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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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行政合同的历史发展
一、大陆法系行政合同的发展 在大陆法系国家,法律有公法与私法之分 ;与公私法划分相适应的是法院体系的划 分。传统意义上的合同属于私法范畴,因 合同而产生的争议由普通法院管辖;行政 法属于公法范畴,因行政行为产生的争议 由行政法院管辖。因此,在大陆法系国家 ,合同由私法领域发展到公法领域必须突 破法律结构和法律观念的束缚。
三、我国行政合同的发展 虽然行政合同在我国也得到了肯认,但其发展 路径与西方主要国家行政合同的发展路径截然 相反。 我国行政合同的发展始于改革开放。改革开放 的本质内涵就是经济体制的改革,而经济体制 改革又决定着政府职能的转变。 我国的改革开放起源于农村的家庭联产承包责 任制。 我国整个改革开放的过程实际上就是一个把“ 承包制”从农村拓展到城市的过程。
二、行政合同的特点 1.行政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必须是行政主体。 2.行政主体签订合同的目的是为了执行公务 。 3.行政合同建立在双方意思表示一致的基础 之上。 4.行政合同适用某些不同于民事合同的特殊 规则。 5.行政合同是由行政主体一方首先发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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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行政合同的主要类型
(四)全民所有制小型工业企业租赁经营合同 全民所有制小型工业企业租赁经营合同是 指全民所有制小型工业企业根据国家的授 权作为出租方,在不改变企业的全民所有 制性质的条件下,把自身一定期限内的经 营权出租给他方,承租方向出租方交付租 金并依照规定对企业实行自主经营的协议 。
(五)粮食订购合同 粮食订购合同是指各级人民政府及其主管 部门为了保证国民经济对粮食的需求,而 与农民签订的关于粮食的种植和订购的协 议。为了保证粮食订购合同的顺利履行, 行政主体为粮食种植者提供优惠的农业生 产资料并保证收购,行政相对人向行政主 体提供生产的粮食,并取得相应的报酬。
(三)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承包合同 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承包合同是指以人民政府 指定的有关部门为行政主体,实行承包经营的 企业为行政相对人,双方在协商一致基础上签 订的确定关于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经营管理中 权利义务的协议。 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承包合同是一种比较典型 的行政合同。 1.合同的一方当事人是行政主体。 2.合同的目的是为了公共利益。 3.行政主体在合同中享有诸多特权。 4.规定了其他不同于民事合同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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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行政合同的界定
ຫໍສະໝຸດ Baidu
一、行政合同的界定 我国行政合同的发展历史虽然不长,但关 于行政合同界定的争论却不少。其中,争 论的一个焦点就是行政合同的范围问题。 总体而言,我国学者对行政合同的定义多 采用“主体兼目的说”。 根据范围的大小,可以把行政合同区分为 狭义行政合同和广义行政合同。 另外,关于行政合同的概念还可以进行动 态和静态的区分。
一、外国行政合同的主要类型 在德国,以签订合同的当事人之间的关系 为标准,可以将行政合同分为对等权合同 和主从权合同。 以处理客体为标准,可以将行政合同分为 义务合同和处置合同。 《联邦行政程序法》还规定了两种特殊的 合同类型,即和解合同和双务合同。
在日本,行政合同的界定有一个发展的过程。 在20世纪70年代,通说认为,行政合同是指 以公法上的效果发生为目的的,由复数的对等 当事人之间的相反方向意思的一致而成立的公 法行为。而最近,日本学者一般将作为实现行 政目的的手段而缔结的合同,一概称为行政合 同。 日本学界传统上把行政合同分为行政主体相互 间的合同、行政主体与私人之间的合同、私人 之间的合同三种。这种分类方法具有内在逻辑 上的缺陷,受到了批判。新的分类方法把行政 合同区分为行政主体相互间的合同、行政主体 和行政相对人之间的合同两种。
二、我国行政合同的类型 (一)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是指“国家以土地所有者 的身份将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让与土地使 用者,并由土地使用者向国家支付土地使用权 出让金的行为。”因该行为而签订的合同即为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二)农村土地承包合同 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及关于农村土地 承包合同的其他规定,农村土地承包合同 具有以下几方面的特征:一是合同的一方 当事人是乡镇人民政府或者代表乡镇人民 政府的基层自治组织,另一方当事人是农 户;二是调动农民的积极性、充分利用土 地以增加粮食生产,最终稳定我国粮食供 应;三是改变以前通过行政命令管理农业 生产的方式,以合同方式确定双方当事人 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二、英美法系行政合同的发展 与大陆法系国家不同,英美法系国家出现 行政合同是件顺其自然的事情。 首先,英美法系国家没有公法与私法的划 分,所有行为适用相同的法律原则。 其次,法律救济的途径也是相同的。 英美法系国家虽然不存在“行政合同”理 论,但也从形式角度对合同进行划分,以 政府为一方当事人的合同统称为“政府合 同”(government contract)或者“采购 合同”(procurement contract)。
四、行政合同的积极价值 行政合同的出现和广泛运用,是多因素共 同作用的结果,既包括社会发展带来的政 府职能扩张、行政合同自身的优点,又包 括民主观念等思想观念的影响。同样,行 政合同的运用也产生了诸多积极的价值。 1.提高了行政相对人的主体地位。 2.体现了民主的精神。 3.有利于行政职能的顺利实现。 4.拓展了行政法学研究的范畴。
综上,可以从两个角度理解行政合同的概 念,即静态意义上和动态意义上,静态意 义上的行政合同是一个文本,动态意义上 的行政合同是一个行政行为。因此,在借 鉴各家观点的基础上,我们认为文本意义 上的行政合同是指行政主体为了执行公务 ,与另一方当事人(既可以是行政相对人, 也可以是行政主体)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确 定权利义务的协议;本质意义上的行政合 同是指行政主体为了执行公务,与另一方 当事人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发生、变更或 消灭行政法律关系的具体行政行为。
一、大陆法系行政合同的发展 在大陆法系国家,法律有公法与私法之分 ;与公私法划分相适应的是法院体系的划 分。传统意义上的合同属于私法范畴,因 合同而产生的争议由普通法院管辖;行政 法属于公法范畴,因行政行为产生的争议 由行政法院管辖。因此,在大陆法系国家 ,合同由私法领域发展到公法领域必须突 破法律结构和法律观念的束缚。
三、我国行政合同的发展 虽然行政合同在我国也得到了肯认,但其发展 路径与西方主要国家行政合同的发展路径截然 相反。 我国行政合同的发展始于改革开放。改革开放 的本质内涵就是经济体制的改革,而经济体制 改革又决定着政府职能的转变。 我国的改革开放起源于农村的家庭联产承包责 任制。 我国整个改革开放的过程实际上就是一个把“ 承包制”从农村拓展到城市的过程。
二、行政合同的特点 1.行政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必须是行政主体。 2.行政主体签订合同的目的是为了执行公务 。 3.行政合同建立在双方意思表示一致的基础 之上。 4.行政合同适用某些不同于民事合同的特殊 规则。 5.行政合同是由行政主体一方首先发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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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行政合同的主要类型
(四)全民所有制小型工业企业租赁经营合同 全民所有制小型工业企业租赁经营合同是 指全民所有制小型工业企业根据国家的授 权作为出租方,在不改变企业的全民所有 制性质的条件下,把自身一定期限内的经 营权出租给他方,承租方向出租方交付租 金并依照规定对企业实行自主经营的协议 。
(五)粮食订购合同 粮食订购合同是指各级人民政府及其主管 部门为了保证国民经济对粮食的需求,而 与农民签订的关于粮食的种植和订购的协 议。为了保证粮食订购合同的顺利履行, 行政主体为粮食种植者提供优惠的农业生 产资料并保证收购,行政相对人向行政主 体提供生产的粮食,并取得相应的报酬。
(三)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承包合同 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承包合同是指以人民政府 指定的有关部门为行政主体,实行承包经营的 企业为行政相对人,双方在协商一致基础上签 订的确定关于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经营管理中 权利义务的协议。 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承包合同是一种比较典型 的行政合同。 1.合同的一方当事人是行政主体。 2.合同的目的是为了公共利益。 3.行政主体在合同中享有诸多特权。 4.规定了其他不同于民事合同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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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行政合同的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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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政合同的界定 我国行政合同的发展历史虽然不长,但关 于行政合同界定的争论却不少。其中,争 论的一个焦点就是行政合同的范围问题。 总体而言,我国学者对行政合同的定义多 采用“主体兼目的说”。 根据范围的大小,可以把行政合同区分为 狭义行政合同和广义行政合同。 另外,关于行政合同的概念还可以进行动 态和静态的区分。
一、外国行政合同的主要类型 在德国,以签订合同的当事人之间的关系 为标准,可以将行政合同分为对等权合同 和主从权合同。 以处理客体为标准,可以将行政合同分为 义务合同和处置合同。 《联邦行政程序法》还规定了两种特殊的 合同类型,即和解合同和双务合同。
在日本,行政合同的界定有一个发展的过程。 在20世纪70年代,通说认为,行政合同是指 以公法上的效果发生为目的的,由复数的对等 当事人之间的相反方向意思的一致而成立的公 法行为。而最近,日本学者一般将作为实现行 政目的的手段而缔结的合同,一概称为行政合 同。 日本学界传统上把行政合同分为行政主体相互 间的合同、行政主体与私人之间的合同、私人 之间的合同三种。这种分类方法具有内在逻辑 上的缺陷,受到了批判。新的分类方法把行政 合同区分为行政主体相互间的合同、行政主体 和行政相对人之间的合同两种。
二、我国行政合同的类型 (一)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是指“国家以土地所有者 的身份将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让与土地使 用者,并由土地使用者向国家支付土地使用权 出让金的行为。”因该行为而签订的合同即为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二)农村土地承包合同 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及关于农村土地 承包合同的其他规定,农村土地承包合同 具有以下几方面的特征:一是合同的一方 当事人是乡镇人民政府或者代表乡镇人民 政府的基层自治组织,另一方当事人是农 户;二是调动农民的积极性、充分利用土 地以增加粮食生产,最终稳定我国粮食供 应;三是改变以前通过行政命令管理农业 生产的方式,以合同方式确定双方当事人 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二、英美法系行政合同的发展 与大陆法系国家不同,英美法系国家出现 行政合同是件顺其自然的事情。 首先,英美法系国家没有公法与私法的划 分,所有行为适用相同的法律原则。 其次,法律救济的途径也是相同的。 英美法系国家虽然不存在“行政合同”理 论,但也从形式角度对合同进行划分,以 政府为一方当事人的合同统称为“政府合 同”(government contract)或者“采购 合同”(procurement contract)。
四、行政合同的积极价值 行政合同的出现和广泛运用,是多因素共 同作用的结果,既包括社会发展带来的政 府职能扩张、行政合同自身的优点,又包 括民主观念等思想观念的影响。同样,行 政合同的运用也产生了诸多积极的价值。 1.提高了行政相对人的主体地位。 2.体现了民主的精神。 3.有利于行政职能的顺利实现。 4.拓展了行政法学研究的范畴。
综上,可以从两个角度理解行政合同的概 念,即静态意义上和动态意义上,静态意 义上的行政合同是一个文本,动态意义上 的行政合同是一个行政行为。因此,在借 鉴各家观点的基础上,我们认为文本意义 上的行政合同是指行政主体为了执行公务 ,与另一方当事人(既可以是行政相对人, 也可以是行政主体)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确 定权利义务的协议;本质意义上的行政合 同是指行政主体为了执行公务,与另一方 当事人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发生、变更或 消灭行政法律关系的具体行政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