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警察警徽使用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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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警察警徽使用管理规定

【法规类别】警察警衔警械

【发文字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48号]

【发布部门】公安部

【发布日期】2000.03.27

【实施日期】2000.03.2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

(第48号)

《人民警察警徽使用管理规定》已经2000年2月28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公安部部长贾春旺

二000年三月二十七日

人民警察警徽使用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了维护人民警察警徽的尊严,正确使用警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警徽图案由国徽、盾牌、长城、松枝和飘带构成。国徽衬地和垂绶为正红

色,盾牌衬地为深蓝色,长城、松枝和飘带为金黄色。

第三条警徽是人民警察的象征和标志。人民警察必须爱护警徽,维护警徽的尊严。

第四条警徽及其图案的使用范围:

(一)授衔、授装、宣誓、阅警等重大仪式;

(二)人民警察机关及其事业单位的重要建筑物、会场主席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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