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经济合同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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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经济合同管理制度

根据经济合同法、《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试行)》及《福建省公立医院总会计师管理暂行办法》规定,为加强经济往来业务监督与管理,保证正确地订立与履行经济合同,结合我院实际,经研究决定,对经济合同管理制度进行如下修订:

一、总则

1、医院经济合同是医院与自然人、法人及其他单位等平等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主要包括采购合同、工程合同、租赁合同、借款合同、财产保险合同以及其他经济合同。

2、医院经济合同由职能部门在职责范围内实行归口管理,并对合同的履行负责。合同档案由院办按国家档案法相关规定统一保管。

二、合同订立

3、医院对外签订的各类经济合同,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严禁违规签订担保、投资和借贷合同。

4、经济合同文本一般由归口管理职能部门起草,重大合同或法律关系复杂的特殊合同应邀请法律顾问参与起草,保证合同内容和条款的完整准确。由签约对方起草的合同,相关部门应当认真审查,确保合同内容准确反映单位诉求和谈判达成的一致意见。

5、经济合同必须具备的内容:合同标的;数量和质量要求;价格及付款方式;履行时间、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等条款。其他条款根据业务要求,由管理部门与合同对方商定后报主管院长审批,方可生效。

6、医院应根据实际情况选择适宜的洽谈方式,一般情况下合同谈判应实行集体会审制。谈判团队除归口管理部门负责人与分管领导外,还应包括技术、财会、审计、法律等方面的人员参与谈判。涉及重大经济合同,医院总会计师应参与研究。

7、职能部门对外签订经济合同时应经过授权,各类经济合同由归口职能部门负责人审核、分管院领导及总会计师审查,院长或授权相关人员签订。其他个人或未经指定为代理人者,不得与外单位签订经济合同或提供医院账户,否则无效,并报院领导追究私自签订合同者的经济责任。

8、签订经济合同前,归口职能部门应对合同对方主体资格进行充分调查,确保对方具有履约资格和能力,减少合同违约风险。

9、签订经济合同时,应征求法律顾问意见,同时应有财务人员参与或经财务部门审核,确保单位具有履约的财力保证。涉及财务收支的经济合同、经济协议等须经总会计师会签。涉及经济合同标的金额超过100万元或影响重大以及法律关系复杂的经济合同,还须法律顾问会签。

10、经济合同必须具有法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并盖章(公章或合同专用章)方才有效。经济合同院方留存至少一式叁份,归口管理部门和院办留档一份,报送财务一份,作为账务处理与合同履约监督的依据。

三、合同履行

11、归口管理部门应对合同对方的合同履行情况实施有效管理,因对方或单位自身原因导致可能无法按时履行的,应当及时向分管领导和院长汇报,并立即采取应对措施将合同损失降到最低。

12、财务部门必须遵守经济合同法和医院财务管理制度。坚持原则,维护国家和医院利益,严格审核和监督经济合同的正确履行。违背经济合同管理规定的,不予办理银行承付、汇款等手续。

13、经济合同所涉及的相关部门或人员,应遵守经济合同保密规定,未经批准,不得以任何形式泄露合同订立与履行过程中涉及的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商业秘密。

四、合同纠纷处理

14、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纠纷,由归口职能部门会同法律顾问,依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在规定时效内与对方当事人按规定权限和程序协商解决。纠纷处理过程中,未经授权批准,相关经办人员不得向对方当事人作出实质性答复或承诺。

五、合同登记

15、归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合同登记的管理,定期对合同进行登记,详细登记合同的订立、履行和变更、终结等情况。合同终结应及时向院办办理归档手续,院办对全院经济合同统一进行统计、分类和归档,实现经济合同全过程封闭管理。

二〇一八年七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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