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的行政法基本原则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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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行政法的基本原则被更广泛的应用

关键词: 行政法基本原则

内容提要:法作为现代社会的行为规范,对现代社会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而法的规范按照其对社会关系调整的确定性和细密程度的不同又可以分为规则、原则、基本原则三类。这三者中,基本原则调整的范围最广,规范的对象最为丰富。法的基本原则,是体现法的根本价值的原则,是法的灵魂是“整个法律活动的指导思想和出发点,构成法律体系或法律部门的神经中枢[1]”。

一、行政法基本原则的含义与内容

行政法的基本原则是在行政法调整行政权的历史长时期中形成的,并有行政法学者概括归纳的。然而行政法的基本原则作为行政法的基本问题之一,历来也是备受中外学着的关注,却对于什么是行政法的基本原则及行政法的基本原则有哪些这个问题没有一个通俗的说法。不同国家不尽相同, 各学者也往往有各自不同的概括。

(一)我国学者对行政法基本原则界定不同的学者, 由于其知识背景、分析问题的出发点及概括和归纳的方法的不同, 对行政法基本原则的定义及内容的表述也不尽相同。其中有代表性的观点主要有如下几种:

1.已故的北京大学著名法学教授龚祥瑞先生认为行政法的基本原则包括行政法治、议会主权、政府守法、越权无效四个原则[2]。

2.同样是北京大学法学院罗豪才教授认为行政法的基本原则是指贯穿于行政法律关系和监督行政法律关系之中, 作为行政法的精髓, 指导行政法的制订、修改、废除, 并指导行政法实施的基本准则或原则。主要包括行政合法性原则、行政合理性原则和行政应急性原则[3]。

3.与罗豪才教授同一时期的北大法学院的另外一名教授姜明安却有着与上述两位教授不尽相同的主张, 行政法的基本原则是指制订和规制行政法的立法、执法以及指导、规制行政行为的实施和行政争议的处理的基础性规范, 并把行政法的基本原则分为两类: 一是行政法的一般基本原则, 包括依法行政原则、越权无效原则、比例原则和正当程序原则, 其中依法行政原则具体包括法律创制原则、法律优位原则、法律保留原则; 比例原则又可细分为适当性原则、必要性原则、比例性原则。二是我国行政法的基本原则, 包括行政法治原则、行政公正原则、行政公开原则、行政效率原则[4]。

4.武汉大学叶必丰在其专著中将行政法的基本原则定义为“是指行政主体实施行政决定时所必须遵守的、体现在行政法规范中的、最基本的法律准则”, 并将其分类为: 一是行政合法性原则, 包括法律的规范创造力原则、法律优位原则、法律保留原则、行政应变性原则; 二是行政合理性原则, 包括平等对待原则、比例原则、正常判断原则、没有偏私原则[5]。

5.周佑勇教授认为行政法的基本原则是指其效力贯穿于全部行政法规范之中, 能够集中体现行政法根本价值和行政法的主要矛盾, 并反映现代民主法治国家的宪政精神、对行政法规范的制订与实施具有普遍指导意义的基础性或本源性的法律准则, 认为行政法的基本原则: 一是行政法定原则, 包括职权法定原则、法律优位和法律保留原则; 二是行政均衡原则, 包括平等对待原则、禁止过度原则( 即比例原则) 、信赖保护原则; 三是行政正当原则, 包括避免偏私、行政参与和行政公开三项具体要求[6] 。

6.关于行政法的含义与内容这个问题,在我国法学界可谓是各种学说争鸣,与此同时的还有学者文钊、关保婴等对于这个问题的不同学说。对于我国官方的说法是:行政法基本原则是指导和规范行政法的立法、执法以及指导、规范行政行为的实施和行政争议的处理的基础性规范。它贯穿于行政法具体规范之中,同时又高于行政法具体规范,体现行政法的具体价值观念。

二、行政法基本原则的性质与功能

(一)行政法基本原则是一种“基础性规范原则”,是产生其他具体规则和原则的规范。行政法的具体原则和规则以行政法基本原则为指导,反映和体现行政法的基本原则,而不能违反行政法基本原则或者与之相抵触。

(二)行政法基本原则是一种高度抽象的并体现行政法的基本价值观念的规范。行政法的具体规范贯穿行政法基本原则的精神,该精神浸透着相应的基本价值理念。

(三)行政法的基本原则是一种普遍性规范,它对行政关系进行整体的宏观的调整、规范。

(四)行政法的基本原则不仅指导、调整整个行政执法行为,而且指导和调整行政法的整个立法行为。

(五)行政法的基本原则不仅对行政法的立法、执法起宏观指导作用,而且在一定的场合也直接规范行政行为的实施和行政争议的处理。

(第六)行政法的基本原则克服了成文法的局限性,为司法适用和解释提供空间。正是由于行政法的基本原则没有写入立法规范,所以它的灵活性很高,能够使用和解释在行政法实践中出现的各种问题,提供实践依据。

三、我国的行政法基本原则

行政法基本原则主要有两种来源:一是国家立法性和政策性文件的规定;二是行政法学理论的阐述。关于我国的行政法基本原则国家相关文件的规定根据实际情况吸收理论研究的成果,将行政法的基本原则概括为以下几个:合法行政原则、合理行政原则、程序正当原则、高效便民原则、诚实守信原则和权责统一原则。

(一)合法行政原则

“合法行政”是行政法的首要原则,其他原则可以理解为这一原则的延伸。合法行政原则主要由三层意思构成:第一,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要严格依法进行。换句话说,行政机关实施的管理行为是由法律事先设定好了的,行政机关只能按法律的规定去办事,而不能随意超越法律规定,否则就构成行政违法。;第二,合法行政中的“法”法律渊源表现为法律、法规和规章。即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进行。此外,在处理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关系时还应当坚持法律优位和法律保留原则,法律优位是指上位阶的法律规范的效力高于下位阶法律规范的效力,各层级的法律规范之间必须保持统一与和谐,例如,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不得与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相抵触,税务总局制定的部门规章不得与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相抵触;法律保留是指凡属于宪法、法律规定只能由法律规定的事项,或者只能由法律作出规定,或者在法律有明确授权的情况下,行政机关才有权在其所制定的行政规范中作出规定;第三,行政机关必须遵守“法无明文规定即禁止”。即没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行政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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