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所得税核定征收有关问题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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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所得税核定征收有关问题的批复
【标 签】核定征收,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
【颁布单位】江苏省地方税务局
【文 号】苏地税函﹝2005﹞ 25号
【发文日期】2005-02-22
【实施时间】2005-02-22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个人所得税
常州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所得税核定征收有关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所得税的有关规定,纳税人所得税采取核定征收方式后,对其纳入核定征收范围的收入总额应当包括纳税人取得的全部收入。对纳税人取得的纯收益性所得(如投资收益、资本转让所得),在核定征收所得税时,可单独确认所得额后并入应纳税所得额或应纳所得税。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
关联知识:
1.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所得税核定征收有关问题的批复》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