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律法规}法律知识规则某市仲裁委员会仲裁.

{合同法律法规}法律知识规则某市仲裁委员会仲裁

异议。没有提出书面异议或继续参加仲裁程序的视为放弃其提出异议的权利,并且不得以此作为不履行仲裁裁决的抗辩理由。

第十条本会设立仲裁员名册,仲裁员由本会根据仲裁法规定的条件从具有专门知识和实践经验的人士中聘任。本会认为必要时可以设立特定专业的仲裁员名册。第十一条本会主任履行仲裁法和本规则赋予的职责,副主任或者秘书长经主任授权可以履行主任的职责。

第二章仲裁协议

第十二条仲裁协议包括当事人在合同中订明的仲裁条款,或者以其他书面方式在纠纷发生前后达成的请求仲裁的协议。仲裁协议应具有下列内容:

(一)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

(二)仲裁事项;

(三)选定本会的意思表示。

第十三条仲裁协议选定“广州市仲裁委员会”的,视为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由本会仲裁。当事人协议选定广州市仲裁机构的,或其他不会产生歧义,可以推断为本会的表述,均视为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由本会仲裁。

第十四条没有仲裁协议,一方申请仲裁的,经本会告知,另一方也同意在本会仲裁的,应当补签仲裁协议或记录在案。仲裁协议中对仲裁事项或仲裁委员会约定不明确,一方当事人申请仲裁的,可以在本会或仲裁庭主持下,由双方当事人在签字的笔录中对仲裁事项或本会予以确认。

第十五条仲裁协议独立存在,合同的变更、解除、被撤销、终止、未生效、无效或仲裁协议所附属的合同存在与否,不影响仲裁协议的效力。

第十六条当事人可以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或仲裁案件的管辖权提出异议。当事人对

仲裁协议的效力或仲裁案件的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首次开庭前提出;约定不开庭的,应当在首次提交答辩书时或在答辩期内提出。未在以上期限内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提出异议的,视为承认该仲裁协议的效力或仲裁案件的管辖权。

第十七条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的,可以请求本会作出决定或者请求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裁定。一方请求仲本会作出决定,另一方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的,由人民法院裁定。向人民法院申请裁定的,当事人应当同时向本会或仲裁庭提交起诉状副本和法院的立案通知复印件。

第三章申请和受理

第十八条当事人申请仲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仲裁协议;

(二)有具体的仲裁请求和事实、理由;

(三)属于本会的受理范围。

第十九条申请人提出仲裁申请,应当向本会递交仲裁协议、仲裁申请书及副本、身份证明以及与纠纷有关的证据材料;同时预缴仲裁费。

第二十条仲裁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当事人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和住所,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

(二)仲裁请求和所依据的事实、理由;

(三)证据、证据来源、证人姓名、住所及其简要说明。

第二十一条本会自收到仲裁申请书之日起5日内,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受理,并通知当事人;认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通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本会收到申请书后,认为仲裁申请书不符合本规则第十九条和第二十条规定

的,可以要求当事人限期补正;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未申请。

第二十二条本会决定受理仲裁申请后,应于5日内将立案通知书、仲裁规则、仲裁员名册和当事人、代理人仲裁须知送达申请人。并将立案通知书、仲裁规则、仲裁员名册、当事人、代理人仲裁须知和仲裁申请书副本送达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应当自收到仲裁申请书副本之日起15日内向本会提交答辩书。本会收到答辩书后,应当在5日内将答辩书副本送达申请人。被申请人未提交答辩书的,不影响仲裁程序的进行。

第二十三条申请人可以放弃或者变更仲裁请求。被申请人可以承认或者反驳仲裁请求,有权根据同一仲裁协议提出反请求。当事人变更仲裁请求或提出反请求的,应当在收到受理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以书面形式提出,变更请求超出原请求部分或提出反请求的,应按规定交纳仲裁费。当事人逾期变更仲裁请求或提出反请求的,是否受理由仲裁庭决定。

第二十四条仲裁庭应合并审理反请求。被申请人逾期提出的反请求,可以向本会另行申请。是否合并审理,由本会或者本会授权仲裁庭作出决定。

第二十五条本会应当在受理被申请人的反请求申请书之日起5日内,将反请求申请书副本送达申请人。申请人应当自收到反请求申请书之日起15日内向本会提交书面答辩;未提交书面答辩的,不影响仲裁程序的进行。

第二十六条当事人提交申请书、答辩书、反请求书和有关证明材料以及其他文书时,除向本会提交1份正本外,还应按照对方当事人人数和组成仲裁庭的仲裁员人数备具副本。

第二十七条当事人提出仲裁申请或仲裁反请求,应当按照本会印发的《广州仲裁委员会仲裁收费办法》预缴仲裁费用。未按规定期限预缴仲裁费用的,视为撤回

仲裁申请或仲裁反请求。

第二十八条受理仲裁申请后申请人撤回仲裁申请或当事人自行达成和解协议并撤回仲裁申请的,本会根据实际情况酌情退回部分预收的仲裁费。

第二十九条当事人提交本会的书面文件,均应当面递交或以挂号函件邮递。其时效以当面递交时间或投递邮戳日期为准。

第三十条一方当事人因另一方当事人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可能使裁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可以申请财产保全。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的,本会应当自收到当事人财产保全申请书之日起5日内,将当事人的申请书提交人民法院。

第三十一条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1至2名律师或其他代理人进行仲裁活动。当事人认为必要,经仲裁庭同意,可以适当增加代理人的人数。代理人人数超过2名的,应当向仲裁庭确定1名代理人作为主要发言人。

第三十二条委托律师和其他代理人进行仲裁活动的,应向本会提交授权委托书及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文件。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代理的事项和权限。委托代理的事项和权限变更或者解除的,当事人应当书面通知本会。已进行的仲裁程序不因此受到影响。

第四章仲裁庭的组成

第三十三条仲裁庭由3名仲裁员或者1名仲裁员组成。当事人可自行约定仲裁庭的组成人数,不约定则依本规则。仲裁庭由3名仲裁员组成的,设首席仲裁员。第三十四条由3名仲裁员组成仲裁庭的,当事人应当各自选定或者各自委托本会主任指定1名仲裁员。第3名仲裁员是首席仲裁员,由当事人共同选定或者共同委托本会主任指定。当事人一方为2人以上,应当共同选定或共同委托本会主任指定仲裁员。由1名仲裁员组成仲裁庭的,应当由当事人共同选定或者共同委托

本会主任指定仲裁员。

第三十五条当事人自收到受理通知书之日起15日(涉外仲裁案件45日)内没有约定仲裁庭的组成方式、选定仲裁员或选定不一致的,由本会主任指定。

第三十六条本会自仲裁庭组成之日起5日内,将仲裁庭的组成情况书面通知当事人和仲裁员。

第三十七条仲裁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更换:

(一)因出差、出国不能承办仲裁案件的;

(二)因患病不能从事仲裁工作的;

(三)其他不能履行职责的情形。

第三十八条仲裁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必须回避,当事人也有权提出回避申请:

(一)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代理人的近亲属;

(二)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三)与本案当事人、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仲裁的;

(四)私自会见当事人、代理人,或者接受当事人、代理人的请客送礼的。

第(三)款中的“其他关系”是指:1.为本案事先提供过咨询的;2.现任当事人法律顾问或其他顾问,或曾担任当事人法律顾问或其他顾问该顾问关系结束未满两年的;3.曾担任当事人的代理人结案未满两年的;4.与任何一方当事人、代理人在同一单位工作的;5.在本会同时审理的两宗案件中,各自互为案件的代理人和仲裁员的,后一案件被选定或指定成为仲裁员的。6.法律规定的其他关系。

第三十九条办案秘书、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的回避适用第三十七条的规定。第四十条当事人提出回避申请,应当在首次开庭前提出。回避事由在首次开庭后知道的,可以在审理终结前提出。当事人提出回避申请的,应当提供相关的证据

材料。

第四十一条仲裁员是否回避,由本会主任决定;本会主任担任仲裁员时是否回避,由本会委员会议决定。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是否回避由本会主任决定。办案秘书是否回避,由本会秘书长决定。仲裁员应当回避而没有回避的,本会主任有权决定该仲裁员回避。

第四十二条仲裁员不得私自会见当事人、代理人或以其他方式与当事人、代理人单独联系。仲裁庭认为确需会见当事人的,须由该案办案秘书陪同,且作笔录。仲裁员、办案秘书不得透露有关案件的情况。

第四十三条仲裁员在履行职责时,有违反法律或本规则,影响裁决公正性、合法性的,本会主任可责令该仲裁员退出仲裁庭。

第四十四条仲裁员在仲裁案件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本会应当将其除名,情节严重的,移交有关部门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四十五条仲裁员因更换、回避、退出或者其他原因不能履行职责时,应当按照原选定或者指定该仲裁员的程序选定或指定替代的仲裁员。重新选定或指定替代的仲裁员后,原已进行的仲裁程序是否重新进行,由仲裁庭决定。

第五章证据

第四十六条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仲裁庭认为有必要收集的证据,可以自行收集。仲裁庭自行收集的证据,开庭审理的应当在庭上出示并听取双方当事人的意见;书面审理的应当送达双方当事人并收集其意见。

第四十七条证据有下列几种:

(一)书证;

(二)物证;

(三)视听资料;

(四)证人证言;

(五)当事人的陈述;

(六)鉴定结论;

(七)勘验笔录;以上证据须经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第四十八条书证应当提交原件。物证应当提交原物。提交原件或者原物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交复制品、照片、副本、节录本,但必须说明来源并与原件、原物核对或经鉴定无误。提交外文书证,应当附经有关部门认证的中文译本。

第四十九条当事人应当在收到立案通知书、申请书副本或反请求申请书副本之日起15日内完成举证。涉外仲裁案件的当事人的举证期限为45日。逾期举证,应书面说明理由,是否采纳,由仲裁庭决定并告知当事人。

第五十条当事人提交证据材料,应进行分类编订、标明页码、写明证明内容、提交的日期并盖章签名。

第五十一条本会对申请人、被申请人提交的仲裁文书、证据实行交换,将仲裁文书、证据送达对方当事人。证据材料较多的案件,仲裁庭认为有必要的,可以于正式开庭前由首席仲裁员或由仲裁庭委托办案秘书在指定的时间召集双方当事人交换证据;必要时也可以进行庭前质证,确定双方没有争议的证据,对有争议的证据留待庭审时质证。

第五十二条仲裁庭根据庭审需要,可要求当事人在一定期限内补交证据材料。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应当按照要求的期限提供证据材料。当事人没有正当理由不能提供的,由该当事人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仲裁庭应根据已有的证据认定案件事实并作出裁决。

第五十三条一方当事人在庭审过程中才提交新的证据,另一方当事人同意的,仲裁庭可以在本次开庭中一并审理;另一方当事人表示不同意,本次开庭时不予审理新的证据,在完成证据交换后另行安排开庭审理。前款新的证据是指该证据是在举证期限届满后才获得或出现并经仲裁庭确认的证据。

第五十四条有证据证明持有证据的一方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证据,如果该证据有利于对方当事人的主张,不利于证据持有人,仲裁庭可以结合其他证据推定该主张成立。

第五十五条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当事人可以申请证据保全。当事人申请证据保全的,本会应当将当事人的申请提交证据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

第六章开庭和裁决

第一节开庭审理

第五十六条仲裁应当开庭进行。当事人协议不开庭的,仲裁庭可以依据仲裁申请书、答辩书、有关证据以及其他材料作出裁决。

第五十七条开庭审理在本会指定地点进行,当事人另行约定开庭地点的,经本会批准可以从其约定。

第五十八条仲裁不公开进行。当事人协议公开的可以公开进行,但涉及国家秘密的除外。不公开审理的案件,双方当事人及其仲裁代理人、证人、仲裁员、仲裁庭咨询的专家和指定的鉴定人、仲裁委员会的有关人员,均不得向外界透露案件实体和程序进行的情况。

第五十九条仲裁案件第一次开庭审理日期,经仲裁庭决定后,本仲裁委员会应当在开庭7日前将开庭时间通知双方当事人;双方当事人要求并经仲裁庭同意的,可

以提前开庭。当事人有正当理由,可在开庭5日前请求延期开庭,是否延期,由仲裁庭决定。第一次开庭后的开庭时间通知不受前款7日时间的限制。

第六十条开庭审理时,由首席仲裁员或者独任仲裁员查明当事人、代理人和其他仲裁参与人是否到庭并核对其身份。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出庭人员身份有异议的,另一方当事人应当庭出示有关的资格证明文件。

第六十一条申请人经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许可中途退庭的,视为撤回仲裁申请。被申请人经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进行缺席仲裁。反请求适用前款规定。

第六十二条仲裁庭庭审调查包括以下方面:

(一)申请人的仲裁请求及事实和理由,被申请人的答辩;

(二)证据的出示及对证据真实性、关联性与合法性的质证;

(三)仲裁庭对双方当事人进行询问,了解案情。

(四)双方当事人在仲裁庭主持下可以相互发问。

第六十三条证人出庭作证的,仲裁庭及双方当事人可以对证人进行发问,证人必须作出回答。

第六十四条仲裁庭对专门性问题认为需要鉴定的,可以交由双方当事人共同约定的鉴定部门鉴定,也可以由仲裁庭委托的鉴定部门鉴定。仲裁庭应当将鉴定报告的副本送达双方当事人。当事人可以对鉴定报告发表自己的看法。当事人要求重新鉴定的,是否准许,由仲裁庭决定。根据当事人的请求或者仲裁庭的要求,鉴定部门应当派鉴定人参加开庭。经仲裁庭许可,当事人可以向鉴定人提问。

第六十五条审理过程中需要对物证和现场进行勘验的,可以由仲裁庭组织勘验。仲裁庭应当将勘验情况和结果制作笔录,由勘验人员、当事人和被邀请参加的人

签名。审理过程中仲裁庭认为需要调查的,可以由仲裁庭或由仲裁庭委托办案秘书组织调查,调查须两人以上在场并制作笔录。

第六十六条当事人在仲裁过程中有权进行辩论。辩论终结时,首席仲裁员或独任仲裁员应当征询当事人的最后意见。

第六十七条仲裁庭应当将开庭情况记入笔录,当事人和其他仲裁参与人认为对自己陈述的记录有遗漏或者差错的,有权申请更改或补正,不予更改或补正的,应当记录该申请。笔录由仲裁员、记录人员、当事人和其他仲裁参与人签名或者盖章。

第六十八条仲裁庭开庭审理时,本会可以做庭审录音或录像。庭审笔录和录音、录像仅供本会或仲裁庭查用,不得公开。

第二节和解、调解和裁决

第六十九条当事人申请仲裁后,自行达成和解协议的,可以请求仲裁庭根据和解协议作出调解书、裁决书,也可以撤回仲裁申请。

第七十条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撤回仲裁申请后反悔的,可根据仲裁协议再次申请仲裁。

第七十一条仲裁庭在作出裁决前,可以先行调解。当事人自愿调解的,仲裁庭应该调解。调解不成的,仲裁庭应当及时作出裁决。调解达成协议的,仲裁庭应当制作调解书或者根据双方当事人的要求制作裁决书。调解书与裁决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七十二条调解书应当写明仲裁请求和当事人协议的结果。调解书或依和解协议、调解协议作出的裁决书的内容应当符合法律规定。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发生法律效力。第七十三条调解不成的,任何一方当事人均不得在其后的

仲裁程序及其他任何程序中援引对方当事人或仲裁庭在调解过程中发表过、提出过、建议过、承认过,以及愿意接受过的或否定过的任何陈述、意见、观点或建议作为其申请、答辩或反请求的依据。

第七十四条仲裁庭应当在仲裁庭组成后4个月内作出裁决。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仲裁庭应在期满10日前提出书面申请,经本会主任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前款所指的审理期限是指从组庭后的次日起至裁决书作出之日、调解书送达之日止的期间,但公告期间、鉴定期间、审理当事人提出的管辖异议期间、当事人在庭外和解的时间不计算在内。

第七十五条仲裁庭由3名仲裁员组成的,对仲裁案件的裁决应当合议,并制作合议笔录。合议笔录应当包括事实和证据的认定、裁决的依据、裁决的结果、仲裁费用的承担等内容。仲裁庭由1名仲裁员组成的,独任仲裁员应按上述内容提交裁决的书面意见。

第七十六条仲裁庭有权在裁决书中裁定败诉方应当补偿胜诉方因为办理案件所支出的合理费用,但补偿金额最多不得超过胜诉方所得胜诉金额的百分之十。第七十七条裁决应当按照多数仲裁员的意见作出,少数仲裁员的不同意见可以记入笔录。仲裁庭不能形成多数意见时,裁决应当按照首席仲裁员的意见作出。仲裁庭由1名仲裁员组成的,裁决由独任仲裁员作出。

第七十八条仲裁庭仲裁纠纷时,其中一部分事实已经清楚的,可以就该部分先行裁决,该裁决为最终裁决的组成部分,具有法律效力。

第七十九条本会根据章程设立专家咨询委员会。仲裁庭可以对重大疑难案件提请专家咨询委员会进行咨询。仲裁庭对专家咨询委员会的书面意见应当充分考虑,如不接纳,应向仲裁委员会书面陈述理由。

第八十条裁决书应当写明仲裁请求、仲裁程序、当事人阐述的主要观点、仲裁庭查明的事实与认定的证据、裁决理由、裁决结果、仲裁费用的承担和裁决日期。当事人协议不愿写明争议事实和裁决理由的,可以不写。裁决书由仲裁员签名,经本会同意并加盖本会的公章。对裁决持有不同意见的仲裁员,可以签名,也可以不签名,不签名的应当书面陈述理由,交本会存档。

第八十一条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第八十二条对裁决书中的文字、计算错误或者仲裁庭已经裁决但在裁决书中遗漏的事项,仲裁庭应当补正;当事人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30日内,可以请求仲裁庭补正。仲裁庭作出的补正,是原裁决书的组成部分。

第八十三条当事人应当在裁决书确定的期限内履行裁决。未确定履行期限的,当事人应当立即履行。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第八十四条当事人申请撤销裁决的,应当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

第八十五条人民法院受理撤销裁决的申请后,认为可以由仲裁庭重新仲裁的,通知仲裁庭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仲裁。重新仲裁的,由原仲裁庭进行,但双方当事人一致要求或本会主任认为必要的,可以组成新的仲裁庭进行仲裁。原审已经审理的,是否重新审理由仲裁庭决定。

第三节仲裁中止和终结

第八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仲裁:

(一)当事人一方向本会申请决定或向人民法院申请裁定仲裁协议效力的;

(二)一方当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参加仲裁的;

(三)一方当事人丧失参加仲裁的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的;

(四)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五)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参加仲裁的;

(六)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

(七)其他应当中止仲裁的情形。中止仲裁的原因消除后,恢复仲裁。

第八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结仲裁:

(一)申请人死亡或终止,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放弃仲裁权利的;

(二)被申请人死亡或终止,没有遗产或财产,也没有应当承担义务的人的;

(三)其他应当终结仲裁的情形。

第八十八条仲裁庭组成前出现中止或者终结仲裁事由的,由本会决定;仲裁庭组成后出现中止或者终结仲裁事由的,由仲裁庭决定。中止仲裁的决定,应当口头或书面通知当事人。终结仲裁的决定,应当制作决定书,通知当事人。

第七章期间和送达

第八十九条除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仲裁庭另有要求外,仲裁文书、通知、材料可以直接送达当事人、代理人,或者以邮寄、传真、电报、委托、留置、公告等方式送达当事人、代理人。

第九十条直接送达仲裁文书的,应当直接送达受送达人。受送达人是公民的,本人不在时交由其成年家属签收;受送达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其他组织的负责人或者该法人、组织负责收件的人签收;受送达人有仲裁代理人的,可以送交其代理人签收。受送达人的同住成年家属、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负责收件的人,仲裁代理人或者代收人在送达回证上签收的日期为送达日期。

第九十一条以挂号信、特快专递方式送达的,以投递至当事人或其代理人的营业地点、住所、户籍所在地或通讯地址为送达地址,以查询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受送达人拒绝签收邮寄的仲裁文书的,从拒签之日起视为已经送达。仲裁文书按照当事人的法定地址或人所共知的最后的住所邮寄两次后,从最后一次送达该地址之日起视为送达。

第九十二条以传真、电传和电报方式送达的,应按受送达人提供的收件地址或号码发送,以向受送达人发送的日期为送达日期。

第九十三条留置送达的,以送达人、见证人在送达回证上签名或盖章视为送达,以签名或盖章日期为送达日期。前款的见证人是指有关基层组织、所在单位的代表或者公证人员。

第九十四条公告送达的,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第九十五条期间以时、日、月、年计算。期间开始的时和日,不计算在期间内。期间届满的最后一日是节假日的,以节假日后的第一日为期间届满的日期。期间不包括在途时间,仲裁文书、材料、通知在期满前交邮、交发的不算过期。

第九十六条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期限的,在障碍消除后10日内,可以申请顺延期限。是否准许,由仲裁庭或仲裁委员会决定。

第八章简易程序

第九十七条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凡是争议金额不超过人民币20万元的仲裁案件,适用本章规定;争议金额在20万元以上,双方当事人书面同意的,也可以适用本章规定。

第九十八条本会收到仲裁申请后,经审查,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可以当即受理。第九十九条本会受理仲裁申请后,由双方当事人共同选定1名仲裁员或者共同委

托本主任指定1名仲裁员成立仲裁庭。仲裁庭成立后,仲裁委员会应当立即通知当事人。

第一百条仲裁庭成立后,可以当日审理,也可以另定日期审理,不受本规则第六十条的时间限制。仲裁庭审理案件,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约定进行书面审理,也可以开庭审理。

第一百零一条仲裁请求的变更或者反请求的提出在答辩期内被接受的,若变更后的争议金额超出本章第九十八条的规定,是否适用普通程序,由当事人约定,当事人没有约定的由本会主任决定。

第一百零二条仲裁庭应当在成立之日起60日内作出裁决。有特殊情况确需延长的,由仲裁员在期满10日前书面申请,经本会主任批准可以适当延长。

第一百零三条本章未规定的事项,适用本规则其他有关规定。

第九章涉外仲裁的特别规定

第一百零四条当事人同意将其在涉外经济贸易、运输和海事等发生的纠纷提交本会仲裁的,适用本章规定。本章无规定的,适用仲裁法和本规则的有关规定。一方或双方为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当事人的纠纷的仲裁,参照本章规定进行。作为涉外一方当事人主动放弃权利的除外。

第一百零五条仲裁委员会决定受理仲裁申请后,应在15日内将受理通知书、本规则、仲裁员名册送达申请人。同时也将仲裁申请书副本、受理通知书、本规则、仲裁员名册送达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应在收到仲裁受理通知之日起45日内向仲裁委员会提交答辩书、证据及有关证明文件。

第一百零六条仲裁庭确定首次开庭时间后,应提前30日将开庭时间通知双方当事人。双方当事人要求并经仲裁庭同意的,可以提前开庭。当事人有正当理由,

可在开庭15日前请求延期开庭,是否延期,由仲裁庭决定。首次开庭后,通知开庭的时间不受提前30日的限制。

第一百零七条仲裁庭应在组庭后9个月内作出裁决书。经仲裁庭提出申请,仲裁委员会主任认为确有必要和有正当理由的可适当延长该期限。

第一百零八条仲裁庭应当根据事实,符合法律、参考国际惯例,并遵循公平合理的原则,独立公正地作出裁决。

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应当在裁决书确定的期限内履行裁决。未确定履行期限的,当事人应立即履行。一方当事人不履行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根据中国法律的规定,向中国法院申请执行;或者根据一九五八年《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或中国缔结或参加的其他国际条约,向外国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执行。第一百一十条仲裁委员会以中文为正式语文,当事人另有约定的,经本会秘书长批准,可以从其约定。开庭时当事人或其代理人、证人需要语言翻译的,可由仲裁委员会提供翻译,也可以由当事人自行提供翻译。当事人提交的各种文书、书证,仲裁委员会或仲裁庭认为必要时,可以要求当事人提供相应的中文译本或其他语文的译本。

第一百一十一条对涉外当事人送达仲裁文书,可以采取下列方式:

(一)依照受送达人所在国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中规定的方式送达;

(二)由一方当事人自己送达;

(三)通过外交途径送达;

(四)对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受送达人,可以委托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受送达人所在国的使领馆代为送达;

(五)向受送达人委托的有权代为接受送达的仲裁代理人送达;

(六)向受送达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设立的代表机构或者有权接受送达的分支机构、业务代办人送达;

(七)受送达人所在国的法律允许邮寄送达的,可以邮寄送达,自邮寄之日起满6个月,送达回证没有退回,但根据各种情况足以认定已经送达的,期间届满之日视为送达;

(八)采用上述方式无法送达的,采用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6个月,即视为送达。

第十章消费争议的特别规定

第一百一十二条为适应消费争议的特点,特别制定本章。本章无规定的,适用仲裁法和本规则的有关规定。

第一百一十三条消费争议,是指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时,认为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而与经营者发生的争议。争议金额在人民币5万元以下的消费争议适用本规定。

第一百一十四条经营者以“信誉卡”、“三包卡”、“章程”、“行业公约”、书面表述等形式作出仲裁解决纠纷的要约,消费者向本会或消费者委员会提起仲裁的,即为达成仲裁协议。当事人以口头协议形式提起消费争议仲裁的,经本会书面记录在案,仲裁程序适用本章规定。

第一百一十五条当事人向本会提出消费争议仲裁申请的,本会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可以当日受理案件、组成仲裁庭、开庭审理、作出裁决,也可以由仲裁庭决定集中审理。当事人提出给予答辩期、举证期等主张的,由仲裁庭根据案情作出决定。

第一百一十六条消费争议仲裁案件收费,以人民币50元为起点,根据本会《仲裁收费办法》减半收取仲裁费。当事人确有困难的,可向本会申请延缓或免予预缴仲裁费。

第一百一十七条本会设立若干个消费争议仲裁庭对消费争议进行裁决。

第一百一十八条消费争议仲裁庭由一名仲裁员组成,仲裁员由当事人共同选定。当事人未能共同选定仲裁员的,由本会主任指定一名仲裁员组成独任仲裁庭。第一百一十九条本着方便当事人的原则,由仲裁庭决定消费争议仲裁地点。

第一百二十条仲裁庭应当在仲裁庭组成之日起20日内作出裁决,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审限的,由仲裁庭报本会主任批准。

第十一章金融仲裁的特别规定

第一百二十一条为适应金融交易争议的特点,特别制定本章。本章无规定的,适用仲裁法和本规则的有关规定。

第一百二十二条金融交易争议,是指金融机构之间以及金融机构与其他法人和自然人之间在货币市场、资本市场、外汇市场、黄金市场和保险市场上所发生的本外币资金融通、本外币各项金融工具和单据的转让、买卖等金融交易而引发的争议。

第一百二十三条本会收到仲裁申请书之日起2日内,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受理,并书面通知当事人;认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第一百二十四条被申请人应当自收到仲裁申请书副本之日起5日内向本会提交答辩书,并选定仲裁员。

第一百二十五条仲裁案件第一次开庭审理日期经仲裁庭决定后,本会应当在开庭

3日前将开庭时间通知双方当事人。

第一百二十六条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仲裁庭应在仲裁庭组成之日起20日内作出仲裁裁决。

第一百二十七条金融交易争议仲裁案件收费,根据本会《仲裁收费办法》减半收取仲裁费。当事人确有困难的,可向本会申请人延缓或免予预缴仲裁费。

第十二章附则

第一百二十八条法律对仲裁时效有规定的,适用该规定。法律对仲裁时效没有规定的,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第一百二十九条仲裁员报酬由仲裁委员会按照仲裁员办理仲裁案件的工作时间、难易程度、争议标的大小等情况确定。仲裁员报酬从仲裁委员会收取的仲裁费中支付。

第一百三十条本会所设各办事处,是本会的派出机构,受本规则约束。

第一百三十一条本会根据需要可以制定专门规则,专门规则与本规则具有同等效力。

第一百三十二条本规则由本会负责解释。

第一百三十三条本规则自2003年11月10日起施行。本规则公布施行前受理而尚未审结的案件适用本规则规定,案件依原规则已进行的程序是否适用本规则,由仲裁庭决定。已审结的案件适用原规则规定。

发布部门:广州市其他机构发布日期:实施日期:2003年11月10日

汽车销售法律合同示典范文本本

汽车销售合同示范文本 使用说明 1.本合同文本为示范文本。签约之前,买受人应当仔细阅读本合同内容。 2.本合同所称汽车是指从未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过注册登记、且符合厂家出厂标准的汽车。 3.为体现合同双方的自愿原则,本合同文本相关条款中有空白行,供双方自行约定或补充约定。合同签订生效后,未被修改的示范文本原有内容视为双方同意内容。 4.本合同文本中涉及到的选择、填写内容,双方不作约定时,应在空格部位打×,以示删除。

汽车销售合同 合同编号:甲方(出卖人):地址:邮编: 营业执照号码:电话: 乙方(买受人):法人: 国籍:性别: 出生年月日(注册登记日期): 住所(地址):邮编: 联系电话:证件号码: 证件类型:身份证□居住证□护照□永久居留证□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 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号码: 住所(地址):联系电话: 甲、乙双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买卖汽车事宜,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标的物 经双方协商,甲方售出如下商品车辆(以下简称车辆)给乙方:汽车品牌及型号规格:,车辆代码:,生产国别或生产地:,生产厂(总经销商)名称:,排气量:。 车身颜色及内饰: 合同车辆主要配置:发动机号车架号生产号 第二条数量与价款 车辆单价:人民币元,大写数量:台。

车辆总价:人民币元,大写 定金:人民币元,支付日期:支付方式 第三条付款方式 乙方选择下述第种方式付款,并按该方式所定时间如期足额将车款支付给甲方。 1、直接付款方式: 签订本合同后乙方应于年月日前向甲方付清合同价款,计人民币元,大写。 2.汽车消费贷款方式: 2.1签订本合同时,首付合同价款的%,计人民币元,大写。 2.2余款计人民币元,大写,乙方于年月日前通过金融机构办理汽车消费贷款支付,贷款不能及时支付的,买方须用直接付款方式付清全部价款。 2.3乙方如需甲方提供贷款事项的相关服务,由甲乙双方另行签订《贷款购车事项委托协议》(附件三)。 3、其他付款方式: 第四条质量 1、甲方向乙方出售的车辆,其质量必须符合国家汽车产品标准或行业标准,并符合出厂检验标准。 2、甲方向乙方出售的车辆,必须是经国家有关部门公布、备案的汽车产品公告上的产品或合法进口的产品,并符合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机动车辆注册登记条件。 3、甲方保证向乙方出售的车辆,在交付前已作必要的检查和清洁,并按生产厂(总经销商)的技术要求完成交车前检查(PDI/PDS)并排除已发现的汽车故障或瑕疵。 第五条交付与验收 1、交车时间:年月日;或(由甲乙

物流运输保险合同

物流运输保险合同 本页是最新发布的《物流运输保险合同》的详细范文参考文章,感觉很有用处,看完如果觉得有帮助请记得()。 ××物流网货物运输(零担货物运输) 综合保险合同书 甲方:××市××货运代理有限公司 : 为了使××网络健康有序的发展壮大,为使全国××网员单位有效、稳健的经营,在增加利益收入的同时,解决网员单位的后顾之忧,我们本着自愿投保,谁投保谁受益的原则,以有限的投入,防患于未然,做到风险转嫁,以确保各网员单位的根本利益,××物流网与永安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多次商榷,达成共识,以××物流网为交易平台,以永安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为依托,特与各网员单位(即投保人、被保险人)签订协议如下:

一、乙方应自觉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遵守××物流网制定的相关章程、条款及细则,做到遵纪守法、诚实可信,切不可弄虚作假,一经查出,后果自负。 二、乙方需严格遵守“××物流网零担专线公路货物运输综合保险实施”(见附件一),认真履行各项条款。 三、乙方需统一使用由××网络制定的“货物运输合同书”、“零担货物托运单”,投保后一经使用即产生保险的法律效应,此单证凭据做为出险后货物赔偿依据。 四、乙方必须严格按照时间顺序认真填写××物流网特制的“货物运输合同书”,并完整保管(插入的单据视为无效)。 五、为避免造成误解,乙方要仔细审阅“××物流网零担专线公 路货物运输综合保险实施除外产品明细表”(见附件二)。 六、乙方应向甲方指定的分支机构(户名为: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营销服务部;开户银行为:中国建设银行××××支行;帐号为:)交纳保险费。

七、在乙方交纳保险费到帐之次日零时保险责任开始生效。 八、为满足网员单位(被保险人)的每次事故最高赔偿限额之不足问题,乙方可以申请“货运险卡单”补充保额,即网员单位可通过传真方式将运单(货单)及补充保额等数据传至,同时将保费以银行卡划拨方式划拨至中国人民建设银行×××××支行帐号为:。 九、乙方应严格遵守国家及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关于安全运输的管理规定,还应当接受并协助保险公司对保险货物进行查验防损工作。 十、本协议有效期为一年,签字、盖章后开始生效,满期后若无异议为自动延续一年。 十一、本协议未尽事宜可做补充修改。 十二、本协议一式三份,甲、乙、永安保险公司三方各持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市××货运代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

会展承办代理合同-标准

会议承办代理合同 甲方:(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以下简称乙方) 经友好协商,甲乙双方就乙方承办/代理甲方之会务事宜达成如下协议,双方共同遵守执行。 一、甲方举办的会议安排交由乙方代理。 会议地点是。 会议时间是年月日至年月日。 二、乙方提供如下会务服务: 1、会议场地联络及预订; 2、会议资料设计、制作、加工; 3、会场环境布置; 4、会议现场服务; 5、会议用餐安排; 6、会议住宿安排; 7、会议参会人员邀请; 8、会议媒体宣传。 ■费用明细:

三、变更及核算原则 1、甲方确认:除非发生以下几种情况,否则甲方不存在撤销或变更本协议理由-如果撤销或变更,乙方将有权要求甲方支付撤销或变更给乙方造成的预期损失: (1)战争或政治事件; (2)甲方进入破产程序; (3)甲方实体进入重组变更程序; (4)因地震、洪水等人力不可抗拒因素; (5)由于政策或法律变化导致会议不可能举行。 2、甲方如在预定的期间内变更参展时间,但变更通知必须于预定期限前天抵达乙方,乙方接到甲方通知后应在个工作日内以电邮方式回执确认,甲方在接到乙方确认文件后即表示甲乙双方就参展时间的变更达成一致,双方间的协议除参展日期外,其余不作变更。 3、乙方服务的变更除非发生如下情形,否则乙方无权变更服务: (1)乙方签约的下游服务商出现法律规定的破产、停业或者其他人力不可抗拒的服务中止事件,同时乙方更换的下游服务商不能满足甲方要求; (2)展会地点出现重大自然灾害(包括急性传染病); (3)展会地点出现重大政治事件(包括政府征用会议场所) 如果不是由于上述原因,乙方要求变更服务,将赔偿甲方由于服务变更而导致的预期损失。出现本条款所列事项时,乙方应该在第一时间内以书面形式通报甲方,并在甲方收到通知后作出变更预案供甲方选择--乙方保证变更的服务应当不低于原来协议水准。 4、基于友好合作的精神,所有变更事宜双方同意协商解决。同时双方约定: (1)甲方变更或取消参展应当在协议生效后展会正式举办前个工作日前通知乙方,除乙方已经支付的成本外,乙方放弃预定收益的索赔;

(完整word版)我国电子合同的现状及立法建议

根据我国《合同法》第2条规定:“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可见,合同反映了双方或多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法律行为。 电子合同的定义:电子合同,又称电子商务合同,根据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电子商务示范法》以及世界各国颁布的电子交易法,同时结合我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电子合同可以界定为:电子合同是双方或多方当事人之间通过电子信息网络以电子的形式达成的设立、变更、终止财产性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通过上述定义可以看出电子合同是以电子的方式订立的合同,其主要是指在网络条件下当事人为了实现一定的目的,通过数据电文、电子邮件等形式签订的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的一种电子协议。 电子合同立法的特点:电子合同是通过计算机互联网,以数据电文的方式订立的。电子合同交易的主体具有虚拟性和广泛性的特点。电子合同中的意思表示具有电子化的特点。电子合同生效的方式、时间和地点与传统合同有所不同。电子合同的载体与传统合同不同。 电子合同立法的现状:我国对电子商务法律的研究起步较晚。2000年3月,全国人大代表在九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上,提交了“关于加紧中国电子商务法制定”的议案,将电子商务立法问题推上了前台。在1999年3月我国颁布的新《合同法》法中虽然首次明确了电子合同的合法地位,但有关电子合同的规定还只是粗线条的,实际操作起来比较困难。所以在电子合同领域,目前仍然存在许多问题。 与这些立法相比,合同法的相关规定无论从内容上或从法律效力等级上都不可不谓为一大进步。相关的法律条文包括:1、电子合同的要约与承诺到达的时间和系统的法律规定。“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的时间,视为到达时间,未指定特定系统的,该数据电文进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统的首次时间,视为到达时间。”(合同法第十六条第二款)2、电子合同的成立与生效的法律规定。“承

建筑合同法律规范

第一节建设工程合同法律规范 建设工程合同,也称建设工程承发包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包括勘察、设计、施工合同。 建设工程合同主要分为以下几类: 一、按承发包内容分 (1)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 (2)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二、按承发包方式的不同分 (1)设计、建造及交钥匙承包合同,即全包合同。业主将工程的设计、施工、供应、管理全部委托给一个承包商,即业主仅面对一个承包商。 (2)施工总承包,即承包商承担一个工程的全部施工任务,包括土建、水电安装、设备安装等。 (3)管理总承包,即CM承包方式 CM建设管理模式,就是在采用快速路径法进行施工时,从开始阶段就雇用具有施工经验的CM单位参与到建设工程实施过程中来,以便为设计人员提供施工方面的建议且随后负责管理施工过程。这种模式改变了过去那种设计完成后才进行招标的传统模式,采取分阶段发包,由业主、CM单位和设计单位组成一个联合小组,共同负责组织和管理工程的规划、设计和施工,CM单位负责工程的监督、协调及管理工作,在施工阶段定期与承包商会晤,对成本、质量和进度进行监督,并预测和监控成本和进度的变化。 (4)单位工程施工承包,这是最常见的工程承包合同,包括土木工程施工合同,电气与机械工程承包合同等。在工程中,业主可以将专业性很强的单位工

程分别委托给不同的承包商。这些承包商之间为平行关系。 (5)分包合同,它是承包合同的分包合同。承包商将承包合同范围内的一些工程或工作委托给另外的承包商来完成。他们之间签订分包合同。 三、按照承包工程计价方式分 (1)固定价格工程价格在实施期间不因价格变化而调整。在工程价格中应考虑价格风险因素并在合同中明确固定价格包括的范围。 (2)可调价格工程价格在实施期间可随价格变化而调整,调整的范围和方法应在合同中约定。 (3)工程成本加酬金确定价格工程成本按现行计价依据以合同约定的办法计算,酬金按工程成本乘以通过竞争确定的费率计算,从而确定工程竣工结算价。 第二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谈判与签约 一、合同订立的程序 与其它合同订立程序相同,建设工程合同的订立也要采取要约和承诺方式。根据《招标投标法》对招标、投标的规定,招标、投标、中标的过程实质就是要约、承诺的一种具体方式。招标人通过媒体发布招标公告,或向符合条件的投标人发出招标文件,为要约邀请;投标人根据招标文件内容在约定的期限内向招标人提交投标文件,为要约;招标人通过评标确定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为承诺;招标人和中标人按照中标通知书、招标文件和中标人投标文件等订立书面合同时,合同成立并生效。 二、建设工程施工承包合同谈判的主要内容 (一) 关于工程内容和范围的确认 在谈判中双方达成一致的内容,包括在谈判讨论中经双方确认的工程内容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之招投标阶段的法律风险与防范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之招投标阶段的法律风险与防范 2010年6月24日10:10:42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固定总价施工合同、施工总价承包合同、EPC合同等等这些在建设项目中名称不一却又具备相同重要性的合同,经常出现在我们的实务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所作的定义,我们理解前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等合同即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是发包方(业主、建设单位、发包方或总包单位)与承包方(施工单位)之间为完成约定的建设工程项目,确定合同各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是工程建设质量控制、进度控制、投资控制的主要依据,是项目管理的法律性文件,也是维持双方关系的纽带。 在不同的项目中,类似的合同可能以不同的名称出现,结合项目特征,又可能具备了不同的细化条款,如何把握其中的共性、如何有效地防范、控制合同风险,是需要十分重视、认真分析研究的问题。根据相关法规以及我们的经验,笔者在本文中将就建设工程招投标阶段中的一般性风险结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实务中的案例做浅显分析。 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订立方式 作为合同的一种,建设工程合同的订立同样要经过要约与承诺两个法律阶段,与其他任何行业一样,建设工程合同的缔约过程基于建设工程的行业特殊性具有显着特点。一般而言,在我国,建设工程合同的订立方式有两种,即议标和采用招投标方式发包与承包。 一)??? ?议标 议标,实质上即为通过谈判进行采购,是采购人和被采购人之间通过一对一谈判的方式达到采购交易(建设工程承包)达成的目的的一种采购方式,不具有公开性和竞争性。 从实践上看,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的采购方式要求对报价及技术性条款不得谈判,议标

则允许就报价、技术性条款等进行一对一的谈判。因此,议标方式针对性、目的性强,时间成本和财务成本较低,方式灵活多样的优势广泛被部分小型建设项目所采用;另外,针对服务招标,鉴于其价格难以公开确认,同时,合同对于服务品质以及要求也适用谈判进行具体沟通和解决,议标方式以其自身的优势当之无愧的成为恰当的采购方式。但是,仪表方式也具有固有的缺陷,即不具有竞争性和公开性,幕后交易、暗箱操作、腐败成为议标方式的副产品,采购质量难以得到保障。因此除政府间合作项目外,目前采取直接议标形式获得项目的可能性已经大大减少,大部分的大型建设工程项目都采取招标形式。 二)??? ?招投标 采用招标投标方式进行建设工程的发包与承包,其最显着的特征是将竞争机制引入建设工程的发包与承包活动之中,招标方通过对各投标者提交的报价以及其他条件从综合角度进行比较,从众多投标者中选取工程项目报价较低、技术力量雄厚,质量保障体系完备可靠、同时享有良好信誉的承包方作为项目中标者,与其签订建设工程合同。这种方式显然有利于保证工程质量、缩短工期、降低工程造价、提高投资效益。招投标因其上述所具有的优越性,迎合了市场竞争的要求,成为我国建设工程发包与承包活动中大力推广的主要方式。 根据《建筑市场管理规定》第九条,有条件招标的项目都应该进行招标。同时,《招标投标法》第三条,在中国境内进行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必须进行招标:(1)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2)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以及(3)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会展服务合同

服务合同 甲方: 乙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有关法规的规定,就甲方的产品进行展览展示 事宜,经甲乙双方自愿、平等协商,达成如下会展服务合同: 第一条服务项目 甲方委托乙方负责完成相关的会展服务工作,为甲方实现良好的招商销售,健康 有序进入市场提供有利条件。 第二条服务费用及支付方式 1.合同价款: 甲方向乙方支付展览展示服务费用总计为:人民币¥__ __元,(大写: _ ______元整)。 2. 付款期限: (1)甲方需在合同签订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乙方支付第一期费用 元,大写:,服务结束后,付清剩余元,大写:。 (2)乙方收到款项后向甲方开具发票,否则视为违约。 第三条双方责任 乙方责任: 1、乙方应系统地对展览平台进行定位,对全场营销方案进行整体策划,有序组织 会展服务工作。 2、乙方应统一进行广告宣传,提高展览平台的形象和知名度。 3、乙方应维护正常的环境秩序,坚决杜绝虚假信息进行展览展示,坚决打击假冒 伪劣、信息欺诈等违规行为,保障甲方合法权益。 4、乙方未履行上述责任,甲方有权书面要求乙方予以更正或改进。 甲方责任: 1、甲方及甲方参展工作人员要严格遵守乙方的各项管理要求; 2、甲方及其工作人员对在展览展示过程中知晓的乙方商业秘密有保密义务; 4、甲方展示的产品信息必须是协议中约定的原厂生产的品牌产品。

第四条协议的终止、解除 1、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协议即告终止: (1)本协议期有效期满; (2)因发生不可抗力致使本协议无法继续履行。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协议,双方之间的协议于甲方收到乙方解除协议的书面通知起即行解除: (1)甲方展览服务费用及其他费用超过30天; (2)甲方未经乙方书面同意擅自停止展览展示; (3)甲方自行中途撤展; (4)甲方参展工作人员在展览展示过程中存在违法违纪行为并被相关部门查处或追究责任的; 第五条违约责任 1、甲方在超过约定支付时间不支付费用的,乙方可向甲方发出要求付款通知,甲方收到乙方通知后仍不能按要求付款的,可与乙方协商签订延期付款协议,经乙方同意后可延期支付,否则乙方有权依法追索拖欠款。 2、在乙方提供服务或被搭建物在使用过程中,由于乙方原因造成甲方及其人员或第三方人身及财产受到侵害的,由乙方负责解决及承担全部责任,并赔偿甲方(含甲方向甲方客户承担的法律责任而产生的损失)及受损害的第三方所遭受的一切损失。 第六条其他事项 1、本协议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可以另行商议后签署补充协议。补充协议经双方签字盖章后,作为本协议附件,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七条争议的解决 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协议过程中发生争议,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意一方均可向广州仲裁委员会申请处理。 第八条协议生效

浅谈电子合同法律(电子商务法规论文)

浅谈电子合同法律 摘要:电子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以数据电文为载体订立的,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电子商务是电子信息技术快速发展的产物,以电子方式订立合同,一方面给经贸发展带来了极大的便利,另一方面也带来了许多新的问题,要求我们必须制定新的法律规则。 关键词:电子合同;基本范畴;法律分析 电子合同的基本范畴,是研究电子合同的订立、效力、履行以及纠纷的解决等其他问题的逻辑起点。研究电子合同的内涵、特征和本质等基本范畴是非常必要的。 电子合同绝不仅仅是简单的“纸质合同的电子化”。在现代信息技术引进之前, 传统的合同形式主要有口头和书面两种形式。后来产生的通过电子脉冲传输的电报、电传和传真,接收方也能得到一张输出稿作为书面证据。但是,随着现代信息技术的应用,电子合同仅表现为一组高科技的电子信息而已。 电子商务是通过一系列的电子合同文件促成和实现交易的,因此合同是电子商务的核心内容。正如有的学者所指出,“能否通过网络的电子数据交换成立一个在法律上有效的合同,这是互联网上电子商务得以发展的最关键问题。” 电子合同科学内涵的法律分析 我国目前尚未对电子合同进行明确的法律定义。1997年11月6日至7日在法国首都巴黎,国际商会举行的世界电子商务会议,被认为作了“关于电子商务最权威的概念阐述:电子商务(ELECTRONIC COMMERCE),是指对整个贸易活动实现电子化。从涵盖范围方面可以定义为:交易各方以电子交易方式而不是通过当面交换或直接面谈方式进行的任何形式的商业交易;从技术方面可以定义为:电子商务是一种多技术的集合体,包括交换数据(如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获得数据(共享数据库、电子公告牌)以及自动捕获数据(条形码)等。” 在联合国第51次会议上通过的、影响深远的1996年联合国贸易法委员会《电子商业示范法》采用的也是广义上的电子商务概念,其第2条将“数据电文”界定为“系指经由电子手段、光学手段或类似手段生成、储存或传递的信息,这些手段包括但不限于电子数据交换(EDI)、电子邮件、电报、电传或传真”。 合同是指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合同具有以下特征: (1)合同是一种协议,因而必须有可以证明的协议存在。 (2)合同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因而合同的内容和形式必须合法。 (3)合同是以发生一定民事法律后果为目的的民事法律行为,因而必须在合同中设立、变更或者终止某种民事权利义务关系。

{合同法律法规}环评相关法律法规.

{合同法律法规}环评相关 法律法规

第1讲第一章概论(一) 第一章概论 本章考纲重点: 1、掌握环境的定义; 2、熟悉我国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体系的构成; 3、了解我国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体系中各层次之间的关系; 4、了解《环境影响评价法》的立法目的; 5、掌握环境影响评价的法律定义; 6、掌握环境影响评价的原则。 §1、环境和环境影响评价 一、环境 1、环境的含义 环境,是指影响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各种天然的和经过人工改造的自然因素的总体,包括大气、水、海洋、土地、矿藏、森林、草原、野生生物、自然遗迹、人文遗迹、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城市和乡村等。 2、环境质量和环境容量 (1)环境质量——指一个具体环境中,环境总体或某些要素对人群健康、生存和繁衍以及社会经济发展适宜程度的量化表达。包括综合环境要素和各要素的环境质量。(2)环境容量——对一定地区(一般是地理单元),在特定的产业结构和污染源的分布条件下,根据地区的自然净化能力,为达到环境目标值,所能承受的污染物最大排放量。 二、环境影响评价

1、环境影响评价的法律定义和原则 (1)环境影响评价的法律定义:环境影响评价,是指对规划和建设项目实施后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预测和评估,提出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进行跟踪监测的方法与制度。 (2)原则:环境影响评价必须客观、公开、公正,综合考虑规划或者建设项目实施后对各种环境因素及其所构成的生态系统可能造成的影响,为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即:第一:客观、公开、公正;第二:综合考虑实施后可能造成的影响;第三:兼顾各种环境因素和其构成的生态系统;第四:为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3)建设项目防治污染设施“三同时”:建设项目防治污染的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是环境影响评价的延续。 2、《环境影响评价法》的立法目的 《环评法》第一条:为了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预防因规划和建设项目实施后对环境造成不良影响,促进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协调发展,制定本法。 第2讲第一章概论 §2、环境影响评价的产生和发展 一、环境影响评价的由来 1969年美国国会通过了《国家环境政策法》,1970年1月1日正式实施,成为世界上第一个把环境影响评价用法律固定下来并建立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国家。 二、我国环境影响评价的发展沿革 引入和确立阶段 1.1973年第一次全国环境保护会议后,环境影响评价的概念开始引入我国。 2.1979年9月,《环境保护法(试行)》颁布,标志着我国的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正式确

二建法规第四章-建设工程合同和劳动合同法律制度

第四章建设工程合同和劳动合同法律制度 第一节建设工程合同制度 一、合同订立的原则:平等自愿公平诚信合法 合同分类 建设工程合同属于有名、双务、有偿、诺成、要式、主合同 建设工程合同种类:勘察、设计、施工合同(不包括监理合同) 合同的主要内容:当事人的名称或姓名和住所标的:财务劳务数量质量价款或报酬履行的期限、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解决争议的方法(合同无效不影响) 二、建设工程日期 1、开工日期:按约开工,承包人不能按时开工,应当不迟于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前7天,以书面形式向工程师提出延期理由和要求,工程师应在接到延期申请后48小时内以书面形式答复承包人,48小时未答复的,视为同意延期。 2、暂停施工:工程师应当以书面形式要求承包人暂停施工,并在提出要求后48小时内提出书面处理意见。承包人实施处理意见后,可以书面形式提出复工要求,工程师应当在48小时内予以答复,未答复的,承包人可自行复工。 3、工期顺延:因一下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经工程师确认,工期相应顺延: (1)发包人未按专用条款的约定提供图纸及开工条件 (2)发包人未能按约定日期支付工程预付款、进度款,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 (3)工程师未按合同约定提供所需指令、批准等,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 (4)设计变更和工程量增加 (5)一周内非承包人原因停水、停电、停气早餐停工累计超过8小时 (6)不可抗力 (7)专业条款中约定或工程师同意工期顺延的其他情况

4、竣工日期 (1)计划竣工日期:按约定日期 (2)实际竣工日期:(司法日期) 竣工验收合格的,以竣工验收合格之日为竣工日期 承包人已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发包人拖延验收的,以承包人提交验收报告之日为竣工日期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建设工程之日为竣工日期。 三、工程款的支付: 1、合同价款的确定:固定价格、可调价格、成本加酬金合同 合同价款一般包括合同价款约定方式、预付工程款、工程进度款、工程鞠躬价款的支付和结算方式,以及合同价款的调整情形等。 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建筑工程,鼓励发承包双方采用单价方式确定合同价款 建设规模较小、技术难度较低、工期较短的建筑工程,可以采用总价方式确定合同价款紧急抢险、救灾以及施工技术特别复杂的建筑工程,可以采用成本加酬金方式确定合同价款。 2、工程价款的支付和竣工结算 验收合格的,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价款,并接受该建设工程 工程完工后,应当按照下列规定进行竣工结算: (1)承包方应当在工程完工后约定期限内提交竣工结算文件 (2)发包方应当在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好偶的约定期限内提出结算文件审核意见,预期未答复,按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竣工结算文件视为已被认可 有异议的,应当协商,协商不成,重新审核,审核应有异议,承包方1个月内,可申请调解,调解不成,可申请仲裁或提起诉讼(期限没有约定的,按国家规定,没有规定的,约定期限均为28日) 3、双方签字确定的竣工结算文件,应当作为决算的依据。发包方应按竣工结算文件及时支付竣工结算款 四、合同价款的调整(总结:主要是国家或发包方的原因) 1、发承包双方应当在合同中约定,发生下列情形是合同价款的调整方法: (1)法律、法规、规章或国家有关政策变化影响合同价款的 (2)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价格调整信息的 (3)经批准变更设计的 (4)发包方更改经审定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造成费用增加的 (5)双方约定的其他因素

汽车服务合同

汽车服务合同 合同编号(甲方): 合同编号(乙方): 甲方: 乙方: 签订日期: 签订地点:

目录 1. 服务内容 (1) 2. 服务方式及要求 (1) 3. 服务期间 (3) 4. 工作考核 (3) 5. 合同价格及支付 (3) 6.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5) 7.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6) 8. 车辆保险 (7) 9. 保密条款 (8) 10.合同变更或解除 (8) 11.不可抗力 (9) 12.违约责任 (9) 13.争议解决 (11) 14.合同附件 (12) 15.合同生效 (12) 16.份数 (12) 17. 其他 (12) 18.特别约定 (12)

汽车服务合同 甲方: 乙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现就乙方提供汽车服务事项,签订本合同。 1. 服务内容 1.1 乙方提供以下汽车服务: 1.1.1 乙方按照合同约定向甲方提供汽车并配备专职驾驶员的 服务。 具体车辆和驾驶员数量、标准和条件,详见合同附件1:《车辆清单》和《驾驶员明细表》。 1.1.2 其他:。 1.2 乙方应在年月日之前,将符合合同约定的车辆交付甲方,并同时委派符合合同约定的驾驶员。乙方因故未能按时将标的车辆交甲方使用的,应向甲方交付经甲方书面认可的临时替代车。 1.3 乙方在交付标的车辆时,应同时按照合同约定向甲方交付车辆及驾驶员相关权属、保险等文件。 2. 服务方式及要求 2.1 服务方式 2.1.1 乙方提供车辆及委派驾驶员,应接受甲方统一管理及工作安排。 2.1.2 工作时间 乙方驾驶员的工作时间由甲乙双方另行协商并签署补充协议作为合同附件。

会展服务协议合同

编号:________ 会展服务协议合同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日期:_____年____月____日 第1 页共15 页

会展服务协议合同 会展服务协议合同(一) 甲方:________会展主办公司 乙方:________会展服务公司 就_____项目,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达成一致,签定此会展服务合同,具体协议内容如下: 一、此次活动所需提供会展服务项目的时间及会展费 1、设备清单及费用明细详见:附件《_____会展服务公司报价单》 2、甲方会场布置使用时间为___日。 3、金额总计(含税):人民币______小写:______¥元。 二、双方责任 1、甲方责任: (1)提供设备安装地点及配合乙方顺利进入场地并顺利展开工作所需的基本条件(如:乙方进入的工作场地的出入相关证件,工作时间的安排等)。 (2)提供所需制作的电子文件确认。 (3)保证会展合同款项按时支付。 第 2 页共 15 页

2、乙方责任: (1)___年__月__日__时进入现场布置,下午___时之前完成布置。现场实际效果与效果图要基本一致。 (2)负责所签定合同项目按时完成并保证设备的正常工作。 (3)负责设备的运输、安装、拆卸等相关工作。 (4)积极配合甲方完成本次活动,不出现因技术问题带来的意外情况。 (5)不破坏损坏会场硬件设施、设备。 (6)负责布置会场乙方人员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 3、双方责任: (1)甲乙双方在履行各自责任同时,全力配合对方工作确保本次活动顺利完成。 (2)甲乙双方在工作过程中产生的变动信息应及时通知对方,并根据变动提供详细信息及建议可行性解决方案。 (3)由于政治,军事,经济或人力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等因素造成本合同无法履行,甲乙双方均可免除责任;但在不可抗力事由消除后,双方应友好协商决定是否继续履行合同义务。 三、违约责任 第 3 页共 15 页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一、仔细阅读使用的合同文本,掌握有关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法律、法规规定。 目前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普遍采用建设部与国家工商局共同制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该文本由协议书、通用条款、专用条款及合同附件四个部分组成。签订合同前仔细阅读和准确理解“通用条款”十分重要。因为这一部分内容不仅注明合同用语的确切含义,引导合同双方如何签订“专用条款”,更重要的是当“专用条款”中某一条款未作特别约定时,“通用条款”中的对应条款自动成为合同双方一致同意的合同约定。 有关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法律、法规规定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筑业资质管理规定》、《建筑业资质等级标准》(试行)、《建筑安装工程总分包实施办法》、《建设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价格管理暂行规定》等。 《协议书》中明文要求发包人和承包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本建设工程施工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二、严格审查发包人资质等级及履约信用。 施工单位在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时,对发包人主体资格的审查是签约的一项重要的准备工作,它将不合格的主体排斥在合同的大门之外,将导致合同伪装的坑穴和风险隐患排除在外,为将来合同能够得到及时、正确地改造奠定一个良好的基础。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从事房产开发的企业必须取得相应的资质等级,承包人承包的项目应当经依法批准的合法项目。违反这些规定,将因项目不合法而导致

所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因此,在订立合同时,应先审查建设单位是否依法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取得相应的经营资格和等级证书,审查建设单位签约代表人的资格,审查工程项目的合法性。其次还应对发包方的履约信用进行审查。 三、关于工期、质量、造价的约定,是施工合同最重要的内容。 “工期、质量、造价”是建设工程施工永恒的主题,有关这三个方面的合同条款是施工合同最重要的内容。 1、实践中关于工期的争议多因开工、竣工日期未明确界定而产生。开工日期有“破土之日”、“验线之日”之说:竣工日期有“验收合格之日”、“交付使用之日”、“申请验收之日”之说。无论采用哪种,均应在合同中予以明确约定,并约定开工、竣工应办理在那些手续、签署何种文件。对中间交工的工程也应按上述方法作出约定。 2、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工程质量监督部门不再是工程竣工验收和工程质量评定的主体,竣工验收将由建设单位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进行。因此,合同中应明确约定参加验收的单位、人员,采用的质量标准,验收程序,须签署的文件及产生质量争议的处理办法等。 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最常见的纠纷是对工程造价的争议。由于任何工程在施工过程中都不可避免设计变更、现场身份证和材料差价的发生,所以均难以“一次性包死,不作调整”。合同中必须对价款调整的范围、程序、计算依据和设计变更、现场身份证、材料价格的签发、确认作出明确规定。 四、对工程进度拨款和竣工结算程序做出详细规定。 一般情况下,工程进度款按月付款或按工程进度拨付,但如何申请拨款,需

承包车辆合同法律法规

承包车辆合同法律法规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于__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与甲方签订承包甲方_______型___________车的车辆全承包经营合同,经协商现签订本补充协议。乙方每月8号前交清当月规费,月上缴规费甲方按_______________考核,(不再享受合同约定的轮胎修车补贴)。 乙方每月8号后交清规费,甲方按合同规定标准__________________考核,不享受修理费、轮胎补贴,并收取资金占用费500元。 需向公司借支的,每次收取资金占用费200元,在当次借支中先扣后付。原则上不允许借支,只借支一趟出车费用,趟结趟清。 乙方账面余额未达到合同约定应缴押金额,每月扣3000元补足押金。(每次报帐先付清规费,归还当趟出车借支,扣除应缴押金后再结算支付现金)。 乙方帐面余额已达到合同约定应缴押金额,每交报帐趟结趟消,报帐单司机收入全额支付给乙方。 乙方承包甲方的车辆,由乙方对车辆承担全部维护责任。凡车辆被盗、被抢、灭失由乙方承担全部法律和经济责任。 乙方全承包甲方的车辆,绝对服从甲方经营运作需求,按时报班,进入专线、环线运输。甲方有要求时,乙方必须无条件每月参与专线、环线运输不少于三个班次,每次违调支付甲方违约金2000元,一个月

内未参与专线、环线运输,甲方有权收回车辆。 甲方: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 出租方: 承租方: (以下简称"乙方") 日期: 按照平等、自愿、有偿的原则,双方就车辆租赁事宜,经协商订立本合同共同遵守。 第一条:甲方将下述车辆司机的使用权在本合同期内有偿租赁给乙方使用:车型车号颜色司机姓名身份证号码 第二条:租赁期限为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如双方续租,需以书面形式再次确认用车费用和时间等。 第三条:乙方应向甲方支付车辆月租赁费RMB元(大写),其中包括甲方每月3000行驶公里内的油费(建立在年月日的汽油价格基础上) 第四条:在试用期内,合同双方任何一方都可以书面形式终止合同,通知期为2周。 第五条:租赁期间,乙方用车的每月公里限制数为3000公里,超过限制公里数,乙方将按照人民币3元每公里支付超公里数。甲方需每天记录公里数并每月申报超公里数。乙方有权对该记录进行检查。第六条:其他费用,如临时停车费、过路费等由甲方凭有效发票向乙方直报直销。

电子合同的几个法律问题浅谈

电子合同的几个法律问题浅谈 电子商务发展给信息领域带来新机遇,也对传统法律关于合同签定的实质要件、合同有效性操作规范、合同可行性原则、电子合同支付、电子合同签名等一系列法律法规和要求提出了严峻挑战。现行合同法律如不及时修订已无法满足电子合同发展要求,有必要为电子商务建立必要的电子合同法律法规,为电子商务的健康运作提供法律依据。 1.电子合同概述 电子合同是电子商务交易的核心内容,电子商务中的合同采取了新形式,具有新含义和特点。(1)电子合同含义电子合同是合同双方当事人以计算机网络为媒介、通过在网上发出要约和承诺,达成意思表示一致而订立的合同,是在网络条件下当事人之间为实现一定目的,明确相互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是电子商务安全交易的重要保证。新《合同法》肯定了电子合同的法律地位,把电子合同界定为一种书面形式合同[2, 3]。 不同于传统合同,电子合同在整个合同订立过程中没有纸张单据出现,从根本上改变了传统合同的订立方式,很难用传统的国际贸易法律来判定合同是否成立等问题。 (2)电子合同特征电子合同具有鲜明的特征。电子合同只存在于虚拟的网络世界里,看得见却摸不着是其本质特点。

再者电子合同还存在风险性。电子合同的电子数据在传递过程中有可能被他人窃取或截获,已达成的电子合同有可能受病毒攻击或被他人恶意篡改。电子合同具有法律有效性。电子信息的输入需要简单化和标准化,电子合同不可能像传统的书面合同那样条款齐备。 电子商务能否顺利进行,离不开电子合同,而如何使电子合同具有法律效力,以实现对当事人利益和义务的保护及监督已成突出的问题。电子合同具有法律认定性。我国《合同法》第112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义务不符合合同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2, 3]。 2.电子合同基本法律问题 电子商务中订立电子合同以及电子贸易中进行电子支付等过程需注意以下基本法律问题: (1)电子合同签定法律问题电子合同的订立过程:由贸易双方的任意一方(要约人),根据双方的贸易意向起草要约,要约起草完成以后,通过网络传递给另一方(受要约人),受要约人收到要约后发出承诺、要约人收到承诺后则电子合同生效。在电子合同订立过程中,承诺到达要约人的收件系统时合同生效。电子合同是数字化的,不同于传统书面合同,使电子

合同法律审核规定

关于合同法律审核的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完善本公司重大经济活动决策程序,规范重大经济活动法律监管制度,保证对外签订合同的合法性,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以本公司名义对外签订的合同以及本公司所属各部门对外签订的合同的法律审核。 第三条本公司所属各部门应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本规定,加强对合同的法律审核及合同管理工作。 第四条本规定所称“合同”是指买卖、借款、租赁、担保、保险、工程、技术开发、咨询、服务等所有方面的合同、协议。 第五条行政人事部负责公司所有合同评审的组织协调工作,并对原始合同负有保管存档责任。 第六条合同法律审核坚持依法、及时、准确的审核原则。 第二章审核内容 第七条法审部门对下列合同事项依法进行审核: (一)合同形式。合同形式应采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当事人约定的形式。国家规定采用标准合同文本的,应采用标准合同文本。 (二)合同实质性条款。合同的实质性条款由合同当事人双方约

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合同实质性条款包括以下内容: 1.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 2.标的 3.数量; 4.质量; 5.价款或者报酬; 6.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7.违约责任; 8.解决争议的方法; 9.《合同法》规定中的其他约定。 (三)合同效力。签订合同应主体合格,意思真实,目的合法,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同时,合同中不得含有无效条款。 业务部门对经审核的合同有实质性条款变动的,应将合同送交法审再审。 第三章审核程序 第九条合同的受理。业务部门应及时将拟签合同送交法审部门进行

汽车买卖合同(经典版)

汽车买卖合同 出卖人(甲方): 买受人(乙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基础上,就汽车买卖有关事宜协商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汽车名称、数量及价款 第二条质量 1、甲方出售的车辆,质量应符合国家关于汽车产品的强制性标准,没有强制性标准的,应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并达到产品说明书载明的技术指标,符合车辆销售地政府规定的关于尾气排放的标准。 2、甲方出售的车辆,必须是经国家有关部门公布、备案的汽车产品目录上标明的产品或合法进口的产品,并能通过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检测,可以上牌行驶。 3、双方对车辆存在质量问题争议的,应依据国家法定汽车质量监督检测部门出具的书面鉴定意见为处理争议的依据。汽车质量监督检测部门由双方共同选定或由解决争议的第三方指定。鉴定费由主张方垫付,由责任方承担;经鉴定无法明确责任的,由双方分担。 4、附件选装件应明示乙方,不得强制加价销售。 第三条定金(可选填) 乙方在年月日前,向甲方交付全车款的%(此比例不得超过全车款的20%)计元作为定金;甲方交货时,可将定金冲抵车款。因乙方违约导致合同解除的,乙方无权要求返还定金;因甲方违约导致合同解除的,甲方应双倍返还定金。 第四条付款方式 乙方选择按第种方式,如期足额将车款支付给甲方。 1、一次性付款方式:签订本合同时/ 年月

日前,支付全部车款。 2、汽车消费贷款方式: 2.1 签署本合同时,首付全部车款的%,计人民币元,大写元。 2.2 余款计人民币元(可扣除定金),大写元,于年月日前通过金融机构办妥汽车消费贷款手续。由于乙方的原因未能在上述期限内办妥消费贷款手续或者未能足额办妥消费贷款,乙方应在规定时间内一次性支付或补足余款。否则,按逾期付款承担违约责任。 3、其它付款方式: 。 第五条交车时间与地点、交付及验收方式 1、交车时间:年月日前。 2、交车方式:乙方自提□;甲方送车上门□;货交承运人□。 3、交车地点:。 4、交车时里程表记录:公里以内,里程表记录不包含委托上牌服务发生的公里数。 5、甲方交付车辆时应同时提供的票据、资料: (1)销售发票;(2) (国产)车辆合格证或(进口)海关进口证明及商品检验单;(3) 质量服务卡或保修手册;(4) 车辆使用说

{合同法律法规}会展知识产权国内法规分析.

{合同法律法规}会展知识产权国内法规分析

一般只是在展会题目、展出内容等方面进行重复。于是在这种情况下,《商标法》的有关规定就不够用了。况且在展览会的招展过程中,会标给人留下的印象和会标在展览会中的地位还远不及展览会名称和标题文字的作用。而由于展会内容和展会标题其文字部分(包括英文的文字缩写)是无法进行注册登记以排他使用的,所以单纯的会标注册几乎无法防止展会名称被仿冒和展会内容被克隆现象的不断发生,因此,对展会名称,包含英文名称和缩写应被有关法律所保护。 1、关于对设计的保护 对于展台搭建的设计方案和图纸被抄袭的问题,需要进行具体分析。从法理上说,设计方案、设计图纸也应当是具有著作权性质的保护对象,因此可以比照《著作权法》进行规范。但是,由于实际上对违法行为的取证很难,对抄袭行为的界定也很不容易,所以相关的诉讼成本和执法成本都会很高。目前可以采取的一种可行的方式是,展台搭建的设计方在向业主方进行投标时先与其签订附加的保密协议,以此对可能发生的抄袭行为加以适当的约束和预防。如何在展览行业知识产权保护条例上体现尚待研讨。 2、关于对专利的保护 在展览会上如果发生参展商的展品侵犯他人专利等知识产权的纠纷,从本质上说这仍属于产品本身侵权的问题,而展览会只不过成为一个侵权行为被利用的平台而已。对于这种侵权厂商、侵权产品与被侵权者之间的纠纷,完全可以通过相关的诉讼、仲裁或调解加以解决。同样,如果在搭建展台所使用的展具、道具方面出现了侵权纠纷,也是可以如同产品侵权一样进行处理。 那么作为展览会的组织者(无论是国内展会组织者还是出展项目组织者)对

于参展商展品的侵权问题又应当怎么办呢?首先,还是要积极协助有关部门按照法律、法规进行处理。至于是否追溯到组展商的责任,目前由此而对展览会组织者进行处罚的判例尚不多见。因此法律界、会展界今后对这样的问题还需要进行进一步具体的和深入的探讨。 3、关于对会展品牌的保护 关于会展项目的品牌保护问题是一个非常复杂的问题。一个会展品牌在国内外市场上的竞争,归根到底是自主知识产权的竞争,除了展会名称外,还有策划理念和办展特色的完美结合。品牌展会在不断增强开发能力的过程中打造了独有的资源与无形资产,也就是“核心竞争力”。在一段时间内,这种竞争力会引领企业的长足发展。由于目前会展项目的品牌并不能进行商标注册,所以单独地对会展品牌进行保护是比较困难的。但是如果在涉及会展项目品牌的使用、合作、交易等相关环节上通过具体的协议、合同对当事双方的行为加以规定和管理,然后再按照《合同法》和《民法通则》对协会、合同进行约束,则是比较可行的。从长远考虑,也应开发我国会展行业品牌保护的相关管理规定和法律条款。 至于个别组展商冒用他人旗号进行招展或者直接发生携款潜逃的骗展事件,违反了《民法通则》关于民事行为的一般法律原则,有些更涉嫌触犯了国家的《刑法》,如何在有关保护知识产权的法律上体现,这些也是需要予以分辨清楚的。 三、行政法规、规章层面的规定 在国务院行政法规层面,与会展知识产权有关的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等,这些都是为行政机关执行有关法律作了更加具体的规定,多为程序性的条款。还有一类是对一些新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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