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第六章 票据法

合集下载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 支票当事人
– 转帐支票可以背书转让,现金支票不可 – 支票可记名也可不记名,记名须背书转让,不记名直接交付 – 支票出票人和背书人是票据第二债务人,付款人不是债务人 只是关系人,支票没有保证人也没有第一债务人

第三节 票据行为 – 概述 • 概念:产生票据权利义务关系的要式法律行为(狭义票据行为), 广义以票据关系发生、变更或消灭为目的而为的法律行为 • 分类 – 狭义与广义的票据行为 » 狭义:出票、背书、承兑、保证四种行为 » 广义:除上述四种行为外,还包括付款、参加付款、划 线、涂销等行为 – 基本与附属的票据行为(对狭义票据行为的再分类) » 出票是基本的票据行为,没有票据的创设就没有其他 » 背书、承兑、保证是附属的票据行为 – 共有与独有的票据行为(对狭义票据行为的再分类) » 出票、背书为共有的票据行为 » 承兑只限于汇票,支票没有保证 – 特征 – 要式性(签名、书面、款式) – 抽象性(具备抽象形式即生效,不用证明给付原因) – 文义性(票据文字记载为准,不得就文字记载外主张权利) – 独立性(票据行为独立,即使出票无效,也不影响其他行为 – 连带性(票据行为人对持票人承担连带责任)
– 本票当事人
– 本票的出票人在我国仅限于银行,其他国家对其资格没有特 别限制 – 本票基本当事人是出票人和收款人(最后持票人应是基本) – 出票人既是第一债务人也是第二债务人,本票中单纯的第二 债务人是背书人和保证人;本票无承兑,故本票第二债务人 无需担保承兑。本票出票人是签发本票并将本票交付给收款 人,表示承担无条件支付本票金额义务的人
• 性质
– – – – 私法兼具公法性 国内法兼具国际法性 技术性而非伦理性 强行法而非任意法
– 票据
•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概念
– 依票据法发行的、以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为目的的证券 – 特征:属有价证券、无条件支付金钱凭证、票据法定主义
• 分类
– 法律上的分类 » 汇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在指定日 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据 » 本票是出票人签发的,承诺自己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 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据 » 支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办理支票存款业务的银行或 其他金融机构在见票是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 或持票人的票据 – 学理上的分类 » 按是否直接付款:委托票据和自付票据 » 按经济职能:支付票据和信用票据 » 按对持票人的记载方式:记名式、无记名式和指示式
• 第二节 票据当事人
– 概述
• 概念和分类
– 享有票据权利、承担票据义务以及与票据权利义务有密切关 系的法律主体 – 按在票据上的地位:权利主体、义务主体和关系主体 – 按当事人是否随出票行为出现:基本和非基本当事人
• 票据当事人种类
– 出票人:签发票据并将票据交付收款人,从而创设票据之人 – 收款人:记名票据上最初的持票人(权利人),属权利主体 – 付款人:汇票和支票上记载的将来可能对票据付款的人,属 关系主体,但远期汇票的付款人已为承兑行为,即为票据债 务人,属于义务主体 – 背书人:本为持票人,因背书形式转让票据而担保被背书人 – 被背书人:因背书而继受取得票据,不转让为最后持票人 – 承兑人:在远期汇票记载表示票据到期时无条件支付票据金 额的人。本为付款人,承兑后为票据到期无条件付款义务人 – 保证人:担保某一票据义务人履行票据义务人,为义务主体 – 被保证人:票据上的义务主体是保证人所担保的对象,如保 证人未指明被保证人,已承兑的票据,以承兑人为被保证人; 未承兑或无需承兑的票据,以出票人为被保证人
第六章 票据法
• 第一节 票据法与票据概述
– 票据法
• 概念:
– 是调整票据关系以及与票据关系有关的其他社会关系的法律 规范的总称 – 票据关系是指票据当事人之间因票据行为产生的票据权利义 务关系 – 与票据有关的其他社会关系指为保障票据关系的依法产生、 变更和实现而产生的社会关系,如票据缴回、票据交还、票 据委托、票据转移等关系
• 票据性质与经济职能
– 性质 » 以证券存在为前提,是完全的有价证券;持票人以此向 特定人行使请求权,是债权证券;请求支付的是一定的 金钱而非实物和劳务,是金钱证券 » 设权证券,不同于证权证券(如公司股票) » 文义证券(记载的文义有错也不得用票据外证明方法变 更或补充 » 要式证券(应当记载事项与可以记载事项) » 无因证券(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出票人的前手之间 存在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 » 提示证券(主张权利必须出示凭证) » 缴回证券(债务人付款收回票据,持票人不缴票不付款) » 流通证券(票据可通过背书或直接交付转让,不须通知 债务人,票据转让后新持票人不承受前手在票据上瑕疵 – 经济职能 » 汇兑职能(转让过程是票据的转让而非现金的转让) » 信用职能(将未来可取得的金钱作为现金金钱来使用) » 支付职能(票据可代替现金支付) » 结算职能(债务抵销职能,复杂的结算可通过票据交换 » 融资职能(票据贴现、转贴现和再贴现实现资金调度)
– 票据行为的有效条件
• 实质要件
– 票据能力(票据主体资格:权利能力与行为能力) » 法人的权利能力不仅受法人的性质和法律上的有关限制, 而且受其章程所订目的范围限制,但票据关系中,基于 法人目的范围外原因而为的票据行为,应有效 » 票据法律关系中,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人法律地位相同,所为票据行为都无效 » 法人机关在职权范围内代表法人所为的票据行为是法人 行为,由法人承担法律后果;如借法人之名行个人之实, 法人仍就该票据行为负票据上的责任 – 行为人意思表示(因文义性和不要因性,采取表示主义) » 票据行为只要形式上符合票据法要求,就属有效行为 » 票据行为人作出票据行为,有意思表示,不论其是否真 实,行为人承担相应票据义务(欺诈胁迫乘人之危) » 没有作出意思表示的,伪造的签章无效;无权代理代签 的,签章人承担票据责任;超越权限的,票据行为人对 超越部分承担票据责任 – 行为的合法性 » 票据行为在形式上不具备合法性,,该行为当然无效 » 票据行为在内容或目的上违法,因善意持票人受让该票 据时就票据本身的记载无法得知此行为违法,应认定票 据有效,但应由违法行为人负票据义务,同时不免除其 应承担的其他法律责任(包括刑事、民事和行政责任)
– 汇票当事人
– 汇票有银行汇票和商业汇票,商业汇票又有银行承兑汇票和 商业承兑汇票,不同的汇票当事人有差异 – 汇票基本当事人有出票人、收款人和付款人;非基本当事人 有背书人、被背书人和保证人 – 最后被背书人就是持票人,也是实际的收款人,即票据权利 人;其他人都是票据债务人,其中出票人和已承兑的远期汇 票的承兑人是第一债务人。出票人、背书人、保证人和拒绝 付款的承兑人是第二债务人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