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10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详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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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者以广告、产品说明、实物样品或者其他 方式表明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状况的,应当保 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实际质量与表明的 质量状况相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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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者提供的机动车、微型计算机、电视机、电 冰箱等耐用商品或者装饰装修等服务,自消费者 接受商品或者服务之日起六个月内出现瑕疵,发 生纠纷的,由经营者承担相关举证责任。
务 (十一)消费者个人信息保密的义务
源自文库14
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安全权对应义务
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安全的要求。 对可能危及安全的商品和服务,应当向消费者真实
说明和明确警示,并说明和标明正确使用商品或者 接受服务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发生的方法。 宾馆、商场、车站等经营场所的经营者,未尽到安 全保障义务,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损害的, 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6
保障安全权(人身、财产安全)
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 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 害的权利。
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 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 全的要求。
7
知悉真情权
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 的真实情况的权利。
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商品的价格、产地、生产 者、用途、性能、规格、等级、主要成份、生 产日期、有效期限、检验合格证明、使用方法 说明书、售后服务,或者服务的内容、规格、 费用等有关情况。
STREAM ( 2000.8.7- 2001.12.5生产)
《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 理规定》 (2004年3月12日公布, 自2004年10月1日起施 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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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质量的义务
经营者应当保证在正常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 的情况下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应当具有的质 量、性能、用途和有效期限;但消费者在购买 该商品或者接受该服务前已经知道其存在瑕疵 的除外。
(1)获取消费知识的权利; (2)获取消费权益保护知识的权利。
消费者应当努力掌握所需商品或者服务的知识 和使用技能,正确使用商品,提高自我保护意 识。 (自我保护的必要性及有限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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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护尊严权
消费者在购买、使 用商品和接受服务 时,享有人格尊严 、民族风俗习惯得 到尊重的权利,享 有姓名权、肖像权 、隐私权等个人信 息得到保护的权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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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者发现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 可能对人身、财产安全造成危害的,应当立即 向有关行政部门报告和告知消费者,并及时采 取停止生产、停止销售、警示、召回等消除危 险的措施。采取召回措施的,经营者应当承担 消费者因商品被召回支出的必要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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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田在中国市场召 回1,563辆
CIVIC、
4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原则
(1)尊重和保障人权原则; (2)对于消费者给予特别保护原则; (3)保障社会经济秩序原则; (4)依法进行交易的原则
5
消费者的权利
(一)保障安全权 (二)知悉真情权 (三)自主选择权 (四)公平交易权 (五)依法求偿权
(六)依法结社权 (七)求教获知权 (八)维护尊严权 (九)监督批评权
第十章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消费者 消费者权利 经营者义务 消费者组织 法律责任
1
"消费者"的涵义
所谓消费者,就是为了满足个人或家庭生活消费的 需要而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个人。
特征
为个人或家庭生活目的而进行消费,并非为生产经 营目的的消费;
是直接性消费,无论是有偿或无偿取得的消费品或 服务,都享有直接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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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者的义务
(一)履行法定或约定的义务 (二)听取意见和接受监督的义务 (三)保证商品或服务安全的义务 (四)提供真实信息的义务 (五)出具购物凭证或单据的义务 (六)保证质量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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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者的义务
(七)遵守公平交易的义务 (八)尊重消费者人格权的义务 (九)补偿损失的义务 (十)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经营的特别义
依照前款规定对大件商品进行退货、更换、修 理的,经营者应当承担运输等必要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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遵守公平交易的义务
经营者使用格式条款,应当以明显方式提请消费 者注意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和质量、价款或者费 用、履行期限和方式、风险警示、售后服务、民 事责任等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内容,并按 照消费者的要求予以说明。
3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是调整国家机关、经营者、消费者相 互之间因保护消费者利益而产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 的总称。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调整对象是消费过程中所发生的社 会关系,包括: (1)国家机关与经营者之间的关系 (2)国家机关与消费者之间的关系 (3)经营者与消费者之间的关系
1993年10月3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 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2009年第一 次修正,2013年10月25日第二次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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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求偿权
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 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 身、财产损害的,享有 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
9
依法结社权
依法成立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社会团体。 《一根竹竿容易弯》 (何纪光) 一根竹竿容易弯, 三绺麻纱扯脱难。 猛虎落在平阳地, 蛟龙无水困沙滩。 不怕力小怕孤单, 众人合伙金不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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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教获知权
1962年3月15日,美国总统肯尼迪向国会提交了一份国 情咨文,在这份文件中,肯尼迪第一次正式提出了消 费者的四项权利,鉴于这份文件的重大意义这一天被 定为“国际消费者权益日”。
1987年,在西班牙马德里的一次国际消费组织联盟世 界大会上,中消协被接纳为该组织正式会员,在1988 年开始纪念“国际消费者权益日”。
不包括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团体消费者。
2
消费者权益日
1936年,在科鲁司特温博士的倡议下,美国消费者最 早建立了庞大的消费者社团组织,在国家法律的支持 下开展了全面保护消费者权益的消费者运动,为保护 消费者的利益进行了极大的努力。 1960年,英、美、 荷、澳、比5国发起成立国际消费组织联盟,将这一运 动以组织的方式巩固下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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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 消费者可以依照国家规定和当事人约定退货, 或者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没有 国家规定和当事人约定的,消费者可以自收到 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七日后符合《中华人 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的解除合同条件的,消 费者可以及时退货,不符合解除合同条件的, 可以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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