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小额诉讼的理解与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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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小额诉讼的理解与适用
[摘要]新《民事诉讼法》第157条增加了有关小额诉讼程序内容的规定,但未明确划出小额诉讼程序的适用范围。
文章对小额诉讼的概念和特征进行简要概述,在此基础上,分析小额诉讼的适用范围,以期充分发挥小额诉讼的作用,提高小额诉讼的司法应用价值。
[关键词]小额诉讼;概念;特征;适用范围
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飞速发展,法院受理行政、民事诉讼案件的数目越来越多,与此同时,现有的司法资源和人民需求之间的矛盾也越来越突出,大量的小额诉讼案件占用了有限的司法资源,为了让有限的司法资源得到更加合理的利用,更好地为人民服务,必须科学设计小额诉讼制度,方便当事人参与诉讼,降低当事人的诉讼成本。
一、小额诉讼程序的概念和特征
(一)小额诉讼程序的概念
目前,在法律界关于小额诉讼程序的概念还未形成统一的认识,有些法学者称之为“小额诉讼的简单程序”,有些法学者称之为“简易程序的二次简化”,还有的学者认为小额程序具有广义和狭义的区别。
广义上的小额诉讼程序和平常简易诉讼程序没有严格的区别,只是两者的诉讼标的物数额不同;狭义上的小额诉讼程序不仅对民事案件进行了分流处理,同时还有助于实现司法的大众化,可以让普通公民享受到具体化、程序健全的司法服务。
而小额诉讼程序主要是指,基层人民法院在受理诉讼标的物较小或者特殊类型的民事纠纷案件时,进行简化的诉讼程序,它和普通程序和简易程序并列组成三种独立的诉讼程序,在较广泛的民事案件范围中都可适用。
[1]
(二)小额诉讼程序的特征
从受理案件角度看,小额诉讼一般被限定在简易程序的范畴中,诉讼的标的数额依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的高低而控制在合理范围内,案件类型大多数属于租赁争议、债权债务争议以及邻里纠纷等。
小额诉讼的法律诉讼程序简单、快捷,提起诉讼的当事人追求高效、民主、经济,有利于实现司法的民众化。
[2]首先,小额诉讼的起诉稿和答辩稿能够以口头的方式进行,允许不进行证据公开显示,不使用陪审团制度;且法庭开庭审理时间自由确定,审理限制因素较少,审理时间较短。
其次,法院审理判处的文书固定化、格式化,允许不讲明判决的缘由,并且这种审理通常都不需要律师介入,大大简化了法院审理程序。
同时,小额诉讼确立方便诉讼的管辖规则,准许原告不必完全按照民事诉讼中相关诉讼要求进行审理。
一般以便民为原则,法院从原告的居住地、主要经营场所以及被告的居住地等地区选择管辖。
[3]此外,法院还赋予法庭当事人双方
进行协议管辖的权利,但是必须保证当事人的协议选择权利接受立法范围的控制,以有效避免出现管辖范围不清的情况。
在审理案件过程中,法官拥有了更多的裁判权和职权,进而提高了审判速度。
法官一般把审判和调解合为一体,利用谈话交谈的方式让原告和被告直接对话,法官认真倾听二者的谈话内容,并从旁采用通俗易懂的语言积极促成当事人实现和解,当原告和被告争执不下,意见发生尖锐矛盾时,法官此时可以直接提出赔偿的建议。
二、小额诉讼的适用范围以及扩展性
(一)我国小额诉讼程序的适用范围
1.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的法院类型
依据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规定,小额诉讼程序和简易程序相同,只适用于基层人民法院和它的派生机构。
通常中级或者中级以上的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时,标的数额巨大,且民事案件的案情很复杂,不适合采用小额诉讼程序。
2.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的法律案件
首先,适用于事实清晰、权利义务关系明朗、法律纠纷不太严重、较简单的民事诉讼案件,这样才符合小额诉讼程序的法律案件标准,更好地发挥小额诉讼程序的优势。
其次,小型诉讼案件的标的金额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相关标准。
由于我国地域广阔,全国各个地方的经济社会发展差异很大,如果以草案二审确定的1万元作为标准,可能难以很好保障社会中低收入者的合法利益。
[4]所以,我国法律选用的是“相对数”指标,就是依据全国各个省份、自治区或者直辖市每年就业人员的平均工资的30%以下为标准判定小额诉讼案件。
同时,我国的立法机构在这方面的规定符合各个省份的经济发展情况,在此基础上,还能够随着各个省市地区的经济发展变化而进行适当的调整。
相关具体数额,通过最高人民法院按照小额诉讼程序的标准每年定期公布。
3.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的审判程序
我国现行的《民事诉讼法》未明确规定小额诉讼的独立审判程序,所以法院在审判小额诉讼案件时主要依据《民事诉讼法》中第十三章规定的“简易程序”进行,也就是和其它平常的简易民事案件的审判程序相同,稍微不同的是小额诉讼程序使用的是一审终审制度,这也是全世界采用小额诉讼程序的各个国家与地区的共同特点。
当基层人民法院和它的派生机构作出具有法律效力的判决时,法庭的原告方和被告方不能再次提起上诉。
但这也并不代表小额诉讼程序没有任何挽救方式,为了确保小额诉讼的审判公正性、合理性,保持和现有的审判监督程序一致,原告或者被告方如果对法院一审判决不满意的,可以根据《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再次申请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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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应用于小额诉讼程序的其他简易程序规定
在法院简易程序中规定的口头起诉、第一时间审理,传送相应的法律文书、传唤当事人与相关证人、主要由审判员一个人独自审理时,都不会受到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程序的约束。
同样这也适用于小额诉讼程序,并且为了充分体现小额诉讼程序简易、快捷的特点,对小额诉讼程序进行了特殊的规定。
例如:赋予小额诉讼程序审理的各种法律案件,允许审判员一个人独自审理,也能够依照原告和被告方的申请,把审理案件的时间安排在晚上、节假日、休息日等,方便及时、有效地为当事人服务,同时还可以自由、灵活得安排传唤证人的时间。
并且法院启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各种民事案件时,必须从立案之日算起,在一个月内结案,到期不能审理判决案件的,需要专用普通的简易程序进行审理。
[6](二)小额诉讼程序适用的扩展性
首先,执行程序的间接扩展性,执行困难,是目前我国司法界长时间以来存在的难题。
在法庭审理案件时,虽然当事人获得胜诉的判决,但是常常因为执行不彻底,而使其合法的利益得不到保障,所以在现实社会生活中会经常出现胜诉判决却毫无实际意义的情况。
所以,在处理小额诉讼程序的案件时,可以和执行程序直接进行衔接,针对案情简单、标的数额较小的案件,把执行程序和审判程序结合在一起,也就是一边审判,一边执行,这样才能更有效地解决当事人的民事争议,维护当事人的合法利益。
其次,小额诉讼程序作为诉讼和非诉讼方式之间的结合点,虽然高度简化,但其成本仍有可能比它的利益要高,为了有效克服这种局限性,小额诉讼在法律程序方面更适合采用调解和裁判相结合的方式,注重调解,最大限度促成大多数案件达成和解,进而可以有效避免因为简单裁判而出现的各种缺点;当遇到少数案件不能达成和解时,可以启动径行裁判程序,避免再次启动程序,进而有效得降低成本,很好地避免因为调解不当而带来的延误时间以及程序重复问题。
[7]调解和裁判相结合是目前解决民事诉讼案件纠纷的最佳选择,先进行调解后进行申诉,既可适当减少当事人诉讼的劳累,又保留了当事人的诉讼权利,进而也提高了法院的办案效率,对于案情简单的小型民事诉讼案件,可以最大限度减少司法成本。
三、实施小额诉讼程序时应注意的问题
首先,由于小额诉讼程序是法律上简易程序的再简化,其适用的对象是法律事实清晰、权利义务明确、法律争议较小的案件,所以符合这一系列条件的案件类型主要有:①商务买卖合同纠纷、租赁合同以及服务合同纠纷案件等;②责任明确,损失赔偿金额确切的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案件;在给予的金额、时间方面存在争议的抚养费、赡养费纠纷案件以及和金钱相关的给付纠纷案件;③当事人双方劳动关系清楚,只是在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以及赔偿金方面的给付金额和给付的时间存在意见不一致的劳动合同纠纷案件。
目前不适合采用小额诉讼程序的案件类型主要有:①牵涉到人身关系争议、财产确认权纠纷的案件,以及知识产权方面的案件;②追加当事人以及提起反诉的案件。
其次,有关小额诉讼程序解释说明问题。
一般情况下,在法院判定该民事诉讼案件适用于小额诉讼程序以后,在开庭审理之前,法院会通过书面《小额诉讼
须知》的方式告诉原告和被告小额诉讼程序的适用条件、审判方式以及一审再审等各种重要的事项,在此基础上,要求法庭的当事人对书面《小额诉讼须知》进行签收,如果当事人对相关适用小额诉讼程序提出异议,而异议合乎法律情理,法院就能判决根据简易程序的一般性规定进行处理,或者把该案件转为普通程序。
如果异议不合乎法律情理,法院会判决驳回当事人的异议申请。
最后,有关当事人的答辩期限与举证期的问题。
一般情况下,对于双方当事人都能够达到法庭,参与审理的案件,人民法院可以在通知当事人放弃答辩期限与举证期限会产生什么样的后果以后,经过当事人确认要放弃,可以立刻开庭审理。
假若当事人坚定表明不放弃举证的期限,那么当事人可以在自行约定时间举证期限,但是约定的期限通常不能超过10天。
当事人未约定的,通过人民法院指定不能超过10天的举证期限。
如果开始放弃举证期限的当事人,随后又提出申请要进行延期举证,通常情况下,法律不会允许出现这种情况。
而针对法庭开始审理以后发现的新证据,可以依据相关规定是否允许当事人提交。
[8]如果遇到没有放弃举证期限的当事人在申请延期举证后,不能在一个月内进行结案的,经过相关部门批准,能够延长到3个月,根据实际情况需要也可以转入普通程序进行审理。
如果当事人明确表示坚决不放弃答辩期限,那么可以在普通法律程序要求的15天答辩期限的前提下,根据具体的情况缩短到7天之内。
四、结语
总而言之,小额诉讼程序是一种新的诉讼模式,它采用的是一审终审原则,且关涉到基层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社会各界对其的关注度也较高。
所以,对使用小额诉讼程序的各种案件,在审理过程中可能出现的各种不确定因素,要做好充分的思想准备,结合本地的审判实际情况,提前落实好经费、物质保障等相关问题,确保小额诉讼程序起到保护人民合法权益的作用。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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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汪静.小额诉讼程序制度比较研究与思考[J].江西社会科学. 2011,(01):3-4.
[3]李兰.论我国小额诉讼程序的构建[J].行政与法,2011,(06):55-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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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傅郁林.小额诉讼与程序分类[J].清华法学,2011,(03):74-7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