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种设备压力管道元件、材料制造许可申请、审查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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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种设备“压力管道元件”“材料”制造许可
申请、审查流程
一、特种设备制造许可制度简介
2006年4月20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发布了“国质检特〔2006〕162号《关于将石油天然气工业用焊接钢管等5类工业产品实行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管理的通知》。文件规定了自2006年5月1日起:停止受理锅炉压力容器用钢管(含不锈钢管)的工业产品许可证。转为实行特种设备(压力管道元件)制造许可证。
文件规定:
1、自2006年5月1日起,停止受理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目录中的锅炉压力容器用钢管(含不锈钢管)……的工业产品许可证,转为实行特种设备(压力管道元件、锅炉压力容器材料)制造许可证。
2.已取得上述项目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在许可证有效期内,向国家质检总局提出申请,直接将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证书换成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书,原有效期不变。
3、今后,申请办理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要按照特种设备行政许可的要求和程序办理。
二、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评审依据的国家法规:
1.《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2006年6月1日实施。
TSG D2001-2006《压力管道元件制造许可规则》, 2007年1月1日实施。
2.TSG D7002-2006《压力管道元件型式试验规则》,2007年2月1日实施。
3.TSG Z0004-2007《特种设备制造、安装、改造、维修质量保证体系基本要求》,2007年8月8日实施。
4.TSG Z0005-2007《特种设备制造、安装、改造、维修许可鉴定评审细则》,2007年8月8日实施。
三、特种设备(压力管道元件-无缝钢管、焊接钢管)制造许可工作程序
特种设备(压力管道元件)制造许可申请、评审工作涉及3大部分:
1.当企业采用“企业标准、国外标准”生产并申请特种设备制造许可时的“企业标准、国外标准”标准审查(适用时才进行);
2.“申证产品的型式试验”; (适用时才进行)
3.“申证产品的鉴定评审”。
大致分以下几步骤:
1.阅读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发布了“国质检特〔2006〕162
号《关于将石油天然气工业用焊接钢管等5类工业产品实行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管理的通知》和国家局相关规则,了解本企业那些产品需要申请特种设备制造许可。
2.阅读国家钢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网站()上“特种设备许可”下拉菜单中,有关“特设标准审查”、“压力管道元件型式试验”、“压力管道元件鉴定评审”等专项系列文件,了解本企业申证产品需要准备那些管理文件、产品实物。
3.压力管道元件产品向省技术监督局特种设备管理部门提出《特种设备制造许可申请书》;钢板和钢带产品向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提出《特种设备制造许可申请书》。
4.《特种设备制造许可申请书》获得受理后,当企业采用“企业标准、国外标准”生产申证产品时应进行“企业标准、国外标准”的标准审查,具体见《特种设备压力管道元件“企业标准、国外标准“审查工作程序》所示。(不适用时,不进行此步骤)
5.《特种设备制造许可申请书》获得受理后,企业可以约请型式试验机构进行产品型式试验,具体见《特种设备压力管道元件型式试验工作程序》(申证产品需型式试验时,适用本条款);
6.产品型式试验通过(适用时),约请鉴定评审机构进行特种设备制造许可鉴定评审,具体见《特种设备压力管道元件鉴定评审工作程序》。
注:国家钢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拥有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授予的:“特种设备制造许可标准审查、特种设备制造许可型式试验机构和特种设备制造许可鉴定评审”3大资质,故当企业预申报特种设备制造许可时,可同时向国家钢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提出上述3个评审。不涉及标准审查的企业,可一并申报后2项许可评审的申请,国家钢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可同时受理并一并安排“型式试验和鉴定评审”。
实施型式试验和制造许可的产品及许可方式
实施型式试验和制造许可的产品及许可方式
(注1):“锅炉压力容器钢板”产品因国家制订的审查规则尚未批准,故“锅炉压力容器钢板”产品的特种设备制造许可,依然实行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全许办(2003)96号《锅炉、压力容器用钢板产品生产许可证换(发)证实施细则》的规定。
(注2):焊接气瓶用钢板产品实施特种设备制造许可和中国城市燃气协会液化石油气钢瓶专业委员会试用共同评审的方式,即企业可约请国家钢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进行“焊接气瓶用钢板”的“标准审查、型式试验、鉴定评审”,同时还应约请中国城市燃气协会液化石油气钢瓶专业委员会进行“气瓶试制”型式试验。最后由国家钢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负责将2家报告一并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批准。
锅炉压力容器用钢板特种设备制造许可型式试验的抽样规定
各有关企业:
由于锅炉压力容器用钢板特种设备制造许可的《许可规则》尚未发布,故自即日起,锅炉压力容器用钢板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评审仍按照《锅炉压力容器用钢板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进行,抽样型式试验在《许可规则》发布之前,暂时按如下规定执行。
国家钢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首次取证和增项的制造单位,应当进行型式试验;换证时,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进行型式试验:
(1)原许可证有效期内的许可项目无相应产品制造业绩
(2)新增的材料牌号及规格
(3)生产工艺、生产设备发生重大变化或者新增生产线
(4)停产1年后再生产
(5)安全技术规范发生重大变化
(6)国家产品标准发生重大变化
型式试验的抽样炉批数、型式试验项目和替代原则按表1~表6的规定执行
国家钢铁质检中心编制2009版第0次修订
表1 《锅炉压力容器用钢板型式试验抽样炉批数、型式试验项目和替代原则》
注:1. 5~7标准中的钢板牌号仅限GB150《钢制压力容器》中涉及的不锈钢品种和牌号;
2. 国内制造单位生产的国外锅炉压力容器用钢板(带)现行标准中的抗拉强度标准值小于540MPa的材料牌号参照表1执行
国家钢铁质检中心编制2009版第0次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