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的问题研究(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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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的问题研究

2010级行政管理专业甘肃电大张掖分校武凡榆

【摘要】行政处罚在行政管理中具有重要作用,行政处罚为行政法律规范的实施提供法律保障。行政处罚通过限制或损害违法行为人的精神、人身自由财产权益的制裁;达到惩罚、纠正违法行为,教育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自觉守法的目的,并起到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维护国家、社会利益,保障行政管理工作顺利有效的作用。但由于诸方面的原因,行政执法实践中普遍存在的违法处罚行为仍严重侵害着公民合法权益,影响政府形象,损害法律权威,引发社会稳定问题。本文通过对行政处罚执法实践中现存问题及其原因的系统深入分析,从完善立法、严格执法等方面提出相应对策和建议,以企解决违法处罚问题,充分发挥行政处罚保护公民合法权益等方面的积极作用。

【关键字】行政处罚、意义、问题、解决

一、行政处罚的意义。

行政处罚是指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主体为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依法对行政相对人违反行政法律法规而尚未构成犯罪的行政行为所实施的法律制裁。行政处罚有一系列的行政处罚法来规定,行政处罚法有广义和狭义的行政处罚法专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广义的行政处罚法泛指一切有关行政处罚的行政法律、法规和规章。

行政处罚在行政管理中具有重要作用。我国行政处罚法将行政处罚的设定和实施作为其立法宗旨,并贯穿于其基本原则、处罚权的设定、处罚主体、处罚程序和法律责任等规定之中。但由于诸方面的原因,行政执法实践中普遍存在的违法处罚行为仍严重侵害着公民合法权益,影响政府形象,损害法律权威,引发社会稳定问题,因此必须用法律加以规定。行政处罚通过限制或损害违法行为人的精神、人身自由财产权益的制裁;达到惩罚、纠正违法行为,教育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自觉守法的目的,并起到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维护国家、社会利益,保障行政管理工作顺利有效的作用。

行政处罚为行政法律规范的实施提供法律保障。我国有大量的行政法律规范规范着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仅仅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自觉遵守是无法实行

的。行政法律规范的实行与国家强制力是不可分割的,必须依一定的强制手段,才能达到贯彻实行的目的。行政处罚是国家制定的一种严厉的强制方法,通过对违法相对人造成一定的压力,使他们遭受一定的损失,从而体现了我国国家和人民对危害行政管理工作的违法行为的严厉谴责和否定评价。任何违反行政法律规范的行为人都要受到相应的处罚。这样,就能够保证行政法律规范的顺利实施。行政处罚保护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了社会秩序。在预防和制止行政违法行为的手段中。行政处罚是最严厉的制裁手段,也是最有效的行政法律手段。只有通过人身罚、行为罚、财产罚和精神罚的强制措施,才能对违法行为人构成实际的不利后果,从而及时制止、纠正其违法行为,防止违法行为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损害。同时,行政处罚也规定了一定的补救手段,使违法相对人承担弥补受害人的损失的义务,如责令限期改正。从而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所受损害予以补偿和挽救,最终起到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的作用。行政处罚能够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有效地实施行政管理,强化社会各个环节、各个部门有序运转,以达到最终维护国家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的目的。

二、行政处罚的问题

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不断完善,行政处罚将在我国行政管理领域和社会生活中发挥越来越大的作用,对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发展,对反腐败和法律公正有着促进作用。我国现行行政处罚体制主要是由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和被依法授权、委托组织组成,原则设置集中体现在现行的《行政处罚法》中,而《行政处罚法》实际上也是对我国现行行政处罚体制的一种妥协。当然,它为了解决当前行政处罚过程中暴露出来的一些弊端也采取了一些改革,如确立了实施行政处罚的主体资格制度、相对集中行政处罚制度、罚款决定和罚款收缴相分离制度,但实施效果并不明显,而且还重新暴露出来一些新的弊端,在实际的法律实践中,当前行政处罚存在五个主要问题。

一是行政处罚主体不明确。个别部门超越职权范围实施处罚。有的部门以不具备行政处罚主体资格的直属机构或下属单位的名义实施处罚。处罚主体错误,实施了应由上级机关执行的处罚,且未经授权或委托。行政处罚是对公民或组织人身、财产、行为的限制和剥夺,是一种惩罚权,应属司法权的范畴。而我国现

行行政处罚体制是在过去计划管理体制下逐步形成的,过分强调了行政权威,而忽视了国家权力分权制衡的原则,一些行政机关借助历史机遇,获取大量的行政处罚权,通过多年的苦心经营,不进行政职权遍布公法领域,而且还将触角逐步伸向私法领域,一行政权力干预公民或组织之间的平等主体之间的私权纠纷。行政机关千方百计争夺行政处罚权,一方面是为了表明自己部门的重要性,确保自己在历次政府机构改革中能够保住一席之地,这也是政府机构改革似乎走不出膨胀-----精简-----再膨胀-----再精简的怪圈的一个重要原因。

二是行政处罚程序不规范。行政处罚法规定了关于实施行政处罚的程序,所谓行政处罚的程序,是指由行政处罚法规定的,在行政处罚实施过程中行政机关和当事人必须遵循的规范和制度。也就是说,行政机关和当事人在行政处罚实施过程中依照法定的次序、法定的形式进行,如果违背了法定的、必要的次序和形式,则视为违法。行政处罚直接关系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人身权和财产权,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通过行政处罚程序的规定予以保障。行政处罚的程序是保证正确实施行政处罚的重要问题,是行政处罚法的重要内容。当前存在的主要问题是:有的实施行政处罚时未出示相关执法证件;有的没有立案审批手续就擅自实施处罚;有的在作出处罚决定前没有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听证、复议、诉讼等当事人权利;有的拒绝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有的超越职权范围实施处罚;有的未执行罚缴分离规定;有的未依法对逾期缴纳罚款行为加处罚款。

三是行政处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证据是指能够依照法定规则证明和确定案件事实的根据。行政处罚的证据,是行政处罚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法治精神和原则的具体体现。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作出的每一项行政处罚,都必须以查明违法事实是否存在以及违法情节的轻重为前提,而此前提必须通过证据来加以证明。可见,行政处罚的证据在行政处罚中起着重要的基础性作用。然而,对于行政处罚的证据,我国《行政处罚法》并未作出具体规定。行政执法实践受行政诉讼证据规定和证据制度的影响较大,因而一般参考行政诉讼的证据规定和证据制度,解释和规范行政处罚证据的适用。《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必须查明事实,违法事实不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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