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铁路局新建合资铁路委托运输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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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铁路局新建合资铁路委托运输管理实施办法
(征求意见稿)
根据铁政法[2008]232号《关于新建合资铁路委托运输管理的指导意见》,为依法合规开展合资铁路委托运输管理,优化资源配置,确保运输安全,实现铁路运输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最大化,特制定以下实施办法。
一、委托运输管理的基本条件和费用清算
第一条实行委托运输管理,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1.合资铁路已经竣工,并按有关规定通过工程验收和安全评估,具备开通运营的条件;
2.委托方通过董事会或股东会决议,同意实行委托运输管理,并与受托方达成基本共识;
3.受托方具备与受托业务相适应的运输管理优势,有能力独立承揽受托的主要运输业务;
4.法律法规和铁道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二条实行委托运输管理时,委托方和受托方必须明确安全管理责任。受托方作为运输安全责任主体,对受托范围的安全生产管理负首要责任。
第三条委托应当依据委托事项,向受托方支付运输管理费用。委托运输管理费用由双方协商确定。服务费用清算单价,铁道部公布价格的项目按公布价格执行;没有公布价
格的,以成本费用(含税金)协商确定。
利用委托方所属资产以外的其他设施设备从事委托运输提供服务的项目,按实际支出向受托方清算服务费用。
二、委托运输管理的前期工作
第四条新建合资铁路实施委托运输管理,由路局建设管理委员会研究确定项目,由运输处牵头组成委托运输管理工作组,根据委托运输管理的内容,各部门按职责开展预介入工作,形成委托运输管理方案。
第五条依据委托运输管理项目,由路局企管处负责与委托方协商制定委托运输管理协议。
三、委托运输管理实施程序
第六条委托运输管理事项首先由委托方履行内部决策程序后向受托方提出,提出要约时要提交公司营业执照、运输经营许可证明、合资铁路验收报告、安全评估报告以及同意实行委托运输管理的合法决议等材料。
第七条受托方接到要约后,履行受托方决策程序。同意接受委托运输管理的,会同委托方研究制定委托运输管理方案及协议文本草案。
第八条向铁道部上报委托运输管理方案和协议。上报内容包括受托方研究论证意见,与委托方商谈的基本情况,需要铁道部研究解决的主要问题,并附协议文本草案及符合委托运输管理条件的证明文件。
第九条依据铁道部的批复意见,与委托方正式签定委托运输管理协议,并报铁道部备案。
四、委托运输管理的实施要求
第十条运输委托管理期限不低于2年。委托运输管理费用按年度清算。
第十一条委托方有权对委托运输服务质量进行监督检查。可授权委托方处理路风问题和旅客货主投诉。
第十二条委托运输管理期间,出现以下情形之一,应重新报铁道部审批:
1.对协议内容作重大修改的;
2.重新签定协议的;
3.要求提前终止协议的。
第十三条委托运输管理期间,与铁道部出台新的政策规定时,按照铁道部规定执行。
二00九年二月六日