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企业在蒙古国设立代表处的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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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企业在蒙古国设立代表处的程序

来源:公司注册网点击数:191 日期:2011-02-21 22:15

一、外国公司、银行及及其它贸易机构(以下称“外国机构”)可按以下程序在蒙古国设立代表处。

二、设立代表处的目的:

1、支持蒙古国企业与外国机构间进行贸易、经济、财政、金融、科学、运输、旅游及其它领域内的合作、交流信息、传播现代科技。

2、鼓励、活跃外国投资。

3、快捷地组织贸易及其它交易的执行工作。

三、蒙古国法律如无特殊规定,则由蒙古国外资外贸局发给代表机构设立许可证。许可证最长有效期3年,如外国机构认为代表机构的目标尚未完全实现,有必要继续保留代表处,许可证可延期2年。

四、欲在蒙古国设立代表处的外国机构需向蒙古国外商投资和外贸局提交以下材料:

1、设立代表机构的申请(包括设立代表机构的目的、与蒙古国有关机构确定的工作联系、合作范围、下一步的计划等)

2、本单位的介绍、章程。

3、银行证明。

4、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

5、按本国法律规定,需取得许可后方可在外国设立代表处的,需同时提交本国许可证复印件。

6、反映代表处从事的工作、结构、工作人员数量、他们的权利、义务等的代表处章程。

五、接到外国机构设立代表处的申请后,10日内给予答复。

六、发给代表处的许可证上将注明代表处的地址、目的、条件、期限。发给许可证之日起,即视为代表处已设立。

外国机构取得许可证后,如未能在6个月内建立代表处并开展工作,则许可证作废。

七、几个外国机构可以合设一个代表处。

八、代表处根据自己代表的外国机构赋予的任务,代表该机构在蒙古依法开展活动。

代表处不得在蒙古国境内从事以赢利为目的的经营活动。

九、为设立代表处发放许可证的蒙古国权力机构将为代表处提供开展正常工作所需的必要条件。

十、在与有关机构、公民签订的合同的基础上,代表处可在蒙古国占用场地、住宅,接受生活保障及其它服务。

十一、代表处可依照蒙古国法律,签约雇用蒙古公民。

十二、代表处负责人凭外国机构任命书开展活动。

代表处负责人应向许可证发放机构通报代表处的工作、工作人员组成及其变动情况。十三、代表处有义务根据蒙古国有关权力机构的要求提供与自己工作相关的信息。十四、遇以下情况,将终止代表处工作:

1、许可证到期;

2、在蒙古国设立代表处的外国机构停止了经营活动;

3、作为设立代表处的基础的合同、合约失效;

4、代表处违反了授予许可证的条件、开展了触犯蒙古国法律的活动;

5、外国机构决定撤销代表机构。

十五、发放代表处许可证收费700美元,许可证延期收费300美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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