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总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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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法总论

一、知识产权的概念与范围

知识产权是指对智力劳动成果依法所享有的占有、使用、处分和收益的权利。知识产权是一种无形财产,它与房屋、汽车等有形财产一样,都受到国家法律的保护,都具有价值和使用价值。

类型

知识产权是智力劳动产生的成果所有权,它是依照各国法律赋予符合条件的著作者以及发明者或成果拥有者在一定期限内享有的独占权利,它有两类:一类是版权,另一类是工业产权。版权是指著作权人对其文学作品享有的署名、发表、使用以及许可他人使用和获得报酬等的权利;工业产权则是包括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商标、服务标记、厂商名称、货源名称或原产地名称等的独占权利。按照内容组成, 知识产权由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两部分构成,也称之为精神权利和经济权利。所谓人身权利,是指权利同取得智力成果的人的人身不可分离,是人身关系在法律上的反映。例如,作者在其作品上署名的权利,或对其作品的发表权、修改权等,即为精神权利;所谓财产权是指智力成果被法律承认以后,权利人可利用这些智力成果取得报酬或者得到奖励的权利,这种权利也称之为经济权利。它是指智力创造性劳动取得的成果,并且是由智力劳动者对其成果依法享有的一种权利。

特点

一是知识产权的独占性,即只有权利人才能享有,他人不经权利人许可不得行使其权利。知识产权是一种无形产权,它是指智力创造性劳动取得的成果,并且是由智力劳动者对其成果依法享有的一种权利。这种智力成果又不仅是思想,而是思想的表现。但它又与思想的载体不同。权利主体独占智力成果为排他的利用,在这一点,有似于物权中的所有权,所以过去将之归入财产权。

二是知识产权的对象是人的智力的创造,属于“智力成果权”,它是指在科学、技术、文化、艺术领域从事一切智力活动而创造的精神财富依法所享有的权利。其客体是人的智力成果,这种智力成果属于一种无形财产或无体财产,但是它与那种属于物理的产物的无体财产(如电气)、与那种属于权利的无形财产(如抵押权、商标权)不同,它是人的智力活动(大脑的活动)的直接产物。

三是知识产权取得的利益既有经济性质的也有非经济性的。这两方面结合在一起,不可分。因此,知识产权既与人格权亲属权不同,也与财产权(其利益主要是经济的)不同。

四是知识产权的地域性和时间性,知识产权的地域性是指即除签有国际公约或双力、多边协定外,依一国法律取得的权利只能在该国境内有效,受该国法律保护;知识产权的时间性,是指各国法律对知识产权分别规定了一定期限,期满后则权利自动终止。

(一)范围1967年签订的《成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

1.著作权:作者及其他著作权人对于文学、艺术或科学作品所依法享有的专有性权利。

2.邻接权:亦称作品传播者权,指作品的传播者在传播作品的过程中,对其付出的创造性劳动成果依法享有特定的专有权利的统称。

3.专利权:民事主体对于取得专利的发明创造所享有的专有性权利。包括发明专利权、实用新型权、外观设计权。

4.发明权:发明人依法享有的受到国家机关奖励并承认其发明人资格的权利。

5.发现权:科学原理的发现人就其发现所依法享有的得到国家承认

并奖励的权利。

6.商标权:商品的生产者、销售者或服务的提供者依法对注册商标所享有的专有性权利。

7.商号权:民事主体对于其使用的商号所依法享有的专有性权利。

8.反不正当竞争权:市场竞争者反对他人不正当竞争的权利。

9.商业秘密权:商业秘密的持有人对其商业秘密所依法享有的专有性权利;

10.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的设计人或受让人对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所依法享有的专有性权利。

11.货源标记或原产地名称权:货源标记或原产地名称的注册人对其所依法享有的专有性权利。

12.植物新品种权:植物新品种的育种者对于植物新品种的生产方法及该品种所依法享有的专有性权利。

[二]分类

1.文学产权和工业产权。前者是指:关于文学、艺术、科学作品的创作者和传播者所享有的权利,后者则是指工业、商业、农业、林业和其他产业中具有实用经济意义的一种无形财产权.

2.创造性成果权、识别性标记权。

[三]概念

A,汤宗舜主编:《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知识产权一词从英文中的翻译过来的,意思是指智力创造成果中的财产权利。”所以台湾称为“智慧成果权”。

B,传统上,知识产权一词原来是指文学、艺术、音乐作品中的财产权利,即版权的,从十九世纪50年代趋,知识产权一词也用来指称为工业产权中的一些权利。

C,黄勤南主编:《新编知识产权法教程》知识产权是指“基于人的智力创造性劳动成果依照法律所产生的权利,或者说是指法律赋予智力成果完成人对其特定的创造性智力成果在一定的期限内享有的专有权利。”

D,刘春茂主编《中国民法学•知识产权》:“知识产权是对包括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发明权、发现权、商业秘密、商号、地理标记等科学技术成果权在内的一类民事权利的统称,是人们基于自己的智力劳动创造的成果和经营管理活动中的经验、知识的结晶而依法享有的民事权利。”

E.无形财产权理论。1875年,德国学者科拉,提出了“无形财产权”理论,认为著作权、商标权等权利属于无形财产权或无体财产权。Immaterial property.日本学者如小岛庸和。

总结:知识产权是指人们基于智力创造成果和经营管理中的经验、标记、信誉所依法享有的专有性权利。

[四]知识产权概念的新发展

1.无形产权:1875年,德国学者科拉,提出了“无形财产权”理论,批判了将无形物品的权利说成是所有权的错误,强调了其时间上、地域上的不同。

2.信息产权理论。

二、知识产权的性质

[一]知识产权既具有私权性又具有人权性。所谓私权性是指知识产权实质上是私人就其知识产品所依法享有的各项权利。所谓人权性是指知识产权在保护时应当关注社会利益,适当时应当对知识产权给予必需的限制。

[二]知识产权的客体具有非物质性。在占有、使用、收益及处分上与有形财产权存在明显的区别。

三、知识产权的客体

1.有几种观点:①智力成果或智慧成果;强调其智力性;②无形财产,如日本小岛庸和的观点。③知识产品,由吴教授推出,意在强调此类客体产生于科学、文化及技术领域,是智力劳动与经营管理活动的结晶,体现了其非物质性。同时突出了它是一种商品,反映了其财产性。

2.客体的分类:创造性成果、经营性标记与经营性资信;也有分为创造性成果与识别性标记。

3.知识产品的特征

(1)创造性:知识产品具有智力上的创新性而非以前产品的简单重复专利中要求有首创性;版权中要求有独创性;商标要求有显著性。

(2)非物质性。

(3)公开性:知识产品获得保护的前提是必须先向社会公开。

(4)社会性:知识产品的产生离不开社会已有的先进文化成果,其受保护时应当兼顾社会利益。社会性产生的原因:从生产角度,是在以前成果基础上产生的;从保护的动机上来讲,在保护个人创造成果时应当兼顾社会利益。

四、知识产权的特征

1.专有性:exclusive,是指知识产权具有的排他性特点。

2.地域性:知识产权的空间效力受到地域的限制,其效力一般限于本国境内,除非根据条约或互惠原则在他国受到保护。

3.时间性:知识产权仅在法定保护期内受到保护,保护期满将进入公共领域。与所有权的区别,前者是永久的,而后者有时间限制。

五、知识产权法的概念及与民法典的关系

(一)当前的几种观点

1. 单独立法说。梁慧星等认为我国已有专利法、商标法和著作权法,知识产权法无规定在民法典中的必要,并在其主持起草的民法典草案中未列知识产权一编。

2.纳入民法典说。王利明等认为“知识产权从性质上讲仍属一种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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