盗窃电缆处罚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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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电缆处罚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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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电缆厂家,深恶痛绝的应该就是自己辛辛苦苦生产出的产品被偷盗,那么国家又有哪些法律法规来保护我们呢?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1986年12月9日《关于破坏电力设备罪几个问题的批复》(以下简称“批复”)的规定:1.已经通电使用,只是由于枯水季节或电力不足等原因,而暂停供电的线路,仍应认为是正在使用的线路。行为人偷割这类线路中的电线,如果构成犯罪,应按破坏电力设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2.对偷割已经安装完毕,但还未供电的电力线路的行为,如果行为人明知线路已交付电力部门使用而偷割电线的,应定为破坏电力设备罪。

根据刑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规定及刑法理论通说,破坏电力设备罪客观方面的表现具有三个特征:一是其犯罪对象必须是正在使用中的电力设备;二是必须实施了破坏正在使用中的电力设备的行为;三是破坏行为必须危害公共安全,即造成或足以造成危害公共安全的严重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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