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的公务员分类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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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分类制度
两种主要的公务员分类制度
我国公务员的分类制度
一、两种主要的分类制度
(一)公务员分类的涵义
有两层涵义:一指政务官与事务官的区分(或曰民选、政治任命官员与常任文官的区分),通常称管辖划分;
一指对事务官即业务类公务员所进行的分类,分横向与纵向两个方面。
公务员的分类,通常即指这一层意义上的分类。
有关公务员分类的原则、方法、程序、结果等方面的法律规范体系,构成了公务员的分类制度。
公务员有两种分类制度:
一是英国式,即通常说的“品位分类”;
一是美国式的,即通常说的职位分类。
一、两种主要的分类制度
(二)品位分类
1.内涵
是以人为对象而进行的分类,依据是公务员个人所具备的条件(学
历、资历、个人能力、工作经验等)和身份(如家庭背景、个人背景等)。
2.产生与发展
英国是最早推行品位分类(Rank Classification)的国家。
“Rank”
一词的含义是按高低大小排列而成的等级。
由于中国古代文官制度用“品”来表示官员的等级,故译为“品位分类”。
品位分类仍是英国公务员制度的基础。
高等行政官居于领导者的地位,不但较高级的官吏应有较高的特别大学教育或训练,而且其门第、家世及出身在社会上也应有较高的声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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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特点与优缺点
(1)特点
录用方面,重视拟录用者的学历、资历、经验、能力等资格条件,不要求必须具有某一方面的专业知识或技能;
晋升方面,重视公务员自身所具备的德才表现、所做的贡献、能力水平、任职年限等资格条件,而不强调必须具有某一领域的特殊知识或技能;
职务等级变化直接与其地位的高低及工资的多寡相联系;
交流不受所学专业、所熟悉工作限制,一般也不影响其职务级别,实行级随人走。
(2)优点
没有严格的程序和依据,简便易行;注重个人的学识水平、经验、能力
一、两种主要的分类制度
等基本素质条件,工作调动时实行级随人走,便于公务员流动;
注重按行政首长和上级主管部门的意图实施人事管理,便于实施集中统一领导,树立行政权威,提高行政效率。
(3)缺点
不注重岗位设置是否合理,强调人在事先、因人设岗,组织结构比较松散,容易机构臃肿、人浮于事;
过于注重学历、资历、身份、地位等条件,不利于学历低、资历浅但能力强、水平高的人才脱颖而出,影响公务效率和工作积极件的提高:
划分为若干俨然不同的等级,容易滋生上下隔阂、彼此歧视的心理,服务意识、团队合作精神差,工作步调难以一致;
缺乏规范化工作的要求,使公务员的考核、培训、晋升等没有客观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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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职位分类
1.内涵
职位:指由组织规定的有明确职能并有相应职务的工作岗位。
这是职位分类的最基本要素,是分类的对象。
职位分类:以职位为对象进行分类,根据职位的工作性质、任务繁简、难易程度、责任大小以及所需的资格条件,把全体公务员归类。
有两种基本形式:
一是横向分类,即根据不同的工作性质划分为若干职门、职组、职系;
一是纵向分类,即根据职位的责任轻重、工作繁简、难易程度、任职资格条件等因素,把职位划分为若干职级、职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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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职位分类的产生与发展。
职位分类制度诞生于美国,至今有80多年的历史。
起源于“泰勒制”在工商企业中应用。
1912年,美国的芝加哥市率先推行这一制度,1923年经国会讨论通过后在全国开始实行。
以后—直处于不断发展、不断调整中。
3.职位分类的特点与优缺点。
特点:
其一,以“事”为中心的分类;
其二,要求严格按照工作任务、工作性质来确定职位的数量和名
称;
其三,可按照职位的不同工作性质、繁简难易、责任轻重和所需的资格条件进行横向和纵向的职位区分;
其四,不允许因所在职位人员的变动而引起职位的相应变动,职位增减
分合的依据是单位工作内容或性质的改变,因此,职位不随人走,同一职位可以在不同时间由不同的公务员担任。
优点:
1)在调查评价的基础上,明确规定每个职位的职责任务和工作标准以及应具备的资格条件,为录用、考核、奖惩、职务升降等提供了客观依据,有利于获得职位的最佳人选以及建立公平合理的酬劳计划;
2)将工作职位按其性质、难易程度等分门别类地排列,使职位状况一目了然,有利于人事管理的科学化;
3)有一套严格的程序,有一套严谨、客观、准确、完整的法规文件,如职位说明书、职系说明书、职级规范、职等标准等,对每一个职位都有详尽的说明,便于明确职责、掌握标准,做到责、权、利相统一,有利于提高工作效率。
一、两种主要的分类制度
缺点:
1 )较适合于专业性、机械性、事务性较强,易于规范化的职位,
对于责任较大、要高度发挥个人主动性和创造性的职位,以及职责范围不易确定的职位,则不太适合。
2)重视职位,而不是人,许多硬性规定适应行政工作量化和专业化的要求,但忽视人对职位的影响,限制个人积极性和创造性的发挥。
3)分类的严密性给管理带来许多方便,但职系区分过细,职级设置过死,官员的升迁、调转缺乏弹性,非特殊情况一般不准跨职系进行,阻碍人员的流动,不利于人才的全面发展。
4)程序过于繁琐,要花费大量人力、财力和时间,同时静态分类也难以适应职位结构的不断变化。
一、两种主要的分类制度
鉴于品位分类和职位分类各有优缺点的情况,许多国家在推行公务员制度时,基本上都倾向于把两者的优点结合起来,而剔除其不利的方面。
在这个结合的过程中,各有其特点:有的以品位分类制度为基础,吸取职位分类的优点的分类模式;有的则以职位分类为基础,吸收品位分类的优点的分类模式。
前者如英国、法国、德国等,后者如美国、加拿大等,我国属于后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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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美国的公务员分类
功绩制:通过考试和考核的方法达到量才任职、优升劣汰的人事行政制度。
主要内容:行政机关以职位所需的知识、能力、品德为标准,通过公开考试竞争,择优录用公务人员;以工作能力、特别是服务实绩为标准,通过考核给予公务人员以晋升、奖励和报酬。
它是现代文官制度的基本特征之一。
1870年英国为反对恩赐制首先实行功绩制。
美国国会于1883年制定了彭德尔顿法,正式确定在联邦政府职位任命中实行功绩制原则。
同时建立文官委员会,负责实施以功绩制为原则的文官制度。
主要内容:公开考试;机会均等;择优录用;按工作实绩评定升迁、奖励;实行统一工资和同工同酬;非因过失不得辞退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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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适用功绩制的政府公务员
民选人员:如总统、副总统、州长、市长、县长等,由选举产生;
应特殊需要设置的特殊委员会委员,由招聘产生;
各部部长、副部长、次长等,由总统提名,参议院同意后任命;
合同聘用的专家。
适用功绩制的政府公务员
公开竞争考试人员(文官的主要部分,人数最多,适用公开考试、
择优录用、职务常任);
非公开竞争考试人员(某种有高度技术性或某种职位无法应用竞争考试者,可以采用非竞争性考试或审查确认证件、口试合格的方法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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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除考试人员(劳工;机要人员;制定政策人员;临时人员;非考试录取人员)。
适用功绩制的职位,约有22个职组,437个职系,约2600000个职位杂职组:29个职系;
一般管理及文书事务职组:40个职系;
生物学职组:33个职系;
会计预算职组:20个职系;
医疗、医院、牙科及公共卫生职组:46个职系;
兽医学职组:3个职系;
工学职组:31个职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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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职组:24个职系;
美术工艺职组:21个职系;
社会科学、心理学及福利职组:29个职系;
人事管理及劳工关系职组:16个职系;
商业及工业职组:25个职系;
著作权特许及商标职组:10个职系;
自然科学职组:26个职系;
文书、记录、保管职组:5个职系;
数理、统计职组:10个职系;
装置、设备及设施职组:9个职系;
教育职组:7个职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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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购职组:8个职系;
运输职组:16个职系;
品质、管理及检查职组:4个职系;
调查职组:26个职系。
二、我国公务员的分类制度
(一)分类的原则
根据《公务员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国家实行公务员职位分类制度。
实际上是以职位分类为基础,职位分类与品位分类相结合。
(二)实行职位分类制度的原因与背景
历史上的干部人事制度具有很强的品位分类的特点。
在具有一些优点和长处的同时,也存在一些显而易见的弊端。
1. 较少考虑政府与国家机关工作有效运转所需要的职位数量,以
及由此决定的人员数量,机构臃肿,冗员过多,效率低下,财政负担居高不下;
2.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庞杂,亟需分类管理,建立科学的管理制度。
二、我国公务员的分类制度
权力机关工作人员国家机关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检察机关工作人员干部审判机关工作人员党的机关和社团组织的专职工作人员事业单位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企业单位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军队排级以上的军官
说明:以上不包括以体力劳动为主的工人。
军队干部由中央军委政治部管理,自成体系。
通常所说的干部人事制度,不包括军队干部管理制度。
二、我国公务员的分类制度
(三)分类的基本内容
1. 横向分为综合管理、专业技术与行政执法等类
根据《公务员法》第14条的规定:公务员职位类别按照公务员职位的性质、特点和管理需要,划分为综合管理类、专业技术类和行政执法类等类别。
国务院根据本法,对于具有职位特殊性,需要单独管理的,可以增设其他职位类别。
综合管理类:相对于专业性、操作性强的职位而言。
职位对公务员
的综合管理的素质和水平要求较高,既要有专业素质,同时要有宏观管理、综合管理的能力。
我国公务员过去大都属于这类职务。
专业技术类:目前只在专业技术类职位中设置,如公安部门中的法医、外交部门中的翻译等。
该职务在机关中承担专业技术职责,为实施公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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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提供直接的技术支持和保障。
设置该职务主要是为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公务员提供职业发展阶梯,吸引和稳定那些不可缺少的专业技术人才,激励他们立足本职岗位,成为本职工作的专家。
行政执法类:主要是在工商、税务、质检、环保等行政执法部门的基层单位的行政执法职位中设置;
主要职责是履行行政监管、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稽查等现场执法任务;
主要是解决工商所、税务所等一些基层执法部门公务员职业发展空间狭小、职务晋升困难的突出问题,激励一线执法人员更好地做好本职工作,同时也可以加强对一线执法人员的管理和约束。
二、我国公务员的分类制度
2. 纵向设置国家公务员的职务和等级序列
共有12个职务序列,同时有对应的职级;在职务序列中又领导职务
和非领导职务。
(一)国家级正职(二)国家级副职
(三)省部级正职(四)省部级副职
(五)厅局级正职;巡视员(六)厅局级副职;副巡视员(七)县处级正职;调研员(八)县处级副职;副调研员(九)乡科级正职;主任科员(十)乡科级副职;副主任科员(十一)科员(十二)办事员
(1)领导职务和非领导职务。
领导职务是指在各级行政机关中,具有组织、管理、决策、指挥职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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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
即带¡°长¡±字的职务。
从乡科级副职到国家级正职共有十个等次。
大体可分为两类,一类是各级机关的领导职务,如国务院总理、副总理,省长、副省长,市长、副市长,州长、副州长,县长、副县长,乡长、副乡长等;
另一类是各级机关各部门的领导职务,如国务院的部长、司长、处长,省政府的厅长、处长,州政府的局长、科长,县政府的科长等;
又分为正职和副职,副职在正职领导下,协助正职负责某方面的工作。
非领导职务是指在各级机关中,独立负责某一方面的事务,一般没有指挥、领导下属人员的职能的职务。
即不带¡°长¡±的职务。
综合管理类的非领导职务分为:办事员、科员、副主任科员、主任科员、副调研员、调研员、副巡视员、巡视员。
二、我国公务员的分类制度
综合管理类以外其他职位类别的职务序列,根据本法由国家另行规定。
非领导职务与领导职务一样都是实职,对非领导职务的管理也和领导职务一样,既有任职资格条件的规定,又有严格的数额限制。
设非领导职务的目的:
一是适应国家机关某些职位特点的需要;
二是有利于减少领导职数,提高行政效率;
三是便于提高多数公务员待遇,有利于克服“官本位”现象。
非领导职务的设置,在中央国家机关最高可设到正司(局)级,在地方国家机关最高不能超过本级机关各部门的领导职务层次。
如地(州)级国家行政机关最高只能设到调研员;县级国家机关最高只能设到主任科员。
二、我国公务员的分类制度
(2)行政级别的确定
原先的《暂行条例》规定,15个级别分别与公务员的12个职务等
次相对应。
同一职务层次可能对应几个级别等次,职务越高对应的级别越少,职务越低对应的级别越多;职务等次低的,其行政级别可能达到较高等次的职务级别。
确定公务员的级别,主要考虑以下几个因素:①所担任的职务;
②资历和学历;③级别的晋升与工作好坏相联系。
此外,所在职位
的责任大小和难易程度,也有一定影响。
设置的目的,①大致体现职务的责任大小和难易程度;②可以缓解职务上的待遇不平衡;③有利于增强公务员的荣誉感;④有利于鼓励公务员努力工作。
职务与级别的对应关系
(一)国务院总理:一级;
(二)国务院副总理,国务委员:二至三级;
(三)部级正职,省级正职:三至四级;
(四)部级副职,省级副职:四至五级;
(五)司级正职,厅级正职,巡视员:五至七级;
(六)司级副职,厅级副职,助理巡视员:六至八级;
(七)处级正职,县级正职,调研员:七至十级;
(八)处级副职,县级副职,助理调研员:八至十一级;
(九)科级正职,乡级正职,主任科员:九至十二级;
(十)科级副职,乡级副职,副主任科员:九至十三级;
(十一)科员:九至十四级;(十二)办事员:十至十五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