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危害公共安全罪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第二章 危害公共安全罪
1 “ 公共安全 ” 的界定 : 危害公共安全罪的保护法益 “ 公共安全 ” 是 不特定或者多数人的生命 、 身体或者财产。
2 本章的故意犯罪 ,主要是危险犯 ; 过失犯罪为结果犯 。 本章中的过失犯罪比较多 , 有一般过失犯罪 、业务过失犯罪。
第一百一十四条 【放火罪、决水罪、爆炸罪、投放危险物质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之一】
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15年)
第一百一十五条 【放火罪、决水罪、爆炸罪、投放危险物质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之二】
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20年)
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10年)有期徒刑;情节较轻
燃烧所造成的灾害)的行为
2、作为、不作为均可构成本罪;
3、即可直接是对象物燃烧、通过媒介使之燃烧or利用、通过既存火力引起燃烧。
4、★自焚行为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也可成立本罪。
5、行为人实施其他犯罪行为后,为了销毁罪证而放火(危机公共安
使将火扑灭,也是放火罪既遂。
第一百一十七条 【破坏交通设施罪】破坏轨道、桥梁、隧道、公路、机场、航道、灯塔、标志或者进行其他破坏活动,足以使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发生倾覆、毁坏危险,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一十八条 【破坏电力设备罪、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故意)破坏电力(涉及公共电力安全的电力设备)、燃气或者其他易燃易爆设备,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一十九条 【破坏交通工具罪、破坏交通设施罪、破坏电力设备罪、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
破坏交通工具、交通设施、电力设备、燃气设备、易燃易爆设备,造成严重后果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20年)
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10年);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5年)。
主观上是故意,动机不影响本罪的成立。
第一百一十六条 【破坏交通工具罪】
破坏火车、汽车(扩大解释为包括大型拖拉机)、电车、船只、航空器
罪对象:
涉及公共安全的上述交通工具;
1、正在行驶、飞行中
2、已处于交付使用状态
3、处于不需再检修便可使用的状态。
如:交付检修的汽车的刹车系统并无故障,但检修人员破坏刹车系统后,将其它部件检修,再交付使用,仍然构成本罪。
程度要求(不要求实际上发生倾覆、毁坏)
1、足以使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发生倾覆、毁坏危险。
实际上的倾覆、毁坏是法定刑升格的条件。
2、不影响交通运输安全的破坏行为不包括在内
3、刑法劫持航空器、船只、汽车的行为规定为独立的犯罪(劫持航空器罪,劫持船只、汽车罪)。但劫持火车、电车的行为没有被规定为独立的犯罪,故,劫持火车、电车足以引发倾覆、毁坏危险的,应以本罪论。
法定刑:
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15年)
造成严重后果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20年)
第一百二十条 【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资助恐怖活动罪】组织、领导恐怖活动组织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20年);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15年);其他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5年)。 犯前款罪并实施杀人、爆炸、绑架等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资助恐怖活动组织或者实施恐怖活动的个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10年),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1. 行为方式及犯罪既遂的标准。只要有组织、领导、参加行为之一就成立本罪,并且是犯罪既遂。
2. 特别累犯的规定。《刑法修正案(八 ) 》将特别累犯的范围从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扩大到黑性会性质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组织犯罪。
第一百二十一条 【劫持航空器罪】主观:故意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劫持航空器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航空器遭受严重破坏的,处死刑。
1、对象:在空间飞行的各种航空工具,包括飞机、宇宙飞船、热汽球等。包括正在使用或飞行中的民用或国家航空器—用于海关、军事、警察部门的航空器。
★★2、注意本罪的绝对确定法定刑 ——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航空器遭受严重破坏的处死刑:。
3、由于国际公约中仅将劫持航空器的对象限定为民用航空器,故当外国人劫持外国航空器进入我国领域后,我国行使管辖权的受到此限制。对于民用航空器可行使普遍管辖权,对于劫持国家航空器的行为只能适用其它管辖原则。( 如果仅在国内劫持,则不是国际犯罪)
4、暴力、胁迫或其它方法:程度---足以抑制机组人员的反抗,不限于对人实施,为使其产生恐惧心理,对物实施暴力,足以抑制反抗的亦属于本罪的胁迫。其它方法是指,与暴力、胁迫性质相当的,使之陷入,
不能、不敢、不知反抗的方法(投放药物使之失去知觉……)
4、罪数:行为人以杀人、伤害等方法劫持航空器的,不应将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与劫持航空器罪数罪并罚,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行为应认为是劫持航空器罪的手段行为。
第一百二十二条 【劫持船只、汽车罪】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劫持船只、汽车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第一百二十五条 【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危险物质罪】
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境内运输、境外-境内、境内—境外)、储存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危害公共安全的(本罪是具体的危险犯),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毒鼠强等禁用剧毒化学品,属于危险物质)
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第一百二十七条 【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罪、抢劫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罪】
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的,或者盗窃、抢夺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危害公共安全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15);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20)。
抢劫枪支、弹药、爆炸物的,或者抢劫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危害公共安全的,或者盗窃、抢夺国家机关、军警人员、民兵的枪支、弹药、爆炸物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20)。
第一百二十八条 【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罪】
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5年);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10年)
依法配备公务用枪的人员,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依法配置枪支的人员,非法出租、出借枪支,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