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警察警徽使用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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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警察警徽使用管理规定
【法规类别】警察警衔警械
【发文字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48号]
【发布部门】公安部
【发布日期】2000.03.27
【实施日期】2000.03.2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
(第48号)
《人民警察警徽使用管理规定》已经2000年2月28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公安部部长贾春旺
二000年三月二十七日
人民警察警徽使用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了维护人民警察警徽的尊严,正确使用警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警徽图案由国徽、盾牌、长城、松枝和飘带构成。国徽衬地和垂绶为正红
色,盾牌衬地为深蓝色,长城、松枝和飘带为金黄色。
第三条警徽是人民警察的象征和标志。人民警察必须爱护警徽,维护警徽的尊严。
第四条警徽及其图案的使用范围:
(一)授衔、授装、宣誓、阅警等重大仪式;
(二)人民警察机关及其事业单位的重要建筑物、会场主席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