整存整取定期储蓄现场检查方法及技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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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存整取定期储蓄
业务说明
整存整取定期储蓄是指客户在存款时约定存款期限,一次存入本金,整笔支取存款本金和利息的储蓄方式。人民币整存整取定期储蓄存款的起存金额为50 元,本金
一次存入,多存不限。存期分为三个月、半年、一年、二年、三年和五年。相对于人
民币活期储蓄,整存整取定期储蓄具有如下特点:
1.未到期的整存整取定期储蓄如遇急需,储户可以办理提前支取或部分提前支取,部分提前支取以一次为限。
2.办理提前支取时,提前支取存款部分按支取日挂牌公告的活期储蓄存款利率计付利息;未支取部分存款的存期、适用利率、起息日和到期日从原存款。
3.以整存整取定期储蓄存单办理提前支取的,其未取部分存款以原户名开立新存单继续存储,但不得分开多张存单。
4.逾期支取的定期储蓄存款,其超过原定存期的部分,除约定自动转存的外,按支取日挂牌公告的活期储蓄存款利率计付利息;约定自动转存的,以原本金与到期
税后实付利息之和为新本金,以原存期为转期后新存款的存期,以到期转存日为新存
款起息日,以到期转存日挂牌公告的相应存期利率为新存款的利率。
5.定期储蓄存款在存期内遇有利率调整,按存单开户日挂牌公告的相应的定期储蓄存款利率计付利息。
业务操作流程
开户
1.受理开户申请。
客户申请整存整取定期储蓄业务,必须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有效身份证件类型见“活期储蓄”);若代理他人办理的,代理人应同时出示被代理人及代理人的有效
身份证件;若申请人为非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须由监护人陪同并征得其同意,监
护人应按法律、法规关于代理的规定提供相关具有监护权的证明文件。
客户应填写《个人业务存款凭条》,主要内容包括存款人姓名、存入金额、存期、身份证件号码等要素;在免填单方式下,客户应向储蓄经办员告知申请办理整存整取
定期储蓄业务和存款金额。
2.审核及开立账户。
①储蓄经办员收到客户的证件和填写的存款凭条后,应认真审核填写要素是否完
整准确,内容是否与证件相符,同时辨认证件真伪、核查客户身份,根据存款凭条上
客户填写的金额清点现金;在免填单方式下,确认客户身份无误后,根据客户告知金
额清点现金。
②储蓄经办员登记现金日记账和开销户登记簿,通过业务系统开立账户;在免填
单方式下,打印凭证须经客户签字确认。系统打印存单(折)后,加盖业务用章及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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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员个人名章交付储户。
提前支取
1.客户提前支取整存整取定期储蓄存款,必须提供本人身份证件,按取款金额填写《个人业务取款凭条》并提供存单(折);在免填单方式下,客户应告知储蓄经办
员取款金额,将存单(折)和身份证件一并交给储蓄经办员。若他人代领,还应提供
代领人的身份证件。
2.储蓄经办员对客户提供的存单(折)和身份证件进行查验、核对。
3.查验无误后进行提前支取业务处理:
①打印取款凭条、利息清单、新存单(折),并核对打印结果是否正确;
②在免填单方式下,请客户签字确认后收回凭条;
③根据利息清单进行现金配款,利息清单加盖现金清讫章;
在存单式定期存款部分支取情况下,打印的新存单加盖储蓄专用章和经办员名章;
④将相应的证件、回单、部分支取情况下开立的新存单连同现金一并交还客户;
⑤收回的存折破坏磁条并加盖作废章和附件章,收回的存单加盖附件章。
销户
1.客户办理整存整取定期储蓄存款到期销户, 应填写《个人业务取款凭条》并提供存单(折),若销户本息超过人民币5万元,须提供本人身份证件;在免填单方
式下,客户应告知储蓄经办员取款金额,将存单(折)和身份证一并交给储蓄经办员。
若他人代领的,还应提供代领人的身份证件。
2.按照提前支取业务程序进行凭证打印、客户签字确认、现金配款。
3.在取款凭条、存单(折)、利息清单上分别加盖现金清讫章,收回的存折破坏磁条并加盖作废章和附件章,收回的存单加盖附件章,登记“开销户登记簿”。
4.将证件、回单连同现金一并交还客户。
挂失、查询、冻结、扣划
参见“活期储蓄”
现场检查流程
检查内容
检查内容与活期储蓄相同,包括内控制度建设与执行、合规性、风险管理和监督检查4个方面,具体参见“活期储蓄”。
业务特点及检查重点
1.检查方法
①调阅开销户登记簿、业务流水账,运用适当的抽样方法筛选检查样本;
②针对检查样本,调阅、查看对应的分户明细账、业务凭证;
③召开储户座谈会、翻阅储蓄网点“意见征求簿”,了解业务办理和纠纷投诉情
况;
④调阅重要空白凭证登记簿、应付未付利息科目分户账,检查存单管理和应付未
付利息提取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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⑤调阅录像资料。
2.风险提示
①不符合“起存点”要求,部分提前支取后剩余存款部分不足50元;
②提前支取或部分提前支取未提供有效证件;
③违反规定多次办理部分提前支取;
④办理部分提前支取后,违反规定将剩余存款分开为多张存单;
⑤办理部分提前支取后,违反规定将剩余存款新开存单改变户名或存期;
⑥存单不得预留密码、不得通兑;
⑦大额存单签发未实行分级授权和双签制度;
⑧违反重要空白凭证管理规定领取、使用、销毁定期存单;
⑨套用、虚开定期储蓄存单,挪用客户存款或截留客户存款资金进行账外经营;
⑩未按会计核算原则提取应付利息。
检查依据
1.《储蓄管理条例》(1992年12月11日国务院令第107号发布)
2.《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
3.《人民币利率管理规定》
4.《个人存款账户实名制规定》
5.《商业银行内部控制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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