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质检总局关于促进广东省加工贸易转型升级的检验检疫措施的通知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国家质检总局关于促进广东省加工贸易转型升级的检验检疫
措施的通知
【法规类别】产品质量监督
【发文字号】国质检通[2010]456号
【发布部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发布日期】2010.08.24
【实施日期】2010.08.2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E0303
国家质检总局关于促进广东省加工贸易转型升级的检验检疫措施的通知
(国质检通[2010]456号)
各直属检验检疫局:
为了深入贯彻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和十七大提出的促进加工贸易转型升级的重大战略以及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提出的推动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的指导方针,落实《国家质检总局广东省人民政府共同推动珠三角地区改革发展规划纲要实施促进广东经济和质检事业科学发展备忘录》,大力支持广东“全国加工贸易转型升级的试验区”建设,促进广东加工贸易又好又快发展,经研究,国家质检总局特提出以下检验检疫措施:
一、建立推动加工贸易转型升级的检验检疫法规政策体系。深入研究和把握国家对加工贸易转型升级的新政策,开展调研工作,掌握加工贸易转型升级对检验检疫政策的新需
求,及时出台检验检疫配套政策和工作措施.完善对加工贸易企业及其产品的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制度,构建促进加工贸易转型升级的检验检疫政策体系,搭建促进加工贸易转型升级的检验检疫把关服务平台,全力支持广东加快“全国加工贸易转型升级的试验区”建设,确保广东加工贸易的健康、顺利发展。
二、简化检验检疫行政审批和登记备案手续。对出入境特殊物品卫生检疫审批、进境(过境)动植物及其产品检疫审批、出口卫生备案注册、进口旧机电备案等检验检疫审批项目,全面推行网上申请和审批;加工贸易方式下进口的料件经加工、装配后以成品形式出口的,简化产品备案、专项检测等手续;对于进口时已备案,并以来料加工、进料加工方式作为配件复出口的电池,免予出口电池备案;对转型升级后企业报检单位备案信息发生变化的,为企业提供快速信息变更或重新备案等服务;将3C免办证明审批权和出口卫生注朋现场评审权可逐步由驻粤直属局下放至分支局,为企业提供高效、便捷的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