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教育厅、浙江省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关于加强教育督导活动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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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教育厅、浙江省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关于加强教育督
导活动廉政建设的意见
【法规类别】教育督导
【发文字号】浙教督[2011]168号
【发布部门】浙江省教育厅浙江省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
【发布日期】2011.12.08
【实施日期】2011.12.0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浙江省教育厅、浙江省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关于加强教育督导活动廉政建设的意见
(浙教督〔2011〕168号)
各设区市教育局和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县(市、区)教育局,省兼职督学:
为认真贯彻《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及实施办法,有力保证公平、公正、规范、廉洁地开展教育督导及教育评估工作,进一步树立教育督导良好形象,促进我省教育事业科学和谐发展,特制定《浙江省教育厅浙江省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关于加强教育督导活动廉政建设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各种形式的教育评估(督导、检查)组(以下简称“评估组”)及其成员都要认真学习并严格执行《意见》,各地要按照《意见》要求积极配合和支持评估组工作,并对其工作进行监督。
一、评估组的纪律要求
(一)树立教育督导良好形象。
评估组成员应以公平公正的原则、饱满的工作热情、踏实的工作作风、良好的沟通协商能力,深入基层广泛听取意见或建议,从专业的视角对督导和评估对象做出客观的判断和评价,并提出有价值的意见和建议,发挥教育督导的指导作用。
(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