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提出答辩状

合集下载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被告提出答辩状

被告提出答辩状【1】

答辩人:乔凤兰,女,1955年6月12日出生,住所地广州市海珠区海幢街南华小区24号101房,公民身份号码440105************。

委托人:常佳佳,广东七人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陈丹,广东七人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答辩人:肖敏,女,1978年5月24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广州市海珠区新港中路355号大院50号306房,公民身份号码440105************。

因被答辩人提起赔偿医疗费,交通费,精神损失费一案,现依据事实和法律答辩如下,请求人民法院驳回被答辩人的诉讼请求。

一、被答辩人提出"被告乔女士的行为已经构成侵权,应当承担无过错侵权责任"是无法律依据的。

首先,关于无过错原则,根据《侵权责任法》规定:第七条,行为人损害他人民事权益,不论行为人有无过错,法律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依照其规定。

但是法律明文规定了无过错原则的适用范围。

《侵权责任法》第七十八条规定的是饲养的动物致人损害的责任。

答辩人只是出于爱心喂养流浪猫,答辩人的喂养行为并不属于《侵权责任法》所规定的饲养行为。

其次,"饲养人"要达到和动物的所有人地位相当,才能称为动物的饲养人。

所谓"动物的所有人",即对动物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权的人。

动物的管理人是指实际控制和管束动物的人。

最后从本案的事实和证据来看,只能证明答辩人是偶尔喂养"流浪猫",没有持续、长期喂养的证据,就是有流浪猫进入答辩人家里的事实,也不能证明答辩人就是流浪猫的管理人,所以本案不适用无过错归责原则。

二、被答辩人提出"被告乔女士长期对流浪猫进行饲养,花仔猫与被告乔女士之间形成了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的无事实依据。

根据本案证人刘彩娇证言,答辩人对动物很有爱心。

答辩人居住的小区有一片开阔绿地,是流浪猫的聚集地。

该证言可以证明流浪猫聚集在该小区并非是答辩人的喂养行为引起的,而是该小区的地理环境造成的。

答辩人只是偶尔拿些食物去喂养流浪猫,而并非被答辩人所说的一个长期的行为。

根据该证言,答辩人家里并未养猫,可以证明,该流浪猫并未住在答辩人的家里。

因此,被答辩人提出的"被告乔女士长期对流浪猫进行饲养,花仔猫与被告乔女士之间形成了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是无事实依据的

三、被答辩人提出"案发时乔女士能叫出小猫的名字意欲让其停止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