为和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的要求开始比较重视,而对因果关系的条件也开始有所放宽,倾向于保护弱势群体的利益,本文就我国关于侵权行为的一般构成和对我国今后民法典中侵权行为编的立法原则和倾向谈了自己的理解。[关键词]侵权行为;构成。
Form [Abstract] tort refers to factors have in general situation, the law of tort in contemporary, special situation more and more fault principle outside, constitutive elements of the tort is not the same, in addition to the four elements of general tort and illegal behavior, damage (the fact existence, behavior and damage causation, between the fact that the actor's subjective fault.) In many cases, and cases are breaking the rules of traditional fault, the request is not so strict, the causal relationship between the behavior, and behavior and damage results requirements are beginning to pay more attention on the causal relationship between the conditions, and began to loosen, the tendency of Yu Bao protecting the interests of vulnerable groups, this paper on China's general about the tort and the tort of our country in the future civil code compilation principle and tendency to talk about their understanding.[keyword] constitute tort.
第一部分:我国侵权行为构成要件的通行理论。
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是指各种侵权行为在通常情况下共同具有的因素,只有具备这些因素,才构成侵权行为.侵权行为的构成要见是对立法和司法的学理概括.在我国传统的侵权行为法中,奉行、单一的过错责任原则,各种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都是统一的,即需要具备行为的违法性、有损害的事实存在、希望与违法事实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而在当代的侵权行为法中,过错责任原则之外的特殊情形越来越多,有的行为虽然行为人主观上没有过错但是法律也要求其承担民事责任,所以各种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也就不尽相同了,基于对侵权行为所做的一般侵权行为和特殊侵权行为的分类,本文认为一般的侵权行为的构成要具备四个要件,即行为的违法性、有损害事实的存在、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有因果关系、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特殊民事侵权行为的构成要具备三个要件,即行为的违法性、损害事实的存在、行为和损害事实之间有因果关系。下面展开对一般民事侵权行为构成四个要件的论述。
一、行为的违法性,所谓行为的违法性是指行为人实施的行为违反了法律的禁止性规定或强制性规定。如果某行为人在没有法律依据的情况下侵犯了民事主体的权益,改行为就是侵权行为。比如非法侵占他人财产、未经权利人同意使用权利人的姓名、肖像等。凡是侵害了他人的民事权利或受法律保护的民事权益的,原则上即可认定为违法,但是有违法阻却事由的,则应排除其违法性。
二、损害事实的存在,损害事实,既包括对公共财产的损害,也包括对私人财产的损害,同时还包括对非财产性权利的损害。对财产的损害,包括直接损害与间接损害。直接损害又称积极的财产损失,是指受害人现有实际财产的减少,间接损害又称消极财产损失,是指受害人可得利益的减少,对人身的损害包括对生命、健康、名誉、荣誉等损害,而且对
人身的损害往往也会生成一定的财产损失。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通常将违法行为造成的损害分为财产损害、人身伤亡、生命健康以外的其他人格损害和精神损害四种。
1、财产损害。财产损害是指行为人因为侵害权利人的财产权和人身权而造成受害人经济上的损失。财产损害根据侵权行为侵害的不同对象分为三类:一是对财产权益本身造成的损害;二是因侵害他人的生命健康权而造成的财产损失;三是侵害他人的姓名、肖像等人格权而造成的财产损失。
2、人身伤亡,是指加害人的不法行为侵害他人的生命权、健康权。致使受害人伤残或死亡。
3、公民生命健康权以外的人格权受到的侵害。如公民因名誉权受到侵害而使其社会评价降低,公民的隐私被他人非法披露,公民的肖像被他人非法使用等。
4、精神损害。又称无形损害,是指行为人侵害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等使公民产生恐惧、悲伤、怨恨、绝望、羞辱等精神痛苦,以及使公民神经受到损伤等。精神损害具有无形性、不能够用金钱看来衡量。
三、因果关系,侵权行为中的因果关系是指违法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客观联系,即特定的损害事实是否是行为人的行为必然引起的结果。只有当二者间存在因果关系时,行为人才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因果关系是复杂多变的,往往一个损害后果的出现是由多个原因引起的,既可能有主要原因与次要原因,也包括直接原因与间接原因。认定因果关系的方法,在理论上总结了以下具体的几种,也叫“相当因果关系说”:
1、根据时间发生的先后顺序来认定。作为引起结果发生的原因,必然发生在结果出现之前。因此只有先于结果出现的现象才可能成为原因。凡是后于结果发生的现象,都不能成为原因。因而应排除在因果关系的认定范围之外。
2、根据时间的客观性来认定。作为原因的现象应当是一种客观的存在,因此加害人的心理状态或受害人的准观臆测等均不能成为原因。
3、根据必要条件规则来认定。所谓必要条件规则是指作为原因的现象应当是作为结果的现象的必要条件。具体的检验方法有:
第一。反证检验法。即提出一个反问,如果没有A现象,B现象还会出现吗?如果回答是肯定的,则A现象就不是B现象发生的原因;如果回答是否定的,则A现象可能成为B现象发生的原因。
第二,剔除法。其特点是建立一个拟制的模式,排列各种可能的原因现象,然后逐一剔除,观察结果是否会发生。如果某一现象被剔除后结果仍然发生,则该现象就不是原因。
第三,替代法。即用合法行为替代可能成为原因的某一违法行为,观察结果是否仍会发生。如果被替代后损害结果仍然发生,则该违法行为就不是原因,反之则是原因。
4、根据实质要素的补充检验来认定。其基本含义是,如果违法行为实际上足以引起损害结果的发生,那么他就是引起哦损害结果的原因。
四、主观过错。过错是侵权行为构成要件中的主观因素,反映行为人实施侵权行为的心理状态。
过错根据其类型分为故意与过失两种形态。故意,是指行为人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产生的损害结果,仍希望其发生或放任其发生;过失,是指行为人对其行为结果应预见或能够预见而因疏忽未预见,或虽已预见,但因过于自信,以为其不会发生,以致造成损害后果。
根据法律对行为人要求的注意程度不同,过失又分为一般过失与重大过失。一般过失是指行为人没有违反法律对一般人的注意程度的要求,但没有达成法律对具有特定身份人的较高要求。重大过失是指行为人不仅没有达到法律对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