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法第1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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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传统破产程序:破产清算(狭义) • 现代破产程序:
破产清算、破产和解、破产重整
(广义)
破产的概念
事实状态 法律程序
informal
法 庭 外 债 务 重 组
破产清算 无 力 偿 债
破产和解
formal
破产重整
作为法律程序的破产的特点:
• 破产是一种特殊的债务清偿程序。
• 从债务清偿的角度,破产具有执行程序的属性 • 破产属于概括执行程序,是为全体债权人的利益而对债务人的全部财产 进行的执行程序—集体受偿。
补充资料(续):
• • • • • • • • • • • 破产管理人处分破产财产的方式 破产管理人可以撤销的交易范围 重整计划的制定(内容、限制),制定者、批准和执行计 划所需条件 债务人的权利和义务 破产管理人的义务和职责 债权人和债权人委员会的职责 与破产程序有关的费用和支出 对债权的处理及债权分配的排序 分配变现资产 债务解除或解体债务人 程序终结
• 针对破产法适用范围的不同立法准则。 • 实质:赋予哪些民事主体破产能力 • 商人破产主义:破产法适仅用于商人。 • 一般破产主义:破产法适用于不能清偿债务的所有债务人。承认 所有法律主体均有破产能力。 • 现代破产立法的主流:一般破产主义 • 我国现行破产法的适用范围:企业法人—有限制的商人破产主义
第四节
我国破产立法的概况
一、我国破产立法的概况
(一)1986年《企业破产法(试行) 》 • 适用范围:适用于全民所有制企业 • 程序:破产清算、和解与整顿 (二)1991年《民事诉讼法》修订,增加第19章“企业法人破产 还债程序”,对非国有的企业法人的破产问题进行规定。 (三)现行破产法:2006年8月27日通过《企业破产法》,2007年 6月1日实施。 (四)司法解释: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 (一)》(2011) 《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 《关于审理破产案件确定管理人报酬的规定》
四、属地主义和普及主义
• 针对破产程序的域外效力的不同立法准则 • 属地主义:一国法院的破产宣告只对债务人在该国 的财产有效,而不及于债务人在国外的财产。 • 普及主义:一国法院的破产宣告不仅及于债务人在 该国的财产,而且及于债务人在国外的全部财 产。——”一人一破产” • 我国现行破产法:采特别处理原则,即:我国法院 宣告的破产对其他国家采“普及主义”,而对其他 国家法院的破产宣告采“有限度的普及主义”。 (A5)
本章课后阅读资料:
• 联合国贸易法委员会《破产法立法指南》2006,纽约。获取资料 网址:/ • [美]小戴维 A 斯基尔著:《债务的世界-美国破产法史》,赵炳 昊译,中国法制出版社2010年版。 • 崔之元:《 “看不见的手”范式的悖论》,经济科学出版社 1999年版。
• 针对破产程序的开始时间的不同立法准则。 • 受理开始主义:破产程序始于法院受理破产申请。 • 宣告开始主义:破产程序始于法院宣告债务人破产之时。 • 我国现行破产法:受理开始主义
四、固定主义和膨胀主义
• 针对自然人破产财产的范围的不同立法准则 • 固定主义:破产财产的构成仅以破产宣告时债务人所拥有的财产 为限,破产宣告后债务人取得的财产不属于破产财产而划归自由 财产或豁免财产。 • 膨胀主义:破产财产的构成不以破产宣告时债务人所拥有的财产 为限,凡于破产程序终结前归属于破产人的所有财产均属于破产 财产。
(三)引入了破产管理人制度,实现了破产管理的专 业化、中立化 (四)确立了破产重整制度,实现了破产法从清算主 义到再建主义的转变 (五)加强了对破产不当行为的规范(如对破产无效 行为的处理、破产可撤销行为、对破产违法行为的 责任追究等) (六)强化了债权人在破产程序中的地位(设立债权 人委员会作为程序监督机构) (七)规定了破产程序的域外效力
二、申请主义与职权主义
• 针对破产程序启动方式的不同立法准则 • 实质:国家干预的程度 • 申请主义:破产程序的开始须由当事人的申请,法院始得作出破 产宣告。 • 职权主义:破产程序的开始得由法院依职权进行,无须当事人提 出申请。 • 破产立法的主流:申请主义 • 我国现行破产法:申请主义
三、破产程序的受理开始主义与宣告开 始 主义
结论:破产法是程序法和实体法的结合,但主要应是程 序法。 • 请进一步思考以下两个问题: 1、对于破产法属于程序法还是实体法的讨论的意义? 2、破产法上哪些属于实体性问题? 参考资料: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体例)
一、商人破产主义与一般破产主义
补充资料: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破产法立法指南》相关规定:
•
• •
• • • • •
破产法的实体性问题
受破产程序调整的债务人 何时启动程序;启动何种程序;启动程序的当事人;启动 的标准是否因启动程序的当事人不同而不同 允许债务人对企业保留控制的程度;是否任命管理人 受程序管辖和构成破产财产的债务人资产 债务人财产的保全;担保权益的保全 待履行合同的处理 抵销权的保护程度
商法五:破
产
法
Public E-mail:bankruptcylaw2013@
Password:bankruptcylaw
主要内容
一 二 三 四1 五 六 七 八 九 十
破 产 法 概 述
破 产 程 序 的 开 始
破 产 管 理 人
债 务 人 财 产
破 产 债 权
债 权 人 会 议
破 产 重 整
破 产 和 解
破 产 清 算
破 产 法 律 责 任
第一章 破产法概述
• • • • 第一节 第二节 第三节 第四节 破产与破产法的概念 破产法的立法准则 破产法的制度构成 我国破产立法的概况
破产与破产法的概念 第一节
一、破产的概念
• 作为事实状态的破产: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客观状态—无 力偿债。 • 作为法律程序的破产:当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法院依据 当事人的申请或依职权,对债务人采取的一种特殊法律程序。
• 请思考: 为什么好的企业也会破产?
三、破产法的性质
(一)从债务清偿角度看,破产法是解决债务人
破产还债的专门的、特别的程序性法——特 殊的债务清偿法 (二)从破产法的实体性规定看,破产法是实体 性法——债法的特别法
• 这些实体性的规定,或多或少地改变了债权人和 债务人之间原有的债权债务内容,有些规定则设 定了新的实体权利。例如:破产管理人对待履行 合同的处理
• 多个债权人的存在
• 防止单个债权人单独行使权利,以避免债权人勤勉竞赛 。 请思考:破产程序的开始是否必须以存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债权人为前提?
2. 破产法的价值(意义):
• 建立经常性机制:解决债务人无力偿债问题——有序退出或者再生。 • 建立集体清偿机制:使债权人获得公平清偿。 • 规范破产行为、维护债务清偿秩序、维护社会稳定、实现优胜劣汰、促进经济发展。
二、我国现行破产法的主要特点
(一)扩大了适用范围,从国有企业破产法转为一般破产法 • 适用于所有企业法人 • 特别规定 • 金融机构的破产(A.134) • 其他企业的破产(A.135、《合伙企业法》A.92) (二)设立了完整的破产程序结构,特别是增加了重整制度,从破 产清算主义转向再建主义。 • 三种程序:破产清算程序、和解程序、重整程序 (广义破产/大破产) • 当事人对三种程序有一定程度的选择自由。 • 三种程序之间具有一定的可转换性。
第三节
破产法律制度的构成
• 破产法的适用范围 • 程序的启动 • 破产管理人 • 债权人会议 • 债务人的财产的管理 实体性问题 • 破产债权 • 与破产程序有关的费用和支出 • 破产财产分配顺序 • 程序的终结 • 破产法的结构 程序结构 • 破产法与其他法律之间的关系 参考资料:联合国贸易法委员会:《破产法立法指南》
• 破产的目的是保证对债权人的公平清偿。
• 在债务人无力偿债时,以债务人的现有财产实现全体债权人之间的公平 清偿。
• 破产的启动必须具备特定的条件
二、破产法的概念及破产法的价值
(一)破产法的概念 • 破产法是规范破产程序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二)破产法的价值 1. 破产法存在的原因:
• 债务人支付不能 • 债务人普遍性地支付不能 • 现代经济的主要特征:金融经济 • 需要法律建立一种秩序,使企业有序退出或重建
破产清算、破产和解、破产重整
(广义)
破产的概念
事实状态 法律程序
informal
法 庭 外 债 务 重 组
破产清算 无 力 偿 债
破产和解
formal
破产重整
作为法律程序的破产的特点:
• 破产是一种特殊的债务清偿程序。
• 从债务清偿的角度,破产具有执行程序的属性 • 破产属于概括执行程序,是为全体债权人的利益而对债务人的全部财产 进行的执行程序—集体受偿。
补充资料(续):
• • • • • • • • • • • 破产管理人处分破产财产的方式 破产管理人可以撤销的交易范围 重整计划的制定(内容、限制),制定者、批准和执行计 划所需条件 债务人的权利和义务 破产管理人的义务和职责 债权人和债权人委员会的职责 与破产程序有关的费用和支出 对债权的处理及债权分配的排序 分配变现资产 债务解除或解体债务人 程序终结
• 针对破产法适用范围的不同立法准则。 • 实质:赋予哪些民事主体破产能力 • 商人破产主义:破产法适仅用于商人。 • 一般破产主义:破产法适用于不能清偿债务的所有债务人。承认 所有法律主体均有破产能力。 • 现代破产立法的主流:一般破产主义 • 我国现行破产法的适用范围:企业法人—有限制的商人破产主义
第四节
我国破产立法的概况
一、我国破产立法的概况
(一)1986年《企业破产法(试行) 》 • 适用范围:适用于全民所有制企业 • 程序:破产清算、和解与整顿 (二)1991年《民事诉讼法》修订,增加第19章“企业法人破产 还债程序”,对非国有的企业法人的破产问题进行规定。 (三)现行破产法:2006年8月27日通过《企业破产法》,2007年 6月1日实施。 (四)司法解释: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 (一)》(2011) 《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 《关于审理破产案件确定管理人报酬的规定》
四、属地主义和普及主义
• 针对破产程序的域外效力的不同立法准则 • 属地主义:一国法院的破产宣告只对债务人在该国 的财产有效,而不及于债务人在国外的财产。 • 普及主义:一国法院的破产宣告不仅及于债务人在 该国的财产,而且及于债务人在国外的全部财 产。——”一人一破产” • 我国现行破产法:采特别处理原则,即:我国法院 宣告的破产对其他国家采“普及主义”,而对其他 国家法院的破产宣告采“有限度的普及主义”。 (A5)
本章课后阅读资料:
• 联合国贸易法委员会《破产法立法指南》2006,纽约。获取资料 网址:/ • [美]小戴维 A 斯基尔著:《债务的世界-美国破产法史》,赵炳 昊译,中国法制出版社2010年版。 • 崔之元:《 “看不见的手”范式的悖论》,经济科学出版社 1999年版。
• 针对破产程序的开始时间的不同立法准则。 • 受理开始主义:破产程序始于法院受理破产申请。 • 宣告开始主义:破产程序始于法院宣告债务人破产之时。 • 我国现行破产法:受理开始主义
四、固定主义和膨胀主义
• 针对自然人破产财产的范围的不同立法准则 • 固定主义:破产财产的构成仅以破产宣告时债务人所拥有的财产 为限,破产宣告后债务人取得的财产不属于破产财产而划归自由 财产或豁免财产。 • 膨胀主义:破产财产的构成不以破产宣告时债务人所拥有的财产 为限,凡于破产程序终结前归属于破产人的所有财产均属于破产 财产。
(三)引入了破产管理人制度,实现了破产管理的专 业化、中立化 (四)确立了破产重整制度,实现了破产法从清算主 义到再建主义的转变 (五)加强了对破产不当行为的规范(如对破产无效 行为的处理、破产可撤销行为、对破产违法行为的 责任追究等) (六)强化了债权人在破产程序中的地位(设立债权 人委员会作为程序监督机构) (七)规定了破产程序的域外效力
二、申请主义与职权主义
• 针对破产程序启动方式的不同立法准则 • 实质:国家干预的程度 • 申请主义:破产程序的开始须由当事人的申请,法院始得作出破 产宣告。 • 职权主义:破产程序的开始得由法院依职权进行,无须当事人提 出申请。 • 破产立法的主流:申请主义 • 我国现行破产法:申请主义
三、破产程序的受理开始主义与宣告开 始 主义
结论:破产法是程序法和实体法的结合,但主要应是程 序法。 • 请进一步思考以下两个问题: 1、对于破产法属于程序法还是实体法的讨论的意义? 2、破产法上哪些属于实体性问题? 参考资料: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体例)
一、商人破产主义与一般破产主义
补充资料: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破产法立法指南》相关规定:
•
• •
• • • • •
破产法的实体性问题
受破产程序调整的债务人 何时启动程序;启动何种程序;启动程序的当事人;启动 的标准是否因启动程序的当事人不同而不同 允许债务人对企业保留控制的程度;是否任命管理人 受程序管辖和构成破产财产的债务人资产 债务人财产的保全;担保权益的保全 待履行合同的处理 抵销权的保护程度
商法五:破
产
法
Public E-mail:bankruptcylaw2013@
Password:bankruptcylaw
主要内容
一 二 三 四1 五 六 七 八 九 十
破 产 法 概 述
破 产 程 序 的 开 始
破 产 管 理 人
债 务 人 财 产
破 产 债 权
债 权 人 会 议
破 产 重 整
破 产 和 解
破 产 清 算
破 产 法 律 责 任
第一章 破产法概述
• • • • 第一节 第二节 第三节 第四节 破产与破产法的概念 破产法的立法准则 破产法的制度构成 我国破产立法的概况
破产与破产法的概念 第一节
一、破产的概念
• 作为事实状态的破产: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客观状态—无 力偿债。 • 作为法律程序的破产:当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法院依据 当事人的申请或依职权,对债务人采取的一种特殊法律程序。
• 请思考: 为什么好的企业也会破产?
三、破产法的性质
(一)从债务清偿角度看,破产法是解决债务人
破产还债的专门的、特别的程序性法——特 殊的债务清偿法 (二)从破产法的实体性规定看,破产法是实体 性法——债法的特别法
• 这些实体性的规定,或多或少地改变了债权人和 债务人之间原有的债权债务内容,有些规定则设 定了新的实体权利。例如:破产管理人对待履行 合同的处理
• 多个债权人的存在
• 防止单个债权人单独行使权利,以避免债权人勤勉竞赛 。 请思考:破产程序的开始是否必须以存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债权人为前提?
2. 破产法的价值(意义):
• 建立经常性机制:解决债务人无力偿债问题——有序退出或者再生。 • 建立集体清偿机制:使债权人获得公平清偿。 • 规范破产行为、维护债务清偿秩序、维护社会稳定、实现优胜劣汰、促进经济发展。
二、我国现行破产法的主要特点
(一)扩大了适用范围,从国有企业破产法转为一般破产法 • 适用于所有企业法人 • 特别规定 • 金融机构的破产(A.134) • 其他企业的破产(A.135、《合伙企业法》A.92) (二)设立了完整的破产程序结构,特别是增加了重整制度,从破 产清算主义转向再建主义。 • 三种程序:破产清算程序、和解程序、重整程序 (广义破产/大破产) • 当事人对三种程序有一定程度的选择自由。 • 三种程序之间具有一定的可转换性。
第三节
破产法律制度的构成
• 破产法的适用范围 • 程序的启动 • 破产管理人 • 债权人会议 • 债务人的财产的管理 实体性问题 • 破产债权 • 与破产程序有关的费用和支出 • 破产财产分配顺序 • 程序的终结 • 破产法的结构 程序结构 • 破产法与其他法律之间的关系 参考资料:联合国贸易法委员会:《破产法立法指南》
• 破产的目的是保证对债权人的公平清偿。
• 在债务人无力偿债时,以债务人的现有财产实现全体债权人之间的公平 清偿。
• 破产的启动必须具备特定的条件
二、破产法的概念及破产法的价值
(一)破产法的概念 • 破产法是规范破产程序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二)破产法的价值 1. 破产法存在的原因:
• 债务人支付不能 • 债务人普遍性地支付不能 • 现代经济的主要特征:金融经济 • 需要法律建立一种秩序,使企业有序退出或重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