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及商业方法领域可授予专利权客体的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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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及商业方法领域可授予专利权客体的判断作者:章媛杨永
来源:《环球市场》2019年第17期
摘要:随着互联网经济的高速发展,涉及商业方法的专利申请也越来越多,涉及商业方法专利申请的可授予专利权客体判断一直以来都是计算机领域的难点问题,本文通过两个案例,分析了关于涉及商业方法领域可授予专利权客体的判断依据,并给出了申请人或代理人在撰写商业方法相关申请时的一些建议。
关键词:商业方法;客体;判断
一、引言
近年来,互联网经济下的商业模式孕育出大量商业方法相关的发明专利申请,涉及商业方法的专利申请量激增。涉及商业方法的发明可分为单纯商业方法和商业方法相关发明,单纯商业方法发明专利申请是指以单纯的商业方法为主题的发明专利申请,其通常不包含技术特征,从所描述的内容上可以明显地看出其仅仅通过人的行为来实施商业运作,属于专利法第25条第1款第(2)项认定其不属于可授予专利权的客体。商业方法相关发明专利申请是指既包含商业规则和方法的内容,又包含技术特征申请,2017年4月1日起实施的修改后的《专利审查指南2010》第二部分第一章第4.2节“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2)中增加了以下内容:“涉及商业模式(或方法)的权利要求,如果既包含商业规则和方法的内容,又包含技术特征,则不应当依据《专利法》第二十五条排除其获得专利权的可能性。”“不排除专利权的可能性”是否等同于不存在专利保护客体问题?不属于智力活动规则是否一定构成技术方案,符合《专利法》第二条第二款的规定?本文将结合两个案例,分享一下涉商领域可授予专利权客体的判断方法。
二、案例
[案例1]该案涉及一种城市空间格局合理性诊断的技术方法,其中权利要求1如下:
一种城市空间格局合理性诊断的技术方法,其特征在于主要包括以下步骤:
(1)构建城市空间格局合理性诊断的指标体系,构建包括总目标层、子目标层、因素层和因子层的指标体系;
(2)因子层的数据标准化处理及运用层次分析法和熵权法确定子目标层、因素层和因子层的指标权重;
(3)构建城市发展格局合理性HL综合诊断模型,包括规模格局USR诊断模型、空间格局UKR诊断模型和职能格局UFR诊断模型;
(4)采用模糊隶属度函数法和线性加权求和法计算各子模型的合理性指数;
(5)根据HL综合指数的大小将城市划分为高合理城市、较高合理城市、中等合理城市、低合理城市和不合理城市。
判断一个专利申请是否属于专利法保护的客体,除了考虑权利要求限定的内容外,还应结合说明书的具体描述整体判断该申请是否解决了技术问题,采取了符合自然规律的技术手段以及产生了技术效果。通过该案权利要求和说明书的解释,该案通过构建城市空间格局合理性诊断的指标体系,构建城市发展格局合理性HL综合诊断模型以及计算来判断城市是否合理,这种判断空间格局是否合理更多的是依赖于人们社会生活的习惯和经济发展状况等多方面社会因素,这些因素都是人为设置的各种考量参数,虽然方案采用了申请人发明的数学建模方法来进行计算,但数学建模方法本身的使用并不必然构成技术手段,只有在其应用于具体技术领域解决技术问题时才能构成技术手段。该案所解决的判断城市空间格局合理与否的问题属于城市规划的问题不是技术问题,也未获得任何技术效果,与解决的问题相应的手段也并非是遵循自然规律的技术手段,所以整体上不构成技术方案,不属于可授予专利权的客体。
[案例2]一种基于气温与经济增长的用电需求预测方法,其特征在于,包括以下步骤:
(1)选取规模以上工业增加值或社会消费品零售额作为最佳经济指标;
(2)获取历史年度样本区间各日的平均气温数据、各个月度/季度的最佳经济指标增速数据和全社会用电量数据;
(3)根据所述历史年度样本区间各日的平均气温数据,计算得到历史年度样本区间各个月度1季度的平均气温;
(4)构建逐年同月/季经济增长指数计算模型,根据所述历史年度样本区间各个月度/季度的最佳经济指标增速数据,计算得到历史年度样本区间各个月度/季度的经济增长指数;
;(5)根据所述历史年度样本区间各个月度/季度的全社会用电量数据、平均气温和经济增长指数,构建以全社会用电量为解释变量的逐年同月/季计量经济模型;
(6)将历史年度样本区间同月/季的平均气温取平均值,计算得到目标月度/季度的平均气温预测值;
(7)获取目标月度/季度的最佳经济指标增速數据,计算得到目标月度/季度的经济增长指数预测值;
(8)根据所述以全社会用电量为解释变量的逐年同月/季计量经济模型、目标月度/季度的平均气温预测值和经济增长指数预测值,计算得到目标月度/季度的全社会用电量预测值。
该案请求保护一种用电需求预测方法,其根据历史气温数据和经济增长数据来预测全社会用电量,这些气温和经济增长数据仅仅是统计数据,大数据处理本身或历史数据统计本身的使用并不必然构成技术手段,需整体地看解决的问题和为解决该问题而相应采用的手段是否是技术性的。本申请整体来看,方案中并未体现出考量的气温参数、经济指标与获得的用电预测之间的关系是符合一定自然规律的,其所采用的手段并非是遵循自然规律的技术手段。因此,该方案未解决技术问题,未采用遵循自然规律的技术手段,也并未获得技术效果,不构成技术方案。
三、结论
判断一个涉商专利申请是否属于可授予专利权的客体,需要从整体上考虑技术三要素,包括考虑解决的问题和采用的手段之间的关系是否符合自然规律等。若通过符合自然规律的技术手段来解决技术问题,并且获得符合自然规律的技术效果,则这种方案构成了专利法意义上的技术方案,属于可授予专利权的客体。建议申请人或代理人在撰写与商业方法相关的申请时,应避免过多强调其商业上的应用,而是注意强调该方案所应用技术与计算机技术之间的相应关系或相互之间的影响,进而得出其密不可分的结论;能够更多地记载其技术方案,如具体结合使用多种技术手段实现所声称的改进方案,是一个技术性非常强的技术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