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十三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管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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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十三五”期间年森林采伐

限额管理的通知

【法规类别】森林资源林业资源保护

【发文字号】浙政办发[2016]77号

【发布部门】浙江省政府

【发布日期】2016.07.15

【实施日期】2016.07.1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十三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管理的通知

(浙政办发〔2016〕77号)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根据《国务院关于全国“十三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的批复》(国函〔2016〕32号)、《国家林业局关于切实加强“十三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管理的通知》(林资发〔2016〕24号)精神,经省政府同意,现将“十三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分解下达,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执行森林采伐限额制度

此次下达给各地、各有关单位的森林采伐限额总量和各分项指标,是每年采伐林地上胸径5厘米以上林木蓄积的最大限量,必须严格执行,不得突破。不同编限单位的采伐

限额不得挪用,同一编限单位分别权属、起源、森林类别、采伐类型的各分项限额不得串换使用。建设、交通运输、水利、铁路部门以及驻浙部队等管理和经营的林木,统一纳入采伐限额管理。各地、各有关单位要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切实加强天然林保护工作,严禁移植天然大树进城,严禁天然林商业性采伐,禁止对天然林实施皆伐改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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