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陪审团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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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陪审团制度

篇一:论人民陪审制度

论人民陪审制度

1.未按时间要求交付资料,不审开题报告、文献综述;请对照论文修改意见进行修改。

2.论文结构基本说得过去,但安排不算精细;标题归纳、文题对应需再考虑。

3.参考资料陈旧,格式不规范。对照要求修改。

4.文中用语,特别是关键用语,如陪审制度与陪审员制度,需要统一

5.对策部分要具体,方向性的建议无价值。

摘要:人民陪审制度作为我国司法民主的一项重要内容政策,在日常司法审判中发挥不可替代的做用,使法律、司法审判工作受到人民的热情关注,我国的司法民主进程迈向新的台阶。同时使得我国的法治国家建设得到大大提升,在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初步形成的大环境下,随着法律背景

的变迁,我国的人民陪审制度的不足日益凸显,只要不断完善人民陪审制度,充分发挥人民陪审制度的作用。

摘要是对论文的归纳,特别应突出你的观点。你的摘要似无需论文就可写出!

关键词:人民陪审制度完善民主

一、我国的人民陪审法律制度(章标题与论文标题若重复,其他各章就不必写了。注意编号符合规范。)我国人民陪审制度的发展与作用

(一)人民陪审制度的法律概念

人民陪审制度是我国一项基本的诉讼制度中的重要内容,是国家审判机关吸收普通公民作为非职业法官审判人员参加民事、事、政案件审理的一项重要司法制度,是人民群众行使国家权力的一种有效方式和参与国家管理的具体体现。

(二)人民陪审制度的产生

人民陪审制度渊源于民主革命时期,发展于社会主义革命时期,成熟于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时期。它不仅开创了一条具有中国特色的人民参与国家政权建设的重要途径,是我国审判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家审判机关吸收普通公民

作为非职业法官参加民事、刑事、行政案件审理的一项重要司法制度。【重复】几十年来的实践证明,人民陪审员

参加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对人民群众参加国家管理,保证审判权全面、正确地反映人民的意愿,客观、公正地行使审判权,防止审判权的滥用;保证审判机关密切联系群众,防止案件审判的暗箱操作,扩大审判工作的政治效果,提高人民法院的办案质量和效率,确保司法公正,防止司法腐败起到了积极的作用,具有积极意义。要正确认识人民陪审员制度,首先有必要对陪审制的起源作一了解。【不是作用吗?】

1、陪审制的起源

陪审制最早起源于奴隶制时期的雅典。公元前6世纪,雅典的著名政治家梭伦实行改革,其中一项措施就是实行陪审制度。当时雅典并没有法官,案件主要靠陪审团审理,而案件越重大,陪审团的人数就越多,古代雅典正是当时公民民主政体的典范,平民对于城邦公共政治事务享有很大的民主参与权和决定权。1066年,这一制度传入英国,从12世

纪英国就开始实行大陪审团制度。伴随着英国殖民地的扩大,陪审团制又被带入美国及其他地区。

在17、18世纪资产阶级革命时期,在自由民主旗帜的

号召下,司法民主的要求日益高涨,资产阶级夺取政权以后,陪审制作为反对封建司法专横的民主化的举措在大陆法系

国家中也得到了广泛的确认。不过,大陆法系国家结合自己的职权主义司法模式对之加以改造,采取由职业法官和陪审员共同组成混合法庭就案件事实和法律适用作出决定的参

审制度。我国的人民陪审制亦为此种模式。可见,陪审制是在经过长期民主精神浸润的地区和民众中率先扩展开来,它的发展,是与民众争取司法民主的实践分不开的,司法民主也成为陪审制最为主要的价值基础。我们对于现实中该制度评价,也应以此为标尺。

2、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的产生和发展【陪审员制度,

还是陪审制度,文中用语要统一】

众所周知,我国缺乏司法民主传统。在古代中国,一直是由各级行政官吏和中央司法官员掌管司法审判,与普通平民无缘。普通民众以涉讼为耻,惟恐避之不及,更难以谈及民众对于司法的积极参与。陪审制既无实行之必要,也从未在我国古代实际实行过。

我国历史上第一次对陪审制度做出规定的法律文献是

20世纪初的《大清民事

刑事诉讼法》,虽然这部法律并没有实际颁行,但是它

表明了陪审制度在中国诉讼程序中已经初露端倪[1]。人民陪审员制度最早始于革命根据地时期,是我国司法制度的一项优良传统。第二次国内

革命战争时期,我国沿袭原苏联的模式,建立了自己的人员陪审制度,而且在抗日战争时期和解放战争时期也继续实行。

新中国成立后,我国的陪审制度历尽曲折,几经起落。1954年宪法第75条规定:“人民法院审判案件依照法律实行

人民陪审员制度”,陪审制成为审判制度的一项基本原则,并被认为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法律制度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陪审员直接从人民群众中产生,并特别强调陪审员与审判员的同等权利,人民陪审员制度迎来了它的第一个飞速发展时期,就像有学者在早期的文章中描述的那样,大量的人民陪审员参加到诉讼程序中去,协助陪审员审理案件,这种参与司法活动的主人翁感给人们的生产活动带来了前所未

有的激情与动力。[2]但是由于法律虚无主义的影响,陪审制度受到了严重的打击,以至在1975年的宪法中被取消,由此进入发展的低潮期。文革以后,1978年的《宪法》第41条、《人民法院组织法》、《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又相继把陪审制度纳入规定中,人民陪审员重新活跃在一定范围的司法领域中,并呈现出良好的发展景象,但由于法律规定过于原则化,加上实践中的问题,执行过程中的障碍,80年代之后的陪审制度越来越趋于表面化和形式化,逐渐被法院和社会所冷落,进入沉寂时期。但是,应当看到,人民陪审制是在斗争的尖锐形势下成长起来的,与旧的司法制度所截然对立,是团结群众、发动群众从事斗争任务的工具。【一直到现在吗?】

(三)人民陪审制度的作用

人民陪审制度不仅是一种司法制度,也是一种重要的政治制度,它为实现法制民主提供保障,为公众分享审判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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