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引导侦查制度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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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诉引导侦查制度研究
摘要:公诉引导侦查制度,是指公诉部门适时介入侦查,以公诉角度对侦查活动提出引导性建议,同时以公诉角度对侦查活动实行法律监督,以此提高侦查活动质量,促进成功指控犯罪。
如何正确定位公诉引导侦查性质、正确认识公诉引导侦查价值和正确认清公诉
引导侦查方向,将对深化刑事诉讼司法改革具有重大实践意义。
关键词:公诉;引导侦查;证据标准;诉讼阶段
公诉引导侦查,是指检察机关公诉部门在现行法律规范允许的
范围内,通过适时介入侦查活动,以公诉角度就侦查机关如何收集、调取、固定证据及如何把握侦查取证方向等问题提出引导性建议,同时在此过程中兼顾履行法律监督职能的一种工作机制。
公诉引导侦查以公检两家合理分工、适当配合和有效制约为前提,其最终目的在于提高侦查活动质量,促进起诉活动顺畅,从而更有力和更成
功地完成指控犯罪。
一、公诉引导侦查之现状
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了公诉机关与侦查机关在进行刑事诉讼时是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关系。
这就表明公诉机关和侦查机关分别对自身所承担的起诉职能和侦查职能都具有专属性,两机关不得互相交换行使职权。
对于该点要求,公诉机关和侦查机关目前均能较好地遵守。
但对于互相配合及互相制约关系的发展要求,两机关目前的做法则存在诸多不足之处。
首先,侦查部门侦破刑事案件后将移送公诉部门进行审查起诉,公诉部门对犯罪分子依法提
起公诉的依据是侦查部门收集的指控犯罪分子犯罪的证据材料,因此,侦查部门和公诉部门的职能具有天然衔接性,这就要求二者在
对待证据标准上要有统一共识。
但现实中,由于侦查人员对于起诉的要求不了解,造成其所收集的证据过于简单或过于薄弱,从而导
致刑事案件在审查起诉阶段有点先天不足。
其次,对于侦查部门在侦查过程中出现的某些违法活动,公诉部门作为法律监督执行者,
未能有效地对侦查部门进行制约,从而导致合法监督缺失。
以上的侦诉分离模式的实质原因就在于我国公诉引导侦查制度尚未完善,公诉部门未能从公诉角度和法律监督角度对侦查活动进行引导和
建议,公诉部门未能加强与侦查部门的配合及制约,从而影响侦查
活动质量,继而影响指控犯罪成效。
因此,尽快完善公诉引导制度,加强公诉引导侦查力度,扩大公诉引导侦查层面,将成为发展刑事
诉讼的新方向。
二、公诉引导侦查之价值
1、公诉引导侦查,有利于提高案件质量,实现指控犯罪目的
公诉部门承担着起诉犯罪的法律职责,公诉部门办理刑事案件
的成功与否意味着犯罪分子是否能够得到应有的惩罚与追究。
因此,公诉部门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是承担败诉风险直接责任者,因此其对证据的把握标准和把握程度自然更为之严格和深入。
通过公诉引导侦查,通过公诉的及时介入,帮助侦查确立正确方向,从公诉指控犯罪的严格需求标准引导侦查人员全面收集和固定证据,有利于提高案件办理质量,为有效且成功指控犯罪打下坚实且牢固证据的基础,
为日后的起诉环节和审判环节提供强有力的证据指控,从而共同完
成打击犯罪的刑法目的。
2、公诉引导侦查,有利于提高诉讼效率,节约司法资源
当前,刑事发案率逐年上升,但司法资源投入却是相对有限的,
这一不平衡现状就要求司法资源投入必须最大效率化,在维护司法公平正义的同时重视提高诉讼效率。
侦查作为刑事诉讼的起始阶段,其对证据收集的能力是最强的,但亦由于其距离审判阶段较远,因
此对审判阶段所需的严格证据标准把握有所欠缺,而此时就需要发挥公诉部门在审查起诉阶段的衔接作用,通过公诉引导侦查,使侦
查机关在保留自身取证优势的情况下,依照公诉标准进行审查、衡量、收集和固定证据,从而提高证据的质量,缩短侦查办案期间,避免重复性侦查活动,最终提高诉讼效率,节约司法资源。
3、公诉引导侦查,有利于强化法律监督,促进人权保障
我国《宪法》明文规定,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
但在侦查活动中,由于权力天生具有自我膨胀和扩张的特性,因此侦查机关在侦查过程中侵犯人权的现象时有发生。
[1],有利于公诉部门对侦查机关侦查活动方向性的把握,及时发现和纠正侦查机关不当或违法行为,防止侦查机关非法取证,保护诉讼参与人的合
法权益,维护人权实现和司法公正。
三、公诉引导侦查之原则
公诉引导侦查,必须始终坚持依法、适度、监督、配合原则。
首先,依法原则要求公诉部门在进行引导侦查时,必须严格遵守法律
规定,不能超越现有法律授权范围,应在现有法律框架内实现引导的最大效能。
其次,适度原则要求公诉部门不能越俎代庖,引导绝非领导、指挥,公诉的引导应是一种建议,以公诉角度对侦查活动提出不同思维模式的建议,促进侦查层面更广阔和更深入。
再次,监督原则要求公诉部门在引导侦查的同时履行法律监督职责,通过引导取证,加大监督工作力度,防止刑讯逼供等侦查违法活动的发生,有效实现法律监督。
最后,配合原则要求公诉部门引导的地位应立足于配合与合作,公检双方应是协作关系,公诉引导侦查的目的是在分
工负责的前提下加强合作,形成合力,共同致力于追诉犯罪。
四、公诉引导侦查之途径
1、实现诉前引导
诉前引导的依据是提前介入制度,在刑事案件尚处于侦查阶段,公诉部门如何通过加强与侦查部门的联系和沟通,将公诉意见投入和影响侦查阶段,则是诉前引导发挥作用的关键所在。
首先,公诉引导侦查,需要公诉人员将重点放在帮助侦查人员把握案件性质、引导依法收集和固定证据方面上。
对于重大疑难复杂案件,可以通过召开侦诉联席工作会议,由公诉部门从公诉证据标准角度提出建议,与侦查部门共同讨论案件办理方向;对于一般案件,则可通过召开定期的经验交流座谈会,借此实现公诉部门常规性的监督,保证案件侦查质量。
同时,公诉部门亦可通过提前阅卷、参与侦查讯问、出席现场勘验等方式实现诉前介入侦查,帮助侦查部门在最佳时机不丢失任何细节证据,抓住有利指控犯罪的证据。
其次,公诉引导侦查,还应加强公诉部门引导侦查部门树立取证规范化意识。
基层侦查人员大多都面临着案件量大的现实压力,如何提高案件破案率自然成了他们最关心的重点,从而难免在收集证据过程中或多或少出现“踩过界”行为。
但随着“两个证据规定”的颁布施行,证据合法性取得要求变得更为严格,一旦证据存在瑕疵,则可能被全盘否定,这对指控犯罪将是致命一击。
因此,公诉部门应加强在诉前阶段对侦查人员取证规范化意识的引导和增强。
通过开展讲课座谈形式,使侦查人员从侦查阶段即树立证据合法化观念,从侦查阶段即坚持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取证,保证侦查工作合法开展。
2、贯彻诉中引导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明确规定,公诉部门审查案件时,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侦查部门应当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
补充侦查以二次为限。
案件从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公诉部门即转变身份,担当起该阶段的主导地位,对于证据单薄或证据遗漏环节,公诉部门依据法律有权要求侦查机关补充调取。
为使该阶段的补充取证更有针对性,公诉部门应在全面且细致查阅和分析侦查部门移送的案卷材料及证据材料的基础上,制定详细的补充侦查提纲,针对事实不清的环节,点明方向引导公安机关查清,针对证据不足的环节,写明需要的证据种类引导公安机关补充。
通过退回补侦引导侦查,通过严格的公诉证据标准引导
补充调查取证的质量,将极大提高指控犯罪的成功率。
同时,对于侦查部门补充侦查回来证据质量问题,则需要公诉部门再次发挥引导作用把关。
在司法实践中,由于侦查部门对公诉部门要求补充证据做法的不理解,往往会出现对公诉部门引导补证要求漠视或敷衍了事,从而导致错过最佳收集证据时机,对指控犯罪产生耽误影响。
公诉部门对于上述情况,应实行侦查失误通报制度,通报的内容应包括案件的基本情况、侦查失误的情况及原因、改正的建议等[2],通过通报引导侦查反思,才能从惩罚警醒机制中促使侦查人员真正重视补充侦查,才能促使侦查人员改正不良工作作风和工作方法,才能最终促使补侦取得打击犯罪的理想成效。
3、保障诉后引导
刑事案件起诉到法院之后,诉讼阶段即随之进入到法院的审判程序,但公诉引导侦查并未随之停止,诉后引导侦查的实现途径更需得到保障:
公诉部门出庭支持公诉,是诉后引导侦查的一个重要契机所在。
因所处地位不同,侦查部门对证据的要求、把握程度往往低于公诉部门对证据的要求,如何让侦查部门人员清楚认识到法庭上指控犯罪成立所需要的严格证据标准,这就需要公诉引导侦查——建立侦查人员旁听庭审制度。
通过公诉部门组织侦查人员踏上法庭,全面且直观地接触质证环节,掌握庭审对证据证明力和取得合法性的要求[3],以此引导侦查人员重新查找自身在侦查环节的不足
之处和引导其重新审视日后侦查方向,从而更好地收集证据为提起公诉和指控犯罪提供强有力的支撑。
同时,通过公诉人员组织侦查人员旁听庭审,亦有助于侦查人员真正了解公诉环节补充证据的必要性,从而引导侦查人员加强以指控犯罪为目的的服务观念,与公
诉人员达成互相配合、促进的共识和良好沟通。
在实际办案过程中,侦查部门难免会出现不规范的执法办案行为,这就需要公诉部门在审查起诉之外,积极履行法律监督职责,通过制发《检察建议》、《纠正违法通知书》对侦查部门出现的违法现象进行指出和要求改正,这亦是公诉引导侦查的重要途径之一,以
此来提高侦查活动的合法性和规范性。
注释:
[1]《公诉引导侦查取证刍议》,何鑫,《法制与社会》,2009-8。
[2]《论公诉引导侦查制度之完善》,陈富,《当代旅
游》,2009-9-1。
[3]《公诉引导侦查取证工作机制研究》,侯飞跃、徐
艳,2009-3-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