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婚姻法》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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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阶段,新世纪之初,2001年4月28日《中华人民共 和国婚姻法(修正案)》(以下简称新婚姻法)的通过和颁行, 作为新中国第三部婚姻法,可谓顺势而生,应时而生。
婚姻法的调整对象:
婚姻 法的 调整 对象
婚姻关系 家庭关系
男女两性因 结婚而产生 的夫妻关系
以婚姻、血缘、收养 等为基础的各亲属之 间的关系
1、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无效; 2、同居双方不享有夫妻权利义务,为非法同居关系; 3、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不为夫妻共同财产; 4、同居期间所生子女,为非婚生子女。
案例
赵某(女)与万某1999年10月确定了恋爱关系后即开 始同居生活。2002年7月赵某提出终止同居关系,遭到万某 拒绝,并威胁赵某如不与其结婚,将毁赵某容貌,赵某被迫 于2002年12月1日与万某登记结婚。2003年4月20日,万 某的父亲去世,万某继承了20万元人民币的遗产。万某用继 承所得的20万购买了一处房屋供双方居住。2003年8月5日, 赵某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与万某的婚姻关系,同时请求分割 所居住房屋。
一、 婚姻法的概念和基本原则
(一)、什么是婚姻法?
婚姻法是调整一定社会婚姻关 系和家庭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我国婚姻法的历史沿革
第一阶段是建国初(1950年颁布第一部婚姻法),重点是 破除传统的封建婚姻家庭观念(一夫多妻、重男轻女等),建 立新型的婚姻家庭关系(婚姻自由、男女平等)。
第二阶段(1980年颁布第二部婚姻法),进一步完善婚 姻法律制度。如:增补了计划生育、禁止三代以内旁系亲属结 婚等。
具体情况要求处理财产。 同居的子女,任何一方均有义务抚养到能独立生
活为止。
案例
张力(男)与王华(女)从1994年5月开始,没 有办理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同居时张力 为23周岁,王华为21周岁;两人原来均无配偶;双 方同居是自愿的;他俩不是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同 时也没有医学上认为不能结婚的疾病。周围群众均视 他们二人为夫妻关系。1995年1月,张力因患心脏病 死亡。当王华要求继承张力的遗产时,遭到张力的兄 姐拒绝。他们提出:张力与王华没有办理结婚登记的 手续,不是合法的夫妻关系,不能继承张力的遗产。
问:1. 王华与张力是一种什么样的关系? 2. 王华能否以妻子身份继承张力的遗产?
(1) 二者是非法同居。
(2) 张力的遗产王华不能继承,但可根 据相互扶助的具体情况处理。
(四)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
1.无效婚姻 无效婚姻是指男女双方登记的婚姻因为法
律规定源自文库原因而不具有法律效力。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1)重婚的; (2)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 (3)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
问:此案应如何处理?
法律规定
1、《婚姻法》第12条 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无效。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一)第13条 《婚姻法》第12条所规定的自始无效,是指无效或 者可撤销婚姻在依法被宣告无效或被撤销时,才确定该婚姻自始不 受法律保护。
第15条 被宣告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当事人同居期间所得的 财产,按共同共有处理。但有证据证明为当事人一方所有的除外。
(一)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 (二)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 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
(三)、婚约和事实婚姻
1.婚约
婚约不是结婚的必经程序,也不具有法 律效力
2.事实 婚姻
事实婚姻属于违法的婚姻,但在一定 的时期内,有条件地承认事实婚姻关 系,对其余的则按非法同居关系对待, 予以解除。
(二)、结婚的法定程序
1.申请
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持有关证件 共同到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 结婚登记
2.审查 婚姻登记机关查明是否
符合婚姻法规定的全部 结婚条件
3.登记 符合条件的即予以登记,
并发给结婚证
《婚姻登记条例》第五条:办理结婚登记的 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1. 定义:
事实婚姻:未办理结婚登记以夫妻名义 同居, 群众认可,符合结婚的法定条件,同居 之日发生在1994年2月以前。
非法同居:未办理结婚登记以夫妻名义同居, 缺 少以上某一条件,均为非法同居。
2. 关于子女、财产、债权、债务的处理。
事实婚姻: 按婚姻法执行。
非法同居: 同居期间的财产按共有财产处理。 同居期间的债权、债务、按共同债权债务处理。 同居期间,一方死亡,另一方可根据相互扶助的
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 (4)未到法定婚龄的。
婚姻无效的条件:
1、须具备婚姻无效的法定事由; 2、须经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申请; 3、申请时,法定的无效婚姻情形仍然存在; 4、须由人民法院依法定程序撤销; 5、人民法院审理宣告婚姻无效案件,对婚姻
效力的审理不适用调解,应当作出判决。
2.可撤销婚姻
当事人虽然已经缔结了婚姻关系,但由于是受到胁 迫,受胁迫的一方可以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的时间 内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
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的区别:
• (一)发生原因不同 无效婚姻是违反法律结婚实质要件的婚姻;
可撤销婚姻是违背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的婚姻。
• (二)请求期间不同 请求宣告婚姻无效受原因条件限制,不受
期间限制。请求撤销婚姻有期间的限制,即应 当自婚姻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法律后果
无效婚姻和可撤销的婚姻在被宣告无效和被撤 销后,具有共同的法律后果。
禁止结婚的条件:
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
患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的人
结医
学 婚上

认 为
疾不 应
病当
指定传染病 有关精神病
像艾滋病、淋病、梅毒 以及医学上认为影响结 婚或生育的其他传染病
精神分裂症、躁狂抑郁 型精神病以及其他重型 精神病
严重的遗传 性疾病
由于遗传因素先天形成 的疾病
(二)、我国婚姻法的基本原则
1.婚姻自由原则 2.一夫一妻原则 3.男女平等原则 4.保护妇女儿童老人的合法权益原则 5.计划生育原则
二、结婚
结婚即婚姻的成立,是 男女双方依照法律规定的条 件和程序,确立夫妻关系的 法律行为。
(一)、结婚的条件 结婚的必备条件:
男女双方完全自愿 达到法定的婚龄 符合一夫一妻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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