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拉伦茨法律解释方法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浅析拉伦茨法律解释方法
——读《法学方法论》后的思考
【摘要】法律解释一直是法学研究中的重要问题,法学方法论应用最广泛的领域之一就是法律解释。我在读了拉伦茨《法学方法论》后,对拉伦茨所主张的法律解释方法进行了梳理。本文探求了法律解释的必要性和书中每种法律解释方法的特点,并结合我国实际,对我国法律解释制度进行了分析。
【关键词】法学方法论、法律解释方法、我国法律解释制度
梁慧星老师在《民法解释学》一书中写道:“德国学者将法解释学归结为一种方法论,认为法学方法论是对法律解释、适用的方法论,与法解释学为同意语。1”法律解释是法学方法论应用最为广泛的领域,也被称为狭义的法学方法论内容。
上个世纪初,评价法学派逐渐取代利益法学派,法学界对探求整体法秩序体系日益关注,并重新燃起了构建法秩序体系的兴趣。再加上在司法实践中,法律上的空白、日常法律用语的模糊性、合法与合理之间的矛盾等法律漏洞现象大量存在,拉伦茨提出了法律解释方法以及法律解释的意义脉络,他关注法秩序的构建,对法律进行解释,弥补法律的漏洞。
一.法律解释的必要性
我在读了拉伦茨的《法学方法论》后发现,法律解释必须存在。首先,法律条文是前人在其特定的历史背景下制定的,法律本身并不会随着时代的发展变化而变化。如果不对其进行解释,就很难适应当今的现实问题。第二,法律条文是死的,它不会主动适用到具体案件中,需要人根据具体案情能动地进行选择,这也是中国古人常说的“徒法不足以自行。”为此就需要法律解释将法典中的法律与现实生活中复杂的案件相衔接,换句话说,就是让“法条更接地气。”第三,司法实践中,法律上的空白、法律的漏洞大量存在,要是为了解决这些问题就重修法条,未免太费周折、过于频繁,而法律解释则可以在不修改法条的情况下,解决这些问题,可以说是“不伤筋动骨,但又可以通其血脉。”
二.拉伦茨法律解释的特色概述
1梁慧星.民法解释学[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5年版 P190。
拉伦茨倡导的法律解释方法主要包括五种:字义解释;法律的意义脉络;历史上的立法者之规定意向、目标及规范想法;客观的目的论;合宪性解释。五中解释学说的特色如下:
(一)字义解释
字义是指一种表达方法的意义,在法律语境中,尤其是指依特殊语言用法组成的语句意义。拉伦茨说,他之所以优先考虑语言的用法,是因为立法者通常会用易于理解的方式运用语词来表达意义。书中第五章为了进一步明确这一标准,拉伦茨提出了“可能的字义”这一概念。他把“可能的字义”理解为:依一般语言用法,或立法者标准的语言用法,这个用语还能够指称的意义。这就容易使人们产生一个疑问:探求可能的字义时,应以立法当时的语言用法还是现实的用法为准?作者经过分析论证得出结论:如果立法时赋予了语言特定涵义,应当遵从立法时的语言用法,否则就应当遵从当下的语言用法。因为,“不管如何,今天的读者是以当下的语言认识来掌握规范的意义,解释以此为基础,比较不会使他遭遇到不能预期的状况。”2
(二)法律的意义脉络
此种标准相当于我们通常所说的体系解释。当一种表达方式依其语言用法可能有多种解释时,上下文脉络能够为我们确定某些段落或个别字句的特定意义提供帮助。单个的法条,特别是一个不完全的法条,只有与其他条文相结合才能完整地理解其意义。除了上述帮助理解的作用外。法律的意义脉络对解释而言还有另一种功能,即促成个别法律规定间事理上的一致性,而这种一致性在存在多种可能的解释时被优先考量。总之,脉络意义的标准首先要求考虑上下文脉络的关系,同时它也要对规整脉络中许多条文间事理上的一致性、法律的外部安排及其内在概念体系进行考虑。
(三)历史上的立法者之规定意向、目标及规范想法
这种解释方法有点类似于我们今天常说的,考虑立法者的原意。当考虑字义解释和法律的意义脉络仍然不能得出唯一的解释时,就要使用该种法律解释方法,考虑立法者的原意。
当然拉伦茨的书中的解释要复杂的多,他说:“立法者的意志只能是已显示2[德]卡尔·拉伦茨著,陈爱娥译.法学方法论[M].商务印书馆,2003,P194
的立法者的根本意向,以及在立法团体或其委员会的讨论中曾经被提出并且无异议的想法。3”法律起草者的规范想法虽然不具有历史目的论解释方法的拘束力,但却是确立的证法原意的辅助资料。此外作者指出,立法者的意志并不等同于规整代表的全部目的,有时也需要用法律固有的合理性来解释法律。
(四)客观目的论的标准
拉伦茨者指出,客观目的论的解释标准有两类:其一涉及被规整的事物结构的领域,另一类是隐藏于规整之中的法伦理原则,借助这些原则可以掌握并表达出规范与法理念之间的意义关联。被解释的规范未必能够穷尽事物所有的特质,它只是由被规整的社会领域的事物结构中获得的,并对其所作的整理或安排的结论4。所以,在进行法律解释时我们应当致力于发掘事物本身的特质和特殊结构。该种解释方法要求解释者必须综合考虑多种因素,或者采取一种能够调和各方利益的最佳途径。
(五)合宪性解释的要求
合宪性解释标准实际是一种特殊检验标准。实践中,必须探究依“一般的解释方法”,被认定违宪的解释是否是“唯一可能”的解释,如果是,则认定该规定无效;如果不是,那么应当再作出其他合宪性的解释。一个规定只有当穷尽所有的可能性解释,而无一可作合宪性解释时,其才能被认定为无效。否则,应优先选择仍属可能的合宪性解释。
以上概述了《法学方法论》一书中出现的法律解释方法,可以说拉伦茨法律解释方法是以文义解释和上下文解释为基础,以法意解释和目的解释为补充,以合宪性解释为检验标准,以个案正义和环境变化为变通的综合解释方法系统。5这一系统理论,不仅为法官裁判案件时确定三段论中的大前提提供了一套可适用的解释规则,也为其他国家的法律解释学发展提供了蓝本。
三.我国法律解释的现状及不足
在读了拉伦茨的法律解释方法后,我联想到了我国的法律解释制度。我国是成文法国家,虽然不同于拉伦茨所在的判例法国家,但是在法律的普遍规定与特
3 [德]卡尔·拉伦茨著,陈爱娥译.法学方法论[M].商务印书馆,2003,P203
4 郑永流.法学方法论·法律思想的律动[M].法律出版社,2003,P43
5 雷磊法秩序的探索——《法学方法论》与法律解释理论.《法学研究》2005年4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