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平县垦造水田青苗补偿标准征求意见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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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平县垦造水田青苗补偿标准(征求意见稿) 一、果树类补偿标准
备注:本表所述主干直径,以米径为准,即距地面1米处的主干直径。
二、竹木类补偿标准
备注:本表所述主干直径,以胸径为准,即距地面1.3米处的主干直径。
三、部分地上附属物补偿标准
附注说明:
1、青苗补偿费,属短期作物,按一造产值补偿,属多年生长物,根据其种植期和生长期长短给予合理补偿;没有种植青苗的土地不给予补偿。
2、红豆杉、樟树、罗汉松、桂花树、紫薇树、黄花风铃树、银海枣、老人葵、樱花、万紫千红、茶花(观赏)等观赏树,每亩补偿迁移费和损失费不高于5000元(零星种植每棵补偿迁移费和损失费不高于50元)。
3、花木场、苗圃按5000元每亩补偿迁移费和损失费。
4、1997年7月21日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颁布实施后下葬的不予补偿并限期迁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