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信息披露现状及改进思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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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德师范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3年第3期(总第106期)
*作者简介:汪晓茜,福建教育学院财务处高级会计师;收稿日期:2013-07-26。
摘
要:会计环境的变化、相关法律法规的不完善以及公司治理结构不合理等因素的存在,使得我国的会计信息披露存在不真实、不及时等现象,这严重干扰了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社会上改进企业会计信息披露制度的呼声也越来越强烈。文章在对我国会计信息披露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的基础上,提出包括推动立法、加强内部控制及诚信教育等相应的改进思路,为构建科学的信息披露体系提供参考。
关键词:会计信息;外部监管;公司治理;诚信
会计信息披露现状及改进思路探讨
汪晓茜
一、会计信息披露的现状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市场经济不断深化,国际交流日益频繁,各项制度与国际接轨、趋同。会计信息披露制度建设也日益完善,特别是新《企业会计准则》等的颁布,填补了法律法规的漏洞,使其更具有法律依据。但我们应该更清醒地认识到仍存在还少问题,主要表现在:
(一)会计信息披露不充分。我国会计准则规定,企业不仅要提供必要的财务信息,而且要提供必要的非财务信息。现实中企业财务信息往往是进行选择性披露。掩盖损害企业形象的信息,对投资者关注的年度经营状况、盈利率、负债率等财务数据分析,主要是忽略或夸大了实际,容易让信息使用者产生误解。如《中国证券报》报道,某家企业的盈利额达7000万,报表数据显示企业的投资收益为1.3亿,但却未说明这些数据哪里来,让投资者看了一头雾水,容易误导投资者。除了财务信息外,一些企业很少披露非财务信息,无法让大众了解企业真实运作情形,不符合中国市场经济的发展。
(二)会计信息披露不及时。据《中国证券报》对上市公司年度报告的随机抽样调查显示,多数上市公司选择报告期限60天后,而不是60天之前披露年度报告,选择前30天披露上市公司年度报告的低于1%,选择前60天披露的上市公司不
到20%,大多是故意拖延定期报告的披露。这影响到投资者的合理知情权,无法及时作出相应的决策调整。
(三)会计信息披露不真实。目前仍有部分企
业在得到相关数据后,特别是在亏损状况下,存在盈利等内容随意更改的现象。有的企业甚至制作两本账,一本是专供内部管理人员,另一本则是应付投资者及社会大众,存在根据信息使用对象差别对待的现象。不真实的披露可能会误导广大投资者,造成无法估量的损失。
(四)披露方式不合时宜。我国会计信息披露不考虑企业规模、组织和法律形式的不同,使用几乎相同的披露方式,按照统一的标准进行披露。这易造成社会交易成本的浪费,也无法对信息披露和保密的关系进行协调。
(五)法律责任认定不明确。现行披露制度对法律责任的规定存在一些问题,会影响到制度的实行:(1)对于涉及信息披露的企业、证券公司与专业机构的民事责任认定归属不明确,只简单的提出连带责任;(2)民事责任缺失,我国法律偏向于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的完善,而民事法律责任制度设计的稍显不足,法律责任制度失衡。如《证券法》第十一章以三十六个条文规定了证券犯罪行为的法律责任,有三十三条是证券违法行为的行政责任,此外有十八处设计追究刑事责任,而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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乎民事责任的只有两条。
二、我国会计信息披露失真的原因探析
不利的外部监管环境,包括缺乏监管、制度不完善、审计独立性差,以及企业治理结构不合理等是造成了我国会计信息披露失真的因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立法建设滞后,披露范围不明。我国目前实行的《会计法》是1999年修改发布的,距今已十几年。里面的一些法律规定已不适合时代发展,亦不能有效应对新情况的出现。同时从我国会计法规的规范程序上看,来自不同部门的政策的现象依然存在。如企业会计准则和企业会计制度并行,财政部和证监会都会出台规范上市公司会计行为的会计规范等,容易导致按照各自的利益来制定法律法规。此外,目前对于披露范围也没有较明确的界定,不利于商业秘密的保护。
(二)治理结构失衡,缺乏内部控制。我国企业治理结构有以下问题:(1)公司股东有的并不参与企业的直接管理,而是聘请管理人员进行公司运营。而管理层要对股东负责,为了经营者自身的利益,往往会对会计人员施压影响,修改账面数据会计,夸大其经营业绩。(2)监事会功能有限。监事会与董事会为平级机构但却只有部分监督权,无法参与企业决策及战略规划制定,无权任免企业的高级管理人员,仅是一个受内部人控制的议事机构,无法发挥作用。(3)董事会下设各专业委员会,但各委员会分工不具体,责任不明,特别是审计委员会未能有效发挥内部监督职责,让信息造假者有可乘之机。
(三)审计缺乏独立,削弱鉴证作用。注册会计师是企业外部监管的一支重要力量,但其审计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并未得到真正的贯彻。如会计事务所在一些重要会计问题的处理上经常与企业产生不同的看法,企业有时会拿解聘来相威胁;又如注册会计师经常会兼职参与企业财务的处理,在审计时易受到不恰当的干预。根据一项调查报告表明,认为注册会计师签署的财务报告“非常可信”的占5.4%,“比较可信”的占75.2%,“不可信”的占19.4%。
(四)处罚力度不够,违规成本低下。目前我国对会计违规方面的处罚力度不够,如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对单位并处5000元以上100000元以下的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管理人员处3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罚款。这样的处罚与企业及其管理者所获得的非法利益相比,微不足道,违规成本底下,未能有效遏制违法行为的发生。
(五)监管力度不严,存在监管漏洞。对会计信息披露的监管及执法力度不严,会削弱信息披露法律制度的规范作用。目前信息披露的监管和执法问题主要在于:证券公司等中介机构把关不严;某些地方监管部门对本地的上市公司宠爱有加而采取地方保护主义,也容易对信息披露的不规范行为视而不见;相关负责人未能有效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多部门监管,权责交叉,有问题时易互相推诿。
三、关于完善会计信息披露制度的思路
基于对会计信息披露的现状及原因的分析,提出相应的改进建议,希望对会计信息披露制度的改善有积极的促进作用。
(一)推动科学立法,构建信息披露体系
目前我国关于会计信息披露方面的法律建设滞后,无法满足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有必要积极推动立法,消除法律盲区的存在,构建科学合理的会计信息披露体系,以保障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1.坚持《会计法》的母法地位。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是全国人大在1999年10月31日修改发布的,在适当情况应对其进行修改,删改不适合实际情形的,增加应对新情况的规定,让其更具有指导性。同时新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的设计以及研究制定企业会计制度、分行业会计制度等,都应该按照《会计法》的精神理念来制定。积极推动科学立法,弥补相关法律的缺失,构建完整的法律体系,做到有法可依。如有冲突应尽快协调一致,理顺上位法与下位法的关系。
2.健全会计准则。目前我国已颁布了基本会计准则及38条具体准则等,这些准则对于上市公司规范信息披露起着严格标准的作用。但市场经济的发展迅速,对于新出现的问题,可能已无法适应,我们也应有新的披露规范。在原有基础上,监管部门应充分调研,结合我国实际情形,同时借鉴国际会计准则和发达国家的经验,对不适合发展的准则加以修改,同时对新出现的情行研拟出新的具体准则,以求迅速建立起我国的会计准则体系,为企业信息披露的规范打好基础。
3.合理界定披露范围。可考虑采取如下措施:其一,信息发布要以同时维护企业和投资者的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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