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合同生效的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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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合同生效的要件
篇一:保险合同生效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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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合同生效要件
保险合同的生效是指合同符合生效要件而发生受法律
强制力保障的拘束力。

具体表现为合同一旦生效,即为法律所确认,当事人约定的权利与义务具有法律上权利义务的基本特征,当事人不得随意变更和解除合同。

合同的效力一般仅及于当事人之间,但在一些场合,第三人亦受合同拘束,保险合同中投保人为他人利益或以他人财产或人身为保险
标的而订立的保险合同即属这种情况。

根据"债权不可侵性"理论,任何第三人都负有不侵害合同权利的义务,否则应承担侵权责任。

同时,合同的成立与生效又是相互联系的,成立是生效的前提和基础,没有成立的合同无所谓生效;生效则是成立的结果,合同生效是完成合同成立的目的。

保险合
同的生效适用所有合同生效要件的共同规定,但同时又具有自身的特殊性。

一、缔约人在订立合同时应有相应的缔约能力
对于保险人而言,其缔约能力表现为是否具有法律所赋予的经营保险业务的资格。

目前,除少数国家允许个人经营保险业务外,绝大多数国家的保险人为法人。

各国法律一般规定,保险人须具备法律规定的各项条件,依法定程序取得经营保险业务的资格,而且对其经营的范围亦有严格的规定。

此外,还对保险企业应具备的条件及经营范围作出了具体规定。

由于保险人不具有法定资格或超出其经营范围,则订立的保险合同无效。

对于投保人而言,自然人和法人均可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

自然人的缔约能力以其民事行为能力为基础,无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之人,无保险合同的缔约能力,而应由其法定代理人为其订立保险合同。

此外,由保险代理人所签订的保险合同,保险代理人必须具有代理权,否则亦会使合同生效受到影响。

但法律为保险善意投保人的利益,一般对保险代理人所为行为的效果有特殊规定。

二、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
意思表示真实是指意思表示的行为人的表示行为与内
心的效果意思相一致,民法理论称之为"意思表示无瑕疵"。

与其他合同一样,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是保险合同的另一个生效要件,意思表示真实与意思表示一致不同,后者是合同的成立要件,即合同当事人就合同的主要内容达成合意。

造成意思表示不真实的原因有两种,一是基于表意人的原因,如真意保留、通谋、伪装错误、误解等;二是基于表意人以外的因素的影响,如欺诈、胁迫、乘人之危等。

意思表示不真实可导致合同无效或可撤销的后果。

三、保险合同的内容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
我们所说的保险合同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是针对订立保险合同的目的及保险合同的内容而言。

不具备此项要件,则合同当然无效。

㈠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这是保险合同重要生效要件之一。

为防止道德危险及赌博行为的发生,各国的保险立法均规定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必须具有保险利益,否则保险合同无效。

㈡保险标的本身必须合法。

即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所享有的权利或利益是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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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

㈢保险合同条款不得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范。

保险法的强制性是保险法的一大特色,对于保险法中的有关强制规定,保险合同当事人不得以协议变更,否则保险合同无效,也有些保险立法同时以但书规定,以利于被保险利益的除外。

㈣保险的目的在于分散危险,消化损失,以稳定社会的经济生活,如果保险当事人为非法目的而订立保险合同,保险合同当然无效,而且该当事人还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此外,保险合同为要式合同,以保险单、暂保单、保险凭证等为其法定形式。

但如欠缺这种形式要求,并非导致保险合同绝对无效,而是影响证据法上的效力,导制合同不可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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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二:保险合同的成立与生效
保险合同的成立与生效
保险合同的成立。

保险合同的成立是指投保人与保险人就合同的条款达成协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三
条规定: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

经保险人同意有限公司可,保险合同成立“,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应当载明当事人双方约定的合同内容。

”在实务操作中,当保险人审核投保
人填具的投保单后并在投保单上签章表示同意承保时,即意
味着保险合同的成立,但是,保险合同的成立并不一定意味着保险责任的开始。

保险合同的生效。

保险合同的生效是指依法成立的保险合同条款对合同当事人产生约束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三条规定:“依法成立的保险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投保人和保险人可以对合同的效力的约定附条件或者附期限。

”一船合同一经成立即生效,双方便开始享有权利,承
担义务。

但是,保险合同往往是附条件,附期限生效的合同,只有当事人的行为符合所附条件或达到所附期限时,保险俣同才生效。

如保险合同订立时,约定保险费交纳后保险合同才开始生效,那么,虽然保险实践中普遍推行的“零时起保制”。

就是指保险合同的生效时间是在合同成立的次日零时
或约定的未来某一日的零时。

保险合同的有效与无效
保险合同的有效。

保险合同的有效是指保险合同具有法律效力并受国家法律保护。

任何保险合同要产生当事人所预期的法律后果,使合同产生相应的法律效力,必须符合有效条件,按照保险合同订立的一般原则,保险合同的有效条件包括:
合同主体必须具有保险合同的主体资格。

在保险合同中,保险人、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都必须具备法律所规定的主体资格,否则会引起保险合同全部无效条件包括:
主体合意。

所谓主体合意主要是指签订保险合同的当事人双方要合意,而且合意是当事人双方必须具有主体资格基础上合意,是建立在最大诚信基础上的合意。

任何一方对他方的限制和强迫命令,都可使合同无效。

客体合法。

所谓客体合法是指投保人对于投保的标的所具,有的保险利益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符合社会公共利益要求,能够在法律上有所主张,为法律所保护,否则,保险合同无效。

保险内容合法。

所谓内容合法是指保险合同的内容不得与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或禁止性规定相抵触,也不能滥用法律的授权性或任意性规定达到规避法律范的目的。

保险合同的无效。

保险合同的无效是指保险合同不具有法律效力不被国家保护。

保险合同无效须由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进行确认。

导致保险合同无效主要原因有:
保险合意主体资格不符合法律规定。

如投保人没有民事行能力或对投保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保险人未取得经营保险业务的许可证超越经营范围经营保险业务等。

保险合同的内容不合法。

如投保人以非法据有的保险标的投保:未成年人父母以外的投保人。

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以死亡为保险金给付条件的保险合同: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保险合同,未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保险条款内容反国家法律及行政法规等。

保险合同当事人意思表示不真实,即保险合同不能反映当事人的真意意志。

如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订立的保险俣同,重大误解的保险合同,无效代理的保险合同等。

保险合同违反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如为非法利益提供保障的保险合同等。

保险合同无效可以分为全部无效和部分无效。

保险俣同的全部无效是指其约定的全部权利协和义务自始不产生法律效力。

如投保对保险是指其约定的全部权利和义务自始不产生法律效力。

如投保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或违反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益的保险合同。

保险合同部分无效是指保险合同某些条款的内容无效,但合同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如超额保险中超额部分无效,保险金额以内部分仍然有效。

保险合同的无效不同保险合同的失效。

保险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即自始无效,是绝对无效:而保险合同失效则是由于某种事由的发生,使保险合同的效力暂时中止,而非绝对无效,待条件具备时,合同效力仍可恢复。

对无无效保险合同的处理方式依合同无效的影响程度不同而不同。

一般的无效保险合同采取返还财产的方式,即保险人将收取的保险费退还给投保人,被保险人将保险人赔付的保险金退还给保险人。

对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无效保险合同采取赔付的保险金退还给保险按照过错原则由有过错
的一主向另一方赔华清嘉园,如果双方均有过错,则相互赔偿:对有违反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保险合同采取追交财产的方式,即迫交故意违反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一方己经通过保险合同取得的约定取得的财产,收归国库。

保险合同的履行
投保人义务的履行
如实告各大义务
该项义务要求投保人在合同订立之前,订立时及在合同有效期内,对己知或应知的与危险和标的有关的实质性重要事实向保险人实现其权利和必要条件、根据《中民人民民和国保险法》第十交条规定,“亲、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保险人的有交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这说明我国对投保人告知义务的局长行实行“询问告”原则,即投保人只需对保险人所询问的部题作如实回答,而对询问以外题投保人无须告知,不能视为违反告知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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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三:保险合同成立与生效之比较
保险合同成立与生效之比较
文章来源:互联网作者:admin
[提要]:保险合同的成立不能等同于保险合同的生效。

在实践中由于混淆了二者的界限,而无法实现合同双方当事
人的预期目的,继而损害了双方当事人,特别是投保人的合法权益。

保险合同的成立与生效的区别主要有三方面:(1)成立要件与生效条件不同;(2)保险法对二者规定的侧重点不同;(3)法律后果不同。

[关键词]:保险合同,成立要件,生效条件,合法权益
我国《保险法》第九条规定,“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与保
险人约定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也就是说,当事人双方就
保险合同的内容经过协商达成一致,保险合同即告成立。

然而保险合同成立,并不意味着该合同一定产生法律效力,如果其违反或欠缺法定生效条件,则构成无效保险合同,不受法律保护,更无法达到当事人预期的目的。

一、保险合同的成立要件不同于保险合同的生效条件
我国《保险法》第十二条规定,“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经保险人同意承保,并就合同的条款达成协议,保险合同成立。

”依照这一规定,保险合同的一般成立要件有三:其一,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

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即是投保人以订立保险合同为目的的意思表示,在实践中表现为投保人主动要求填写投保单,或经保险代理人的要约引诱而填写投保单,即投保人向保险人发出申请订立保险合同的书面要约。

其二,保险人同意承保。

保险人收到投保人所填写的投保单后,经逐项审查,认为符合保险条件,愿意接受投保人的保险要求并表示同意。

这种同意承保在实践中主要表现为保险人的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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