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制度耦合看国企高管薪酬激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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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制度耦合看国企高管薪酬激励安排

章七根

内容摘要:国企高管薪酬是按照激励兼容理论设计的,激励兼容是委托代理

双方利益均衡的具体体现,是委托人让渡权利,而代理人承担义务的契约安排。确保这一契约义务的履行需要有相应的前提条件。在国有企业特定制度背景下嵌入激励兼容机制存在着与制度结构中其他制度安排不协调的问题,这也是国企高管高薪问题之所在。

[关键词]:高管高薪激励兼容前提条件制度协调

[作者单位]:浙江金融职业学院浙江杭州310018

一、引言

美国金融危机爆发以来,国企高管的高额薪酬一直是国内舆论关注的焦点。国企经营者的高薪并不是近年的现象,在国企高管薪酬引起舆论广泛关注背后值得深入探讨的是:对薪酬的争议是在金融危机这一特定背景下,人们的道德与公平诉求,还是薪酬机制出现问题。目前世界各国公司高管的薪酬基本是按照委托代理的激励兼容理论设计的,基于在信息不对称下,经营者的经营才能只能被激励,不能被强制的理解,为调动经营者的积极性,确保公司有效运行,需要通过激励兼容机制诱导代理人采取委托人期望的行为。因而判断国企高管高额薪酬是否合理需要考虑的是激励兼容机制的合理性,在国企这一特定的制度背景下的协调性。如果激励兼容机制是合理的,在国企这一特定的制度背景下“嵌入”激励兼容机制与国企的其他制度安排相协调,对国企高管高薪争议就更可能是人们的道德与公平诉求,否则表明高管薪酬机制存在问题。

一、激励兼容机制及应具有的条件

激励兼容机制是研究在信息不对称下如何激励代理人按委托人的期望行动的问题,它是由威尔森(1969)、罗斯(1973)、米尔利斯(1974)、霍姆斯特姆(1979)以及格罗斯曼和哈特(1983)等人开创的。在信息对称的情况下,代理人是否履行了其应尽的义务是可以被观察到的,委托人可以根据观测到的代理人行为确定其是否履行了义务,从而对其实行奖惩或确定是否继续交易。在非对称信息情况下,所有者不能观测到代理人的行为,只能观测到相关变量,而这些变量由代理人的行动和其它外生的随机因素共同决定,因而委托人就存在一个使用何种方法促使代理人履行义务的问题。高管的经营能力作为人力资本,委托人不能使用“强制合同”来高管选择其希望的行动,只能是选择满足高管参与约束和激励兼容约束的激励合同以最大化自己的期望效用。

激励兼容的基本模型为Y=K+aB(K为参与约束,a为分成比例、B为产量等可以挂钩指标,且是代理人努力的结果),从激励兼容的基本模型可以看出,如果a确定得相对合理,且委托人对挂钩指标B的内在质量又有相对清晰的界定,有

较为明确的标准,是否按标准生产的检验成本较低,确实可以使代理人与委托人做到激励兼容,激发起代理人参与积极性,有助于代理人履行义务。也正是激励兼容机制在竞争性领域具有良好的诱导作用,即使在本次金融危机的发源地美国,政府对金融高管的薪酬控制也只限于接受政府救助的金融机构,对没有接受政府救助或还清政府救助款的公司,并没有因为金融危机而改变公司的薪酬制度。

激励兼容机制在竞争性领域确实能诱导代理人按委托人的期望行动,但激励兼容机制并非没有缺陷,要充分发挥激励兼容机制的作用需要有相应的前提条件。

1•激励合约达成是市场重复博弈的结果

激励机制可以看作是对劳动力的定价,当劳动能力与劳动结果都可以确定时,出价是容易确定的;而当劳动能力与结果难以确定时,必须在劳动力充分流动的基础上,通过市场博弈加以确定。经多次重复博弈达成的激励合约是委托代理双方利益均衡的具体体现,是市场交易双方自主协商的结果。从制度有效运行角度来说,制度参与者的利益均衡是制度有效运行必须具备的前提条件。交易双方是否通过多次重复博弈达成激励合约,对激励合约能否有效发挥诱导作用有着重要影响,只有通过合约双方的多次重复博弈,才能最大限度地消除契约的不确定,对自己可得的利益和对他人应承担的义务有一个相对准确的定位,为自觉履行义务创造良好的前提。如果没有通过市场多次重复博弈,激励合约签订双方会因缺乏真实的市场信息参照而使激励获取与义务承担难以达成均衡,从而对代理人形成良好的激励预期。

激励合约要求通过市场博弈达成均衡,这要求博弈的参与双方必须是独立的市场主体。如果博弈参与双方并不是一个独立的市场主体,在缺乏有效的市场信息参照下,激励合约参与双方无法形成激励获取与义务承担均衡的感受,激励作用也就无法有效发挥。随着现代公司组织形式的发展,独立市场主体的独立性受到了越来越多的限制,通过市场博弈达成激励合约的有效性也受到了影响。从股东层面来说,在股东人数众多,特别是公司公开发行上市后,因股权的分散化,中小股东受监督成本和监督能力的制约,以及存在的“搭便车”效应,参与监督经营者的意愿不强,往往会放弃对经营者的监督投票权,使上市公司容易形成内部人控制,并采取损害所有者利益的机会主义行为。美国萨班斯法案的颁布正是证券市场仅靠本身的自组织均衡无法有效保证投资者利益的情况下,国家通过颁布强制实施法案迫使经营者履行对投资者义务的具体体现,这是其一。其二,从董事会层面来说,公司董事会存在着被经营者施加过多影响和被“同化”的可能,从而使公司董事会无法有效做出监督经营者的行为。波及全球、影响巨大的美国金融危机引发了这样一种质疑,就是作为监督公司经营者的董事会为什么会允许经营者采取如此冒险的行为?有学者就认为原因在于董事们与总经理之间的关

系已经变得极为“亲密无间”。

2•激励合约挂钩指标不能偏离公司长远发展目标

激励合约能否诱导经营者按照所有者的期望行动,通过激励合约诱导协调经营者与所有者的利益,这与挂钩指标B直接相关。如果激励安排的挂钩指标设置不合理,偏离公司健康稳健发展的长期目标,过于专注有损公司长期发展的短期成果,激励合约安排会人为地放大企业的经营风险。

企业的经营目标是实现公司价值的最大化,公司价值的最大化表现为能保持公司健康稳健的长远发展。但企业在实现价值最大化的过程中,激励合约地安排会受到内外两个方面的影响,从而使激励合约的挂钩指标偏离公司长远发展。

从公司内部来说,公司价值最大化的长远目标实现需要阶段性发展目标的衔接。在企业的不同发展阶段,公司发展的阶段性经营目标可能是多元的,不同的目标选择既可能相互冲突,也必须有度的限制。如企业追求稳健经营与寻求业绩快速增长矛盾;企业追求规模扩张,提高市场占有率与稳健发展矛盾等。在信息不对称下,诱导性激励安排会强化代理人专注于短期经营成果的倾向,如短期的业绩和市场规模扩张等,从而人为地放大企业可能面临的风险。在本次金融危机

中,美国最大的金融保险集团AIG陷入破产边缘,在政府1800多亿美元的强力救助后,仍面临着公司可能被拆分重组的命运,走到这一步正是过渡追求短期业绩的激励合约诱使其采取了疯狂行为,公司大量介入CDS t务,致使其在次贷危机爆发后因CDS业务的大量赔付而陷入破产拆分的边缘。我国保险公司同样在业务提成的激励合约的诱导下,为实现更大的市场份额目标,纷纷采用有损公司长远发展的恶性价格战、违规支付手续费等行为。如果不是保监会及时叫停以恶性价格战为手段扩充市场份额行为,其后果也可能是非常恶劣的。

从企业外部来说,公司阶段性经营目标的选择在激励合约诱导下,会受到行业内其他公司采用的经营模式与竞争手段的影响,很可能被卷入到系统性风险中。美国金融危机就是在激励合约诱导下,经营者无法抵挡来自行业内其它公司次贷业绩诱惑和竞争的结果。受早期开展次贷业务相关公司经营业绩快速增长的赚钱效应影响,与次贷业务相关的贷款公司一一投资银行一一保险公司、对冲基金等金融机构都经受不住与次贷相关的经营模式的利益诱惑,纷纷介入相关的业

务,使次级贷款规模像滚雪球似的不断扩大,其结果是在金融企业自身也搞不清业务风险所在的同时,将金融企业都卷入到系统性风险中,最终酿成了席卷全球的金融危机。

3•实现激励目标的手段必须稳健

在所有者和经营者通过激励合约安排协调了各自利益后,经营者采取何种手段以实现业绩目标对公司长期利益产生直接影响,关系到能否有效履行对所有者的义务。受激励合约诱导和经营者对经营失败的责任承担能力有限等因素的影响,经营者为最大限度实现自身利益,更可能拿所有者的财产进行冒险。为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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