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人事局关于印发《上海市人才招聘会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引进人才申办本市常住户口试行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引进人才申办本市常住户口试行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10.09.02•【字号】沪人社力发[2010]44号•【施行日期】2010.09.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引进人才申办本市常住户口试行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沪人社力发(2010)44号)市政府各委、办、局,各(控股)集团公司、企业(集团)公司,市社会保险事业基金结算管理中心,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有关单位: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引进人才申办本市常住户口试行办法〉的通知》(沪府发〔2010〕28号),现将《上海市引进人才申办本市常住户口试行办法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二○一○年九月二日上海市引进人才申办本市常住户口试行办法实施细则为贯彻落实市政府印发的《上海市引进人才申办本市常住户口试行办法》(沪府发〔2010〕28号,以下简称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关于申办条件(一)用人单位引进的人才一般应能在本单位工作五年以上。
对于特别优秀或者特别紧缺急需的,可适当放宽年限要求。
(二)办法第五条第(一)款所称“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是指按照规定取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并受聘相应职务,包括明确可聘为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相对应的国家职业资格。
(三)办法第五条第(二)款所称“省部级及以上政府奖励”,是指由省级及以上人民政府或国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会同相关部委共同授予的政府奖励,且具有个人证书。
(四)办法第五条第(三)款所称“国家重大科技专项项目、国家重要科技计划项目和本市重大科技项目”,是指根据国家或本市科技主管部门项目立项批复进行认定的科技项目,所称“项目负责人及其团队核心成员”,由国家或本市科技主管部门根据项目立项、申报材料予以认定。
中共上海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十一五”人才发展规划纲要》的通知

中共上海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十一五”人才发展规划纲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共上海市委员会,上海市人事局•【公布日期】2006.04.24•【字号】•【施行日期】2006.04.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中共上海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十一五”人才发展规划纲要》的通知各区县党委、市委各部委、市人民政府各委办局党组(党委)、各市级机关党组(党委)、各人民团体党组组织(干部)、人事部门:为深入实施科教兴市主战略和人才强市战略,促进人才资源开发和人才的全面发展,为上海加快建设国际经济、金融、贸易和航运中心提供人才保障和智力支持,根据《上海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制定了《上海市“十一五”人才发展规划纲要》(以下简称《规划》)。
现将《规划》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认真贯彻实施。
中共上海市委组织部上海市人事局2006年4月24日上海市“十一五”人才发展规划纲要为深入实施人才强市战略,促进人才资源开发和人才的全面发展,建设宏大的高素质人才队伍,为上海加快建设国际经济、金融、贸易和航运中心提供人才和智力保障,根据《上海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制定本规划纲要。
一、发展现状及面临的形势1、人才发展取得显著成绩“十五”期间,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人才工作,制定并组织实施了《上海实施人才强市战略行动纲要》,人才强市战略成为城市发展的重要战略;按照党管人才原则,明确了新时期新阶段人才工作的根本任务、基本思路和工作格局;人才管理制度建设不断推进,党政机关和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取得新进展;人才国际化步伐明显加快,本土人才的国际化培养力度不断加大,对海外人才的吸引力不断增强,上海已经成为海外留学人员回国就业创业的首选城市之一;人才市场体系初步建立,市场机制在人才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不断加强;人才服务全国的机制初步形成,以对口支援地区为重点,与中西部、东北老工业基地、长三角等地区的人才合作交流不断深入;全社会的人才意识显著增强,人才发展环境进一步完善,人才队伍实力明显提升。
上海市人事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吸引国内优秀人才来沪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人事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吸引国内优秀人才来沪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沪人〔1999〕51号)现将《上海市吸引国内优秀人才来沪工作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1999年5月20日上海市吸引国内优秀人才来沪工作实施办法第一条(目的)为吸引国内优秀人才来沪工作,促进本市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加快构筑上海人才资源高地,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凡本市经济和社会发展所需要的国内优秀人才均可在沪自主择业。
用人单位同意录用或聘用的,由用人单位申请引进。
第三条(国内优秀人才的含义)本办法所称国内优秀人才,是指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1、本市社会经济发展需要的具有本科以上学历,年龄在三十五岁以下的人员;2、本市高新技术企业需要且具有本科以上学历的人员;3、获得博士学位的专业技术人员;4、本市紧缺、急需,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5、具有特殊才有的各类人员。
第四条(用人单位含义)本办法所称用人单位,是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注册,符合本市产业发展方向,具有用人自主权和独立法人资格的各类单位,或具有用人自主权的中央及外省市单位在沪分支机构。
第五条(引进方式选择)凡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人员,用人单位可直接申请办理调沪手续,也可按《上海市外来人才工作寄住证实施办法》(沪人〔1998〕68号)办理《外来人才工作寄住证》。
第六条(随调、随迁)按本办法第三条第一项规定申请引进的已婚人才,夫妻双方必须同时符合该项规定,其子女可随迁;按第三条第二、三、四、五项规定调沪的人员,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可随调、随迁。
第七条(免征城建费)按本办法第三条规定调沪的人才及随调、随迁人员,均免征城市建设费。
第八条(引进条件认定)用人单位对申请引进的国内优秀人才必须进行条件认定。
条件认定可以委托经市人事主管部门核准的社会任职资格评价机构进行。
第九条(受理部门)用人单位申请引进国内优秀人才,按照就近、方便的原则,直接到市或所在区(县)政府人事部门办理申请调沪手续。
上海人才招聘会管理试行办法完整版

上海人才招聘会管理试行办法HEN system office room 【HEN16H-HENS2AHENS8Q8-HENH1688】人才市场关于印发《上海市人才招聘会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文号:沪人[2003]23号发布日期:2003-1-30上海市人才招聘会管理试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人才招聘会管理,维护人才市场秩序,促进人才市场健康发展,根据《上海市人才流动条例》和人事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颁发的《人才市场管理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人才招聘会是指在本行政区域内由人才中介服务机构为用人单位和人才之间双向选择提供交流洽谈场所和相关服务的中介活动。
第三条举行人才招聘会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实行单位自主用人,个人自主择业。
第四条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是本市人才招聘会的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人才招聘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监督、管理和检查人才招聘会的组织和活动。
第五条上海人才中介行业协会是行业自律组织,应当积极履行职责,督促本行业的人才中介机构依法经营,加强自律。
第二章人才招聘会第六条人才招聘会一律不向应聘者收取入场费。
第七条人才招聘会分为常设招聘会和非常设招聘会。
常设招聘会是指具有人才中介服务资质,并拥有相对固定招聘场所和一定数量专职人员的机构组织的开放式、经常性(每周不少于3天)的人才招聘活动。
非常设招聘会是指具有人才中介服务资质的机构,独立或联合有资质的人才中介机构临时租用招聘活动场所组织开展的人才招聘活动。
第八条常设招聘会实行申请设立制度。
政府鼓励建立常设招聘会,引导开展网上人才招聘,促进人才招聘活动从有形市场向无形市场转变,提高人才资源的市场配置效率。
第九条本市常设招聘会根据本市社会经济发展、产业布局对人才需求,以及人才流动状况的实际确立总体布局。
第十条申请设立常设招聘会须具备下列条件:一、持有《上海市人才中介服务许可证》的人才中介专营服务机构;二、注册资金在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三、具有10名以上专职工作人员;四、在办公所在地拥有自主产权或租赁两年以上的招聘场所,实际使用面积300平方米以上。
上海市人事局、上海市档案局关于印发《上海市档案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暂行规定》的通知

上海市人事局、上海市档案局关于印发《上海市档案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暂行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人事局,上海市档案局•【公布日期】2003.11.20•【字号】•【施行日期】2004.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业技术人员管理正文上海市人事局、上海市档案局关于印发《上海市档案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暂行规定》的通知各委、办、局(集团公司)、各区、县人事局、档案局,各有关单位:现将《上海市档案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本通知的有关内容,在21世纪人才网()上可供下载。
上海市人事局上海市档案局二〇〇三年十一月二十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考试第三章登记第四章附则上海市档案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本市档案专业人才队伍建设,提高档案专业技术队伍的整体素质,规范档案专业技术人员的职业行为,根据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的有关文件精神,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本市各级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中从事档案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条上海市档案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纳入上海市专业人员职业资格制度统一管理。
市人事局和市档案局共同负责本市档案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的政策制定、组织协调、资格考试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上海市档案专业职业资格分为初级资格、中级资格和高级资格。
(一)取得初级资格,表明比较系统地掌握了档案专业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了解档案工作的政策和规章制度,具备从事档案管理一般工作的能力和条件。
(二)取得中级资格,表明已系统地掌握了档案专业的基本理论和专业知识,熟悉档案工作的法律、政策,具备独立开展档案管理工作、起草档案管理规章制度和承担档案专业某些关键岗位工作的能力和条件。
(三)取得高级资格,表明已掌握本专业及与本专业有关的理论知识,对本学科有系统的研究,在学术上有较深的造诣,具有独立解决档案业务工作中的疑难问题能力,并能指导其他档案专业技术人员开展工作,起到学术带头人作用。
中共上海市委组织部、上海市人事局关于印发《上海市新录用公务员试用期考核试行办法》的通知

中共上海市委组织部、上海市人事局关于印发《上海市新录用公务员试用期考核试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共上海市委员会,上海市人事局•【公布日期】2007.10.31•【字号】沪人[2007]173号•【施行日期】2007.10.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家公务员管理正文中共上海市委组织部、上海市人事局关于印发《上海市新录用公务员试用期考核试行办法》的通知(沪人[2007]173号)各区、县党委组织部、政府人事局,各部、委、办、局干部(人事)部门:为进一步加强新录用公务员试用期考核工作,完善基层实习锻炼制度,切实提高新录用公务员综合素质,现将《上海市新录用公务员试用期考核试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各级组织、人事部门要及时总结贯彻执行《试行办法》的经验和做法,执行过程中发生的情况和问题,请及时报告市委组织部和市人事局。
特此通知。
中共上海市委组织部上海市人事局二○○七年十月三十一日上海市新录用公务员试用期考核试行办法第一条目的依据为进一步加强新录用公务员试用期考核工作,完善基层实习锻炼制度,切实提高新录用公务员综合素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及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面向社会公开考试新录用的公务员试用期考核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组织管理市公务员主管部门是新录用公务员试用期考核的主管机关,负责政策制定、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
用人单位应当成立由干部(人事)部门、实习基地相关人员组成的考核小组,具体负责新录用公务员试用期考核的组织实施。
第四条考核原则新录用公务员试用期考核应当与新录用公务员初任培训、基层实习锻炼、岗位职责履行相结合,坚持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德才兼备的原则。
第五条考核内容新录用公务员试用期考核内容包括德、能、勤、绩、廉、学六个方面。
第六条考核方法新录用公务员试用期考核实行领导考核与群众评议相结合,平时考核与定期考核相结合,定性考核与定量考核相结合,按照规定的权限、条件、标准和程序进行。
上海市人事局关于印发《上海市人才流动中人事行政处罚听证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人事局关于印发《上海市人才流动中人事行政处罚听证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人才流动【发文字号】沪人[1997]43号【发布部门】上海市人事局【发布日期】1997.04.02【实施日期】1997.04.02【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上海市人事局关于印发《上海市人才流动中人事行政处罚听证办法》的通知(沪人〔1997〕43号)各区、县人事局、各部、委、办、局、大专院校、科研院所人事(干部)部门:现将《上海市人才流动中人事行政处罚听证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上海市人事局一九九七年四月二日上海市人才流动中人事行政处罚听证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本市人事行政处罚听证程序,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上海市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试行规定》和《上海市人才流动中人事行政处罚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人事行政处罚听证的范围为:拟作出吊销《上海市人才交流服务许可证》或者对非经营活动中违法行为处以一千元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的市、区、县人事局(以下称人事行政机关)以及与听证相关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人事行政机关拟作出行政处罚适用听证程序的,由该机关组织听证。
第四条听证应由人事行政机关指定非本案调查人员作听证主持人。
听证主持人一般由本机关法制机构人民或者法制工作人员担任。
听证设主持人一人,听证员一至二人,书记员一人。
第五条听证主持人、听证员、书记员系下列人员之一的,应当回避:(一)本案调查人;(二)当事人、本案调查人员的近亲属;(三)与本案的处理结果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人员。
第六条听证参加人包括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案件调查人员、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
当事人是指被事先告知将受到适用听证程序的行政处罚的公。
上海市单位招工、退工管理办法(试行)

上海市单位招工、退工管理办法(试行)
【法规类别】招工与就业
【发文字号】沪劳就发[95]第19号
【发布部门】上海市劳动局
【发布日期】1995.03.13
【实施日期】1995.06.01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失效依据】本篇法规已被《上海市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重新印发<上海市单位招工、退工管理办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1年4月1日实施日期:2001年4月1日)废止
上海市单位招工、退工管理办法(试行)
(1995年3月13日上海市劳动局发布
沪劳就发(95)第19号)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本市单位招工和退工行为,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简称用人单位)招工、退工,适用
本办法。
第三条本市劳动者统一实行《劳动手册》制度。
《劳动手册》用于记录劳动者就业、流动、失业以及领取失业救济金等情况,具体办法另行制订。
第四条用人单位可以根据生产、经营和工作需要在本市范围内自主招收劳动者。
招工应遵循“先城镇,后农村;先本市,后外地”的原则,退工应“合法及时,手续完备”。
单位招用外地劳动力按《上海市单位使用和聘用外地劳动力管理暂行规定》办理。
第五条用人单位招工时不得以任何理由收取劳动者的报名费、资料费和押金等费用。
职业介绍服务机构收费应在物价局核定的收费范围之内。
第六条用人单位在招工时,除国家规定不适合妇女从事的工种或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或者提高妇女的录用标准。
上海市人事局、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浦江人才计划管

上海市人事局、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浦江人才计划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法规类别】人才流动【发布部门】上海市人事局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发布日期】2005.06.29【实施日期】2005.06.29【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上海市人事局、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浦江人才计划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才工作的决定》,全面实施“科教兴市”主战略,落实《上海实施人才强市战略行动纲要》,加快集聚海外优秀留学人员,进一步优化科技创新和自主创业环境,特制定《上海市浦江人才计划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上海市浦江人才计划管理办法(试行)》上海市人事局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二00五年六月二十九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才工作的决定》,全面实施“科教兴市”主战略,落实《上海实施人才强市战略行动纲要》,加快集聚海外优秀留学人员,进一步优化科技创新和自主创业环境,上海市人事局(以下简称市人事局)和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科委)联合设立上海市浦江人才计划(以下简称浦江计划)。
第二条浦江计划主要资助近期回国来沪工作和创业的海外留学人员及团队,主要资助对象为:1、应聘来本市从事自然科学、社会科学研究和工作的留学人员及团队;2、在本市创办企业的留学人员及团队;3、来本市讲学或进行咨询的留学人员及团队;4、其他本市特殊急需的留学人员及团队。
第三条浦江计划资助资金来源市财政拨款,主要用途为:1、科研开发、科技创业、教学、文化艺术创作等研究费用,包括:设备购置、材料(包括试剂等)购买、分析测试、人员费用、国际交流与合作旅差费、出版物(文献等信息传播)费用、知识产权事务费等;2、申请项目的贷款贴息;3、申请者部分生活补贴;4、成就奖励;5、解决特殊困难的费用;6、其他相关费用。
上海市人事局关于印发《上海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试行意见》的通知

上海市人事局关于印发《上海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试行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人事局•【公布日期】1995.09.18•【字号】•【施行日期】1995.09.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正文上海市人事局关于印发《上海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试行意见》的通知各部、委、办、区、县、局、大专院校、科研单位人事(干部)部门:为促进本市事业单位进一步健全考核制度,我们制定了《上海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试行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单位实际情况认真组织实施。
在实施过程中有何意见、建议,请及时与我局录用奖惩处联系。
一九九五年九月十八日上海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试行意见为了正确评价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德才表现和工作实绩,为工作人员奖惩、培训、辞退以及调整工作岗位和晋升工资提供依据,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试行意见。
一、考核范围和要求(一)考核对象为本市各类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
(二)新进工作人员在本单位工作超过半年的,参加年度考核;未超过半年的,在年度考核时只写评语,不定等次。
(三)调到现工作单位工作不足半年的,由原单位提供有关情况,现工作单位予以确认考核等次。
(四)工作人员当年病、事假累计超过半年的,不参加本年度考核;接受立案审查尚未结案的工作人员,暂不参加本年度考核,立案审查后如无问题,是否参加考核或确定等次,由所在单位确定。
(五)受行政处分的工作人员,可参加年度考核,但当年不得定为优秀等次,其他等次由所在单位确定。
二、考核内容和标准(一)工作人员的考核内容包括德、能、勤、绩四个方面,重点考核工作实绩。
德,是指政治、思想和道德品质的表现。
能,是指业务知识和工作能力。
勤,是指工作态度和勤奋敬业的表现。
绩,是指工作数量、质量、效益和贡献。
(二)考核标准以工作人员的职位职责和所承担的工作任务为基本依据。
(三)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次。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上海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上海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19.05.08•【字号】沪人社规〔2019〕15号•【施行日期】2019.06.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正文关于印发《上海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办法》的通知沪人社规〔2019〕15号各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各委、办、局干部(人事)部门:现将《上海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19日5月8日上海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建立科学、公正的用人制度,规范事业单位选人用人行为,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35号)和《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2005年11月16日人事部令第6号)及本市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公开招聘是指事业单位在编制限额内出现岗位空缺时,根据招聘岗位的任职条件及要求,采取考试或考核的方法,面向社会的选人用人行为。
第三条本市所属各级各类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工勤人员,适用本办法。
经批准参照公务员法进行管理的事业单位和执法类事业单位不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除下列人员外,事业单位新进人员都要实行公开招聘:(一)国家政策性安置的;(二)按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由上级任用的;(三)涉密岗位的;(四)确需使用其他方法选聘任用,并经各级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同意的。
第五条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应当贯彻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按照德才兼备的用人标准和岗位所需的专业、技能、资格等条件择优聘用。
第六条公开招聘坚持政府宏观管理与落实单位用人自主权相结合,统一规范、分类指导、分级管理。
第七条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本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的政策制定、宏观指导、监督管理。
上海市人事局关于印发《关于实施若干人才配套政策的操作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人事局关于印发《关于实施若干人才配套政策的操作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人事局•【公布日期】2007.01.19•【字号】•【施行日期】2007.01.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正文上海市人事局关于印发《关于实施若干人才配套政策的操作办法》的通知各区、县人事局,各委、办、局(集团公司)、大专院校、科研单位人事(干部)部门:为了落实《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实施上海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市政府发布了《关于实施〈上海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若干配套政策的通知》(沪府发[2006]12号)。
现将《关于实施〈上海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若干人才配套政策的操作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人事局二〇〇七年一月十九日关于实施《上海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若干人才配套政策的操作办法一、支持领军人才和创新团队建设实施领军人才和创新团队建设,是加强本市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贯彻落实科教兴市、人才强市战略的重要举措。
各系统、各单位要按照《关于印发〈关于加强上海领军人才队伍建设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沪委组[2005]发字046号)的精神,进一步建立健全在党管人才新格局下各部门密切配合、协调一致的领军人才工作机制,把《上海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沪府[2006]1号)提出的重大科技攻关领域及其项目作为重点,培养、造就和引进一批具有国际先进水平或在国内得到广泛认可的学术技术带头人、创新团队等领军人才。
要按照《关于印发〈上海领军人才队伍建设实施办法〉的通知》(沪人[2006]107号)的规定,做好领军人才的选拔、培养、资助、服务、考核、管理等工作。
领军人才资助申请流程按照沪人[2006]107号文中印发的《上海领军人才队伍建设专项资金资助暂行办法》执行。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开展2023年度本市人力资源市场统计工作的通知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开展2023年度本市人力资源市场统计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23.12.26•【字号】沪人社力〔2023〕452号•【施行日期】2023.12.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其他规定正文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开展2023年度本市人力资源市场统计工作的通知各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保税区管理局,临港新片区管委会, 市就促中心,市人才中心,各有关单位:人力资源市场统计工作是人力资源市场建设和人力资源服务业发展工作的重要基础,是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统计制度的重要内容。
为做好2023年度人力资源市场统计工作,根据国务院《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国令第700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流动管理司《关于做好2023年度人力资源市场统计工作的通知》要求,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年报统计工作(一)统计范围和对象1.本市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
主要包含市区两级就业促进中心、人才服务中心,以及综合性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等。
2.本市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
主要包含2023年12月31日前持有《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或备案登记的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
(二)统计内容1.各部门对照统计主要指标解释,全面统计各类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基本情况和业务情况,准确反映招聘、劳务派遣、人力资源服务外包、人力资源管理咨询、人力资源培训、人才资源测评、猎头服务、人力资源信息软件服务、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等业态状况。
统计报送的内容为《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基本情况》(LM1表)、《人力资源服务业务基本情况》(LM2表)和《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年度经营情况表》。
(附件2-5)2.各部门要加强对规上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的业务信息统计,及时建立健全规上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目录清单,汇总本辖区内规上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营业收入、税收等相关数据。
上海市人事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国家公务员培训证书制度试行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人事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国家公务员培训证书制度试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人事局•【公布日期】1997.10.24•【字号】•【施行日期】1997.10.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家公务员管理正文上海市人事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国家公务员培训证书制度试行办法》的通知各区、县人事局,各委、办、局人事(干部)部门:为加强本市国家公务员培训制度化建设,全面提高国家公务员队伍素质,根据《国家公务员培训暂行规定》(人发[1996]52号)精神,我们制订了《上海市国家公务员培训证书制度试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在这项工作中有何经验和问题,清及时告我局教育处。
一九九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上海市国家公务员培训证书制度试行办法第一条为加强本市国家公务员培训制度建设,建立国家公务员培训的制约机制和激励机制,根据国家人事部颁发的《国家公务员培训暂行规定》(人发[1996]52号),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实施国家公务员培训证书制度是为了系统掌握国家公务员素质水平状况,加强国家公务员队伍综合管理,保障国家公务员接受培训的权利和义务,促进国家公务员培训事业的发展。
第三条实施国家公务员培训证书制度的对象是本市国家行政机关中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
第四条国家公务员培训证书是系统记录国家公务员接受培训情况的有效凭证,是国家公务员任职、定级、晋升职务及参加本市国家公务员交流的主要依据之一。
第五条新录用国家公务员参加初任培训和通过调任进入国家行政机关的公务员参加任职培训,经考试考核合格后,颁发并记人国家公务员培训证书;晋升职务的在职国家公务员参加任职培训,经考试考核合格后,记入国家公务员培训证书;现有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向国家公务员过渡,按本市有关规定参加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岗位培训或人员过渡培训,经考试考核并取得按上级有关规定应试的科目合格证书(或经审核符合免修条件,取得相应的免修证书)的,颁发并记入国家公务员培训证书。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引进人才申办本市常住户口办法》的通知-沪府规〔2020〕25号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引进人才申办本市常住户口办法》的通知正文:----------------------------------------------------------------------------------------------------------------------------------------------------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引进人才申办本市常住户口办法》的通知沪府规〔2020〕25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现将《上海市引进人才申办本市常住户口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2020年11月5日上海市引进人才申办本市常住户口办法第一条(目的)为进一步发挥人才在促进新时代上海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中的核心作用,完善与上海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人才引进政策体系,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市委、市政府《关于新时代上海实施人才引领发展战略的若干意见》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指导原则)人才引进坚持以“城市发展导向”为指引,紧紧围绕上海服务国家战略、建设“五个中心”、打造“四大品牌”等目标,聚焦重点产业、重点区域和基础研究领域,实行条件管理,明晰分类;坚持政策公开、标准统一、程序规范、办理方便。
第三条(适用对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注册的用人单位引进本市紧缺急需的国内优秀人才,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管理部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引进人才申办常住户口日常工作。
市公安部门负责办理户口迁移手续。
市科技、教育、卫生健康、房屋管理、税务、商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做好相关管理工作。
第五条(申办条件)用人单位引进的人才在沪工作稳定且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办本市常住户口:(一)高层次人才1.具有博士研究生学历并取得相应学位或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
2.获得省部级及以上政府表彰的人员。
3.列入省部级及以上人才培养计划的人选。
上海市人事局关于印发修订后的《上海市人才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人事局关于印发修订后的《上海市人才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人事局•【公布日期】2002.12.05•【字号】沪人[2002]158号•【施行日期】2002.12.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上海市人事局关于印发修订后的《上海市人才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沪人[2002]158号)各有关单位:为适应本市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需要,进一步做好上海市人才发展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工作,现将修订后的《上海市人才发展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上海市人才发展资金管理办公室设在市人事局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处,有关事宜请及时与该处联系。
上海市人事局二00二年十二月五日上海市人才发展资金管理办法(二00二年十二月五日修订)第一条为了进一步改进和完善本市人才发展资金管理,促进优秀青年人才培养和高层次人才队伍建设,适应本市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需要,根据《中共上海市委办公厅、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本市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沪委办[2002]9号)精神,修订本办法。
第二条人才发展资金是政府引导型资金,旨在通过资金的资助,培养上海城市发展急需的具有国际竞争力的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营造良好的人才成长环境,为本市经济、科技和社会发展提供人才保证。
第三条人才发展资金主要来源于财政拨款以及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的捐赠。
第四条人才发展资金主要用途:(一)重点资助从事具有世界领先水平的研究和开发工作的顶尖人才;(二)资助高新技术企业引进国内外优秀人才;(三)帮助高新技术成果转化主要实施者解决特殊困难;资助拥有独立自主知识产权,所开发的项目具有较好产业化前景,能够产生明显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专业技术人员;(四)奖励在高新技术开发和成果转化以及在科学研究、理论探索、文化艺术等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专业技术人员;(五)在促进高新技术成果转化和高层次人才队伍建设中,与人才相关的其他需要资助的项目。
人事部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70号
![人事部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70号](https://img.taocdn.com/s3/m/66f4e5cfc0c708a1284ac850ad02de80d4d806fa.png)
人事部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制定机关人事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06.07.04施行日期2006.07.04文号国人部发[2006]70号主题类别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正文:---------------------------------------------------------------------------------------------------------------------------------------------------- 人事部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7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事局,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人事(干部)部门:现将《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办理。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才工作的决定》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意见的通知》要求,在事业单位推行聘用制度和岗位管理制度。
试行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制度,是推进事业单位分类改革的需要,是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需要,也是改革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的紧迫要求,对于事业单位转换用人机制,实现由身份管理向岗位管理的转变,调动事业单位各类人员的积极性、创造性,促进社会公益事业的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是在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听取各地区、各部门和事业单位意见的基础上制定的。
在事业单位试行岗位设置管理制度,关系事业单位广大职工的切身利益,涉及面广,政策性强,情况复杂,是一项十分艰巨的任务。
各地区、各部门要高度重视,统一认识,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周密部署,做好试行工作。
要将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结合起来,与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度结合起来,与促进事业单位用人机制转换结合起来。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上海市事业单位高层次人才招聘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上海市事业单位高层次人才招聘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23.07.17•【字号】沪人社专〔2023〕229号•【施行日期】2023.07.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上海市事业单位高层次人才招聘办法》的通知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委、市政府各部、委、办、局组织人事部门,各有关单位:现将《上海市事业单位高层次人才招聘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23年7月17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招聘条件和程序第三章岗位职数和结构比例第四章资格审核、考核和聘用第五章监督管理第六章附则上海市事业单位高层次人才招聘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加快推进高水平人才高地建设,聚焦国家重大需求和城市发展战略使命,放眼全球加快引进高层次人才和急需紧缺人才,进一步优化事业单位人才队伍结构,建立管理规范、灵活高效、简便快捷的招聘高层次人才制度机制,根据《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52号)《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2005年11月16日人事部令第6号)和《关于印发〈上海市事业单位聘用合同管理办法〉的通知》(沪人社规〔2018〕33号)及本市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所属各级各类事业单位招聘高层次人才,适用本办法。
事业单位招聘高层次人才以用人单位和市场需求为主,用人单位可自行根据事业发展需要对高层次人才进行认定,重点关注一批一流科学家、学科领军人物、优秀青年创新人才和跨学科、跨领域创新团队;一批掌握前沿科技、关键技术的中青年高层次人才;一批服务乡村振兴的创新团队和优秀青年高层次专业人才;一批哲学社会科学、新闻出版、文化艺术、文化专门技术等领域的高层次人才;一批城市规划设计、市政管理、环境工程、信息技术、勘探监测、应急预防、防灾减灾和经济管理、基层社会治理、社会服务等方面的高层次人才。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规范性文件清理情况的通知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规范性文件清理情况的
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
•【公布日期】2011.08.16
•【字号】沪人社法发[2011]51号
•【施行日期】2011.08.16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法制工作
正文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规范性文件清理情况的通知
(沪人社法发[2011]51号)
各委、办、局,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对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要求,现将我局规范性文件清理情况予以公布。
继续有效文件目录见附件一,宣布废止文件目录见附件二,宣布失效文件目录见附件三。
对于继续有效文件的有效期,文件中已明确有效期的,按照明确的有效期执行。
文件中未明确有效期的,自此次文件目录公布之日起重新计算有效期,其中,文件标题中冠以“暂行”、“试行”的,有效期为2年,其余文件的有效期为5年。
特此通知。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二○一一年八月十六日附件:一、继续有效的文件目录
二、宣布废止的文件目录
三、宣布失效的文件目录附件1:。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2023年上海市专业技术人才工作要点的通知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2023年上海市专业技术人才工作要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23.04.26•【字号】沪人社专〔2023〕113号•【施行日期】2023.04.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2023年上海市专业技术人才工作要点的通知市委、市政府各有关部、委、办、局,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有关单位:现将《2023年上海市专业技术人才工作要点》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特此通知。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23年4月26日2023年上海市专业技术人才工作要点2023年本市专业技术人才工作总体要求是: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做好新时代人才工作的重要思想,坚持党管人才,坚持稳中求进,深入实施新时代人才强国战略,以加快建设高水平人才高地为重点,牢牢把握服务现代化导向、高层次导向、国际化导向、超常规导向,深化体制机制改革创新,强化工程项目示范引领,狠抓政策落地见效,优化人才发展环境,全方位培养、引进、用好各类专业技术人才,为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和高质量发展提供坚实有力的人才支撑。
一、充分发挥人社部门专业技术人才工作职能作用1.统筹谋划推进专业技术人才工作。
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做好新时代人才工作的重要思想,全面落实党的二十大、中央以及本市人才工作会议有关部署要求,不折不扣落实人社部门职责任务。
2.支持行业产业人才发展。
加强与行业主管部门沟通协调,坚持专业技术人才工作紧贴经济社会发展需求,积极支持三大先导产业、战略新兴产业、重点产业、关键领域引育留用人才,落实长三角一体化发展、浦东打造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引领区、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等重大战略要求,出台更加积极、更加有效、更加开放的政策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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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事局关于印发《上海市人才招聘会管理试行办法》
的通知
【法规类别】人事管理
【发文字号】沪人[2003]23号
【发布部门】上海市人事局
【发布日期】2003.01.30
【实施日期】2003.03.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上海市人事局关于印发《上海市人才
招聘会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沪人[2003]23号)
各委、办、局人事(干部)处,各区(县)人事局、工商局,各人才中介(交流)服务机构:
为了加强人才招聘会管理,维护人才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促进人才市场健康发展,我们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人才市场实际,制定了《上海市人才招聘会管理试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上海市人事局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二00三年一月三十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人才招聘会管理,维护人才市场秩序,促进人才市场健康发展,根据《上海市人才流动条例》和人事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颁发的《人才市场管理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人才招聘会是指在本行政区域内由人才中介服务机构为用人单位和人才之间双向选择提供交流洽谈场所和相关服务的中介活动。
第三条举行人才招聘会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实行单位自主用人,个人自主择业。
第四条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是本市人才招聘会的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人才招聘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监督、管理和检查人才招聘会的组织和活动。
第五条上海人才中介行业协会是行业自律组织,应当积极履行职责,督促本行业的人才中介机构依法经营,加强自律。
第二章人才招聘会
第六条人才招聘会一律不向应聘者收取入场费。
第七条人才招聘会分为常设招聘会和非常设招聘会。
常设招聘会是指具有人才中介服务资质,并拥有相对固定招聘场所和一定数量专职人员的机构组织的开放式、经常性(每周不少于3天)的人才招聘活动。
非常设招聘会是指具有人才中介服务资质的机构,独立或联合有资质的人才中介机构临时租用招聘活动场所组织开展的人才招聘活动。
第八条常设招聘会实行申请设立制度。
政府鼓励建立常设招聘会,引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