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秦儒、法、墨家的法律思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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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秦儒、法、墨家的主要法律思想
201300040016 普法一班邓桐岳
先秦儒家的法律思想
儒家思想是孔子在总结、概括和继承了夏、商、周三代尊尊亲亲传统文化的基础上形成的一个规范社会道德伦理的思想体系。

《史记·孔子世家》记载:“孔子乃因史记作春秋,上至隐公,下讫哀公十四年,十二公。

据鲁,亲周,故殷,运之三代。

”儒家思想后经过孟子,荀况,董仲舒等人的发展最终得以发展成的一个完整的思想体系。

儒家其思想体系的核心是“仁”,他以“亲亲”、“尊尊”为立法原则,极力维护“礼治”,提倡“德治”,重视“人治”以“民为贵”、“君为轻”的民本思想为基础,并倡导大一统,反对苛政和兼并战争。

他适应了奴隶制解体封建制度崛起后的社会需要,具有一定的进步意义,产生了积极而深远的影响后被统治者尊崇为正统思想,远播四海,成为我国传统文化的核心,其影响一直到当今社会。

一、“为国以礼”的礼治论
在西周末期和春秋时期,西周的礼每况日下,到了‘礼崩乐坏’的程度。

这时,孔子等一帮儒家要求恢复和加强一贵族政体为核心的一整套宗法等级制度,主张“复礼”。

但他们只是在形式上沿用了西周的礼,但从内容上他们对礼的理解和礼的运用明显不同于西周,他们对西周的礼进行了改造。

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他们讲礼说成是国家的根本制度,即确立和维护统一的贵族政体和君臣等级秩序的制度。

所谓的“为国以礼”,集中地表达了儒家对礼在政治中的地位和作用的认识。

儒家的这种礼同西周的礼的不同之处在于:首先,西周的礼是关于政治、军事、祭祀等方面的具体规定,而儒家的礼则是国家根本制度,地位形同于现在的宪法。

其次,西周的礼是‘不下庶人’的规章典籍,而儒家的礼既然作
为国家的根本制度,则变成‘下庶人’的规章典籍。

分析以下此时“礼下庶人”的含义,是否表示礼从过去的权利对贵族,义务对庶人改为权利和义务对人人平等呢?要弄明白儒家的礼究竟是怎样的,我们要明确一点,就是儒家的礼不再是具体的规定了,而变成国家的根本制度,意味着西周所维护的一切变成了国家的制度,上升到国家制度的高度,为国家所认可,实际上是将西周的礼进一步制度化、法律化、权威化。

2、他们以“举贤才”补充周礼的“亲亲”原则,变传统的“任人唯亲”为“亲亲”前提下的“尊贤使能”,从而否定了传统的‘世卿世禄’制度。

但需要注意的是,西周“亲亲”的原则并没有打破或取消,而是有所补充,用“举贤才”补充周礼的“亲亲”,目的是选取优秀人才为封建贵族服务,以便更加巩固他们的宗法等级制度。

3、他们将礼视为“五伦”原则的条文化、制度化,即处理君与臣、父与子、兄与弟、朋友之间关系的行为准则,用礼定“亲疏”、别“是非”。

“五伦”实际上是道德范畴,不应该由法律调整,儒家的礼确赋予他法律意义,并提升到国家制度的高度。

二、“为政以德”的德治论
1、德刑并用,以刑辅德
这是德和刑二者之间的基本关系。

儒家推崇西周的“明德慎罚”,但同时通过春秋战国的纷争,儒家已经意识到德的局限性,应该借助刑来辅助德的适用。

孟子说:“徒善不足以为政,徒法不足以自行。

”那么二者是否处于平等地位呢?儒家仍然主张“为政以德”,赞美德政就象北极星一样,是众星的中心,刑罚只是其中围绕德治的一颗星。

为什么儒家有这种思想呢?因为儒家认为行政和刑罚手段虽然可以让民众不敢犯罪,但无法消除其内心的犯罪动机;而用德和礼进行教化,就能达到自觉地遵守法制和消除犯罪动机。

所谓:“道之以德,齐之以礼,有耻且格;道之以政,齐之以刑,民免而无耻。


2、注重教化,以德去刑
“教化”是指向人们灌输宗法伦理和等级观念。

儒家注重“教化”是建立什么伦理基础之上呢?孔孟主张“性善论”,“人之初,性本善,性相近,习相远。

苟不教,性乃迁。

? 君子小人的道德区别是后天习染而成的,可以通过教化使小人弃恶从善,成为君子。

因此,教化与刑罚相比,(1)教化可以保持人善的本性(2)教化可以预防犯罪(2)犯罪之后,教化可以让罪犯良心发现。

这就达到了“以德去刑”的目的。

这种“以德去刑”的教育预防思想,是儒家的创造和贡献。

3、恤刑慎杀,先教后刑
“恤刑慎杀,先教后刑”实际上是“注重教化,以德去刑”的延伸。

儒家主张“注重教化,以德去刑”,就要求“先教后刑”,即先教化后刑罚,如果因为没有教化而施用刑罚,则是“虐政”,即他们所讲的“不教而杀谓之虐”。

儒家的恤刑和慎杀,主要表现于按照礼义原则对于犯罪行为从宽处理。

例如,孔子主张“父为子隐,子为父隐”。

三、“为政在人”的人治论
在一个国家中,起决定作用的是什么?或者说,是什么在支撑着一个较为和平的社会的生死存亡?有人说是统治者的道德感化,有人说是法律强制。

自古以来,这就是“人治”与“法治”争论的焦点。

儒家主张“人治”,他们从不同的角度来进行解说。

孔子和孟子从道德与政治的关系入手,认为政治就是道德的扩大,因此注重并强调执政者在治国中的决定作用,认为“其人存则其政举,其人亡则其政息。

”荀况则是从人和法律都是统治工具的角度分析,认为二者之中人起着决定法律的作用。

所谓的“法不能独立,类不能自行,得其人则存,失其人则亡。

分析儒家为什么又提出一个“人治”思想。

实际上,“人治”是“礼治”和“德治”所派生出来的,并且以“礼治”和“德治”为其主要内容。

因为:宗法等级是“礼治”的原则和特征,级别愈高,特权越大,权力越大,则统治者的个人作用越大,所以“礼治”必然导致出“人治”。

同时,统治者越有德行,越能够使人“心悦诚服”,而且“德治”必须是道德高尚的人才能真正的实行,所以“德治”必然导致“人治”。

先秦法家的法律思想
法家最初的起源已经无从考证,但是邓析、少正卯可以称之为法家开山鼻祖,
后来李悝,商鞅以及韩非子、李斯,等又不断补充和发展法家思想,法家思想最终在秦朝达到顶峰。

法家的核心思想是以法治引领社会。

他们的理论根据是万物以道为原为本,法是道在社会的体现。

法家推行法治思想的根本目的是富国强兵。

而为了富国强兵,法家主张改革贵族奴隶主世袭制,强调奖励耕战,减轻赋税。

法家根据社会现实提出“各当时而立法,因事而制礼”。

古礼只适合於古代,当其时必须实行法制。

他们由是提出与其法治思想一致的历史观:历史是发展的,“不必法古”,“反古不可非”。

法家的法治思想体现在不同的法家思想家里,法治、术治、重势思想各有侧重:商鞅重法治,申不害重术治,慎到强调重势,韩非成为法家思想的集大成者。

一、“法治”——主张“依法治国”
战国时期的法家属于地主阶级改革派先秦法家思想的集大成者为韩非子。

其思核心是建立君主专制中央集权的国家,并以“法治”来维护。

这种理论被秦王赢政所采用,成为他灭六国,建立专制体制的理论基础。

秦统一后的许多措施就是法家理论的应用。

需要注意的是,法家的“法治”只提出了刑法,并不是近代意义的法律思想。

其法治对象是君主之外的所有臣民。

这对打击奴隶主贵族特权,保护新兴地主的中央集权制度有积极作用。

虽然由于秦过分强调“法治”,以致严刑苛法,横征暴敛,短命而亡。

秦汉以后法家作为一个学派消失了,但重视法的作用,强调君主专制思想却被历代继承下来。

二、制定成文法,将法公之于众,注重治国策略。

法家所主张的首先就是将法予以成文化,并且公之于众。

“法者,国之权衡也”(《商君书修权》)。

法以明文规定的形式公之于众的效果,就是评判行为的标准也予以客观化,不再是主观性的个人道德修养。

和儒家将行为规范称为“礼”不同,法家将自己规定的行为规范明确称为“法”、“律”,努力显示出对社会大众的平等性:“刑无等级,自卿相将军以致大夫庶人,有不从王令、犯国禁、乱上制者,罪死不赦”(《商君书赏刑》)。

三、重“刑”——突破“刑不上大夫”,凸显王权权威
法和律的内容对“礼”突破很大,法律的制定是为了定分止争,兴功禁暴,赏刑并用,同时,也以明确的方式来维护王者的权威。

对于王者的权威维护,不再依赖于王者的道德修养,反而,更多地依赖于法律的威严和严格执行。

在统治权问题上完全抛弃了过去“礼治”所强调和运用的伦理工具,利用对臣民的利益引导和心理威慑来服从王者的需要。

尽管韩非子也看到了特权阶层对法律实施的破坏和阻碍,“犯法为逆以成大奸,未尝不从尊贵之臣也;而法令之所以备,刑罚之所以诛,常于卑贱”(《韩非子备内》),但是,法家的法与律以及严格实施,还是为了“明王之国”。

先秦墨家的法律思想
墨家是战国初期以墨翟为创始人的一个学派,也是先秦最早起来反对儒家的一个学派。

墨家学派是以墨翟的姓命名的,他是一个有严格组织和严格纪律的团体,其成员叫“墨者”,他们大多数出身小生产者,特别是小手工业者,经常过着极端刻苦的生活,节俭自励;一般又都有助人为乐、见义勇为的自我牺牲精神,被儒家骂为“役夫之道”。

后人记述:“墨子服役者百八十人,皆可使赴汤蹈火,死不旋踵”。

墨家的纪律叫做“墨家之法”,以“兼爱”和“非攻”为基本精神,以“杀人者死,伤人者刑”为主要原则。

“墨家之法”还规定:到各诸侯国做官的墨家弟子有义务将其所得俸禄的一部分贡献给墨家团体;弟子在外必须宣传墨家学说,遵守墨家纪律,如果背弃墨家基本精神,墨家领袖有权随时把他招回。

墨家之所以反对儒家,根源于他们对周礼的态度。

他们不仅反对“厚葬”、“久服”等浪费财物和妨碍生产的繁文缛节,而且从根本上反对周礼的宗法世袭,以及由此而来的各级贵族所享有的世袭特权。

因此,他们把矛头指向维护周礼的儒家,讽刺儒者是“贪于饮食,惰于作务”的“散儒”;是靠替贵族治丧一骗取衣食的“小人”。

针对儒家提出“仁者爱人”,墨家以“兼爱”为武器加以反对。

一、“天下之人皆相爱”的理想社会
墨翟认为战国初期是一个“强执弱、众劫寡、富侮贫、贵傲贱”的“大乱之世”,人民过着“饥者不得食,寒者不得衣,劳者不得息”的痛苦生活,原因在于“天下之人皆不相爱”,渴望代之以一个“天下之人互爱护利”的“兼相爱、交相利”,“强不执弱、众不劫寡、富不侮贫、贵不傲贱”的理想社会。

“兼相爱”是针对“别相恶”而言的。

,墨家的爱是“爱无等差”,而儒家的爱是“爱有等差”,墨子把自己所主张的“爱无等差”称为“兼”,而把儒家的“爱有等差”称为“别”。

墨家认为孔子的“爱人”具有宗法性,要“亲亲”;具有等级性,要“尊尊”;具有强制性,违背了“爱人”不仅受到道德的谴责,还要受到刑罚的制裁。

而墨家强调一个“兼”字,墨家的“兼”,一方面含有“普遍”的意义,要求打破贵、贱、富、贫、强、弱的界限,主张“强不执弱、众不劫寡、富不侮贫、贵不傲贱”;另一方面,墨家的“兼”又含有“平等”的意义,要求“爱人若爱其身”,不分远近、亲疏,一视同仁地爱,即“爱无等差”,反对儒家的“亲亲”和“爱有等差”。

墨家认为不兼爱不算真正的“爱人”,也就不能说是“仁”,只有“兼爱”才是真正的“爱人”。

“交相利”是针对“交相贼”而言的,墨子的“兼相爱”是以“交相利”作为基础的。

儒家反对言“利”,孔子说“君子喻于义,小人喻于利”。

墨子则谈“利”,他认为爱人就是利人,“兼相爱”就是“交相利”。

墨家用他的“兼相爱,交相利”原则,首先反对当时连绵不断的兼并战争,认为战争是“亏人自利”,要求终止这种战争,提出了“非攻”的主张。

墨子列举了大量材料揭露当时战争加给人民的沉重负担和痛苦。

墨子的“非攻”思想中最可贵的是,他虽然主张和平,却不是无条件地反对一切战争。

对于反对侵略、保卫和平的战争,他不但不反对而且积极参加。

他试图区分正义的战争和非正义的战争。

墨子的“非攻”思想,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我国人民热爱和平、反对侵略战争的精神。

但他们的“非攻”思想也有一定的问题:第一,不懂得战争产生的社会阶级根源,而只是归罪于人与人之间不相爱;第二,没有看到战争在一定条件下可以推动人类社会的进步;第三,没有看到在当时的历史时期,中国的统一只有通过兼并战争才能实现。

墨家的“兼爱”,本来是小生产者互爱互利思想的放映。

但墨家将其推广到
整个社会,主张剥削者与被剥削者、统治者与被统治者之间也要互爱互利。

这是不现实的。

他们要求? 强不执弱、众不劫寡、富不侮贫、贵不傲贱”,只能是一种脱离实际的幻想。

但是,在当时的历史条件下,他们提出的观点仍具有重大进步意义。

二、“一同天下之义”的法律起源论
为了实现“兼相爱,交相利”,墨家提出了“尚同”的主张,要求人人“一同天下之义”,即用“兼相爱,交相利”来统一人们的思想。

墨子否认国家和法律的先天存在,认为他们是人类社会建立之后的产物。

在国家和法律上尚未产生之前,每人都有自己的是非标准,“一人一义,十人十义”,人人意见不一,而且“各非其义,以非人之义”,具有强烈的排他性。

因此,大家互相争夺,互相亏害,“天下之乱,若禽兽然”。

墨子认为,人类社会是以混乱和争夺作为开端的,而“一人一义”则是惑乱的根源。

为了消除“一人一义”的混乱,就必须建立“政长”即国家机构、各级官吏和天子;天子“发宪布令于天下之众”,于是就建立了“刑政”即国家制度和法令。

这样就可以“一同天下之义”了。

一方面,天子要求人们必须逐级向上报告“善与不善”的情况;另一方面,人民要“上同乎天子”,绝对地服从天子。

墨家提出“一同天下之义”的法律起源论,目的在于使“兼相爱,交相利”上升为国家的法律,以便用国家强制力自上而下地贯彻,从而统一人们的思想。

三、天志是墨家的理想法
在墨子和墨家的整个思想中,基于“非儒”这一主攻方向,概括为十大命题,即“尚贤”、“尚国”、“节用”、“节丧”、“非乐”、“非命”、“天志”、“明鬼”、“非攻”、“兼爱”,而“天志”是源,其他是流。

墨家提出“一同天下之义”的法律起源论,那么“天下之义”由何而来?墨家认为来自于“天志”,君主治理国家应该效法“天志”制定法令和国策。

为什么要以天为法呢?原因在于:
1、天是为了庶民百姓的利益而造就世界万物,天志爱人。

2、天具有主宰人间善恶的最高权威,君主也必须要遵守天志。

3、天兼有万物,一视同仁,天志的公正无私是普遍和永恒的。

4、天是人类的良知和正确认识的总根源。

天志的核心是“兼相爱,交相利”,天志的表现是“尚同”,即“一同天下之义”,天志主张“非攻”。

四、“兼相爱,交相利”的社会政治思想
1、维护劳动者的生存权。

墨家把“饥者不得食”、“寒者不得衣”、“劳者不得息”称之为“三患”,政治的首要任务,就是解决人民的这三患。

他一方面借天志论证劳动者生存权的神圣性,一方面认为劳动是人类生存之本,是物质财富之。

统治者如何维护劳动者的生存权呢?要“节用”(节省费用)、“节葬”(简办丧事)、“非乐”(不要用音乐等寻欢作乐),这些都是劳民伤财的奢侈礼仪。

2、保护财产的私有权利。

墨子认为,法律要惩罚不义,“义,利也。

”财产是主要的物质利益。

法律要保护财产的私有权利。

这也是他的“交相利”主张的体现。

3、反对贵族专权。

提出“尚贤”,选任贤人治理国家。

打破儒家“世卿世禄”的宗法制度,破除等级身份的限制,主张人人都有权利参与政治。

墨子认为“官无长贵民无终贱”。

4、“杀人者死,伤人者刑”与“杀盗人非杀人”。

墨家专论刑法的思想不多,但这两点是后人所乐道的。

前者作为“墨家之法”加以规定。

在秦国有一个叫腹吞的墨家子弟,他的儿子杀了人,秦惠王念他年老,只有这么一个儿子,就没有追究他儿子的杀人之罪。

腹吞对秦惠王说:“墨者之法,杀人者死,伤人者刑。

此所以禁杀伤人也。

王虽为之赐而令吏弗诛,腹吞不可不行墨者之法。

”秦惠王只得杀了他的儿子。

“杀盗人非杀人”的命题是基于墨家维护私有制而提出的。

但是墨家想要打击的主要对象不是一般盗贼,而是那些不顾劳动人民死活,铺张浪费的“当今之主”。

但这只能是墨家在经济上对劳动人民犯罪原因的深刻分析,却不能实现他们的真正目的。

5、法律必须以“为万民兴利除害”为目的。

儒家是不屑于谈利的,认为那是“恶欲”。

墨家则大张旗鼓地言利,他们认为“义,利也。

”“义,-------可以利民。

”墨家把“利”作为“义”的实质内
容。

而“利”则是要保障人民享有物质利益的权益和权利。

“利民”则是法律的目的。

6、国家之间应该是平等的,彼此承认和尊重利益,要对等的“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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