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卫平《民事诉讼法》复习笔记(公示催告程序)【圣才出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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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一章 公示催告程序
【知识框架】
【重点难点归纳】
一、公示催告程序概述
1.公示催告程序的概念
公示催告程序,是指人民法院根据申请人的申请,以公示方式催告不明的利害关系人在
法定期间内申报权利,如果逾期无人申报权利,将根据申请人的申请依法作出除权判决的程序。

公示催告程序在性质上是一种非讼程序。

因为它并不解决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实体争议,而只是以公示的方式,从程序上解决票据被盗、遗失或者灭失的有关问题和法律规定的其他事项。

公示催告程序的主要作用在于通过催告利害关系人在法定期间内申报权利,并且在无人 公示催告程序的概念 公示催告程序概述 公示催告程序的特点 可以背书的票据 公示催告的适用范围 法律规定的其他事项 公示催告的申请 公示催告的审查和受理 公示催告程序 发出停止支付通知 发出公示催告公告 利害关系人申报权利 除权判决的条件 除权判决 除权判决的效力 除权判决的撤销
公示催告程序
申报权利的情况下,根据申请人的申请作出除权判决,从而恢复权利人票据上的权利。

2.公示催告程序的特点
公示催告程序主要有以下特点:
(1)公示催告程序的申请人必须是被盗、遗失或者灭失票据的最后持有人,而被催告一方则具有不特定性,是不明的利害关系人。

(2)公示催告程序的目的在于使被盗、遗失或者灭失的票据失去法律效力,从而使原来的票据持有人重新获得票据上的权利。

(3)公示催告程序主要解决票据被盗、遗失或者灭失后的公示催告和除权判决问题。

(4)公示催告程序的进行具有阶段性,分为公示催告和除权判决两个阶段。

(5)公示催告程序中所作出的判决具有除权性,即能够消除票据权利或者其他事项所记载的权利,从而只保护申请人的权利。

3.公示催告的适用范围
公示催告程序的适用范围主要包括以下两种情况:
(1)按照规定可以背书的票据
票据是目前我国适用公示催告程序的主要对象。

票据是出票人签发的,约定由自己或者委托的付款人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一定数额金钱的凭证。

票据分为汇票、本票和支票三种。

以上三种票据可分为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和不能背书转让的票据两种。

能够申请公示催告的票据,只限于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

背书转让,是指票据持有人以转让票据为目的,在票据背面或者粘单上记载有关事项并签章,然后将此票据交付他人的行为。

在票据背面或者粘单上签名的转让人称为背书人,接受票据的受让人称为被背书人。

根据《票据法》的规定,汇票、本票、支票,除出票人在票据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外,均可以背书转让。

(2)依据法律规定可以申请公示催告的其他事项
“其他事项”,是指除了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以外的其他可以申请公示催告的票据和有价证券。

二、公示催告程序
1.公示催告的申请
公示催告的申请是指票据的最后持有人在票据被盗、遗失或者灭失时,根据法律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出公示催告的请求,从而引起公示催告程序发生的行为。

当事人申请公示催告程序,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公示催告程序的申请人,必须是可以背书转让票据的最后持有人。

(2)申请公示催告的对象,必须是可以转让的票据或者法律规定可以申请公示催告的其他事项。

(3)申请公示催告的原因,必须是票据被盗、遗失或者灭失并且利害关系人处于不明状态。

(4)申请公示催告,必须向票据支付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

票据支付地是票据上载明的付款人所在地,如果没有载明付款人所在地,就以付款人的住所地或者主要营业地为票据付款地。

(5)申请公示催告,必须提交书面申请。

通常来讲,申请书应当具备以下内容:申请人的姓名、名称等基本情况;票据的种类、名称、号码、票面金额、支付日期;发票人、持票人、背书人的基本情况;申请的事实和理由,并附上相应的证据。

公示催告申请人撤回申请,应在公示催告前提出;公示催告期间申请撤回的,人民法院可以径行裁定终结公示催告程序。

2.公示催告的审查和受理
人民法院收到申请人的申请后,应当进行审查。

审查的内容主要是否具备申请条件。


果经审查发现不具备申请条件的,应当在7日内裁定驳回申请;经审查认为具备申请条件的,应当受理并通知申请人;如果发现接受申请的法院没有管辖权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向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

法院决定受理公示催告案件以后,应当选派审判员一人进行独任审判。

3.发出停止支付通知
停止支付通知,又称为止付通知,是指人民法院在决定受理公示催告申请后,向支付人发出的责令支付人停止向任何持票人支付票面金额的通知。

人民法院发出止付通知是为了防止被盗、遗失票据的非法持有人向支付人申请支付,从而使申请人在申请公示催告、宣告票据无效后,无法再请求支付人支付。

人民法院决定受理公示催告申请后,无须当事人申请就应当立即发出止付通知,这是由票据的无因性决定的。

支付人在收到法院的止付通知后,应当立即停止支付,直到法院通知其公示催告程序结束。

如果支付人拒不执行止付通知,应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4.发出公示催告公告
公示催告公告,是指人民法院在决定受理申请人的申请后,向社会发出的催促利害关系人在法定期间内向人民法院申报权利的告示。

人民法院决定受理申请并通知支付人停止支付后,并在3日内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申报权利。

人民法院发出的受理申请公告,应当写明以下内容:
(1)公示催告申请人的姓名或名称。

①申请人是公民的,应当写明公民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和住所等情况。

②申请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写明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所在地、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等。

(2)票据的种类、票面金额、发票人、持票人、背书人以及申请公示催告的原因。

(3)申报权利的期间。

不得少于60日。

(4)在公示催告期间转让票据权利、利害关系人不申报的法律后果。

法院应当在公告中明确公示催告期间转让票据的行为无效,明确公示催告期间届满,利害关系人仍然不申报权利的,将会导致除权判决等法律后果。

公告应张贴于人民法院公告栏内,并在有关报纸或其他宣传媒介上刊登;人民法院所在地有证券交易所的,还应张贴于该交易所。

5.利害关系人申报权利
利害关系人,是指持有申请人认为已经被盗、遗失或者灭失票据的人。

申报权利是指利害关系人在公示催告期间内向人民法院申报自己权利的行为。

申报权利是利害关系人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一种手段。

在利害关系人申报权利时,应当注意以下几点:(1)申报权利的人,必须是公示催告程序中的利害关系人,即票据的实际占有人。

(2)利害关系人必须向发出公示催告公告的法院申报权利。

(3)利害关系人必须在公示催告期间内或者除权判决前申报权利。

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确定公告的期间,但最少不得少于60日。

(4)利害关系人应当向法院出示票据,法院应当对票据进行形式审查。

利害关系人申报权利,人民法院应通知其向法院出示票据,并通知公示催告申请人在指定的期间查看该票据。

公示催告申请人申请公示催告的票据与利害关系人出示的票据不一致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利害关系人的申报。

(5)利害关系人申报权利成立的,法院应当裁定终结公示催告程序。

由于公示催告程序是一种非讼程序,因此它并不解决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如果在公示催告期间内或者除权判决作出之前有利害关系人向人民法院申报权利,就意味着对票据权利义务争议有对立的双方当事人,这时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结公示催告程序。

如果公示催告申请人或者申报
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按照普通诉讼程序,由票据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三、除权判决
除权判决,又称为宣告票据或者其他事项无效的判决,是指人民法院在公示催告期间届满以后,在无人申报权利时,根据申请人的申请作出的宣告票据或者其他事项从此不再具有法律效力的判决。

1.除权判决的条件
人民法院作出除权判决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无论是否有利害关系人,只要在公示催告期间内或者除权判决作出之前没有人申报权利,或者申报被驳回就符合法院作出除权判决的条件。

(2)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申请
公示催告申请人应自申报权利期间届满的次日起1个月内申请人民法院作出判决。

逾期不申请判决的会导致公示催告程序的终结。

在同时具备以上两项条件时,法院应当作出除权判决。

2.除权判决的效力
判决宣告票据无效的,应当组成合议庭审理。

人民法院宣告票据无效的除权判决,具有以下法律效力:
(1)申请公示催告的票据不再有法律效力,申请人可以根据除权判决,重新享有已经丧失的票据上的权利,从而有权请求支付人支付票面金额。

(2)公示催告程序终结,任何人不得对除权判决提起上诉。

其理由是:作为申请人已经实现票据除权的目的,因此没有上诉利益;作为利害关系人因为不是当事人自然没有上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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