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政府转发区国资委《关于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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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政府转发区国资委《关于规范国有企业改
制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法规类别】国有资产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杨府发[2005]28号
【发布部门】809039002
【发布日期】2005.11.21
【实施日期】2005.11.21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失效依据】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政府转发区国资委关于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2007)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政府转发区国资委《关于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杨府发〔2005〕28号)
区政府各委、办、局,各街道办事处、五角场镇政府:
现将区国资委《关于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的若干意见》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二○○五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关于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的若干意见
为进一步推进我区国有企业改革,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根据国务院国资委《关于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的意见》和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等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现提出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的若干意见如下:
一、责任主体和批准制度
(一)国有企业改制可采取兼并、重组、联合、转让国有产权和股份制、股份合作制等多种形式进行。
(二)国有企业的出资方或代行投资主体的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是企业改制工作的责任主体,对企业改制方案的制定、清产核资、财务审计、资产评估、产权交易等环节负责。
(三)国有企业改制,必须制定改制方案。改制方案由企业的出资方或主管部门制订,亦可由其委托中介机构制订。
(四)国有企业改制,必须按规定履行决定或批准程序,未经决定或批准的不得实施:
1、属原区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区国资经营公司、金城投资公司控股的公司(以下简称控股公司)改制由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区国资委)决定和批准,但改制为非国有企业的由区国资委提出意见后,报区人民政府批准;
2、控股公司下属子企业的改制,由控股公司批准,报区国资委备案,但区国资委认定的重要子企业的改制,由区国资委批准;
3、区属国有企业的改制方案须经区国资委审核;
4、凡企业改制涉及劳动保障、财政金融、土地规划等有关事项的,需预先报相关部门审核。
二、清产核资、财务审计、资产评估
(一)国有企业改制,必须对企业的各类资产、负债等进行全面认真的清查,做到帐、卡、物、现金等齐全、准确、一致。改制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和财务负责人对清产核资结果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二)国有企业改制,必须由企业的出资方或主管部门委托具备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财务审计,并按照有关规定对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进行离任审计。改制企业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向会计师事务所或政府审计部门提供完整的财务会计资料和文件,不得串通或妨碍其履行职责独立执业。财务审计的相关费用由委托方承担。
(三)国有企业改制,必须依照规定由企业的出资方或主管部门委托具备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资产评估。资产评估的范围包括企业的有形资产和土地使用权、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商誉等无形资产,资产评估的范围和内容应在企业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