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买卖合同范本511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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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买卖合同

甲方(出卖方):

身份证号码:

乙方(买受方):

身份证号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管理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和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特订立如下协议:

第一条:项目建设依据

出卖人甲方以出让方式取得位于永州市零陵区

地块的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证号

为:。

该地块土地面积为平方米,土地使用年限自年月

日至

年月日。

出卖人甲方经批准,在上述地块上建设住房,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号为

第二条商品房销售依据

买受人购买的商品房为预售商品房,预售商品房批准机关为零陵区房地产管理局。

第三条买受人所购商品房的基本情况

买受人购买的商品房为本合同第一条规定的项目中的:栋单元

层号房。

该商品房的用途为住宅,属砖混结构,层高为米,建筑层数地上层,地下层。

该商品房合同约定建筑面积共平方米;其建筑面积由套内建筑面积、公共部位及公共用房分摊等建筑面积构成。

第四条计价方式与付款

出卖人甲方与买受人乙方约定按建筑面积计算该商品房价款,该商品房单价为2734元(人民币)/平方米,总金额人民币万千百拾元整,双方鸨定本价格是双方真实意思表述,本单价确定后不论市场房价及本项目单价作何调整,双方不得提出异议。

第五条面积确认及面积差异处理

根据当事人选择的计价方式,本条规定以建筑面积为依据进行面积确认及面积差异处理。

合同约定面积与产权登记面积以及因设计变更造成面积有差异的,都以产权登记面积为准,公摊面积未在产权证时应计入内。商品房交付后,产权登记面积与合同约定面积发生差异的,双方同意以永州市零陵区房产局测绘的产权登记面积为状,商品房单价不变,总价以多退少补的原则据实结算。

第六条付款方式及期限

分期付款:

买受人乙方在签署《商品房买卖合同》时交纳贰拾万元人民币,在2017年5月1日前再交纳壹拾万元整人民币,其余房款元由出卖人交给买受人房屋产权证时一次性付清。

第七条买受人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

买受人如未按合同规定的时间付款,按以下1、2种方式处理:

1、按逾期时间,分别处理(不作累加)

(1)逾期在30日之内,自本合同规定的应付款期限之第二日起至实际余额支付款之日止,买受人按日向出卖人支付逾期应付款万分之贰的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

(2)逾期超过30日之后,出卖人有权解除合同,出卖人解除合同的,买受人按累计应付款的1%向出卖人支付违约金,出卖人有权从买受人已支付的购房款中直接扣除买受人应支付给出卖人的损失和违约金,将剩余款项退给买受人。买受人愿意继续履行合同的,经出卖人同意,合同继续履行,自本合同真凭实据应付款期限之第二日起至实际余额支付款之日止,买受人按日向出卖人支付逾期应付款万分之贰的违约金。

2、本合同中有特别约定的按照特别约定。

第八条支付期限

出卖人应当在年月日前交付房屋给买受人。

如遇下列特殊原因,除双方协商同意解除合同或者变更合同外,出卖人可据实予以延期,不作违约处理。

1、遭遇不可抗力,且出卖人在发生之日起30日内告知买受人的;

2、买受人未按合同约定支付房款等买受人原因导致未按时办理交房手续;

3、市、区以上规划、文物、环保、国土、林业、水利、电力等主管部门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采取某项行政措施或遇到重大技术问题而导致开发建设期延长;

4、本合同所指的不可抗力包括但不局限人力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和其他事故及出卖人所不能控制的等其他原因。

延期后交房时间以出卖人电话通知或公共媒体通告的时间为准。

第九条出卖人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

自本合同第八条规定的特殊情况外,出卖人如未按本合同规定的期限将该商品房交付买受人使用,按下列1、2种方式处理:

1、按逾期时间,分别处理(不作累加)

(1)逾期不超过30日之内,自本合同第八条规定的最后交付期限的第二天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出卖人按日向买受人支付已交付房款的万分之贰的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

(2)逾期超过30日之后,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买受人解除合同的,出卖人应当自双方同意解除合同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退还全部已收房款,并按买受人累计已付款的1%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买受人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合同继续履行。

2、本合同中有特别约定的按特别约定执行。

第十条规划、设计变更的约定

经规划部门批准、认可的规划变更、设计单位同意的设计变更导致该商品房结构形式、户型、空间尺寸、朝向,影响到买受人所购商品房质量或使用功能的,出卖人应当在有关部门批准同意之日起30日内,书面通知买受人。

买受人有权在通知到达之日起10日内作出是否退房的书面答复,买受人在通知到达之日起10日内未作出书面答复的,视为接受变更。出卖人未在规定期限内通知买受人的,买受人有权退房,买受人退房的,出卖人须在买受人提出退房要求之日起30日内将买受人已付款项退还给买受人,并按银行同期存款利率给利息;买受人不退房的应当与出卖人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第十一条交接

商品房到达交付使用条件后,出卖人应当通知(包括:书面、电话、在项目地张贴公告等方式)买受人办理交付手续。双方进行验收交接时,买受人到物业管理处缴纳维修基金等费用,并签署房屋交接单,验房交钥匙。

由于买受人原因,未能按期交付的,出卖人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出卖人保证出售的商品房没有产权纠纷和债权债务纠纷

因出卖人原因,造成该商品房不能办理产权登记或发生债权债务纠纷的,由出卖人承担全部责任。

第十三条出卖人关于装饰、设备标准承诺的违约责任

出卖人交付使用的商品房的装饰、设备标准应符合双方约定(附件二)的标准。达不到约定标准的,买受人有权要求出卖人在发生问题30日内整改完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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