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大力推广使用再生水,推进水资源循环利用的提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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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大力推广使用再生水,推进水资源循环利用的提案
摘要:全国政协十一届五次会议提案第336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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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关于大力推广使用再生水,推进水资源循环利用的提案
审查意见:建议国务院交由主办单位水利部会同商务部,国家发改委,科技部,财政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环境保护部办理
提案人:汤燕雯
主题词:水利,污染,资源,管理
提案形式:个人提案
内容:
我国淡水总量虽然在全世界占第6位,但人均占有量位居第88位。水资源合理利用是一个不可忽视的问题。今年1月,国务院发布了《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意见》,确立了“三条红线”:水资源开发利用控制红线、用水效率控制红线和水功能区限制纳污控制红线。意见提出,我国将从国家层面上对用水总量“红线”采取分阶量控制的办法,到2015年,年用水总量将控制在6350亿立方米以内,2020年则锁定为6700亿立方米。
根据这一要求,全国各城市缺水趋势将异常严峻,如何激励增加水源成为城市发展的一个重大课题。在可以选择的各种办法中,“大力推广使用再生水,实现水资源循环利用”是最有效的办法。
再生水是经污水处理厂处理的达标水,具有不受气候影响、不与临近地区争水、就地可取、稳定可靠、保证率高等许多优点。虽不能饮用,但它可以用于众多水质要求不高的场合,如工业用水、冲洗、喷洒和浇灌用水等。按照可持续发展战略,一个城市对自然资源的开发利用,既要“满足当代人的需求,又不危及后代人需要”,再生水的循环利用,可以大大缓解市政供水和用水的矛盾,既能有效节约清洁水资源,又能减轻水环境污染,是实施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措施和我国资源利用的一项重要国策。
我国再生水利用的研究和实践,在经历了“六五”期间的起步阶段、“七五”到“九五”期间的技术储备和示范工程引导阶段后,从2001年起步入发展阶段。虽然历经10年多,但发展不快,总体推进缓慢。
原因是多方面的,主要是:
第一、我国虽然水资源不足,但长期以来各级领导以及公众都缺乏这方面的危机意识和紧迫意识,水资源管理极其粗放,对水资源紧缺的严重性认识不足,意识不到污水再生利用对于保护水资源的重要性,加上对污水再生利用缺少科学认识,存在不必要的误解和担忧,很大程度上阻碍了水资源的循环利用。
第二、不合理的水价体系和收费制度,对节约用水和分类用水缺乏导向性。例如水资源价格长期处于低位;自来水的阶梯式水价推出缓慢;工业或特种行业的大量用水缺乏价格限制杠杆;再生水至今没有价格也没有收费机制,没有以商品形式进入市场等。因此,我国目前的水消费价格体系,既无法激励用户,尤其是一些用水大户使用再生水,也使得污
水再生利用产业缺乏基本收益,难有足够的资金投入新的发展。
第三、对再生水利用缺乏总体规划,基础设施投入严重不足。要大面积推广使用再生水,除了污水再生回收设施外,铺设再生水管道也是重要的关键,这就既牵涉到城市的建设规划,也需要较大规模的基础性资金,没有政府的政策扶持和作为公共设施给予投入,单靠产业自身投入既做不到,也会使再生水的成本价过高,难以让用户接受。
胡锦涛总书记在党的十七大报告中指出,应“开发和推广节约、替代、循环利用和治理污染的先进适用技术,发展清洁能源和可再生能源,保护土地和水资源,建设科学合理的能源资源利用体系,提高能源资源利用效率”。根据这一精神,我们建议:
1、各级领导要充分认识我国水资源环境的严重性,确立废水也是可利用资源的观念,借鉴以色列等先进国家的做法,把再生水利用作为国家水量平衡的重要组成部分,作为一项基本国策,写入我国水资源管理的法规和制度中。各地城市要把城市再生水作为非传统的水资源加以开发利用,并纳入城市发展的总体规划,其利用比例作为一项重要环境指标列入各级干部的政绩考核中,也同时列入环保城市和文明城市等各种评比中。
2、科学制订企业使用自来水、再生水、河网水和地下水的价格标准,形成有利于节约用水,分类用水的价格体系。
(1)加快推动阶梯式水价改革,特别是工业及特种行业超量用水必须通过价格杠杆进行限制,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
(2)尽快建立再生水价格体系,做到既要考虑鼓励企业使用再生水,也应有利于调动再生水企业的积极性;
(3)对使用河网水和地下水的企业必须强制收取水资源费,并通过价格杠杆进行必要的限制,对未取得取水权的非法取用河网和地下水的企业要加大治理力度。
3、推动水资源费向水资源税改革。目前我国水价中主要包含的是供水服务价格和污水处理费,进入政府财政的所谓水资源费,仅占很小的比例,不能体现水资源的稀缺性。因此,在制订资源税改革方案时,应将水资源全面纳入资源税征收范围,通过税收杠杆促进水资源的节约、保护和合理循环利用。
4、将再生水生产企业纳入再生资源回收行业,给予相应的政策支持和鼓励。2003年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和2009年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均将废水的综合利用纳入再生资源利用的范畴,要求给予政策支持和鼓励。但在实际制定的鼓励再生资源回收的政策文件中,如于2007年起施行的《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2009年商务部、财政部发布的《关于加快推进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的通知》、2010年商务部发布的《关于进一步推进再生资源回收行业发展的指导意见》等文件中,再生水均未作为再生资源列入其中。建议对上述相关文件进行修改,明确再生水生产企业为再生资源回收行业,享受再生资源回收的相关优惠政策,或在综合各地城市的经验和做法的基础上,制订和出台对生产再生水企业和使用再生水企业实施补贴的各项激励性政策措施。
5、通过设立专项资金和奖励基金,大力支持相关科研院所和企业进行废水回用技术、海水淡化或地下苦咸水利用技术的研究和开发,鼓励再生水技术的自主创新。
6、加强再生水使用的基础设施建设。将建设污水再生回用设施和铺设再生水管道纳入城市建设和发展的总体规划,像自来水一样建设管网,直接将再生水送到用户。作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