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当代家庭关系的变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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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当代家庭关系的变迁:形式、内容及功能

核心提示:中国当代家庭关系伴随着社会变革和制度演变发生了重要变动,家庭成员平等的局面基本形成。以亲子关系为主导的家庭关系转变为夫妇为主导,成为家庭关系的一条主线。在这一过程中,家庭核心化和小型化受到推动。当代家庭关系的另一主线是亲子代际关系,其既有对传统的保留,更多地则随社会变革发生了强弱变化。

家庭关系是具有血缘、姻缘和收养关系成员之间所形成的关系,它有多种形式。家庭关系以权利和义务为基础,在很大程度上表现为具体的功能。一般来说,家庭关系类型和形式较少发生变化,但其内容和功能及其强弱往往有时期之别,甚至有质量高低之分。本文将从制度变迁和社会转型视角对中国当代家庭关系变动作一分析。

家庭关系形式、内容和功能

家庭关系形式和内容。家庭关系存在于家庭成员之间,而其成员又分血缘、姻缘和拟制血亲(收养等)关系,同时还有代际、代内之别,由此形成多种家庭关系类别。概括来讲,有夫妇关系、亲子关系、兄弟姐妹关系、婆媳关系、妯娌关系、祖孙关系、叔侄(伯侄、姑侄)关系、舅甥(姨甥)关系,还有堂兄弟姐妹、表兄弟姐妹关系等。

若从代的角度着眼,这些关系形式可以被归纳为三大类:代内关系,夫妇之间、兄弟姐妹之间等;代际关系,亲子之间,还可延伸至公婆与子媳之间、岳父母和女婿之间等;隔代关系,祖孙之间等。从理论或从广义上讲,上述关系类型的成员都有可能生活在一个家庭之中,并为“家庭关系”所涵盖。而从狭义角度看,家庭关系指血缘关系最近或有姻缘关系成员之间的关系,它包括亲子关系、夫妇关系、祖孙关系、兄弟姐妹关系等。

就当代而言,亲子关系和夫妇关系是家庭关系的核心内容。需要指出,亲子关系和夫妇关系成员即使不在一起生活,如父母与已婚子女分爨异居,夫妻因一方在外工作而两地分居,他们在户籍上被登记于不同的“户”中,这些具有密切血缘和姻缘关系的成员仍属于有家庭关系之人。

家庭关系的制度约束及其变化。在中国近代之前的制度中,家庭成员因代际和性别不同,地位有别,其基本原则是长尊幼卑和男主女从。亲子关系中亲代处于主导地位,夫妇关系中妻子从属于丈夫。由于家庭地位不同,同居的子代和妻子不具有对家庭财产的支配权;亲子或夫妇若发生冲突,彼此受到伤害,法定量刑标准不一,同样的行为结果对子代和妻子要加重惩罚。更重要的是,传统道德伦理也对长尊幼卑和男主女从的原则加以维护,对民众的家庭关系产生了深刻影响。可以这样说,近代之前法律对家庭关系的规定充分吸收了传统伦理道德的要求和精神。

民国之后,特别是1929年颁布的《民法》(亲属、继承等)在很大程度上体现出家庭成员地位平等的精神,这是一项重要进步,但民间实践尚未跟上。解放后,公民无论男女在法律上平等的原则被载入宪法,这当然包括家庭不同代际和性别成员之间的平等。此外,1950年的《婚姻法》充分强调了夫妇平等原则。同时,20世纪六七十年代,新的意识形态对传统的家庭道德进行了广泛的批判,家长制和“孝道”在家庭生活中的影响大大弱化。当代家庭成员平等的观念在很大程度上已成为民众的实践,其对家庭关系的影响不可忽视。

家庭关系的功能。在笔者看来,家庭关系不仅是一种形式,更是一种功能,并且多数家庭关系功能是受法律保护的权利和约束的义务。当然,在民间社会中,家庭关系的功能还受惯习、宗规族训(传统时代比较突出)制约。此外,道德伦理也是维护和引导正常代际关系功能的重要力量。那么,家庭关系有哪些功能呢?笔者将其分为以下几类:

第一类:家庭义务关系。家庭义务关系是具有血缘、姻缘和收养关系的成员在法律约束下彼此为对方所应作出的价值付出。不履行义务者会受到法律干预乃至被惩处。这种义务关系主要存在于夫妇之间和亲子之间。但须指出,有些义务并非法律所规定,而是由民间惯习所约定。按照现代法律原则,夫妇之间的义务为互有扶养的义务。而亲子之间的义务更为丰富,它分亲代和子代两

个方面。就亲代来讲,主要体现为中青年父母有抚育未成年子女的义务,包括为其提供生活费用,管束其日常行为,安排其接受基础教育并进行相应投入。子代对亲代的义务为,赡养和照料老年或丧失劳动能力的父母。

第二类,家庭责任关系。家庭责任指夫妇和不同代际成员为满足彼此需求所应作出的贡献。在笔者看来,家庭代际责任关系更多地受民俗、惯习、宗规族训约束,而不受或较少受法律干预。在亲子之间,父母对子女的责任主要是为子女操办婚事,它是约定俗成之责;而未尽到此项责任的父母不会受到法律追究,子代也不能以此控告父母失职。子女对父母的责任主要有:为去世父母治丧;祭祀已故父母及先人;传承嗣续,免使血胤中断(这一责任在传统时代比较突出)。

第三类,代际权利关系。按照现代婚姻法律规定,夫妇之间的权利关系表现为: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夫妻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亲子之间的权利关系主要表现为亲子享有继承对方财产或遗产的权利。

第四类,家庭交换关系。交换关系主要存在于亲代和子代之间。它指有行为能力的亲子及其配偶之间在生产经营、日常生活中所发生的互助、合作关系。笔者认为,交换关系和抚育—赡养关系是两种并存且有互补作用的关系。在一定情形下,青壮年时期两

代之间(青年儿子、儿媳妇和中年父母亲)交换关系的存在,为中年(儿子、儿媳妇)和老年(父母)之间赡养关系的维持打下基础。由于家庭血缘关系成员中加入了姻缘关系成员,家庭代际关系的交换意义得以凸现出来。实际上,交换关系不仅表现在青年儿子、儿媳和中年父母(公婆)之间,而且在中年儿子、儿媳和老年父母(公婆)之间同样存在。

第五类,家庭亲情关系。家庭亲情关系体现为夫妇和亲子之间所形成的生活关心、情感沟通与精神慰籍等关系。不在一地居住者相互探视、经常问候也是亲情关系的体现形式。

综上,笔者认为,家庭关系以义务、责任、权利、交换和亲情行为等多种功能为体现方式。而从成员之间看,亲子关系的功能更为多样。

制度变迁、社会转型中的中国当代家庭关系变动

解放以来,中国发生了深刻的社会变革和制度变迁,其对家庭关系产生了深刻的影响。在这一环境之下,家庭关系的许多方面都发生了变化。

亲子主导关系向夫妇一体关系转变。中国近代之前绝大多数家庭既是生活单位,又是生产和经营单位,同时还是家庭成员的福利和保障单位。这不仅表现在农村,即使城镇的工商业者也具有这种性质。土地等基本生产资料为家庭所有,家庭成员在家长的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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