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足迹鉴定科学性的反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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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司法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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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 术 沙 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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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稿日期] 2003-07-04[作者简介] 傅晓海(1967-),男,副教授
涉及物证种类及其证据价值的法律、法规在我国尚属空白,指纹鉴定现有的“证据之首”的地位和作用,在我国基本上是“学习借鉴”和“习惯俗成”的结果。随着对“指纹鉴定是否具有科学性”问题讨论的深入,足迹鉴定的科学性问题就自然提上了议事日程。
实际状况是,我国无论是在足迹的学术探讨还是在实践应用方面均颇具水准,但因其学习过程中的较难掌握、提取显现方法的发展滞后以及鉴定过程中存在的诸多问题,导致了足迹个体识别技术在物证鉴定领域中的弱势地位。随着美国法庭因少数指纹鉴定结论无法证明自身的科学性,而在诉讼过程中被判定不能采信案例的出现,对于实践经验与理论研究尚无法与指纹相提并论的足迹鉴定而言,面临的挑战是不言而喻的。
一、对足迹鉴定理论基础的反思
足迹鉴定理论从不同的角度出发,就有不同的理论诠释。总的归纳起来,足迹能够进行同一认定的科学基础,不外乎特定性、反映性(包括连续性)和相对稳定性等三个方面的主要内容[1]。
(一)特定性
1、我们知道,按造痕客体种类的不同,现场足迹可分为赤足足迹、穿袜足迹和穿鞋足迹。赤足足迹相对指纹而言现场出现率要低得多,最终提取利用率也就更低。所以其特征参数体系基本参照了指纹鉴定,赤足足迹鉴定的科学性问题同指纹鉴定本质上也没有什么差别。
对于穿鞋足迹和穿袜足迹,情况则要复杂一些。
2、作为形象痕迹的重要组成部分,足迹所具有的特定性不能也不应该是哲学意义上笼统的特定性。而应该是能
够被鉴定人员认识和了解,通过形象特征反映足迹遗留人人身特点,并能够以某种形式准确记录的特定性。
3、证明赤足足迹具有特定性的诸如遗传学、统计学以及抽样调查所得出的足迹人各不同的结论,都是通过概率分析得出的大致结论。同指纹一样,缺乏缜密的理论基础和系统的统计建模[2],对无关变量有效控制的实验验证过程一直也没有引起足够的重视而得以实施[3]。赤足足迹特征体系从指纹特征体系中“挪用照搬”,显然也缺乏针对足迹特征的专项研究和充分论证。
4、足迹特征参数体系中,现场足迹在怎样的遗留条件下,足迹跟、弓、掌、尖遗留的具体部位,特征构成达到怎样的数量和质量,才能成为同一认定的前提条件?长期以来,始终是困惑所有足迹鉴定人员的首要问题。我国的鉴定领域除了“行规习惯”外,从来没有明文规定的特征数量和质量标准。显而易见的是,对于模糊、变形、残缺、重叠的局部现场足迹, 这个问题变的更加尖锐。反过来考虑,对于不同的足迹遗留人,局部出现相符特征的概率究竟如何?同指纹一样,也缺乏必要的分析和研究。
例如在穿袜足迹鉴定过程中,利用人足遗迹的各部长宽距离和边缘形状组合特征,就可作为足迹鉴定中认定同一的条件。但是如果在没有其它证据“相互印证”的前提条件下,可能很多的鉴定结论都会因为对特征参数体系特定性的顾虑而不会做出。
6、对于反映鞋生产加工特征和穿用特征的穿鞋足迹,是否会因为越来越高的制作工艺水平,穿用周期的缩短,地面遗留条件状况不佳,提取显现方法发展滞后等等诸多因素的影响,加之人足通过鞋底、鞋垫和袜底才能反映出人身特点的穿鞋足迹,其特定性在各种遗留条件下的反映程度究竟怎样?
7、根据足迹动力学、人体解剖结构特征以及实践经验等建立起来的,能够反映足迹遗留人身体结构和行走规律特点的步态特征的特定性,除了已成定论的诸如在步法追踪、现场分析中的作用之外,能否作为直接认定人身的依据?例如在分析足迹遗留人的年龄时,肯定存在的误差阈值[4],是否源于我们对足迹随年龄变化规律的认识程度尚有欠缺之故?
傅晓海,俞文,雷中坚 (甘肃政法学院公安分院,兰州 7300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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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反映性
1、虽没有经过精确统计,但可以肯定的是遗留在犯罪现场的足迹往往是不完整的,或模糊、或残缺、或变形、或重叠的情况占了现场足迹出现率的绝大多数,其特定性常常得不到充分反映。足迹特有的连续性的特征,也会因为足迹遗留地面条件,犯罪分子反侦查手段等诸多因素的影响,在犯罪现场的反映状况不佳。
2、在足迹个体识别技术中,鉴定人员常常利用诸如深浅、虚实、增减、明暗、浓淡、干湿等诸类形式的反映性来确定足迹的主体特征和伴生特征。这种依靠形态学的分析推断或检验鉴定过程、通常是依靠人的感觉和经验来实现的。所以确定足迹特征反映性的状况,在实践中存在难于准确把握的和言传身教的“短处”。这也是造成足迹个体识别错误率较高,和这方面专业人才相对较少的原因。
3、足迹提取显现方法的落后,使穿鞋足迹的利用大多局限在诸如干燥细腻的土质地面,或有浮尘的硬地面等遗留条件非常好的情况下。足迹伴生痕迹的反映对遗迹人所穿鞋种类、遗留地面等条件的依赖程度则更高。这种苛刻的反映条件,严重制约了鉴定人员认识和利用足迹特征的程度。
(三)相对稳定性
1、一般认为,正常赤足足迹的乳突花纹同指纹一样,也具有终生基本不变的特性。除了皱纹、细点线、老茧等特征,以及由于病变、外伤等引起的特征变化外,赤足足迹特征体系具有较佳的相对稳定性。
2、但在人整体运动制约下,反映人足动态平衡功能各个形态具体形象的步法特征则不是这样。在一定的时间段内,会由于人的主观意志或身体条件等诸条件的影响或改变,其动力定型可能会发生十分显著的变化。
例如足迹鉴定中利用的磨损面特征。作为穿用过程中反复摩擦造成鞋底表面物质剥落而形成的缺损痕迹,对同一人在怎样的时间段内才会保持其这种相对稳定性,也缺乏科学意义上的研究和论证。
总之,对足迹特征相对稳定性变化规律的认识和研究尚有欠缺,也是影响足迹鉴定准确性的关键因素之一。
二、对足迹鉴定方法的反思
(一)鉴定方法是指鉴定人员在鉴定理论的指导下,实施鉴定的具体手段、方式和过程。鉴定方法对鉴定结论的客观性和科学性具有直接影响。因此,如果采用的鉴定方法有缺陷,不可避免地会导致错误的鉴定结论。
(二)鉴定结论是鉴定人的科学认定和判断性意见。在对指纹鉴定科学性的研究中,英国和美国的研究人员均得出了结论:即使是指纹鉴定的专家也可能对同一份鉴定得出完全不同的结论。说明对指纹特征点的认识与鉴定人员鉴定能力和水平的差异密切相关,对于错误率明显高于指纹的足迹鉴定而言则更是如此。尤其在基层的足迹鉴定中,有些是在侦查人员“破案”后,在“已成定论”的前提条件下,为诉讼过程提供的补充证据,这种按需鉴定结论的客观性,更会受到鉴定人员主观因素的影响。
(三)缺乏相应的行政管理标准和技术管理标准。技术管理标准则主要包括质量控制标准、实施标准和方法标准。对足迹鉴定过程中所涉及的鉴定人员、方法、程序,以及实施标准和方法标准的原则性规定,是所有环节可靠性的保障,也是实现足迹鉴定结论科学性的可靠保障。
例如足迹鉴定的过程就是对现场足迹和样本足迹特征符合点和差异点性质的评断过程。足迹鉴定技术标准的缺位,就可能导致对符合点和差异点性质评断过程的随意性和自由化。
(四)足迹鉴定的特征体系尚待完善。例如足迹鉴定过程中有时利用的是重压面特征,有时利用的是磨损面特征。鉴定人员通常是依托对现场足迹某种形象变化的感觉或经验,根据现场足迹所反映出来的明显或潜在的轮廓线[5],来认识和判断足迹遗留人的重压面和磨损面。但受到诸如所穿鞋的新旧程度,鞋底厚度,鞋底制作材质,地面遗留条件、负重、鉴定人员的专业水平、犯罪分子伪装等诸多因素的影响,对足迹重压面和磨损面特征的利用,只能停留在侦查阶段对足迹遗留人人身特点分析和推断的层次上,得出的结论只能是大体上的和不太准确的;虽然也不乏应用的成功案例,但就是足迹鉴定的权威专家也可能作出错误的鉴定结论,这就是特征体系尚存缺陷的证明。
三、构建足迹特征参数体系的思考
(一)足迹特征参数体系应是足迹个体识别以计算机技术为依托,在特征参数定量化的基础上,体现出特征参数反映性、稳定性、实用性的选取和运用原则,充分反映足迹特定性的必然产物。也是弥补现有足迹特征体系不足,使足迹鉴定过程实现自动化、数字化、鉴定结果准确化的必然途径。
(二)反映足迹特定性的足迹特征参数体系的构成,则应是足迹种属鉴定(种类特征)或足迹同一认定(个别特征)的判断标准体系。故其应是达到一定数量和质量的特征参数的综合体;也该是充分利用足迹特征之间的相关性,特征参数的组合体。只有如此,才能够保障足迹特征参数体系的稳定性,进而提高鉴定结论的准确性。例如在分析遗迹人的年龄时,就可依据足迹遗留情况,将可以运用的目前所有方法综合起来进行分析和评断。
(三)按足迹所反映的几何状态来分类,构成足迹特征参数的不外乎点、线、面、体四种几何形态。点的运动形成线,线的运动形成面,面的运动形成体。因此足迹特征参数最终都可视为通过能够反映遗迹人身体结构特征和动力定型规律的,存在各种内在联系的参数点的总构成。
(四)足迹特征参数体系的使用还取决于足迹特征(足迹特征参数点)自动化和数字化的扫描和录入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