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元农业安徽省地方财政小龙虾养殖保险附加旱灾-国元农业保险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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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元农业安徽省地方财政小龙虾养殖保险
附加旱灾、冻灾保险条款
总则 第一条 本附加险附加于安徽源自地方财政小龙虾养殖保险,凡投保了安徽省地方财政小 龙虾养殖保险的投保人,方可投保本附加险。
保险责任
第二条 在本附加保险合同期间内,由于旱灾、冻灾直接造成保险小龙虾损失的,损失 率达到 20%(含 20%)以上时,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赔偿处理 第三条 保险小龙虾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损失率达到 20%(含 20%)以上时,保 险人按照保险小龙虾不同生长期的最高赔偿标准、出险原因、损失率及受损面积计算赔偿: 每亩赔偿金额 = (保险小龙虾不同生长期最高赔偿标准-每亩保险人已赔付金额)× 损失率×(1-绝对免赔率) 总赔偿金额 = 每亩赔偿金额 × 受损面积
损失率 = 受损龙虾数/该养殖塘投苗数×100% 其他事项
第四条 主合同与本附加合同相抵触之处,以本附加合同为准;本附加合同未约定事项, 以主合同为准。
释义
第五条 本附加保险合同涉及下列术语时,适用下列释义: (一)旱灾:指因自然气候的影响,土壤水与农作物生长需水不平衡造成植株异常水分 短缺,从而直接导致农作物减产和绝收损失的灾害。旱灾以市级以上(含市级)农业技术部 门和气象部门鉴定为准。 (二)冻灾:指冷空气活动等原因使土壤表面、植物表面以及近地面的气温突然下降到 O℃以下的短时间低温灾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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